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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四十二 食貨一



  《洪范》八政,食為首而貨次之,蓋食貨者養生之源也。民非食貨則無以為生,國非食貨則無以為用。是以古之善治其國者,不能無取于民,亦未嘗過取于民,其大要在乎量入為出而已。《傳》曰:“生財有大道,生之者眾,食之者寡,為之者疾,用之者舒。”此先王理財之道也。后世則不然,以漢、唐、宋觀之,當其立國之初,亦頗有成法,及數傳之后,驕侈生焉,往往取之無度,用之無節。于是漢有告緡、算舟車之令,唐有借商、稅間架之法,宋有經、總制二錢,皆掊民以充國,卒之民困而國亡,可歎也已。

  元初,取民未有定制。及世祖立法,一本于寬。其用之也,于宗戚則有歲賜,于凶荒則有賑恤,大率以親親愛民為重,而尤惓藐于農桑一事,可謂知理財之本者矣。世祖嘗語中書省臣曰:“凡賜与雖有朕命,中書其斟酌之。”成宗亦嘗謂丞相完澤等曰:“每歲天下金銀鈔幣所入几何?諸王駙馬賜与及一切營建所出几何?其會計以聞。”完澤對曰:“歲入之數,金一万九千兩,銀六万兩,鈔三百六十万錠,然猶不足于用,又于至元鈔本中借二十万錠矣。自今敢以節用為請。”帝嘉納焉。世稱元之治以至元、大德為首者,蓋以此。

  自時厥后,國用浸廣。除稅糧、科差二者之外,凡課之入,日增月益。至于天歷之際,視至元、大德之數,蓋增二十倍矣,而朝廷未嘗有一日之蓄,則以其不能量入為出故也。雖然,前代告緡、借商、經總等制,元皆無之,亦可謂寬矣。其能兼有四海,傳及百年者,有以也夫。故仿前史之法,取其出入之制可考者:一曰經理,二曰農桑,三曰稅糧,四曰科差,五曰海運,六曰鈔法,七曰歲課,八曰鹽法,九曰茶法,十曰酒醋課,十有一曰商稅,十有二曰市舶,十有三曰額外課,十有四曰歲賜,十有五曰俸秩,十有六曰常平義倉,十有七曰惠民藥局,十有八曰市糴,十有九曰賑恤,具著于篇,作《食貨志》。

  經理

  經界廢而后有經理,魯之履畝,漢之核田,皆其制也。夫民之強者田多而稅少,弱者產去而稅存,非經理固無以去其害;然經理之制,苟有不善,則其害又將有甚焉者矣。

  仁宗延祐元年,平章章閭言:“經理大事,世祖已嘗行之,但其間欺隱尚多,未能盡實。以熟田為荒地者有之,懼差而析戶者有之,富民買貧民田而仍其舊名輸稅者亦有之。由是歲入不增,小民告病。若行經理之法,俾有田之家,及各位下、寺觀、學校、財賦等田,一切從實自首,庶几稅入無隱,差徭亦均。”于是遣官經理。以章閭等往江浙,尚書你咱馬丁等往江西,左丞陳士英等往河南,仍命行御史台分台鎮遏,樞密院以軍防護焉。

  其法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實于官。或以熟為荒,以田為蕩,或隱占逃亡之產,或盜官田為民田,指民田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并許諸人首告。十畝以下,其田主及管干佃戶皆杖七十七。二十畝以下,加一等。一百畝以下,一百七;以上,流竄北邊,所隱田沒官。郡縣正官不為查勘,致有脫漏者,量事論罪,重者除名。此其大略也。

  然期限猝迫,貪刻用事,富民黠吏,并緣為奸,以無為有,虛具于籍者,往往有之。于是人不聊生,盜賊并起,其弊反有甚于前者。仁宗知之,明年,遂下詔免三省自實田租。二年,時汴梁路總管塔海亦言其弊,于是命河南自實田,自延祐五年為始,每畝止科其半,汴梁路凡減二十二万余石。至泰定、天歷之初,又盡革虛增之數,民始獲安。今取其數之可考者,列于后云:

  河南省,總計官民荒熟田一百一十八万七百六十九頃。

  江西省,總計官民荒熟田四十七万四千六百九十三頃。

  江浙省,總計官民荒熟田九十九万五千八十一頃。

  農桑

  農桑,王政之本也。太祖起朔方,其俗不待蚕而衣,不待耕而食,初無所事焉。世祖即位之初,首詔天下,國以民為本,民以衣食為本,衣食以農桑為本。于是頒《農桑輯要》之書于民,俾民崇本抑末。其睿見英識,与古先帝王無异,豈遼、金所能比哉?

  中統元年,命各路宣撫司擇通曉農事者,充隨處勸農官。二年,立勸農司,以陳邃、崔斌等八人為使。至元七年,立司農司,以左丞張文謙為卿。司農司之設,專掌農桑水利。仍分布勸農官及知水利者,巡行郡邑,察舉勤惰。所在牧民長官提點農事,歲終第其成否,轉申司農司及戶部,秩滿之日,注于解由,戶部照之,以為殿最。又命提刑按察司加体察焉。其法可謂至矣。

  是年,又頒農桑之制一十四條,條多不能盡載,載其所可法者:縣邑所屬村□,凡五十家立一社,擇高年曉農事者一人為之長。增至百家者,別設長一員。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為一社。地遠人稀,不能相合,各自為社者听。其合為社者,仍擇數村之中,立社長官司長以教督農民為事。凡种田者,立牌橛于田側,書某社某人于其上,社長以時點視勸誡。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點官責之。其有不敬父兄及凶惡者,亦然。仍大書其所犯于門,俟其改過自新乃毀,如終歲不改,罰其代充本社夫役。社中有疾病凶喪之家不能耕种者,眾為合力助之。一社之中災病多者,兩社助之。凡為長者,复其身,郡縣官不得以社長与科差事。農桑之術,以備旱m為先。凡河渠之利,委本處正官一員,以時浚治。或民力不足者,提舉河渠官相其輕重,官為導之。地高水不能上者,命造水車。貧不能造者,官具材木給之。俟秋成之后,驗使水之家,俾均輸其直。田無水者鑿井,井深不能得水者,听种區田。其有水田者,不必區种。仍以區田之法,散諸農民。种植之制,每丁歲种桑棗二十株。土性不宜者,听种榆柳等,其數亦如之。种雜果者,每丁十株,皆以生成為數,愿多种者听。其無地及有疾者不与。所在官司申報不實者,罪之。仍令各社布种苜蓿,以防饑年。近水之家,又許鑿池養魚并鵝鴨之數,及种蒔蓮藕、雞頭、菱角、蒲葦等,以助衣食。凡荒閒之地,悉以付民,先給貧者,次及余戶。每年十月,令州縣正官一員,巡視境內,有虫蝗遺子之地,多方設法除之。其用心周悉若此,亦仁矣哉!

  九年,命勸農官舉察勤惰。于是高唐州官以勤升秩,河南陝縣尹王仔以惰降職。自是每歲申明其制。十年,令探馬赤隨處入社,与編民等。二十五年,立行大司農司及營田司于江南。二十八年,頒農桑雜令。是年,又以江南長吏勸課扰民,罷其親行之制,命止移文諭之。二十九年,以勸農司并入各道肅政廉訪司,增僉事二員,兼察農事。是年八月,又命提調農桑官帳冊有差者,驗數罰俸。故終世祖之世,家給人足。天下為戶凡一千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二百八十一,為口凡五千三百六十五万四千三百三十七,此其敦本之明效可睹也已。

  成宗大德元年,罷妨農之役。十一年,申扰農之禁,力田者有賞,游惰者有罰,縱畜牧損禾稼桑棗者,責其償而后罪之。由是大德之治,几于至元。然旱m霖雨之災迭見,饑毀荐臻,民之流移失業者亦已多矣。

  武宗至大二年,淮西廉訪僉事苗好謙獻种蒔之法。其說分農民為三等,上戶地一十畝,中戶五畝,下戶二畝或一畝,皆筑垣牆圍之,以時收采桑椹,依法种植。武宗善而行之。其法出《齊民要術》等書,茲不備錄。三年,申命大司農總挈天下農政,修明勸課之令,除牧養之地,其余听民秋耕。

  仁宗皇慶二年,复申秋耕之令,惟大都等五路許耕其半。蓋秋耕之利,掩陽气于地中,蝗蝻遺种皆為日所曝死,次年所种,必盛于常禾也。延祐三年,以好謙所至,植桑皆有成效,于是風示諸道,命以為式。是年十一月,令各社出地,共蒔桑苗,以社長領之,分給各社。四年,又以社桑分給不便,令民各畦种之。法雖屢變,而有司不能悉遵上意,大率視為具文而已。五年,大司農司臣言:“廉訪司所具栽植之數,書于冊者,類多不實。”觀此,則惰于勸課者,又不獨有司為然也。致和之后,莫不申明農桑之令。天歷二年,各道廉訪司所察勤官內丘何主簿等凡六人,惰官濮陽裴縣尹等凡四人。其可考者,蓋止于此云。

  稅糧

  元之取民,大率以唐為法。其取于內郡者,曰丁稅,曰地稅,此仿唐之租庸調也。取于江南者,曰秋稅,曰夏稅,此仿唐之兩稅也。

  丁稅、地稅之法,自太宗始行之。初,太宗每戶科粟二石,后又以兵食不足,增為四石。至丙申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諸路驗民戶成丁之數,每丁歲科粟一石,驅丁五升,新戶丁驅各半之,老幼不与。其間有耕种者,或驗其牛具之數,或驗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稅少而地稅多者納地稅,地稅少而丁稅多者納丁稅。工匠僧道驗地,官吏商賈驗丁。虛配不實者杖七十,徒二年。仍命歲書其數于冊,由課稅所申省以聞,違者各杖一百。逮及世祖,申明舊制,于是輸納之期、收受之式、關防之禁、會計之法,莫不備焉。

  中統二年,遠倉之糧,命止于沿河近倉輸納,每石帶收腳錢中統鈔三錢,或民戶赴河倉輸納者,每石折輸輕繼中統鈔七錢。五年,詔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儒人凡种田者,白地每畝輸稅三升,水地每畝五升。軍、站戶除地四頃免稅,余悉征之。至元三年,詔窵戶种田他所者,其丁稅于附籍之郡驗丁而科,地稅于种田之所驗地而取。漫散之戶逃于河南等路者,依見居民戶納稅。八年,又定西夏中興路、西宁州、兀剌海三處之稅,其數与前僧道同。

  十七年,遂命戶部大定諸例:全科戶丁稅,每丁粟三石,驅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升。減半科戶丁稅,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參戶,第一年五斗,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稅。協濟戶丁稅,每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升。隨路近倉輸粟,遠倉每粟一石,折納輕繼鈔二兩。富戶輸遠倉,下戶輸近倉,郡縣各差正官一員部之,每石帶納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凡糧到倉,以時收受,出給硃錢。權勢之徒結攬稅石者罪之,仍令倍輸其數。倉官、攢典、斗腳人等飛鈔作弊者,并置諸法。輸納之期,分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違者,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成宗大德六年,申明稅糧條例,复定上都、河間輸納之期:上都,初限次年五月,中限六月,末限七月。河間,初限九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一月。

  秋稅、夏稅之法,行于江南。初,世祖平宋時,除江東、浙西,其余獨征秋稅而已。至元十九年,用姚元之請,命江南稅糧依宋舊例,折輸綿絹雜物。是年二月,又用耿左丞言,令輸米三之一,余并人鈔以折焉。以七百万錠為率,歲得羡鈔十四万錠。其輸米者,止用宋斗斛,蓋以宋一石當今七斗故也。二十八年,又命江淮寺觀田,宋舊有者免租,續置者輸稅,其法亦可謂寬矣。

  成宗元貞二年,始定征江南夏稅之制。于是秋稅止命輸租,夏稅則輸以木綿布絹絲綿等物。其所輸之數,視糧以為差。糧一石或輸鈔三貫、二貫、一貫,或一貫五百文、一貫七百文。輸三貫者,若江浙省婺州等路、江西省龍興等路是已。輸二貫者,若福建省泉州等五路是已。輸一貫五百文者,若江浙省紹興路、福建省漳州等五路是已。皆因其地利之宜,人民之眾,酌其中數而取之。其折輸之物,各隨時估之高下以為直,獨湖廣則异于是。初,阿里海牙克湖廣時,罷宋夏稅,依中原例,改科門攤,每戶一貫二錢,蓋視夏稅增鈔五万余錠矣。大德二年,宣慰張國紀請科夏稅,于是湖、湘重罹其害。俄詔罷之。三年,又改門攤為夏稅而并征之,每石計三貫四錢之上,視江浙、江西為差重云。其在官之田,許民佃种輸租。江北、兩淮等處荒閒之地,第三年始輸。大德四年,又以地廣人稀更优一年,令第四年納稅。凡官田,夏稅皆不科。

  泰定之初,又有所謂助役糧者。其法命江南民戶有田一頃之上者,于所輸稅外,每頃量出助役之田,具書于冊,里正以次掌之,歲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費。凡寺觀田,除宋舊額,其余亦驗其多寡令出田助役焉。民賴以不困,因并著于此云。

  天下歲入糧數,總計一千二百十一万四千七百八石。

  腹里,二百二十七万一千四百四十九石。

  行省,九百八十四万三千二百五十八石。

  遼陽省七万二千六十六石。

  河南省二百五十九万一千二百六十九石。

  陝西省二十二万九千二十三石。

  四川省一十一万六千五百七十四石。

  甘肅省六万五百八十六石。

  云南省二十七万七千七百一十九石。

  江浙省四百四十九万四千七百八十三石。

  江西省一百一十五万七千四百四十八石。

  湖廣省八十四万三千七百八十七石。

  江南三省天歷元年夏稅鈔數,總計中統鈔一十四万九千二百七十三錠三十三貫。

  江浙省五万七千八百三十錠四十貫。

  江西省五万二千八百九十五錠一十一貫。

  湖廣省一万九千三百七十八錠二貫。

  科差

  科差之名有二,曰絲料,曰包銀,其法各驗其戶之上下而科焉。絲料之法,太宗丙申年始行之。每二戶出絲一斤,并隨路絲線、顏色輸于官;五戶出絲一斤,并隨路絲線、顏色輸于本位。包銀之法,憲宗乙卯年始定之。初漢民科納包銀六兩,至是止征四兩,二兩輸銀,二兩折收絲絹、顏色等物。逮及世祖,而其制益詳。

  中統元年,立十路宣撫司,定戶籍科差條例。然其戶大抵不一,有元管戶、交參戶、漏籍戶、協濟戶。于諸戶之中,又有絲銀全科戶、減半科戶、止納絲戶、止納鈔戶;外又有攤絲戶、儲也速邡鄔珘獊З楔寣B复業戶,并漸成丁戶。戶既不等,數亦不同。元管戶內,絲銀全科系官戶,每戶輸系官絲一斤六兩四錢、包銀四兩;全科系官五戶絲戶,每戶輸系官絲一斤、五戶絲六兩四錢,包銀之數与系官戶同;減半科戶,每戶輸系官絲八兩、五戶絲三兩二錢、包銀二兩;止納系官絲戶,若上都、隆興、西京等路十戶十斤者,每戶輸一斤,大都以南等路十戶十四斤者,每戶輸一斤六兩四錢;止納系官五戶絲戶,每戶輸系官絲一斤、五戶絲六兩四錢。交參戶內,絲銀戶每戶輸系官絲一斤六兩四錢、包銀四兩。漏籍戶內,止納絲戶每戶輸絲之數,与交參絲銀戶同;止納鈔戶,初年科包銀一兩五錢,次年遞增五錢,增至四兩,并科絲料。協濟戶內,絲銀戶每戶輸系官絲十兩二錢、包銀四兩;止納絲戶,每戶輸系官絲之數,与絲銀戶同。攤絲戶,每戶科攤絲四斤。儲也速邡鄔珘牏寣A每戶科細絲,其數与攤絲同。复業戶并漸成丁戶,初年免科,第二年減半,第三年全科,与舊戶等。然絲料、包銀之外,又有俸鈔之科,其法亦以戶之高下為等,全科戶輸一兩,減半戶輸五錢。于是以合科之數,作大門攤,分為三限輸納。被災之地,听輸他物折焉,其物各以時估為則。凡儒士及軍、站、僧、道等戶皆不与。

  二年,复定科差之期,絲料限八月,包銀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二月。三年,又命絲料無過七月,包銀無過九月。及平江南,其制益廣。至元二十八年,以《至元新格》定科差法,諸差稅皆司縣正官監視人吏置局均科。諸夫役皆先富強,后貧弱;貧富等者,先多丁,后少丁。

  成宗大德六年,又命止輸絲戶每戶科俸鈔中統鈔一兩,包銀戶每戶科二錢五分,攤絲戶每戶科攤絲五斤八兩;絲料限八月,包銀、俸鈔限九月,布限十月。大率因世祖之舊而增損云。

  科差總數:

  中統四年,絲七十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一斤,鈔五万六千一百五十八百錠。

  至元二年,絲九十八万六千九百一十二斤,包銀等鈔五万六千八百七十四錠,布八万五千四百一十二匹。

  至元三年,絲一百五万三千二百二十六斤,包銀等鈔五万九千八十五錠。

  至元四年,絲一百九万六千四百八十九斤,鈔七万八千一百二十六錠。

  天歷元年,包銀差發鈔九百八十九錠,一百一十三万三千一百一十九索,絲一百九万八千八百四十三斤,絹三十五万五百三十匹,綿七万二千一十五斤,布二十一万一千二百二十三匹。

  海運

  元都于燕,去江南极遠,而百司庶府之繁,衛士編民之眾,無不仰給于江南。自丞相伯顏獻海運之言,而江南之糧分為春夏二運。蓋至于京師者一歲多至三百万余石,民無挽輸之勞,國有儲蓄之富,豈非一代之良法歟!

  初,伯顏平江南時,嘗命張瑄、硃清等,以宋庫藏圖籍,自崇明州從海道載入京師。而運糧則自浙西涉江入淮,由黃河逆水至中灤旱站,陸運至淇門,入御河,以達于京。后又開濟州泗河,自淮至新開河,由大清河至利津,河入海,因海口沙壅,又從東阿旱站運至臨清,入御河。又開膠、萊河道通海,勞費不貲,卒無成效。至元十九年,伯顏追憶海道載宋圖籍之事,以為海運可行,于是請于朝廷,命上海總管羅璧、硃清、張瑄等,造平底海船六十艘,運糧四万六千余石,從海道至京師。然創行海洋,沿山求媔齱A風信失時,明年始至直沽。時朝廷未知其利,是年十二月立京畿、江淮都漕運司二,仍各置分司,以督綱運。每歲令江淮漕運司運糧至中灤,京畿漕運司自中灤運至大都。二十年,又用王積翁議,命阿八赤等廣開新河。然新河候潮以入,船多損坏,民亦苦之。而忙兀邡幼運之舟悉皆至焉。于是罷新開河,頗事海運,立万戶府二,以硃清為中万戶,張瑄為千戶,忙兀邠勘E戶府達魯花赤。未几,又分新河軍士水手及船,于揚州、平灤兩處運糧,命三省造船三千艘于濟州河運糧,猶未專于海道也。

  二十四年,始立行泉府司,專掌海運,增置万戶府二,總為四府。是年遂罷東平河運糧。二十五年,內外分置漕運司二。其在外者于河西務置司,領接運海道糧事。二十八年,又用硃清、張瑄之請,并四府為都漕運万戶府二,止令清、瑄二人掌之。其屬有千戶、百戶等官,分為各翼,以督歲運。

  至大四年,遣官至江浙議海運事。時江東宁國、池、饒、建康等處運糧,率令海船從揚子江逆流而上。江水湍急,又多石磯,走沙漲淺,糧船俱坏,歲歲有之。又湖廣、江西之糧運至真州泊入海船,船大底小,亦非江中所宜。于是以嘉興、松江秋糧,并江淮、江浙財賦府歲辦糧充運。海漕之利,蓋至是博矣。

  凡運糧,每石有腳价鈔。至元二十一年,給中統鈔八兩五錢,其后遞減至于六兩五錢。至大三年,以福建、浙東船戶至平江載糧者,道遠費廣,通增為至元鈔一兩六錢,香糯一兩七錢。四年,又增為二兩,香糯二兩八錢,稻谷一兩四錢。延祐元年,斟酌遠近,复增其价。福建船運糙粳米每石一十三兩,溫、台、慶元船運糙粳、香糯每石一十一兩五錢,紹興、浙西船每石一十一兩,白粳价同,稻谷每石八兩,黑豆每石依糙白糧例給焉。

  初,海運之道,自平江劉家港入海,經揚州路通州海門縣黃連沙頭、万里長灘開洋,沿山媔囍茼獢A抵淮安路鹽城縣,歷西海州、海宁府東海縣、密州、膠州界,放靈山洋投東北,路多淺沙,行月余始抵成山。計其水程,自上海至楊村馬頭,凡一万三千三百五十里。至元二十九年,硃清等言其路險惡,复開生道。自劉家港開洋,至撐腳沙轉沙觜,至三沙、洋子江,過匾擔沙、大洪,又過万里長灘,放大洋至青水洋,又經黑水洋至成山,過劉島,至芝罘、沙門二島,放萊州大洋,抵界河口,其道差為徑直。明年,千戶殷明略又開新道,從劉家港入海,至崇明州三沙放洋,向東行,入黑水大洋,取成山轉西至劉家島,又至登州沙門島,于萊州大洋入界河。當舟行風信有時,自浙西至京師,不過旬日而已,視前二道為最便云。然風濤不測,糧船漂溺者無歲無之,間亦有船坏而棄其米者。至元二十三年始責償于運官,人船俱溺者乃免。然視河漕之費,則其所得蓋多矣。

  歲運之數:

  至元二十年,四万六千五十石,至者四万二千一百七十二石。二十一年,二十九万五百石,至者二十七万五千六百一十石。二十二年,一十万石,至者九万七百七十一石。二十三年,五十七万八千五百二十石,至者四十三万三千九百五石。二十四年,三十万石,至者二十九万七千五百四十六石。二十五年,四十万石,至者三十九万七千六百五十五石。二十六年,九十三万五千石,至者九十一万九千九百四十三石。二十七年,一百五十九万五千石,至者一百五十一万三千八百五十六石。二十八年,一百五十二万七千二百五十石,至者一百二十八万一千六百一十五石。二十九年,一百四十万七千四百石,至者一百三十六万一千五百一十三石。三十年,九十万八千石,至者八十八万七千五百九十一石。三十一年,五十一万四千五百三十三石,至者五十万三千五百三十四石。

  元貞元年,三十四万五百石。二年,三十四万五百石,至者三十三万七千二十六石。

  大德元年,六十五万八千三百石,至者六十四万八千一百三十六石。二年,七十四万二千七百五十一石,至者七十万五千九百五十四石。三年,七十九万四千五百石。四年,七十九万五千五百石,至者七十八万八千九百一十八石。五年,七十九万六千五百二十八石,至者七十六万九千六百五十石。六年,一百三十八万三千八百八十三石,至者一百三十二万九千一百四十八石。七年,一百六十五万九千四百九十一石,至者一百六十二万八千五百八石。八年,一百六十七万二千九百九石,至者一百六十六万三千三百一十三石。九年,一百八十四万三千三石,至者一百七十九万五千三百四十七石。十年,一百八十万八千一百九十九石,至者一百七十九万七千七十八石。十一年,一百六十六万五千四百二十二石,至者一百六十四万四千六百七十九石。

  至大元年,一百二十四万一百四十八石,至者一百二十万二千五百三石。二年,二百四十六万四千二百四石,至者二百三十八万六千三百石。三年,二百九十二万六千五百三十三石,至者二百七十一万六千九百十三石。四年,二百八十七万三千二百一十二石,至者二百七十七万三千二百六十六石。

  皇慶元年,二百八万三千五百五石,至者二百六万七千六百七十二石。二年,二百三十一万七千二百二十八石,至者二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八十五石。

  延祐元年,二百四十万三千二百六十四石,至者二百三十五万六千六百六石。二年,二百四十三万五千六百八十五石,至者二百四十二万二千五百五石。三年,二百四十五万八千五百一十四石,至者二百四十三万七千七百四十一石。四年,二百三十七万五千三百四十五石,至者二百三十六万八千一百一十九石。五年,二百五十五万三千七百一十四石,至者二百五十四万三千六百一十一石。六年,三百二万一千五百八十五石,至者二百九十八万六千一十七石。七年,三百二十六万四千六石,至者三百二十四万七千九百二十八石。

  至治元年,三百二十六万九千四百五十一石,至者三百二十三万八千七百六十五石。二年,三百二十五万一千一百四十石,至者三百二十四万六千四百八十三石。三年,二百八十一万一千七百八十六石,至者二百七十九万八千六百一十三石。

  泰定元年,二百八万七千二百三十一石,至者二百七万七千二百七十八石。二年,二百六十七万一千一百八十四石,至者二百六十三万七千五十一石。三年,三百三十七万五千七百八十四石,至者三百三十五万一千三百六十二石。四年,三百一十五万二千八百二十石,至者三百一十三万七千五百三十二石。

  天歷元年,三百二十五万五千二百二十石,至者三百二十一万五千四百二十四石。二年,三百五十二万二千一百六十三石,至者三百三十四万三百六石。

  鈔法

  鈔始于唐之飛錢、宋之交會、金之交鈔。其法以物為母,鈔為子,子母相權而行,即《周官》質劑之意也。元初仿唐、宋、金之法,有行用鈔,其制無文籍可考。

  世祖中統元年,始造交鈔,以絲為本。每銀五十兩易絲鈔一千兩,諸物之直,并從絲例。是年十月,又造中統元寶鈔。其文以十計者四:曰一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以百計者三: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貫計者二:曰一貫文、二貫文。每一貫同交鈔一兩,兩貫同白銀一兩。又以文綾織為中統銀貨。其等有五:曰一兩、二兩、三兩、五兩、十兩。每一兩同白銀一兩,而銀貨蓋未及行云。五年,設各路平准庫,主平物价,使相依准,不至低昂,仍給鈔一万二千錠,以為鈔本。至元十二年,添造厘鈔。其例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初,鈔印用木為版,十三年鑄銅易之。十五年,以厘鈔不便于民,复命罷印。

  然元寶、交鈔行之既久,物重鈔輕。二十四年,遂改造至元鈔,自二貫至五文,凡十有一等,与中統鈔通行。每一貫文當中統鈔五貫文。依中統之初,隨路設立官庫,貿易金銀,平准鈔法。每花銀一兩,入庫其价至元鈔二貫,出庫二貫五分,赤金一兩,入庫二十貫,出庫二十貫五百文。偽造鈔者處死,首告者賞鈔五錠,仍以犯人家產給之。其法為最善。

  至大二年,武宗复以物重鈔輕,改造至大銀鈔,自二兩至二厘定為一十三等。每一兩准至元鈔五貫,白銀一兩,赤金一錢。元之鈔法,至是蓋三變矣。大抵至元鈔五倍于中統,至大鈔又五倍于至元。然未及期年,仁宗即位,以倍數太多,輕重失宜,遂有罷銀鈔之詔。而中統、至元二鈔,終元之世,蓋常行焉。

  凡鈔之昏爛者,至元二年,委官就交鈔庫,以新鈔倒換,除工墨三十文。三年,減為二十文。二十二年,复增如故。其貫伯分明,微有破損者,并令行用,違者罪之。所倒之鈔,每季各路就令納課正官,解赴省部焚毀,隸行省者就焚之。大德二年,戶部定昏鈔為二十五樣。泰定四年,又定焚毀之所,皆以廉訪司官監臨,隸行省者,行省官同監。其制之大略如此。

  若錢,自九府圜法行于成周,歷代未嘗或廢。元之交鈔、寶鈔雖皆以錢為文,而錢則弗之鑄也。武宗至大三年,初行錢法,立資國院、泉貨監以領之。其錢曰至大通寶者,一文准至大銀鈔一厘;曰大元通寶者,一文准至大通寶錢一十文。歷代銅錢,悉依古例,与至大錢通用。其當五、當三、折二,并以舊數用之。明年,仁宗复下詔,以鼓鑄弗給,新舊資用,其弊滋甚,与銀鈔皆廢不行,所立院、監亦皆罷革,而專用至元、中統鈔云。

  歲印鈔數:

  中統元年,中統鈔七万三千三百五十二錠。二年,中統鈔三万九千一百三十九錠。三年,中統鈔八万錠。四年,中統鈔七万四千錠。

  至元元年,中統鈔八万九千二百八錠。二年,中統鈔一十一万六千二百八錠。三年,中統鈔七万七千二百五十二錠。四年,中統鈔一十万九千四百八十八錠。五年,中統鈔二万九千八百八十錠。六年,中統鈔二万二千八百九十六錠。七年,中統鈔九万六千七百六十八錠。八年,中統鈔四万七千錠。九年,中統鈔八万六千二百五十六錠。十年,中統鈔一十一万一百九十二錠。十一年,中統鈔二十四万七千四百四十錠。十二年,中統鈔三十九万八千一百九十四錠。十三年,中統鈔一百四十一万九千六百六十五錠。十四年,中統鈔一百二万一千六百四十五錠。十五年,中統鈔一百二万三千四百錠。十六年,中統鈔七十八万八千三百二十錠。十七年,中統鈔一百一十三万五千八百錠。十八年,中統鈔一百九万四千八百錠。十九年,中統鈔九十六万九千四百四十四錠。二十年,中統鈔六十一万六百二十錠。二十一年,中統鈔六十二万九千九百四錠。二十二年,中統鈔二百四万三千八十錠。二十三年,中統鈔二百一十八万一千六百錠。二十四年,中統鈔八万三千二百錠,至元鈔一百万一千一十七錠。二十五年,至元鈔九十二万一千六百一十二錠。二十六年,至元鈔一百七十八万九十三錠。二十七年,至元鈔五十万二百五十錠。二十八年,至元鈔五十万錠。二十九年,至元鈔五十万錠。三十年,至元鈔二十六万錠。三十一年,至元鈔一十九万三千七百六錠。

  元貞元年,至元鈔三十一万錠。二年,至元鈔四十万錠。

  大德元年,至元鈔四十万錠。二年,至元鈔二十九万九千九百一十錠。三年,至元鈔九十万七十五錠。四年,至元鈔六十万錠。五年,至元鈔五十万錠。六年,至元鈔二百万錠。七年,至元鈔一百五十万錠。八年,至元鈔五十万錠。九年,至元鈔五十万錠。十年,至元鈔一百万錠。十一年,至元鈔一百万錠。

  至大元年,至元鈔一百万錠。二年,至元鈔一百万錠。三年,至大銀鈔一百四十五万三百六十八錠。四年,至元鈔二百一十五万錠,中統鈔一十五万錠。

  皇慶元年,至元鈔二百二十二万二千三百三十六錠,中統鈔一十万錠。二年,至元鈔二百万錠,中統鈔二十万錠。

  延祐元年,至元鈔二百万錠,中統鈔一十万錠。二年,至元鈔一百万錠,中統鈔一十万錠。三年,至元鈔四十万錠,中統鈔一十万錠。四年,至元鈔四十八万錠,中統鈔一十万錠。五年,至元鈔四十万錠,中統鈔一十万錠。六年,至元鈔一百四十八万錠,中統鈔一十万錠。七年,至元鈔一百四十八万錠,中統鈔一十万錠。

  至治元年,至元鈔一百万錠,中統鈔五万錠。二年,至元鈔八十万錠,中統鈔五万錠。三年,至元鈔七十万錠,中統鈔五万錠。

  泰定元年,至元鈔六十万錠,中統鈔一十五万錠。二年,至元鈔四十万錠,中統鈔一十万錠。三年,至元鈔四十万錠,中統鈔一十万錠。四年,至元鈔四十万錠,中統鈔一十万錠。

  天歷元年,至元鈔三十一万九百二十錠,中統鈔三万五百錠。二年,至元鈔一百一十九万二千錠,中統鈔四万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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