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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03-1

    國外物權保護模式概要

    如果將物權保護模式分為細緻型模式和概括型模式,那麼,中國的模式屬於概括型模式,而以德國物權法為代表的模式則屬於細緻型模式。

    確切地說,有多少物權就有多少請求權。有明規的請求權和隱性的請求權,而以隱性的請求權最多。

    下面介紹德國物權法的請求權,讓大家有一個大致的瞭解。

    a.德國民法典物權法章節中請求權一覽表1

    一、各種請求權

    以下阿拉伯數字為條款序列號,以省略文字列出(下同)。

    1.佔有部分

    861:因佔有被侵奪的請求權;862:因佔有被妨害的請求權;864:(佔有請求權的消滅);867:佔有人的追尋權;869:間接佔有人的請求權。

    2.土地權利部分

    886:除去請求權;888:預告登記的權利人請求權。

    3.動產部分

    931:返還請求權的讓與;962:所有人的追尋權;973:拾得人取得所有權;977: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4.基於所有權的請求權

    985:返還請求權;997:取回權;1001:費用償還之訴;1002:費用請求權的消滅;1003:佔有人的求償權;1004:除去和不作為請求權;1005:追尋權;1007:前佔有人的請求權。

    5.共有部分

    1011:基於共有的請求權。

    6.用益權部分

    941:因主張所有權上請求權而中斷;1059e:給予用益權的請求權;1070:對給付請求權的用益權(權利用益權)。

    7.先買權部分

    1103:物的和人的先買權。

    8.抵押權部分

    1134:不作為之訴;1142:所有人的清償權;1150:第三人的銷除權;1179a:對他人的權利註銷請求權;1179b:對自己的權利註銷請求權。

    9.定期土地債務部分

    1201:銷除權

    10.動產質權部分

    1216:費用的償還;1217:質權人侵害權利;1218:有**危險時出質人的權利;1219:有**危險時質權人的權利;1249:銷除權;1053:無權使用時的不作為之訴;1254:返還請求權。

    11.權利質權部分

    1277:以強制執行求償。

    以上請求權,未將德國物權法以外的物和物權請求權列舉在內。即使如此,明規的請求權已經高達26種,隱形的請求權超過9種(很多沒有列舉在內),兩者高達35種以上。

    二、請求權的時效

    1.土地登記部分

    898:更正請求權的無時效性;902:已登記權利的無時效性。

    2.相鄰權部分

    924:相鄰權的無時效性。

    3.動產取得時效

    939:取得時效停止;940:因喪失佔有而中斷;941:因主張所有權上請求權而中斷;942:中斷的效力。

    4.基於所有權的請求權部分

    1002:費用請求權的消滅。

    動產1個月時效,土地6個月時效。

    5.用益權部分

    1057: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所有人因物的變更或減損而享有的請求權,以及用益權人的費用償還或設備取回許可請求權,經6個月時效消滅。使用出租人賠償請求權時效的消滅與此相同。

    6.質權部分

    1226: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經6個月時效消滅。使用出租人賠償請求權時效的消滅與此相同。

    本文之所以要引用許多外國的資料,這是因為,我國的物權保護模式是處於初步的和試驗性階段,在實際應用過程中,將會遇到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當問題不好解決時,可以參照外國物權保護的模式,補充我國物權保護模式之不足。

    三、物權保護與訴訟時效

    物權保護與物權限制,是貫穿於物權法的始終的。而訴訟時效的限制,是最大程度的限制。

    訴訟時效是法律規定的對於權利人請求權的時間和效力的限制,甚至於是軟剝奪。至於怎樣設計訴訟時效,法學界至今仍然存在爭議。本人認為,我國民法和物權法規定的訴訟時效偏緊偏濫,有些地方應當改進,能夠放寬的一律放寬,能夠解套的一律解套。在這裡,先不說民法上的訴訟時效,僅將物權法的訴訟時效,與外國的訴訟時效對比一下,看看有些什麼不同的地方。

    中國不動產異議登記「十五日內」的訴訟時效

    物權法第十九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

    15日內的訴訟時效,這可能是古今中外最短促的訴訟時效之一。與德國物權法第898條「更正請求權的無時效性」則有天壤之別。所謂更正登記,包括了權利人正常的更正登記請求,以及利害關係人的異議登記(的更正登記)。所謂無時效性,就是當事人的請求不受消滅時效和訴訟時效的限制。

    德國物權法第898條「更正請求權的無時效性」是這樣規定的:「第894條至896條規定的請求權不受消滅時效的限制。」是概括性的規定。

    德國物權法第894條是這樣規定的:「土地簿冊的內容在有關對土地的權利、對此種權利的權利或第892條第1項所稱的處分限制方面,與真實的法律情況不一致的,其權利人未登記或未正確登記,或因登記不存在的負擔或限制而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向其權利為更正土地簿冊。」這裡將未正確登記的列為「更正請求權的無時效性」。

    德國物權法第895條規定:「土地簿冊的更正只有在依第894條負有義務的人的權利登記後才可以進行的,此義務人應依請求將其權利交付登記。」這裡將未正確登記的列為義務,並列為「更正請求權的無時效性」。

    德國物權法第896條規定:「為更正土地簿冊而有必要提示抵押、土地債務或定期土地債務書狀的,因更正而受利益的人可以向書狀的佔有人請求土地登記處提示書狀。」所謂書狀,包括產權證、抵押權證、公證、合同書等字面證件。

    德國物權法是連環套式的法律,有些重要法律條款會連結或聯結幾個其他的條款,以保持前呼後應。

    中國物權法第十九條中的利害關係人,可能是無權利人,也可能是准物權人,或者是本來的物權人。如果是准物權人或者是本來的物權人,在自己不知情時,被他人搶先登記而鵲巢鳩佔,申請異議登記理應當給予提供方便與救濟,不應當在訴訟時效上作出十分緊張的規定。

    從德國物權法中可以得知,德國關於物權法中,對於債權的保護,一般為6個月,個別的為1個月;對於不動產物權的保護,完全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對於不動產物權登記和更正登記的保護,是無訴訟時效限制的,如第898條「更正請求權的無時效性」、第902條「已登記權利的無時效性」。對於相鄰權的保護,也是無訴訟時效限制的,如第924條「相鄰權的無時效性」就是證明。

    異議登記,形式上是反登記,內容上是變更登記或者更正登記,目的上是為了正確登記。利害關係人—事實的權利人提出異議登記,是假登記,亦即初步登記。為使登記生效,需要經過民事訴訟,通過法院判決才能成功。從異議登記到向法院起訴,其間才不過「十五日內」。很多人可能來不及收集證據資料,來不及聘請律師,來不及作好起訴的準備而處於不利的局面。這對於事實的權利人可能很不利。

    不動產登記的保護模式,一為登記對抗主義,一為登記生效主義。我國與德國均採取同樣手法,即登記生效主義。所謂登記對抗主義,就是登記不動產物權變更的行為沒有決定其能否生效的效力,但起著對抗第三人的法律作用,法國和日本採取這種辦法;所謂登記生效主義,就是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轉讓和廢止等事項非經登記不得生效。但是,國外的不動產登記,無論是登記對抗主義,還是登記生效主義,都絕對找不出「訴訟時效限制」的字眼,更找不出「十五日內」的訴訟時效來。日本的《不動產登記法》,甚至從頭到尾也找不出「登記訴訟時效」的字眼來。

    當然,異議登記的訴訟時效問題,是個新情況新問題,也是個大難題。如果不設異議登記的訴訟時效,異議登記的當事人可以不受限制地拖延時間,可能會影響不動產的正常買賣、出租、抵押等交易;如果設訴訟時效,太長了不行,太短了也不行。中國物權法第十九條規定「十五日內」的訴訟時效,應當屬於後面的一種。如果將物權法第十九條規定「十五日內」的訴訟時效,修改為「六個月內」的訴訟時效應該不算長。

    b.幾點小結

    經過本文的反覆論證,可以總結出以下幾點經驗:

    第一,「物權請求權+侵權責任請求權」的雙重保護模式,是大陸法系通行的複合型保護模式,因而是比較好的保護模式。

    第二,在「物權請求權+侵權責任請求權」的雙重保護模式下,強調了侵權責任的分級處理,不僅僅從民事責任上加以強調,而且加上了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中國的物權法在這一點上規定得比較完整、得體。這是「雙重保護模式」的堅強後盾。

    中國物權法的體例與西方國家的重要分歧之處,是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並駕齊驅的,並且部分地融合了制度物權法的內容,將公共的物權主體與私人、其他人的物權主體共於物權法一體化之中一同保護。所有這些,都是與西方國家「純私法」的物權保護模式是有很大的區別的。

    第三,外國的物權法,關於權利包括請求權的行使,其保護和限制,主要依靠周密的條款設計來進行的。中國的物權法比較簡略,關於權利保護和限制要依靠其他民法、行政法來補充。否則「物權請求權+侵權責任請求權」的雙重保護模式就難以建立與保持。

    第四,中國的物權保護,於某些訴訟時效超乎尋常的短促,可能會影響事實權利人正常行使請求權;外國物權法對於訴訟時效比較寬鬆,有的有的甚至經過了200多年歷史的考驗,證明是切實可行的好辦法。

    第五,與外國物權法一樣,權利人選擇自我保護、請求保護的途徑非常寬廣。儘管人們學習物權法比較學習其他法律要困難很多,但應用物權法比應用其他權利保護便捷得多。「物權請求權+侵權責任請求權」的雙重保護模式,是物權法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註釋:

    1德國物權法,載《德國民法典》第211頁∼298頁,共552條。本文引用的條款,均取自此範圍內。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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