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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16-1

    國家的特種所有權

    一、基本概念

    國家的所有權,亦稱國家法人所有權、全民公有制的所有權,泛指代表全民利益的所有權,包括全國全民利益的所有權和地方全民利益的所有權,也包括法定取得與意定取得、投資取得與格外取得、傳來取得與自然取得、既定取得與未來取得、徵收取得與沒收取得等各個方面的所有權門類齊全。總之,國家的所有權,主要取決於所有制制度決定的所有權,其次取決於所有權制度競爭得來的所有權,兩種所有權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國家的特種所有權,系指限制流通領域和禁止流通領域存續的特定的所有權,包括國家的專屬所有權、專有所有權、專控所有權和特殊派生性所有權。國家法人擁有和保留這些特種所有權,其目的不是為了擁權自肥,而是為了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產權安全和市場安全的需要而採取特殊的保護措施。隨著國有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國家的特種所有權會不斷地增加新品種、新實力。

    國家的一般所有權,指一般流通領域存續的普通所有權,包括國家的一般不動產所有權、一般動產所有權和一般派生性所有權。國家法人擁有和交易這些一般所有權,其目的在於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繁榮商品經濟,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某種需要,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增強國家的經濟實力,以及改善職工生活。

    國家法人應當運用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來統籌行使國家的特種所有權和國家的一般所有權,採取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得力措施來統一保護國家的各種財產所有權,將各種破壞國家法人所有權違法犯罪行為消滅在各種狀態之中。

    國家法人所有權的物權化方針,是公共利益保護主義和公共利益中心論,這是與其他各種所有權主體與客體的最大分界線。國家法人所有權不能篡改為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所有權,這些公有制的物權主體只能行使國家法人的制度信託所有權,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國有資產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經營類國有企事業單位負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但絕對不能將國家法人所有權篡改為本單位的所有權。

    國家是最大的一類權利義務的主體與載體,承載著不同凡響的社會責任與經濟責任,國有資產應當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因此可以視之為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共同體。國家鼓勵著重發展國有經濟,優先保護全民所有制,對於特定的國家的所有權實施優先保護。

    國家所有權的行使採取信託支配的形式進行,於政府、於企業、於單位均受民眾之委託來佔有、使用、收益與處分國有資產,並受法律的約束和公眾的監督。本質上國家的所有權就是民眾的信託所有權。國家機關之一級信託所有權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二級信託所有權,統稱為「制度信託所有權」。國有資產流失的最大威脅不是來自於外界的侵害,而是來自於內部管理人的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和貪污腐化,故國家物權的保護更大程度上依賴於內部監管。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一些成熟經驗,也為保護國家的財產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國家的特殊所有權總類上或以劃分為專屬所有權、專有所有權、專控所有權。分述如下。

    第一項:國家專屬所有權

    國家專屬所有權,亦稱屬於國家的特級專有所有權,在各類所有權中具有至高無上的永固性或者特權性、獨立自主性、支配權排他性、物權保護的絕對性、產權功利的民族性、公有性與全民性等本質特徵,受制度物權法的確認與保護。國家的此類專屬財產,禁止任何國家和利益集團、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法律保護的威權力是最大的、溯及力是永久性的。

    所謂專屬所有權,其主要特點是指在原始狀態下是獨一無二的所有權,或者是獨一無二的永久所有權,所有權與使用權是全封閉式的。所謂獨一無二,是指所有權的屬象、財產的主體資格是獨門獨戶的,排除他人擁有、享有的可能性。

    原則上,國家專屬所有權項目下的專屬產權是不流通的,屬於完全封閉式的所有權,可以由中央或者地方政府行使全民的信託式所有權,有的可以根據需要和可能下放部分的信託式所有權給國有企事業單位,或者由政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共同行使信託所有權。絕大多數國家專屬財產是以社會效益為考核指標的,不是以經濟效益為考核指標的,故不能與生產流通領域類的財產所有權相提並論。

    國家專屬所有權,分為有形資產的國家專屬所有權和無形資產的國家專屬所有權。

    1.有形資產的國家專屬所有權

    此類有形資產的國家專屬所有權主要集中在:(1)礦藏專屬所有權;(2)水流專屬所有權;(3)海域專屬所有權;(4)城市土地專屬所有權;(5)野生動植物資源專屬所有權;(6)國防資產(有形資產部分)專屬所有權。

    2.無形資產的國家專屬所有權

    此類無形資產的國家專屬所有權,集中在無形的資源類:(1)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2)文物(無形資產部分)專屬所有權;(3)國防資產(無形資產部分)專屬所有權;(4)屬於國家絕密並且不在市場上對國內對國外流通的知識產權即派生性專屬所有權(無形資產部分);(5)其他的無形資產的國家專屬所有權。

    3.其他資產的國家專屬所有權

    (1)國家機關的稅費收入專屬所有權;(2)地方機關的稅費收入專屬所有權;(3)國家與地方的其他專屬收入專屬所有權。

    第二項:國家專有所有權

    國家專有所有權,亦稱屬於國家的一般專有所有權,在各類所有權中具有較高的永固性或者特權性、獨立自主性、支配權排他性、物權保護的絕對性、產權功利的民族性、公有性與全民性等本質特徵,所有權是封閉式的,使用權可以有條件地下放。主要受制度物權法的確認與保護,其次受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的確認一保護。國家的此類專有財產,禁止任何國家和利益集團、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法律保護的威權力是較大的,法律溯及力也是永久性的。

    所謂專有所有權,其主要特點是指在原始狀態下是專門的所有權,或者說,是專門的原始所有權。這一部分所有權,原來專屬於國家的所有權,由於歷史的原因,將一部分權力、權利下放給集體,但集體仍然是名義上的所有權。說白了,國家專有所有權是隱形的國家專屬所有權,或者是變種的國家專屬所有權。

    原則上,國家專有所有權項目下的專屬產權基本上是不流通的,基本屬於封閉式的所有權,可以由中央或者地方政府行使全民的信託式所有權,有的可以根據需要和可能下放部分的信託式所有權給國有企事業單位,或者由政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共同行使信託所有權,根據具體情況下放部分的使用權。大多數國家專有的財產是以社會效益為考核指標的,不是以經濟效益為考核指標的,故不能與生產流通領域類的財產所有權相提並論。

    國家專有所有權,分為有形資產的國家專有所有權和無形資產的國家專有所有權。

    1.有形資產的國家專有所有權

    此類有形資產的國家專有所有權,主要集中在有形的資源類財產所有權。

    (1)農村和城市郊區土地專有所有權;(2)森林資源專有所有權;(3)山嶺資源專有所有權;(4)草原資源專有所有權;(5)荒地資源專有所有權;(6)灘涂資源專有所有權;(7)國際公共海域劃歸中國政府開發利用的海洋資源和海底資源專有所有權。但國際公共海域的所有權專屬於聯合國,中國政府的權限是國際公共海域的專屬用益物權。(8)其他因財產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後而取得的固定的所有權。

    2.無形資產的國家專有所有權

    此類無形資產的國家專有所有權,主要集中於可進入科技市場流通的知識產權即派生性物權方面。

    (1)國家專有的各類知識產權即派生性專有所有權;(2)國家太空的國家專有所有權。但國家領空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專屬所有權;(3)法律規定屬於國家專有的風(洞)能、光子能、民用原子能、民用核能、太陽能、潮汐能、磁能、超聲波能、氣態化學能等無形資產;(4)其它的無形資產的國家專有所有權。

    第三項:國家專控所有權

    國家專控所有權,亦稱國家的產業資源、市場資源專控所有權,其主要特點是指國家為了保障本土的經濟安全和國計民生,在生產流通領域特設的一種保障型所有權,對外防禦外族的經濟侵略,對內防止經濟**與經濟主權分野,屬於戰略重點的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的所有權體系。

    國家專控所有權的主要類型如下:

    1.產業資源類國家專控所有權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1)鐵路專控所有權;(2)公路專控所有權;(3)電力設施專控所有權;(4)油氣管道專控所有權;(5)其他基礎設施專控所有權。

    2.企業資源類國家專控所有權

    (1)中央國有企業專控所有權;(2)地方國有企業專控所有權;(3)其他形式的國有企業專控所有權。

    3.事業和機關投資類國家專控所有權

    (1)中央事業投資類專控所有權;(2)地方事業投資類專控所有權;(3)中央與地方混合投資類專控所有權;(4)國家機關投資類和非投資類專控所有權。

    以上企業資源類或者事業單位經營類國家專控所有權,是物權立法中爭議最大的問題。本人的意見是,國有企業所有權的設立、變更、轉讓與消滅的權力屬於中央或者地方政府的投資者,國企法人代表和全體職工負有保值增值的義務;國企法人代表就是國家的托管人,國企全體職工就是國家法人僱請的員工;行使國企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的主要是國家法人,不是國企法人;國有企業是國家法人的一個代表,不是主信託所有權人。

    總之,中央或者地方政府的投資者是一級信託所有權人,國有企業是二級信託所有權人,根本不存在也不應該「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與右派經濟學家所倡導的「現代企業制度」毫不相干。古今中外各個國家與地區都有這樣那樣的國有企業,並不見得要「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政府與國有企業只不過是內部的財產分配關係,所有權關係上並沒有根本的利害衝突。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9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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