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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28-1

    國家專屬所有權支配權的特種性

    一、基本理念

    國家專屬所有權支配權的特種性,是國家專屬所有權三大特性之一。物權法第41條規定,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這裡規定的專屬財產客體的特種性,是國家專屬所有權支配權的最本質特徵之一。此項規定,由所有制關係法、特種所有權管製法規範與嚴格控制,利用國有資產的防火牆、高壓線來嚴格保護國家專屬所有權。

    國家的專屬所有權,關係到國家主權安全、經濟安全與人民福祉、社會安定團結,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對於關係國計民生和戰略重點的特種資源進行合理的支配與利用,是憲法賦予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種國有企業的神聖職責。國家的專屬所有權是極為特殊的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

    支配權的特種性,指特定的財產支配權人是特種物權人,特定的財產是特種財產。如礦藏、海域、水流、城市土地、野生動植物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國防資產等,絕對不是一般財產和資源所能夠比擬的。國家法人是國家的最高統治者、國民經濟和國民福利的最大責任人,必須對於關係國計民生的自然資源、重要資產進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支配、管領、控制、管理,必須採取各種法律手段和有效措施確保國家專屬所有權的絕對優勢,必須嚴厲懲治各種破壞國家專屬所有權的違法犯罪分子。任何組織與個人破壞國家專屬所有權是最嚴重的犯罪行為。

    國家的專屬所有權,迥然不同於一般的所有權,是屬於特種所有權,將她安置在物權法中是很正常的。其實,這並不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專利,這確實是古今中外幾千年來優秀的法制文化傳統。從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上均可清楚地看到,全國的土地所有權國有制從奴隸社會以來一直是主流,而土地所有權私有制只是支流。如中國的鹽鐵專賣制從秦代到清末一直持續了2200多年,而「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似的土地所有權國有制自從周代這種奴隸社會就開始了。而其中有些朝代搞土地私有化,造成整個社會兩極分化,民不聊生,哀鴻遍野,造反者眾,加速了腐朽的統治階級的滅亡。遠古時期,印度、波斯、巴比倫等三大文明古國盛行土地的村社制,以及國有制的屯田制,抑制了官僚地主階級兼併土地的勢頭,加速了文明社會的進程。所有這些均充分證明了確立和保護國家的專屬所有權完全是利國利民的,是治國安邦持家平天下的最優選擇之一。直至今日,即使是私有化嚴重的資本主義國家也充分意識到確立和保護國家的專屬所有權的極端重要性,他們要在經濟形勢跌宕起伏中搞什麼福利社會主義,沒有充足的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不動產資本是根本不可能的。

    主體上,由國家代表全體國民來全方位、全過程、全要素地管領、支配、控制、管理其標的物,由中央和地方政府代表國民行使這種特種所有權。法律架構上,以憲法、行政法為主架,以民法為支架。之所以要將這種全民的「公權」從「公法」上移植於民法、物權法這種「私法」中來,也是有其特定的意圖的。這本來是個很正常的事情,可是,一些老學究們對此嗤之以鼻,並且緊追不放。

    我國在物權立法13年間,各界人士爭議紛紛,至今還有一些單位沒有轉變作風,一些個人沒有轉變觀念。其中,最大爭議之一,他們把國外物權法幾千年來的老家譜擺出來,說物權法的老太祖是羅馬法,說羅馬法的民法、物權法是私法;私法就是私法,與公法是水火不相容的。還有的法學家甚至擔心我國下一步的民法典將會如何難產,前景一片渺茫。

    現在中國13億人中學過外國民法典的,估計不超過1千萬。而學過的人估計有一半以上的人,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1804年法國出台的《民法典》,是自由資本主義上升時期的產物。這一時期,正是「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口號喊得最凶的時期,不可能有很多公物權的成分。1900年德國出台的《民法典》,正值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時期,封建資產階級不可能放棄保衛他們的的既得利益,也不可能有很多公物權的成分。日本、意大利等西方發達國家,大概情形也是這樣的。即使如此,資本主義國家的專屬所有權並不稀少,他們是採取「排他法」和「排私法」的方式,為穩定國家的專屬所有權,不僅在公法上不遺餘力地爭取,而且在私法上也有相應的條款。《日本民法典》中,滿眼都是公法的內容:不動產登記法、戶籍法、企業擔保法、汽車損害賠償法、製造物責任法、假登記擔保契約法、利息限製法、信託法,甚至國家賠償法也堂而皇之地塞滿了民法典。不過,這些公法的內容是《日本民法典》出台若干年後才下意識地增加進去的。

    退一步講,如果法、德、日、意等國家也是社會主義國家,也是在21世紀上半葉出台物權法,肯定會有很多國家法人的公物權,絕對不是從前的那個樣子。

    二、一般分析

    所謂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其中也有一個「民」字當頭。而廣泛的「民」與個體的「民」,一筆難寫兩個「民」,可不是嗎?

    全民所有的「民」,廣泛的「民」,泛指的「民」,也是屬於特種的「民」。與分散的「民」、個體的「民」、狹義的「民」是一個有機整體。俗話說,沒有國哪有家?沒有國哪有民?

    客體上,國家的專屬所有權的標的物都是特種物。礦藏、水流、海域、無線電頻譜、城市土地等自然資源和自然力,是公共性、公益性、公產性的特種資源,這些資源對於發展國民經濟,改善公眾生活,發展公共交通、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國防資產,是用於防禦國外敵對勢力的侵略、防止內部分裂的物質基礎,其軍隊是特種集體,其武器裝備也是特種物。

    礦藏資源是發展民族工業的基礎,是事關國家經濟的振興和能否持續發展的特種資產和資源,也是不可再生的「一次性消費」資源。國家法人作為全體國民利益的唯一代表,管領好、控制好、合理利用好礦藏資源,是其神聖職責與使命之所在。

    水流資源和海域資源,是與工農業、交通運輸和旅遊業的發展密切相關的重要資源和特種資源,是與城鄉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重要資源和特種資源,也是不可再生的「即時性消費」資源。有些水流資源是小跨界或者中跨界、大跨界的,甚至是跨省界、跨國界的,需要國家統一支配、統一調度、統一利用,管領好、控制好、合理利用好水流資源,是其神聖職責與使命之所在。海域資源是跨海界甚至跨洋界的,是受聯合國海洋法制約的,海洋資源所有權歷來是以國家為主體的,其他單位和經濟組織無法勝任這一專屬所有權

    無線電頻譜資源,是國防事業必備的特種資源,也是現代化通信或通訊事業的特種資源,關係到國防事業的鞏固和國家國體的安全,也是國家一筆巨大的無形資產。管領好、控制好、合理利用好無線電頻譜資源,是其神聖職責與使命之所在,其他單位和經濟組織也無法勝任這一專屬所有權

    城市土地資源,是城鎮發展和賴以持續發展的最重要的特種資源,是與城鄉工農業發展、與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最重要的特種資源,也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為了合理利用城市有限的土地資源,國家要對日益緊缺、價值飆升的城市土地實施最嚴格的監察、管領、控制、規劃、調節、利用和再利用、重整和再重整,規範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各種行為,規範徵收土地和拆遷及其合理補償的政府行為,規範土地債權和土地物權的行為。

    城市土地所有權國有化和國家的城市土地專屬所有權,是一個所有權的兩種解釋。城市土地所有權國有化,是國家的城市土地專屬所有權成立、生效的前提;城市土地專屬所有權的成立、生效,又反作用於城市土地所有權國有化,使得城市土地所有權國有化更加完善、更加牢固。

    從以上敘述中,我們已經知道無論是在外國的私法中,還是古代中國的私法中存在大量公法的內容,我國近二十多年來的大量私法中,早已加入了公法的內容,國家的、集體的所有權也出現在《民法通則》等法律的條文上。如第81條規定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礦藏,是國家專屬的或者專有的所有權。集體的專有所有權也規定在其中。這其實很正常嘛,為什麼在修訂物權法過程中,有的人突然反對將這些公有制物權寫進物權法?為什麼要否定國家、集體的所有權(包括專屬、專有和專控所有權)?

    筆者認為,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利明主持起草的物權法草案第二稿,就是比第一稿強,因為他依據憲法的原則規定,在物權法中加入了國家的、集體的的公共財產的物權,這是完全必要的,根本不是什麼「畫蛇添足」。關於公有制上的物權,在物權法中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按照筆者的想法,至少應當在原有基礎上增加4倍以上的內容!

    國家的專屬所有權,從權利主體到客體均屬於特種所有權。「特」就特在以國家為控制組織的形式、以「先入為主」的手段、以所有權的絕對排他性來確認和保護、利用這種很獨特的所有權,並對全體國民有利;「特」就特在這種所有權有著很大的特殊性,自古以來為國家所共享,是關係國計民生甚至經濟命脈的第一類資源,作為國家的共同資源而存在而管領。這種所有權的客體是一定的,其主體也是一定的,是不可移易、錯位的。

    綜上所述,國家的專屬所有權,是最具消極權能和排他性、最具固定職能和絕對性、最具物權價值和特種性、最具公權色彩和威權性、最具物權特色和優越性的特種所有權,是區別於專有所有權和一般所有權的特定所有權,也是區別於其他專屬所有權的高級所有權。

    國家的專屬所有權,是建立國家特種資產保護的一道法律防火牆,用於確保國家的特種所有權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他的確立,對於理順各種權利人的各種性質的所有權關係,劃出了一條邊界線,從而為理順各種物權關係奠定了堅實基礎。他的確立與特殊保護,為保護國家法人和全民所有的特種所有權和特種資產建立了可靠的保障機制。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40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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