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博覽 > 都市小說 >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52-1

    國家礦藏專屬所有權

    一、基本概念

    國家礦藏專屬所有權,指國家在本國領土、領海或者領水範圍內享有的礦產資源固定所有權、國家的基本資源專屬所有權,與國家礦藏專屬用益物權(國際公海礦藏利用權)相近,是特別重要的特別所有權、屬於國家即全民的第二等級專屬所有權、屬於國家的第一類重要資源所有權、屬於國家的第二類信託專屬所有權。主要由制度物權法來規範與調整,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是翻版式規定。違反國家礦藏專屬所有權制度,除了要承擔民事責任以外,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國家礦藏專屬所有權有可能產生三種物權關係。

    第一,全民所有制內部的物權關係。國家礦藏專屬所有權是一項特別優先權,對於各種礦藏,國有企業主要是國有獨資公司、獨資企業有優先採礦權和優先探礦權。在這個物權圈子裡,中央政府是一級信託所有權人,國有探礦、採礦企業是二級信託所有權人。這種物權關係是標準型物權關係,有利於國家礦藏專屬所有權圓滿地行使,並使得物權邊際效益最大化。

    第二,國家法人與其他所有制的物權關係。部分小型和價值小的礦山的探礦權、採礦權下放給其他所有制企業以後,國家保留所有權人身份不變,取得探礦權、採礦權的其他所有制企業為礦產資源用益物權人或者利用權人。這種物權關係是變通型物權關係,對於國家法人行使國家礦藏專屬所有權有一定的影響,受法律限制甚至於禁止。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下放以後,國家認為不妥,認為當事人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或者因安全、技術、生產不達標,或者特許許可證已經過期,國家有權收回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

    第三,國家法人與外商投資企業的物權關係。***批准外資企業來中國陸地探礦、採礦的,適用於中國制度物權法來規範與調整;***批准外資企業來中國海域探礦、採礦的,適用於中國制度物權法來規範與調整,並根據需要和可能適當參照中國所有制制度來規範與調整。對於這一類國家礦藏專屬所有權的信託責任一定要加強,外國公司來中國領土與海域範圍內探礦、採礦的,一定要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這是有先例的,西方國家的中央政府對此只有簽約權和監管權,沒有決定權,決定權在於議院,如美國需要經過上、下兩個議院一致通過並批准***才能成行。

    礦藏即礦產資源,指存在於地殼內部或者地表的、由多年的地質作用或者積聚能量形成的並且在現有技術條件下能夠被探明和開採利用的固態、液態或氣態的自然資源。是每個國家重要的自然資源。絕大多數礦產資源是工業的食糧,某些礦產品如天然氣成為廣大居民日常用品。一個國家礦產資源物權的合理配置,有限資源的合理利用,是經濟社會物質文明和產業文明的標誌,也是國民經濟科學、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

    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分類細目》將大類礦產資源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能源礦產共11種:(包括各種固態、液態、氣態能源礦產)煤、煤成氣、石煤、油頁岩、石油、天然氣、油砂、天然瀝青、鈾、釷、地熱。

    第二類,金屬礦產共59種:(包括各種黑色金屬、有色金屬、貴重金屬、稀有金屬等金屬類礦產)鐵、錳、鉻、釩、鈦;銅、鋁、鋅、鋁土礦、鎳、鈷、鎢、錫、鉍、鉬、汞、銻、鎂;鉑、鈀、釕、鋨、銥、銠;金、銀;鈮、鉭、鈹、鋰、鋯、鍶、銣、銫;鑭、鈰、鐠、釹、釤、銪、釔、釓、銊、鏑、鈥、鉺、銩、鐿、櫓;鈧、鍺、鎵、銦、鉈、鉿、錸、鎘、硒、碲。

    第三類,非金屬礦產共176種:(包括各種工業用的石、巖、土、渣)金剛石、石墨、磷、硫鐵礦、鉀鹽、硼、水晶(壓電水晶、熔煉水晶、光學水晶、工藝水晶)、剛玉、藍晶石、硅線石、紅柱石、硅灰石……礦鹽(湖鹽、岩鹽、天然滷水)、鎂鹽、碘、溴、砷。(中間省略了許多種類)

    第四類,水氣礦產6類:地下水、礦泉水、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氣、氡氣。

    中國是個礦產資源相當豐富的國家,世界上各種礦產資源都能從中國找到。有些礦產資源儲藏量目前仍然居世界前列。其中,稀土資源儲藏量約占世界總儲藏量的1/3。「中東有石油,中國有稀土。」形象地說明了中國稀土資源在國際上的地位。

    二、礦產資源為何專屬國家所有

    礦藏專屬國家所有,指國家享有對對自己領土、領海和可管轄海域範圍內礦產資源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和嚴格管制的全套權利。這種權利是由舊中國傳承、接管得來並一直成為唯一的所有權人,具有最消極的權能和排他性的一類所有權。

    礦產資源專屬所有權行使的主體是***。能源、金屬、非金屬和水氣礦產資源,所有礦產資源由***統一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侵佔、妨害和破壞國家礦產資源專屬所有權。

    古代至近代礦藏國有化的法律規定是傳統規定。

    中國至近代礦藏資源國有化的典型法律規定是「鹽鐵專賣制」。從秦代至清末以及民國時期的絕大部分地區,各種金屬礦藏均由中央政府的企業探礦、採礦、冶煉和全部壟斷性經營,鹽田和寶石等生產經營方式亦不例外。這是從政治、經濟兩個方面來嚴格控制的。如鋼鐵可以製造兵器,倘若中央政府不嚴加控制就容易讓一些地方造反或者發生兵變,鋼鐵自由流通到國外等於支援外國發動侵略戰爭。金銀銅可以製造貨幣,寶石比貨幣更加珍貴,中央一概加以嚴格控制。鹽是人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從政治上經濟上均可以進行嚴格控制。「鹽鐵專賣制」是國家稅收的重要保證,農業社會的稅收來源並不穩定,而壟斷經營鐵和鹽使得國家稅收穩定增長。

    在古代,我國商品經濟比較發達,貨幣制度,有金幣或金本位制度,有銀幣或銀本位制度,有銅幣或銅本位制度。這些古代「貴金屬」,是從含金、含銀、含銅的金屬礦藏中找到並提煉出來的。鐵的用途十分廣泛,可以用於製造農具、工具,還可以製造槍、刀、劍、矛、箭等各種兵器和盔甲、戰車,鐵是從含鐵的金屬礦藏中找到並提煉出來的。另外,食鹽是人們日常生活用品,是從含鈉鹽的非金屬礦藏中找到並提煉出來的。寶石、金剛石、大理石、石灰石、石英石、高嶺土、陶瓷土等等非金屬礦藏,也是寶藏。

    由於金屬礦藏和非金屬礦藏具有特殊的價值,從國家經濟安全、政權安全的利益出發,歷代政府重視將礦藏資源列為法定的專屬所有權。

    秦代:秦國家所有權的客體極為廣泛,土地、山脈、河川、荒野、牧場等社會基本生產資料均屬國家所有。在此基礎上,國家直接經營農莊、牧場、採礦、冶鐵、鑄錢、制鹽、制兵器、制農具等產業。於是,國家所有權就成了填空封建社會的主要所有權形式。(《中國法制史》第65頁)

    漢代:漢承秦制。漢朝的郡是地方最高一級政權,以郡守(後改稱太守)為長官,擁有處理一批兵、刑、錢、谷事務以及任命郡縣屬吏之權。

    隋唐:從東漢到隋唐,尚書省(或尚書檯)是行政的總負責機構。由於事務繁多,尚書省內分曹辦事,每曹設尚書一人,這是後世中央各部的前身。隋以前分曹沒有一定的制度,到隋代才定為吏、民、禮、兵、刑、工六部,屬於尚書省。唐避太宗諱,改民部為戶部。此後歷代相承,作為中央行政機構一直沿襲到清代。

    1、吏部:掌官吏的任免、銓敘、考績、升降等。2、戶部:掌土地、戶口、賦稅、財政等。3、禮部:掌典禮、科舉、學校等。4、兵部:掌全**政。5、刑部:掌刑法、獄訟等。6、工部:掌工程、營造、屯田、水利等。

    以上得知,礦藏資源所有權的行使由工部代替中央政府來執行。

    清代:清朝法律嚴格保護國有土地的所有權。礦山的所有權也屬於官府,不得私占私采(占固)。

    南京國民政府:平均地權即國民黨第一次代表大會宣言所規定的土地改革內容。節制資本是通過限制私人企業的經營範圍,徵收直接稅,由國家經營礦產、交通、通訊等事業,大力發展國家資本等方法節制私人資本。

    1931年6月1日國民政府公佈********訓政時期約法,強調國家應當興辦煤、油、金、鐵等礦業及航空業等對國民生計意義重大的產業。

    (《中國法制史》第65頁、第262頁、第363頁)

    三、新中國礦藏國有的法律規定

    1.籠統規定

    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礦產資源法第3條首款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3條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勘查大陸架和開發大陸架的自然資源,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

    ***關於整頓礦業秩序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通知規定:「礦產資源是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2.專門規定

    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煤炭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石油資源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

    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海、領海、大陸架以及其他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資源管轄領域內的石油資源,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

    鹽業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鹽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對鹽資源實行保護,並有計劃地開發利用。國家鼓勵發展鹽業生產,對鹽的生產經營實行計劃管理。」

    ***關於重新頒發天然水晶管理辦法的通知第2項規定:「水晶礦產是國家的寶貴財富,屬全民所有。依附於土地的水晶資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而改變其全民所有的性質。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開採。」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46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巨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上一章    本書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