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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59-1

    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

    一、基本概念

    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是國家依據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公約取得的領海主權和經濟主權,並由***統一行使的中國海域專屬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基本資源專屬所有權,是特別重要的特別所有權、國家即全民的第二等級、第二類信託專屬所有權、第一類重要資源所有權。聯合國授權國家通航用益物權、公海漁業與礦產資源用益物權的經濟權利,相當於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的擴展型經濟權利。

    此項特別權利,主要由國家制度物權法與國際制度物權法特別規定,由所有制關係法、專屬所有權關係法以及國際海洋公約法規範與調整,對外要防止外國的侵略與干涉,對內要平衡各種物權人的物權關係。海洋漁業、灘涂、旅遊資源及其科研方面,專屬所有權人可以向各種所有制的特許物權人放權讓利;海洋礦產、港口、海島、毗連區、大陸架資源方面,專屬所有權人應當堅定不移地專權與集權。

    中國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包括內水、領海、毗連區、群島水域、大陸架的整套海域專屬所有權。(1)中國內水、領海海域專屬所有權,屬於一類或者特級海域專屬所有權;(2)中國毗連區、群島水域海域專屬所有權,屬於一類或者一級海域專屬所有權;(3)中國海域大陸架的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屬於二類或者二級海域專屬所有權。依順序排列,可定義為最高級、高級和次高級專屬所有權。

    其包括絕對的和相對的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

    絕對的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是國家一類或者一級海域專屬所有權,包括中國領海及毗連區內行使的國家主權與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管制的絕對的權利。中國關於領海的聲明和中國關於領海及毗連區法規定:(1)中國領海為鄰接中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中國領海基線採用直線基線法劃定;(2)中國領海的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為12海里;(3)外國非軍用船舶,享有無害通過中國領海的權利。外**用船舶進入中國內海,須經中國政府批准;(4)外國船舶通過中國領海,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的秩序;(5)為維護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國政府可以要求通過中國領海的外國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規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6)外國航空器只有根據該國政府與中國政府簽訂的協定、協議,或者經中國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或接受,方可進入中國領海上空;(7)中國毗連區為領海以外鄰接領海的一帶海域;毗連區寬度為12海里;(8)中國有權在毗連區內,為防止和懲處在其陸地領土、內水或者領海內違反有關安全、海關、財政、衛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行為行使管制權。

    相對的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是國家二類或者二級海域專屬所有權,包括中國專屬經濟區內行使的國家主權與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管制的相對的權利。專屬經濟區是界於領海與公海之間的新海域,根據海洋法公約規定,專屬經濟區是沿海國在其領海以外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它從領海基線算起不超過200海里。在這個區域內,沿海國對該區域的自然資源有勘探與開發、養護和管理等主權權利。並且,對該區域的人工島嶼、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有管轄權或專屬的管轄權。

    根據海洋法公約,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義務和管轄權是:(1)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不論為生物或非生物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2)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等方面擁有管轄權或專屬的管轄權。沿海國有權制定有關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和規章。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行使上述權利時,應同時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如養護專屬經濟區的海洋生物資源和保護海洋環境等義務。沿海國還應當顧及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與義務。

    二、一般分析

    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海域資源,包括海水資源、生物資源、油氣資源、固體礦物資源、海港資源、海水潮汐資源、海洋旅遊資源和海洋運輸資源以及相關的科研資源、海空國防資源,是比水流和陸地礦藏的用途更寬廣、綜合經濟價值更大和具有邊境國防地理價值的一類重要資源。

    廣義上的海域,還包括專屬經濟區和由聯合國安理會分配得來的國際公海使用權。中國政府鼓勵向海洋進軍,合理開發與利用海島與海洋漁業資源,盡量開採海洋礦產資源,為國家創造更多的財富,豐富人們的物質生活。

    海域是立體幾何的概念,不是平面幾何的概念,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包括:內水所有權、水體所有權、海床所有權、海土面所有權、海土底所有權和海域天空所有權、海域太空所有權,由這些基本所有權延伸為海洋漁業所有權、海洋礦產所有權、海洋航運所有權和海洋天空所有權、海洋太空所有權等海域所有權。這些所有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的所有權,排除外國各種勢力、並排除國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擾、侵犯、侵佔、破壞。是完全絕對的、排他的專屬所有權。在十大國家專屬所有權中,屬於第一類專屬所有權。

    內水,又稱內海,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至海岸線的全部海域。內水是國家領海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國家對內水如同對任何其他領土一樣,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權權利。所有外國的船舶非經主權國許可,不得在一國的內水航行。一國對外開放的海港,可以允許外國商船進入,但必須遵守沿海國為此而規定的法律和規章制度。外**用船舶進入一國內水,必須通過外交途徑辦理一定的特許手續。對於不可抗力因素或遇難船舶,沿海國通常允許它們駛入其內水避難,但須絕對遵守沿海國的法律和規章制度,外**用船舶不得從事貿易、捕魚以及任何違反沿海國利益的行為。

    海洋法公約第8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沿海國採用直線法,使原為領海的靠海岸部分的海域成為內水(內海),那麼外國船舶在這部分海域仍享有無害通過權。

    領海,過去稱為海水帶,或者稱為領水。在聯合國框架協議下,伴隨國際公海自由原則確立而形成的,標誌著國家的海洋主權。它是沿著國家的海岸、受國家陸地主權牽連和管轄下一定寬度的海洋海水帶。

    1958年聯合國領海及毗連區公約第1條規定:「國家主權擴展於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其海岸一帶海域,稱為領海。」1982年海洋法公約沿襲了1958年的概念,在此基礎上,增加了群島國的內容。如果是群島國,國家主權則及於群島水域以外鄰接的一帶海域。

    海洋法公約第3條規定領海寬度不超過12海里。

    1992年2月25日,中國政府頒布了中國領海及毗鄰區法,對於領海的範圍、享有的主權權利等,作出了基本規定:

    (一)中國領海為鄰接中國陸地和內水一帶海域。

    中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台灣及其包括******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於中國的島嶼。

    (二)中國領海基線採用直線基線線劃定;中國領海的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為12海里。

    (三)外國非軍用船舶,享有無害通過中國領海的權利。

    外**用船舶進入中國領海,須經中國政府批准。

    (四)外國船舶通過領海,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五)為維護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國政府可以要求通過中國領海的外國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規定分道通航制航行。

    (六)外國航空器只有根據該國政府與中國政府簽訂的協定、協議,或者經中國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或接受,方可進入中國領海上空。

    (七)中國毗連區為領海以外鄰接領海的一帶海域;毗連區的寬度為12海里。

    (八)中國有權在毗連區內,為防止和懲處在其陸地領土、內水、或者領海內違反有關安全、海關、財政、衛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行為行使管轄權。

    毗連區,是沿海國在其領海之外與其相毗連的海域。沿海國在毗連區內行使下列事項所必要的管制:(1)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2)懲治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上述法律和規章的行為。海洋法公約把毗連區的寬度改為:「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里。」

    海洋法公約有關大陸架法律地位及其生效的要點如下:

    (一)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

    (二)這種權利是專屬的。如果沿海國自己不勘探開發,任何人未得到沿海國明顯同意,不得從事這類活動。

    (三)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取決於有效的佔領、象徵性的佔領或明文公告。

    (四)沿海國為了勘探開發大陸架、有建造人工島的建設和結構的專屬權利。

    (五)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影響大陸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六)所有國家有權在其他大陸架海底鋪設電纜和管道,但其線路的劃定要得到沿海國的同意。

    世界上,海洋面積佔全球面積的71%%uff0c我國擁有領海面積38多萬平方公里,可管轄海域300多萬平方公里。中國還擁有470餘萬平方公里的遼闊海域,綿延伸展32000多公里的海岸線,大陸架漁場143萬平方海裡。在大陸架淺海區域分佈著一系列面積大、沉積厚的封閉性盆地,共約80萬平方公里。中國還有1406。5萬公頃的海灘。

    中國政府在自己的領海範圍內,享有對海洋、海底資源和海空資源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條規定:「海域屬於國家所有,***代表國家行使海域所有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海域。」

    任何單位與個人破壞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不僅僅是破壞國家的經濟權益,更確切地說就是破壞國家的主權與國防權益,應當負分裂國家的刑事責任,不僅是負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那麼簡單。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46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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