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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65-1

    兩大類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的權利義務

    一、基本理念

    兩大類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的權利與義務,系指沿海國經濟區對外適度開放而形成的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和沿海國、非沿海國、內陸國在200海里專屬經濟區以外—在領海、毗連區、海灣、大陸架以外的共有性質的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以及他們的各項國際義務。此項極其重要、極其特殊的國際性用益物權,由國際制度物權法、專屬用益物權關係法規範與調整,首先是對外的用益物權關係,其次是對內的用益物權關係,對外的用益物權關係的法律效力優於對內的用益物權關係的法律效力。

    實質上,除了以上兩種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的權利與義務以外,還有海洋漁業、海洋礦業、海洋旅遊業等特許物權、普通用益物權的權利與義務。而普通用益物權的權利與義務主要適用於國內的制度物權法、專屬所有權關係法和普通用益物權關係法。關於普通用益物權的權利與義務相信大家是容易理解的,因為大家對此知道的內容是比較多的、理解程度是比較大的。關鍵在於,兩大類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的權利與義務,相信大家是難以理解的,因為大家對此知道的內容是比較少的、理解程度是比較小的。即使是大專院校的學生,學國際法專業的才知道的多些,不學國際法的學生相信許多人是不曉得的。

    本文仍然在分析解讀物權法第46條的規定。本條簡單扼要地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連標點符號一起才15個字,話是再簡單不過了。而仔細解析起來,恐怕連15萬字也寫不完。仔細想想,海域所有權能夠與礦藏、水流所有權完全一模一樣的嗎?海域所有權,是指一種還是兩種海域所有權?除了國家法人的海域所有權,是否還存在國家法人的海域用益物權?海域用益物權,是指一種還是兩種海域用益物權?這種海域用益物權與其他的海域用益物權是否存在巨大的差別?

    我們分析解讀物權法,並不局限於微觀物權法上,而宏觀物權法可以幫助我們解答許許多多深層次的疑難問題。俗話說「開卷有益」、「志高存遠」,我們多讀、多想、多寫除了辛苦些以外,全部是有益無害的。相信21世紀頂尖的物權法理學一定要從宏觀物權法殺開一條血路來。根本沒有什麼捷徑可走的!

    殊不知,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和普通用益物權的權利與義務,以及物權關係和法律關係,遠遠地比我們想像的複雜得多。中國大陸以及中國台灣漁民不慎到他國鄰近海域打魚,幾乎與周邊所有的沿海國家發生糾紛。有的漁民在帕勞附近海域被當地警察擊斃,台灣漁民被菲律賓軍警擊斃,有的漁民被外國當局扣押漁船和人質、撕毀漁網,往往驚動了外交部門。

    二、兩大類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的權利與義務

    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實質上形成了兩類不同性質的物權。

    一種是沿海國經濟區對外適度開放而形成的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是依據海洋公約法,由沿海國的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適度開放而分離出來的部分他物權。這種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有主次國家和主次物權、自他物權之分。

    另一種是沿海國、非沿海國、內陸國在200海里專屬經濟區以外—在領海、毗連區、海灣、大陸架以外的共有性質的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即相當於公海性質的、先申請先得的的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這種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沒有主次國家和主次物權、自他物權之分。

    前一種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是受沿海國海域主權很大限制的海域物權,後一種是不受他國限制的海域物權。從某種程度上講,總的來說,後一種的競爭將比前一種競爭更加激烈,這種自由的競爭,會在地球上永遠持續下去,除非將公海的資源全部分配給各國,才得以息事寧人。

    1991年3月5日,在聯合國第9屆海底籌委會春季會議上,批准了中國的30萬平方公里國際公海礦區申請,並將其中15萬平方公里礦區分配給中國作為開闢區(中國人大網2009年10月31日《中國海洋21世紀議程》)。

    兩個海底採礦區域分別是:第一處,2001年,中國已經和國際海底管理局簽訂為期15年的合同,在夏威夷和北美大陸之間獲得一塊面積15。54萬平方公里的多金屬勘探採礦區。2009年後開採面積被縮小到7。77萬平方公里。第二處,位於非洲大陸與南極洲之間的西南印度洋脊(海底山脊)處,中國將在該區域海底開採多金屬硫化礦。這一處是中國於2010年5月申請,於2011年7月得到聯合國國際海底管理局批准的國際公海採礦權(聯合早報網2011年7月23日:中國獲西印度洋海底採礦權礦藏富含金銀)。

    1982年《海洋法公約》企圖平衡「主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人」和「從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人」之間的權利,但畢竟海洋國近鄰專屬經濟區,佔有天時地利人和的優勢,是內陸國所不能比擬的。

    《海洋法公約》規定了「主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人」和「從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一)「主國海域專屬所有權人」—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管轄權和義務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

    1.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不論為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

    2.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等方面擁有管轄權。

    沿海國有權制定有關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和規章。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的義務: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行使上述權利時,應同時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如養護專屬經濟區的海洋生物資源和保護海洋環境等義務。沿海國還應適當地顧及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和義務。

    (二)「從國海域專屬用益物權人」—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和義務

    1.所有國家,不論是沿海國或內陸國,在專屬經濟區內均享有船舶航行、飛機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

    2.經沿海國同意,在專屬經濟區內進行科學研究的權利。

    3.內陸國或地理不利的國家,有權在公平的基礎上,參與開發同一分區域的沿海國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的剩餘部分。

    4.各國在專屬經濟區內行使權利和義務時,應適當地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應遵守沿海國按照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與公約專屬經濟區不相牴觸的法律和規章。

    第(一)類是主權國家的權利和義務,可以行使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並受海洋公約法限制;第(二)類是非主權國家的權利和義務,可以行使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並受海洋公約法和沿海國法律、規章制度限制。我們通過簡單的比較,就可以看出來,這種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與另一種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不相同。同時,此類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與領海、海灣的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有所不同。

    三、第二類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的行使—會員義務

    海洋法公約組織限制了沿海國的面積和主權權利,實際上讓沿海國讓出了大片大片的「藍色領土」。讓出的部分,歸入公海範疇,讓世界各國共享。沿海國對於超過專屬經濟區200海里區域,實際上就是公海。沿海國在此區域內從事漁業或者礦業,需向會員國交費。當然,內陸國如果是會員國,同樣地需向會員國交費。

    根據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對於超過200海里的大陸架,開採到的石油和實物要提成按比例分配給海洋公約的成員國,分配時要特別考慮到照顧發展中國家。按公約規定,礦物開採5年以後,從第6年開始應繳付產量或產值的1%%uff0c以後每年增加1%%uff0c到第12年增加到7%%uff0c12年後以後一直是7%%u3002

    公海,依據海洋法公約第86條第1款規定:「公海指不包括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的全部海域。」對照此公約,各國從公海中獲得的海域權利,是相對平等的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

    如果說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是最消極、最保守的一類絕對的、完全排他國性的所有權,那麼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恰恰相反。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是最積極、最開放的一類相對的、不完全排他性的高端用益物權。

    □兩類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和兩類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圖表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共25萬字,包括1個序言,正文17部分,共320條,另有9個附件和4個決議。在確定各種海域的法律地位和物權制度方面,如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群島水域、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公海和國際海底區域等。這些海域可以分為國家管轄海域和國際海域。國家管轄海域約占海洋總面積的35。8%%uff0c為1。3億平方公里,包括內水、領海、毗連區、群島水域、大陸架。國家際海域為2。3億平方公里,包括公海和國際海底區域。所有這些,充分說明了關於國家海域的各種物權關係是最複雜的。研讀起來很費工夫。

    綜上所述,在海洋法框架協定下,形成了兩類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和兩類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為了便於瞭解,用一簡表表示。

    兩類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和兩類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簡表

    權屬權能類別主體客體限制自由

    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佔有權

    使用權

    收益權

    處分權a類國家領海、領海毗連區、內水、群島與領水?領土主權可不分權較自由

    b類國家大陸架?管轄權可分權較不自由

    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佔有權

    使用權

    收益權

    a類國家大陸架?他物權受主權國限制較不自由

    b類國家公海?公物權不受主權國限制較自由

    海域物權,是受國際法和國內法雙重約束的海洋大自然物權體系,以國際法為主要依據。與陸地大自然的物權體系有所不同。陸地大自然的物權體系以各國自己的法律體系為主要依據,較少受國際法的約束。國際法當然包括國際海洋法、國際貿易法、國際債權法、國際侵權法,主要針對國際商法、經濟法和和平法,因此較少規定物權,而海洋法公約是最集中反映各國海洋物權的一類法律,這種法律是長效性法律,一般可以影響各國幾個世紀。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46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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