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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00-1

    國防資產專屬管領權

    一、基本概念

    1.特別的管領權

    國防資產專屬管領權,又稱國防資產專屬管制權、國防資產國家所有權、國防資產國家專屬所有權,是國家法人和整個國家專控類支配權最突出並與國家主權關係最緊密的類型之一,是國家順應國土保衛、國家安全而專門設立和專門控制的國防資產支配權、管領權、管制權、統治權。

    此項特別所有權,由特別制度物權法、國防資產關係法統一規範與分類控制,而武器裝備的控制在全國各類資產中居於最高控制等級。基本上屬於禁止流通的資產,個別資產屬於限制流通的資產,國防軍隊、內衛軍隊與軍工企業的管領權有相當大的差別,而國家最高利益保護主義、國家安全中心論是共同的宗旨和物權化方針。常規權能是信託佔有權,非常規權能是信託使用權、收益權,嚴格控制信託處分權,社會效益始終是第一位的,經濟效益始終是第二位的。

    這標誌著國家的武裝力量、武器裝備、國防設施、軍費開支等都是專控的,國防資產的的設立、取得、佔有、支配、使用、保護、轉移、變更、收益、處分、消滅等一系列過程是專控的,絕大部分國防資產是嚴格限制使用和不可處分的國家特別專屬財產;只有國家代表人民才能擁有國防軍隊,不光是國防資產全屬於、專屬於國家所有並且其所有權是封閉式的,而且國防資產是專款專用、專物專用、專人專用的並且也是封閉式的。與國防資產相關的戰略資源主要是稀土資源是國家的特別專有財產,必須置於國家專控支配權的重要位置上,確保國家的戰略安全地位不得動搖。

    管領權,是特別所有權、特別支配權加統治權、管制權的一種別稱。管,即管制權、管理權、管家權、管外權之意;領,即領導權、領先權、領用權、領主完整權之意。這跟普通所有權的性質有很大的區別。有的所有權除了其享有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這幾項支配權以外,還包括管領權在內,成為勢力範圍更多的所有權。如國家的文物所有權、國家的無線電頻譜所有權、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和國家的國防資產所有權等,不光是保本的所有權,而且是拓展的所有權;不光是限於其本位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而且拓展到管制權、管理權、管家權、管外權和統治權、領導權、領先權、領用權、領主完整權。就拿國防資產來說,保護國防資產不僅僅保護國防資產本身,而且牽涉到對於整個國防事業的保護;破壞國防資產不僅僅破壞國防資產本身,而且牽涉到對於整個國防事業的破壞。以前蘇聯為例,它曾經是全世界兩個超級大國之一,擁有全世界最大的核武庫,國民生產總值gdp的七成是為軍備競賽和國防服務的,在世界上出售軍火如同出售火柴一樣的隨便,叵料在一夜之間使得整個國家土崩瓦解,分裂成十幾個小國家,有些分裂後的小國家最後投靠以美國為首的邪惡國家……。這就說明,僅僅瞭解國防資產所有權是遠遠不夠的,國防資產所有權的核心不在於其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與處分權,其核心在於管制權、管理權、管家權、管外權和領導權、領先權、領用權、領主完整權等管領權。從所有權的四項權能來看,比較適用的是佔有權,其它三項權能不一定適用,對於特殊的國防資產而言根本上不適用。國防資產是專門用於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過多過濫也是有負作用的。

    國防資產專屬管領權的顯要標誌,是國防利益、社會效益高於經濟效益、長遠利益高於眼前利益,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故適用於很特別的法律關係、物權關係與信託關係、社會關係,不能將國防資產所有權混同於一般的和其他特別的所有權,國防資產專屬管領權甚至屬於國家專控支配權中的最重要的一類品種。

    國防資產神聖不可侵犯。物權法第52條第1款明文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採取排除法排除其他國家或者其他組織與個人所有的可能性。國防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根據國防法第37條等條款的規定,國家為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研生產和其他國防建設直接投入的資金、劃撥使用的土地等資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於國防目的的武器裝備和設備設施、物資器材、技術成果等屬於國防資產。第39條第1款特別規定:「國家保護國防資產不受侵害,保障國防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第2款又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損害和侵佔國防資產。未經***、****或者***、*******授權的機構批准,國防資產的佔有、使用單位不得改變國防資產用於國防的目的。國防資產經批准不再用於國防的目的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管理。」

    現行的法律只是「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的簡單描述,並沒有對於這種所有權作橫向或者縱向的比較,根本上是物權法理學落後的緣故。同為所有權,國防資產的所有權是極具特色的所有權,根本不能與普通資產所有權相提並論。

    所有權可以分為專屬、專有、專控、普通所有權等幾個基本的等級,除此之外,還有普通信託所有權、制度信託所有權和派生性所有權等等;物權法可以分為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等等。只講所有權,不講所有權的性質、作用、內容、價值與地位,容易使人產生誤解,大大地降低法律的效力。

    2.受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受國家制度物權法和國際制度物權法的制約,國家法人及其武裝力量的制度信託所有權主要集中於國防資產的佔有權、保管權之類的權能,使用權、收益權與處分權等權能基本上處於休眠狀態。聯合國公約還禁止各個國家與地區非法使用與貿易擴散地雷、生物、化學武器和核武器等大規模殺傷武器,禁止核擴散等相關的規定。

    國防資產專屬管領權的權利構成,主要體現在國防資產的國家主權以及特別統治權、**權、控制權、管理權和特別優先權、排他權、追及權、物權請求權以及特別外交權等幾個方面,行使外圍的權利比行使所有權的權利的概率要大很多,法律的威懾力與效力也強很多。

    二、專控支配權結構

    1.法律對象的6個層次

    其中,國防資產物權關係圈子與法律對象,包括應當有關幾個層次。

    第一,是針對外國的有物權人和無物權人,主要是指無物權人。

    外國必須遵照聯合國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尊重中國的主權與領土完整,不得對中國動用武力,不得對中**人與普通公民使用武器。中國有權動用自己的國防資產進行國土防禦,打擊一切敢於來犯之敵,不惜一切代價來捍衛國家主權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是針對中央政府、****這第一類的國家制度信託物權人,是國家主權法人與財產法人的主要的制度信託所有權人或者支配權人。

    具有特別的優先發展權、特別的**權、特別的支配權、特別的收益權與處分權等特權地位。

    第三,是針對軍工企業、武裝部隊這第二類的國家制度信託物權人。是國家主權法人與財產法人的次要的制度信託所有權人或者支配權人,第二類制度信託物權人基本上是附從於第一類制度信託物權人的,只不過是財權與事權的側重點不同而已。

    軍工企業的國家制度信託物權是由中央政府的國家制度信託物權派生的。他們有特別的生產經營權、產品定價權、保管權、維護權、處分權、收益權、勞動工資分配權和革新研製權等權利,主要集中於事權和財權兩個方面。

    武裝部隊的國家制度信託物權是由****的國家制度信託物權派生的。他們有特別的持有權、保管權、維護權、使用權和革新研製權等權利,主要集中於事權方面。

    第四,是國防資產具體的保管代理權人、持有代理人、應用與使用權代理人和特定的收益權代理人、處分權代理人,以及其他的代理人。應當是第三類的國家制度信託物權人,或者是財權與事權的的具體當事人與代理人,第三類制度信託物權人基本上是附從於第一類和第二類制度信託物權人的,有著嚴格的或者多項式的等級差別與分工差別的組織與個人,從最高級職別的到最低級職別的都可以列入其中。

    第五,與國防資產密切相關的稀土資源、稀土半成品與成品的各種軍民企業包括個人。應當是第四類的國家制度信託物權人,或者是財權與事權的的具體當事人與代理人,第四類制度信託物權人基本上是附從於第一類至第三類制度信託物權人的,主要集中於稀土的國家的探採業、成品與半成品加工業、採購銷售與出口業以及其他為軍工企業服務的行業。稀土資源已經被國家列為最重要的一類特別保護的戰略資源,由國家發改委稀土辦公室領導小組專門負責管理。

    第六,是針對本國的有物權人和無物權人,主要是指無物權人。

    本國的有物權人,主要是指上述5種物權人以外的物權人。

    本國的無物權人,主要是指一切的零物權人。

    2.四級專控支配權

    國防資產專控支配權,應當分等級管領、支配與**、統治、管理、使用。

    (1)永久保密專控支配權

    國防資產永久保密專控支配權,指在軍事武裝內部永久保密、永久控制並且永遠不得向國內外無關的當事人變更、轉移專控支配權的國防資產的國防資產的專控支配權。

    (2)特別專屬專控支配權

    國防資產特別專屬專控支配權,指在軍事武裝內部僅限於戰爭狀態時必須啟用的國防資產,包括武器裝備與相關的國防設施的國防資產的專控支配權。

    (3)特別專有專控支配權

    國防資產特別專有專控支配權,指在軍事武裝內部僅限於軍事訓練時或者在地方應急救援、搶險救災時使用的一類武器裝備與相關的國防設施的國防資產的專控支配權。

    另外一種國防資產特別專有專控支配權,指與發展科學技術與製造高新尖端武器相關的礦產資源,如稀土資源是最主要的一類。

    (4)一般專控支配權

    國防資產一般專控支配權,指在軍事武裝內部淘汰了的、過期作廢了的、能夠軍轉民用又不影響國家與國防安全的一類國防資產的專控支配權。其前提條件是,原國防資產降低為國家的一般資產並且能夠進入受限制的流通領域,原國防資產一般專控支配權可降低為一般所有權,原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可降低為由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52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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