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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17-1

    國家事業單位的基本類型

    國家事業單位的類型,依據財政類型劃分,參公、全額撥款、財政補貼、自收自支4種基本類型;依據行業或者職業劃分,可以劃分為精神產品及服務類、物質產品及服務類、中介產品及服務類、社會福利服務類和機關服務類等5大類型;依據物權類型劃分,可以劃分為定限佔用物權系列、信託用益物權系列和信託所有權系列,他們都有各自的基本物權模型。主要定義為禁止流通、限制流通的國有資產,奉行公共利益保護主義物權化方針。

    事業單位法人的甄別意義重大。事業單位法人,是指經審批機關批准設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經費來源,和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事業組織主體。通常所說的事業單位,其實與事業單位法人是同一個概念。

    有時候容易將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法人與國家機關、國家機關法人單位混淆在一起,甚至於與國家法人混淆在一起,這就會導致物權主體不清及其他一系列問題發生。根據物權法一物一權主義基本原則、權利與義務對應原則來衡量各自的物權身份與地位很有必要。否則,就會直接直接損毀福利社會主義事業,後果肯定是不堪設想的。

    下面從含義上再作進一步的分類。

    一、直屬的和獨立的國家事業單位

    國家事業單位,分為直屬的和獨立的國家事業單位,也可以分為簡義的和繁義的事業單位,在定性與定量分析上不能等量齊觀。國家事業單位的物權模式,大多數應當是維持在一種水平之上,少數單位有加物權或者減物權的甚至於升級或者降級可能性,主要取決於國家事業單位體制改革的進展與客觀條件,取決於制度物權法的規範與調整。

    某些事業單位採取企業化管理,在國家法人放權的條件下,事業單位法人加入了經營自主權和相對的分配決策權,這叫加物權;某些事業單位採取國家財政直接控制的辦法,在國家法人集權或者收權的條件下,事業單位法人減少了經營自主權和相對的分配決策權,這叫減物權。

    加物權與減物權都是相對而言的。加與減也有反面的意義。如國家對事業單位加入了經營自主權和相對的分配決策權的時候,相應地減去了受撥款權、比照公務員享有的福利權;又如國家對事業單位減去了經營自主權和相對的分配決策權的時候,相應地完全或者部分地加上了受撥款權、比照公務員享有的福利權。

    事業單位的升降物權也是相對的意義。這裡不是簡單的升物權或者降物權,應當是整個等級的上升或者下降,條件允許時可以跳級上升或者下降。如由事業單位定限佔用物權上升到國家制度信託用益物權是升一級,上升到國家制度信託所有權是跳一級;反之,是降一級或者降二級。

    國家事業單位的國家管理模式與國有企業的不一樣,多數事業單位從投資到運行需要政府資金的支持。事業單位是以公益事業為主導的特殊法人組織,客觀上不能要求賺太多的錢,甚至於根本不允許從中賺錢,並且不能隨便讓事業單位關閉破產。事業單位的物權地位也不一定獲益更多更大,要從具體情況而定。

    1.直屬事業單位及其基本物權模式

    直屬事業單位,指直接隸屬於核心政府部門,不具有獨立財務權、人事管理權的單位,所有從業者的在職待遇與退休待遇均比照公務員實行。其職責是為社會服務的,一般應當不考慮本單位的經濟收入,其活動經費來自財政預算撥款。目前大量的各級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如果主要是為政府決策服務,就可以成為直屬事業單位。如***的直屬事業單位,有新華通訊社、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工程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家行政學院、中國地震局、中國氣象局、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新聞辦公室、國家檔案局等單位。

    國家直屬事業單位的物權模式是直屬事業單位定限佔用物權。

    2.獨立事業單位及其基本物權模式

    獨立事業單位,是除卻直屬事業單位以外的事業單位,包括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從政府、黨務、軍隊後勤醫院等系統分離出來一些事業單位,主要集中於教育、科技(社會科學除外)、文化、衛生、社保、交通、城市公用、信息咨詢(無收益權的除外)、環境標準、檢驗檢測、標準計量、技術監督、質量檢測、勘察設計、知識產權、機關後勤等各種類型,很多包含有多個子類型。在國家行政體制改革的背景下,獨立事業單位在類別和總量上會逐步提高,人員數量上會大量增加。但這是暫時性的,因為一些營利條件較好的獨立事業單位會作為企業化管理對像對待的,也有可能將獨立事業單位改變為獨立企業單位。其受供養或者自養、半自養類型的對象,有全額撥款、參公、財政補貼、自收自支共4種形式的全部都有,是門類最齊全的事業單位。

    就物權模式而言,應當包括全額撥款和參公事業單位定限佔用物權、財政補貼事業單位財產定限(信託)用益物權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制度信託所有權三大類品種。

    二、簡義與繁義的事業單位

    1.簡義的事業單位

    簡義的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的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社會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可以簡單地劃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參公事業單位、財政補貼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1)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也稱為全供事業單位,也就是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是對其所需的事業經費全部由國家預算撥款的一種管理形式。這種管理形式,一般適用於沒有收入或者收入不穩定的事業單位。如學校、科研、衛生防疫、工商管理等事業單位,即公用、人員費用都由國家財政提供。採取這種管理形式,有利於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收入進行全面的管理與監督,同時使事業單位的經費得到充分的保證。

    (2)參公事業單位

    參公事業單位,即事業單位和在編工作人員參照國家機關和公務員進行統一管理的事業單位,指一些涉及國家安全、對國家政策和經濟管理工作有明確輔助作用,以及明顯公益性的事業單位。他們是國家機關的附屬單位,只不過是缺乏一些政治權、統治權、管制權和制度信託所有權而已。如***發展研究中心、國家行政學院、中國地震局、中國氣象局、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等事業單位,既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也是參公事業單位。

    (3)財政補貼事業單位

    財政補貼事業單位,又稱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財政承擔部分,由財政列入預算;單位承擔部分,由單位在稅前列支,如公立醫院等單位便是。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差額撥款單位要根據經費自主程度,實行工資總額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點的管理辦法,促使其逐步減少國家財政撥款補貼,向經費自收自支過渡。鄉鎮醫院的差額撥款一般落不到實處,醫院自身沒有多少收入,不利於居民的身體查檢和疾病治療,影響基層醫院人員的穩定,他們希望政府部門能出台相關措施來解決此項問題。

    有的新上任領導幹部以醫療體制改革為名,對於入不敷出的公立基層醫院進行股份制或者私有制「改造」,這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即使是西方一些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即使是一些國家主權債務很嚴重的國家,如美國、冰島、希臘、西班牙等政府負債纍纍的國家,議會和廣大民眾是絕不允許這樣做的。

    (4)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又稱自主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與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成為事業單位的一種主要形式,由於不需要地方財政直接撥款,因而地方往往放鬆對他們的管理,造成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有不斷膨脹的趨勢。當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不景氣時,或者他們的收入低於公務員時,有的希望回歸到財政補貼事業單位或者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參公事業單位。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一般作為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苦樂不均和兩極分化是客觀存在的。裡面涉及到許多的物權法理學的重大課題,應當不斷地總結經驗,有計劃有步驟地穩妥地積極推進這一先進經驗。

    2.繁義的事業單位

    繁義的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的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社會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組織的各個類別。

    主要有幾種類型。

    (1)精神產品及服務類。包括從事教育、科研、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事業單位。其中,教育、科研類和文化館、圖書館之文化類,應當包括全額撥款和參公事業單位定限佔用物權或者財政補貼事業單位財產定限(信託)用益物權,應當是前者佔多數,後者佔少數。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的,如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將會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制度信託所有權占主要位置,財政補貼事業單位財產定限(信託)用益物權占次要位置。

    (2)物質產品及服務類。包括公用設施管理、物資倉儲、監測、勘探與勘察、測繪、檢驗檢測與鑒定、質量技術監督與服務、經濟監督事務、資源管理服務等事業單位。其中,公用設施管理、物資倉儲、監測、勘探與勘察、測繪、檢驗檢測與鑒定、質量技術監督與服務之類,應當是財政補貼事業單位財產定限(信託)用益物權為主;其他的應當是財政補貼事業單位財產定限(信託)用益物權為主。

    (3)中介產品及服務類。包括法律服務、技術推廣與實驗、知識產權事務、公證與認證、信息與咨詢、人才交流、就業服務等事業單位。其中,法律服務、技術推廣與實驗、知識產權事務、公證與認證、信息與咨詢類,應當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制度信託所有權為主。

    (4)社會福利服務類。包括社會福利、救助、減災、統計、調查等事業單位。應當以全額撥款和參公事業單位定限佔用物權為主。

    (5)機關服務類。包括機關後勤服務等活動的服務型事業單位。應當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制度信託所有權為主。

    以上分類,是粗略分類,有些類別是跨行業性質的,有些是綜合性質的,有些還可以進行再分類。表示某事業單位機構形式名稱,如院、所、校、社、館、台、站、中心等。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54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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