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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23-1

    國家出資人的主體

    一、基本概念

    1.定義

    國家出資人主體,亦為國家法人各種出資的主體,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代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即代表所有權人行使職權和代理行使物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按照***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國家出資人主體是特別支配權兼管領權、控制權、統治權主體,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各級政府及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定義為全民所有制的第一級制度信託出資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此項特殊權益,由所有制關係法、特殊所有權關係法規範與調整,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國家出資人權益制度。

    出資,一般而論,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從國庫中撥出或騰出流動資金來經營國有或者國有參股企業,並對其資產依法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和支配、控制權。廣義的出資包括出資金、出資本、出資源、出產權、出市場、出人力、出技術、出物權等資源要素、權利要素,不僅僅專指出資金、出資本。

    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企業國有資產法第3條規定「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第4條第1款規定「***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第4條第2款規定,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領域,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由***行使專控支配權和控制力。

    國家出資人對國有企業的出資,是重中之重,需要採取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動態的跟蹤與監督管理。動態情勢下,國家出資企業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正如企業國有資產法第30條規定的那樣。

    物權法第55條規定:「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為理順國家法人與國家機關法人與國有企業法人之間的物權關係作出了原則性特別規定。這種規定本來屬於制度物權法的範疇,移植到普通物權法便於普法、用法和執法。物權法有其獨特的法理基礎,在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物權等方面相當出色。物權法出台後不久,緊接著,侵權責任法和企業國有資產法也頒布實施了。普通物權法與制度物權法、侵權責任法三者結合,可以優勢互補,增強法律的凝聚力、執行力與**力,收到更好的效果。

    2.國家出資人的夥伴

    國家出資人的夥伴,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出資的國有企業或者參股其他性質企業的股份資產和股權,國有企業或者國有參股企業對國家行使國有資產和產權的信託所有權,包括國企的信託佔有權、信託使用權、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處分權,包括國家法人出的資金、資本、資源、產權、市場、人力、技術、物權等資源要素、權利要素。

    所謂國有企業,又稱國家出資企業,依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條規定「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第16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有企業是國家出資的主要組成部分,本質上是同一個利益共同體的,但又是國家出資—出資金、資本、資源、產權、市場、人力、技術、物權等資源要素、權利要素的主要包容者和經營者,在某種程度上作為一種客體對待也許是可以的。

    國家出資人主體分為兩大類。首先是中央政府,這是最主要的主體。其次是地方政府,這是一般的主體。至於中央國有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和物權法的規定,一般不作國家出資人主體看待,僅作生產經營權人主體看待。因為生產經營權人主體是附從於國家出資人主體的,兩種主體性質和物權地位不能含混。

    二、國家的資產和國企的資產

    國家所有的資產不等於政府機關自己的資產,不能將全民的資產孤立地自定為政府機關的財物和資本,政府所掌控的資產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優先扶持國有企業。

    政府的的基本職能,是為企業服務和為社會、為人民服務。國家興辦國有企業的目的,是為了履行經濟社會的責任,為了保持國有經濟的主導地位,為了國家有穩定的財政來源與保持和諧的勞動關係,最終目的是為了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努力將我國建設成為日益繁榮昌盛的現代化國家和高度文明的福利社會主義國家。

    國家的資產,不等於國有企業所有的資產,不能將國家投資的企業孤立地自定為企業自身的財物和資本,不能將企業生產經營的收益完全據為已有,更不能擅自處分國有企業的固定資產和產權,更不能擅自關閉、停止、合併、轉產、出售、出讓、出贈、出典、抵押國有企業及其資產。國企的基本職能,也是為人民服務。國企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的設置與行使,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依托,恰當地處理好國家與企業的權益關係,恰當地處理好上級國企與下級國企的權益關係,恰當地處理好企業經理人與普通職工的權益關係,恰當地處理好企業的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係,恰當地處理好企業保值增值與上交國家稅利、適當改善職工生活的關係,把國有企業建設成為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和生產文明的示範基地。

    各級政府代表人民行使國家出資人的所有權,這種權益是國家的主信託所有權;國有企業行使信託所有權,這種權益是國家的從信託所有權。國家出資人的所有權與國有企業的信託所有權,實質上都是國有資產所有權,只不過是表現形態和利益分配形式不同而已。

    無論國家採取的是計劃經濟還是商品經濟制度,國家出資人的所有權與國企信託所有權是永遠不可移易的物權制度,不能混淆,也不能顛倒物權秩序。從技術層面上講,政府主要全程、動態地控制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的投資、技改,包括各種不動產的設立、變更、轉讓與消滅的全過程,全程、動態地控制國有企業的知識產權(派生性物權)和企業利潤的分成;國有企業主要行使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的生產經營自主權,行使法定的流動資金、債權的自主權。政府和國企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約,都不能虛權,也不能越權。

    中央對地方的集權與放權,政府對於國企的集權與放權,是物權法整個體系中最為複雜的物權兼債權關係。因此,雙方都要按照經濟規律不斷地認真總結經驗,相應地調整雙方的權益關係,積極主動地將不均衡的不利因素化為均衡的有利因素,努力實現與保持中央與地方、國家與國企「雙贏」——一切從保護好、利用好國家最基本的產業資源入手,服從於國家的遠大戰略目標,勵精圖治,志高存遠,上下同心,共克時限,共創和諧而美好的明天。

    政府、國企、職工有著共同的職責與追求,都是為國家、為人民服務。其共同的日常目標,是充分利用國有企業的資源,盡量使國企資產發揮最大效用,使之不斷地保值增值,為經濟社會提供質量可靠、數量充足的產品與服務,並用物美價廉等適當的方式回饋給廣大消費者。其共同的最終目標,是充分利用國有企業在國民經濟的主導地位,改善國民經濟結構,改良社會生產關係,為鞏固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和實現四個現代化創造良好的氛圍與條件。

    國家對於國有企業及其國有資產享有全體制、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監督管理的權益,包括全部的靜態與動態監督管理在內。企業國有資產法第30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

    三、國有企業的財產受法律特別保護

    國有企業的財產受法律特別保護,神聖不可侵犯。物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企業國有資產法第68∼75條明確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工作人員、國家出資企業的經理人等關係人,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國有資產的,依據情節以法律制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企業實行一長制後,企業內部和外部民主化管理成為最薄弱環節。針對這一情況,企業國有資產法第37條作出了重要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的合併、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與建議。」人大、政府、國企、經理人和職工對於保護國有企業的財產都有一定的權利與義務,而立足點應當放在民主化管理這一邊來。特別是要突出企業工會和職工的民主權利。

    60多年來的歷史充分證明,國有企業的職工民主化管理之「鞍鋼憲法」和「兩參一改三結合」,是最佳管理方式。實行一長制後,將黨組織、工會組織和工人群眾邊緣化,由廠長、經理一人獨裁**,企業經理人**無能現象呈高發趨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非常嚴重。事實證明,不理順國家法人、國家出資人、國有企業和企業經理人與企業各類組織、普通干群的物權關係,喪失企業民主管理的優良傳統作風,定會將國有企業的管理引向歧途,教訓與代價是極其嚴重的。嚴格執行物權法、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是個嚴峻的考驗。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55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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