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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48-1

    集體土地共有權的特徵

    一、基本理念

    集體土地共有權的特徵,主要表現為:當集體的土地沒有分給各家各戶使用時為共同共有權,當集體的土地分給各家各戶使用時為按份共有權;全國農村總體上呈現集體組織公有製成分有所弱化,共有製成分有所增強。其一般特徵,主要表現為:一是農民身份權取得共有土地的特殊性。二是農用土地免費共同使用的特殊性。三是與農村土地統轄權相關聯的特殊性。四是與農村土地自治權相關聯的特殊性。

    從集體的土地統轄共有權定義中,已經呈現一些特徵。如專有專用的地籍權、專有專用的土地統轄權、專有專用的集體成員身份權、專有專用的優先的土地佔用權、專有專用的優先的土地享用權、專有專用的優先的新型永佃權、專有專用的優先的土地用益物權、專有專用的優先的地產所有權、多重消極式的農民地產權和共同共有、個人按份共有等物權特徵。

    權威解讀文本中認為,集體所有和共有是不同的。共有是兩個以上自然人、法人對一項財產共同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都有權要求分割共有財產。集體所有是公有制的一部分,集體的成員不能對集體財產行使權利,離開集體時不能要求分割集體財產。

    以上說法,似乎有一定道理,說明了集體所有是相對穩定的所有制,自然人、法人共有是相對自由的所有權。兩者之間在確認、保護方面確實有一定的差異。

    如果全面分析和一分為二地看問題,其中一些物權法理還有得商榷。

    一則,關於公有制問題。政治經濟學中界定公有制有個尺度,那就是生產資料、勞動工具和勞動力是公共所有的,產品分配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方式。目前農村大多數地區實行家庭承包制,公有制三要素已經改變,分配方式上是自足自給,只有土地是國家分配的。其他農村地區和城鎮地區的集體,基本上實行股份制了,按股分配是主要形式,按勞分配是次要形式。其實股份制在西方國家都很盛行,他們在政治經濟學上統稱私有制,而物權法理學上稱之為共有制。

    二則,關於財產處分問題。關於自然人、法人對一項財產都有權要求分割共有財產。實際上,他們對於動產和易分割的不動產是這樣,對於不易分割的財產主要是不動產不是這樣的。如業主專有的財產可以自己分割,共有的土地使用權不易分割。合夥企業和股份公司中的不動產和動產也有不易分割的,如上市公司中股東抽逃資金都不行,更甭說分割共有的土地使用權。

    實際上,集體整體上沒有買賣土地的處分權。農村比較普遍的做法是,出嫁女或者入贅男離開家鄉後仍然保留土地使用權;比較發達的農村地區實行了股份制,以承包地入股的,出嫁女或者入贅男離開家鄉後仍然享有相當的股份。

    三則,共有制推導問題。本質上集體所有制是介於全民所有制和私有制的中間體制,與全民所有制這種公有制劃等號肯定是不行的,與私有制這種自由體制劃等號也是不行的。家庭承包制後更多的是向私有制一方傾斜,集體承包制後更多的是向公有制一方傾斜。集體股份制改變了生產關係和分配關係,共有製成分更加濃厚。

    既然集體所有制是介於全民所有制和私有制的中間體制,土地使用權相當於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中的按份共有),集體股份制相當於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那麼,將集體所有制定義為「集體共有制」應當是可行的。

    政治經濟學中解釋集體所有制性質是從所有制關係法一個方面解釋的;物權法理學解釋集體所有制性質是從所有制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和用益物權關係法三個方面解釋的。前者忽略了集體所有制的共有關係,是孤立地片面地靜態地看待集體所有制。整體地全面地動態地看待集體所有制,就會發現集體共有的成分多於集體公有的成分。

    誠然,集體共有制是相對優先和穩定的共有制,集體的土地統轄權、利用權和作用權是優先的,享有一般共有制所不具備的優先權、排他權、對世權、溯及權、追擊權和物上保護請求權。

    四則,所有權共有制與用益物權共有制是不能等量齊觀的。集體的用益物權才是實權。如果集體土地所有權沒有實權,那麼其土地統轄權、利用權和作用權、用益物權才是實權。

    集體土地共有權的範圍是法定的範圍,是集體土地財產權客觀存在和客觀規律的真實反映。其由5個部分組成:(1)共同共有部分。如公共水塘、水系和公共場所的共有土地使用權等。(2)按份共有部分。如分產到戶的基本農田和自留地等。(3)按戶佔有部分。如宅基地,也是按份共有的另外一種形式。(4)特殊佔有部分。機動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也是共同共有的另外一種形式。未分產到戶、屬於集體組織佔有作業的,也是共同共有部分的地產權。(5)存續於集體企業、集體設施等方面的集體土地統轄共有權。

    二、一般特徵

    集體土地共有權除了以上概括的以外,主要有以下一般特徵。

    1.農民身份權取得共有土地的特殊性

    集體的土地共有權,就是法律賦予廣大農民群眾以大民主、大民生的土地權利。這種權利是以農村戶籍身份為標誌,採取相對平均主義的方法分派農用土地和住宅土地,獲得若干年份的土地使用權,基本上屬於無償使用的土地享用權。

    農民身份權是與集體財產知情權、監督權、表決權、分配權和個人財產確認權、保護權、利用權等八權合一、「按份分配土地」的民主、民生權利。相對於城鎮集體和個人,相對於其他組織與個人,具有非常特殊的土地權利。

    所謂共有,就是在同一個集體之內,農民個人的土地使用權你有、我有、大家有。這與人民公社制度下的公共所有即是有一定區別的。《人民公社六十條》實際上是將農村土地定義為國有土地了。

    2.農用土地免費共同使用的特殊性

    農民的問題,簡單地說,一是地權問題,二是負擔問題,三是困難問題。農民階級獲得一定數量的自耕土地,可以實現自食其力的解放;農民階級減免皇糧國稅,可以實現完全的自力更生的二次解放。現階段,全國農用土地一律免費使用,具有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反哺農村的特殊性。

    對於農民而言,土地是財富之母。農民沒有土地,沒有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就不能成為真正的農民,只能成為地奴,影響佃農階級的生存與發展。中國上下五千年的歷史充分證明,在農業社會裡,地權的兩極分化,是導致農民大規模饑荒、死亡、起義、造反的導火索。古代著名管理學家、思想家管子告誡人們:「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地不均平調和,政不可正也。政不可正,事不可理也。」

    如果農民負擔過重,即使有相當多的土地,也不一定能夠勤勞致富。當糧食價格基本恆定在一個水平線上時,化肥、農藥、農機、農具、種子、灌溉和人工費上漲時,農民們就會投入多產出少,一年到頭所剩無幾甚至貼本。加上各種名目繁多的稅費,農民階級不堪重負。自從2006年全國統一免除農業稅以後,延續2600年的皇糧國稅壽終正寢。此後,各地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給農民發放了各種農業、農機具補貼。億萬農民真正成為自食其力的主人。從此以後,全國農用土地的地權,就是免費使用的土地享用權。

    3.與農村土地統轄權相關聯的特殊性

    農村土地共有權,是與農村土地統轄權相關聯的復合權利。農村土地統轄權一定,農村土地共有權勝出;農村土地共有權一勝出,即將農村土地統轄權落實到位、到人。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辯證關係。

    農村土地共有權與農村土地統轄權,都是農民階級的特權,是法定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特權。僅局限於農民農用或者家用土地使用權、土地享用權的特權,對於建設用地則不具備此類特權。

    農村土地共有權與農村土地統轄權的特權,確實是農民享受到的一種很特殊的特權,如獲得征地補償費就是一例。城市集體和私人的土地使用權價值更大,一旦他們的土地被政府徵收,沒有得到相應的土地補償費。這些政策性物權如何保持法律的天平相對平衡,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4.與農村土地自治權相關聯的特殊性

    現階段的農村組織淡化了集體的功能,強化了自治和共治的權利。農村土地的區域性統一轄理,農村土地由農用性質向建設用地性質延伸,土地利用與收益的多元化,農民免費的份地和生產經營自主權的獲得,免除各種農業稅費,獲得農業補貼等,所有這些構成了農村組織的自治和共治權利。相對於其他組織與個人,具有土地物權的特殊性。

    農村土地共有權與農村土地統轄權的確定,保障了已經獲取土地使用權的農民群眾有了相對穩定的生產資料,從而進化為農用土地的自主經營權。農民們不再機械地固守「以糧為綱」,可以因地制宜地發展高附加值的養殖業、林果業及其他副業,廣開才路地增加個人收入。從某種意義上說,農村組織的土地統轄權和農民階級的生產經營自主權,這些自治權利本身具有特殊性。

    土地使用自治權並非最有效的自治權。農村經濟組織過分分散化、單干化,對於社會主義的集體協作和農業機械化、灌溉化、現代化會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農村地區組織渙散、思想渙散對於農業生產承包制有一定的衝擊作用。我國人均耕地面積不到世界人均耕地面積的1/4,但是,許多地區人為的荒蕪耕地,造成了極大的浪費。農村地權不可濫用,應當進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有人認為農村土地分田到戶以後會極大地調動農民們種糧積極性,農業生產自然而然地得到提高。事實並非如此。如今農村到處能夠見到擱荒的土地就是明證。是否能夠真正調動他們的積極性,需要有精神動力,需要有經濟槓桿起支撐作用。種糧者不是為種糧而種糧、為溫飽而溫飽。他們最看重的是獲得經濟效益。如果谷賤傷農、種糧越多越虧本,分得的田越多、種的糧食越多虧本越多。

    農業的根本出路在於集體化、機械化、集約化、效益化。

    很有意思的是,中國大陸在八十年代以前是個集體化模式,到了八十年代以後是個單干化模式;中國台灣地區則相反。更有甚者,中國台灣城鄉的土地國有化水平卻一直高於中國大陸。中國香港、澳門的土地國有化水平是百分之百!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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