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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60-1

    相鄰不動產作業安全的義務

    一、基本概念

    相鄰不動產作業安全的義務,指「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的法定義務,包括相鄰不動產財產安全尤其是人身安全的義務。此處的作業地點是以本建設規劃區為中心展開的,不排除鋪設管線暨挖掘土石方拓展到相鄰規劃區中進行。相鄰不動產作業安全的義務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而需要以作業地點的存在而存在、以作業地點的轉移而轉移。

    相鄰不動產作業安全的義務包括連帶責任,主要由建築法、普通物權法和技術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環境保護法規範與調整。建設者、施工人員和業主不能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法定的義務,負有安全施工義務的全體人員造成事故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行政責任,事故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不動產安全權利人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應不受訴訟期間或者自我保護的時間限制,無論權利人是否提出物權請求權、人身權請求權,義務人應當自覺地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並嚴格要求加強防護和管理措施,達到國家規定的施工安全標準。

    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系指不動產作業的點、線、面、周邊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財物安全、人物安全、動物安全,以及建設方自身的人員安全、物件安全、機械安全和建築物安全。安全第一、質量第一,是每個建設者、施工人員和業主的鐵定的法律責任。

    相鄰不動產作業權,是相鄰不動產作業安全的義務所對應的自物權關係,於本規劃物業小區內是基於權利人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可作業權而成立。可作業權是限定的權利即受建築法、城市建設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限制的權利,不是任意性的權利。電源、電話、電視、網絡管線和進排水管線的埋設與安裝,下水道、人行車道、綠化帶等正常的作業與作業權是常規的,如果要達到超常規的地步,那麼,就要通過一定的審批程序來實現。如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要在規劃小區內建設大游泳池或者大魚塘、開挖深水井抽取地下水、另建或加建、深建地下室和其他附屬設施,所有這些都是超常規的作業,必須要經過國土建設規劃部門批准才能享受超常規的作業權。從這個意義上講,相鄰不動產作業權人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本職責任與義務,並且是法定的永遠的無條件執行的重要義務,也是核心的義務。

    財產安全的義務,是相鄰不動產作業的義務人和義務代理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事項,不得損害他人的建築物、構建物及其附屬設施和園林綠化地帶,正確行使自己的地役權或者土地利用權、建築物利用權的一攬子義務。財產安全的義務人對於他人的土地、建築物、構建物和地上附著物的損害,應當是相鄰不動產權利人能夠容忍的程度,超過一定的容忍的程度,或者超過排除妨害、消除危險、修理變更、恢復原狀、返還原物所約定的時間,財產安全的義務人應當向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給付一定的補償金。

    財產權安全的義務,是相鄰不動產作業的義務人和義務代理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事項,不得侵佔他人的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構建物及其附屬設施和園林綠化地帶的所有權,正確行使自己的地役權或者土地利用權、建築物利用權的一攬子義務。

    相鄰不動產作業的義務人在他人佔有的土地上行使的是有限的地上、地下地役權,一般只能在與不動產權利人協商規劃以後進行挖掘土地、鋪設管線。因為中國的建設用地所有權是屬於國家的,地上、地下和地面土地所有權均屬於國家所有,地役權人、相鄰不動產作業安全的義務人甚至包括相鄰不動產權利人,只能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和城市規劃的框架下行使有限的權利——地上土地使用權、地下土地使用權和地面土地使用權。

    如果相鄰不動產作業的義務人在他人佔有的土地上擅自、或者與土地使用權人合謀建造建築物和構建物,就侵犯了國家的土地所有權,構成違章建築的違法事實,應當自行拆除並賠償國家的經濟損失,或接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罰款制裁;是相互合謀搞違章建築的,合謀的責任人都要承擔違法責任,其中相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負主責。此處的「主謀」是法定的主謀,不是意定的主謀,無論是哪一方主張合謀搞違章建築的,只要是構成違章建築的事實,相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算法定的主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於違法行為雙方都可以進行罰款,但肯定是相鄰的土地使用權人的責任更大,罰款比例更大一些。違章建築被國土主管或者城市管理部門監督拆除後,倘若合謀搞違章建築的主意是相鄰的土地使用權人出的,法理上認同於地役權人可以對相鄰的土地使用權人進行索取賠償,否則就不能進行索償。但是,對於土資源主管部門或土地督察機構對於違法行為雙方已經進行罰款的損失,地役權人與相鄰的土地使用權人相互之間不得進行索取賠償,因為這是行政法規範與調整的範圍,不是民法規範與調整的範圍,人民法院也不會支持任何一方「罰款導致的損失」的民事賠償。

    人身安全的義務,是相鄰不動產作業的義務人和義務代理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事項,應當安全施工和合理施工,不得在晚上施工以噪聲擾民,不得挖掘大深坑窪積滿水不及時排空導致小孩掉入其中淹死之虞,不得隨意破壞化糞池臭氣熏天,不得在沒有安全保護措施條件下爆破拆除舊建築物,狹窄物業小區內土方施工不得使用炸藥爆破作業等等,履行各種應盡的人身安全的義務。

    相鄰不動產作業安全,對於物權法而言,主要指不動產權利人依法在相鄰不動產處所進行施工作業時,必須顧及相鄰不動產和人員的安全,避免相鄰不動產和有關人員遭受不應有的妨害與損失。當相鄰不動產作業安全的義務人為物業小區共有人時為共有義務人,所請的建築企業施工隊或者單個工人發生安全事故時,共有義務人要負共同的主要責任,建築企業施工隊或者單個工人要負相關的施工責任。當相鄰不動產作業安全的義務人為物業獨有人時為獨有義務人,所請的建築企業施工隊或者單個工人發生安全事故時,獨有義務人要負個人的主要責任,建築企業施工隊或者單個工人要負相關的施工責任。

    二、法律規範

    相鄰不動產作業安全法律規範,物權法、民法通則主要是從傳統物權法的角度來進行抽像性規範,建築法主要從技術物權法、制度物權法角度來進行專業性規範,侵權責任法主要從傳統物權法和技術物權法、制度物權法等等方面進行責任明確性規範。

    相鄰不動產作業安全的義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建築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築物、構建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本著安全第一、謹慎施工的原則,建築施工企業對於各種安全需要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和全天候的監督管理,安全隱患有可能性就有或然性、必然性。每個施工人員思想麻痺是要不得的,工地上和施工人員的安全防護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第40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築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這一條款很重要,也很實用。

    建設單位,指相鄰不動產作業安全的義務人,向建築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也是一種責任與義務。相鄰物業小區需要施工布設的管線很多,如果義務人不向施工現場提供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或無以施工,或影響到施工工期浪費人力物力,或甚至於挖斷進排水管道、電纜電線管道、網絡管道、煤氣管道等等。況且,很多時候的作業是採取挖掘機作業方式,一不留神就挖斷管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連帶的,輕則導致停水、停電、停氣、停暖、停電話、停網絡,並對於相鄰的若干個物業小區造成間接的影響,重則發生煤氣爆炸、蒸氣爆炸與觸電傷亡事故。由此可見,義務人向建築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事情雖小,但作用與意義重大,不可忽視。如果建設單位不履行這項義務,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的,要依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承擔主要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85條至91條關於「物件損害責任」的規定如下:

    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第八十八條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九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條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一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規定:「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91條

    相關名詞:相鄰關係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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