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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62-1

    相鄰關係管線鋪設等的基本義務及其關係人

    一、基本理念

    相鄰關係管線鋪設的基本義務,全稱不動產相鄰關係管線鋪設財產安全保護、人身安全保護的基本義務,簡稱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指不動產相鄰關係的各方權利人在享受用水權、排水權、通行權、鋪設管線權等建築施工權之時,所有的關係人都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

    此項重點規定,由不動產相鄰關係法、建築法、安全法和技術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分別規範與控制,是相鄰不動產之財產權保護和人身權保護二合一的施工作業安全義務。

    基於相鄰關係四項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和權利人享有的地面、地下、地上地役權或者建築物建築物空間利用權考量,其含義有兩層意義:第一層,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建築施工等確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動產的,相鄰不動產權利人有為此提供便利的義務;第二層,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維護以及建築施工、房屋修繕等作業,享受了他人的不動產利用權、地役權,應當履行安全作業、經濟作業和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或者經濟補償的義務。本條款重點在於規範第二層義務,絕大多數物權糾紛發生在第二層上。

    物權法第92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這種規定對於民事主體和公事主體均適用於同一法律尺度,不僅僅針對民事主體客體而言,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同樣地負有相鄰施工作業或者維護、修繕以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安全義務,只能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以「公共利益優先」為由搞特殊化。在權利與義務、訴權與辯護權和訴訟期間方面,各種當事人或者關係人、連帶關係人等,均適用於同一法律尺度。

    物權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對於每個責任人、負責人、當事人和關係人都是統一法律尺度、統一法律責任與義務的,即使是在搶險救災等應急救援情勢下同樣如此。

    侵權責任法規範化的侵權責任,有物件損害責任、高度危險責任和質量責任等各個方面。訴權內容也不止於「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返還原物等等八大方面的內容都包括在內,物權法本條款僅僅是概要的規定。

    二、一般分析

    1.相鄰關係管線鋪設等的基本義務的關係人

    相鄰關係基本義務的關係人,實際上有三種關係人。主關係人、從關係人或者連帶關係人,統統列入相鄰關係基本義務的對象之列。因為安全防護、財產保護和環境保護是不分彼此和人人有責的,僅僅考量不動產權利人,是遠遠不夠的。

    第一種,「一對一」的物權關係人。是日常工作生活關係密切的和物權關係平行的關係人,即不動產相鄰關係對不動產相鄰關係的當事人,是相鄰關係人與人之間、物與物之間關係密切的一類關係,是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與地役權之間的關係,是建築物所有權與土地利用權之間的關係,這在普通物權法中是很普遍的權利義務關係。傳統物權法以及本物權法主要是從這一類權利義務關係、地役權關係或者不動產利用權關係著手進行規範與調整的。類似於本條款之相鄰關係基本義務的民法規定,西方國家早已有之。

    問題在於,在土地所有權私有制國家中,一般由不動產相鄰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相互制約,公權力很少介入民事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物權關係中來;在土地所有權公有制國家中,也由不動產相鄰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相互制約,但公權力容易介入民事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物權關係中來。中國是土地所有權公有制國家,雖然同樣是相鄰關係、地役權關係或者土地利用權關係等物權關係制度,既要受到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的規範與調整,又要受到制度物權法的規範與調整,對於土地和建築物的用途、規劃與建設等,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對於任何土地使用權人進行物權干預與行政干預。

    第二種,「一對多」的物權關係人。是日常工作生活關係不密切的和物權關係不平行的關係人,即不動產相鄰關係義務人對土地所有權人、對不動產相鄰關係權利人這一組關係人。在土地所有權國有制條件下,一般而論,國家對於相鄰關係基本義務的關係人的一般事務可以不過問,由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之間解決一些具體事務。但涉及到土地規劃、土地用途和房屋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用水、排水等重大活動,國家所有權人則以國家機關為主管部門,對以上重大活動進行指導、干預、協調、監督、管理,使得相鄰關係基本義務的關係人遵章守法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土地所有權人為國家這一特定主體時,就會涉及到很多的行政主管部門和民政主管部門,相鄰關係基本義務就會是一點帶面地擴大。這從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相關的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其中的端倪。從街道辦事處到城市管理、土地規劃、房地產管理、市政公路與水務園林管理、電力管理、電信管理和環保管理,是由國家的土地所有權衍生出一系列監督管理權和多個主管部門,這些部門或多或少、或長期或短期地成為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的當事人,負有對相關的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進行指導、干預、協調、監督、管理的義務。

    第三種,中間介入式關係人。我們知道,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不動產的,不全是業主所為。有些時候或者很多時候,規劃物業小區內是由因用水、排水、鋪設管線等利用不動產事務不用業主操刀與操心,是由相關的經營單位來進行主理的。自建房業主,包括集資房業主、經濟適用房業主、宅基地自建房業主等業主,為了房屋的順利進行,才自告奮勇地充當了「第一種」相鄰關係基本義務的關係人。商品房的業主,在購房入伙後,所享受的是現在的配套設施,此後就很少動土了。這是一種事前型中間介入式關係人,所介入的施工項目類型多而相對全面些。

    商品房的相鄰關係基本義務的關係人,業主事後的行為主要有要求相關公司安裝網絡、電話、有線電視的,也不是全部的,所依托的是網絡公司、電信公司和有線電視公司的操作與施工。這是一種事後型中間介入式關係人,所介入的施工項目類型少而相對片面些。

    2.相鄰關係管線鋪設等基本義務的主體

    如何履行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問題,即義務的主體與從體是誰的問題,需要區別確認與對待。本條款關於「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的規定,是一種粗線條的泛指的規定,需要依據物權法理進行仔細推敲,以便於作出合理的判斷。

    第一類,相鄰關係的商品房業主的義務人。這是最主要的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人。分兩個部分來確認他們的義務與責任:第一部分,是房地產開發商遺留下來的地役權糾紛、損害賠償糾紛,應當由房地產開發商負責;第二部分,與房地產開發商無關,僅由業主建設的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不動產的責任,由業主承擔。是單個業主的由單個業主承擔,是多個業主的則由眾業主共擔。但就其挖爆水管氣管、掘斷纜線電線而言,屬於野蠻施工的,應由施工單位或者施工個人負責賠償損失。屬於違章建築的,歸業主負責侵犯公權的損害賠償,或者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罰款的制裁。

    第二類,相鄰關係的自建房業主的義務人。自建房業主,包括集資房業主、經濟適用房業主、宅基地自建房業主在內。自籌資金單建或者合建的業主,在取得房屋之前,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人是施工單位或者施工個人,挖爆水管氣管、掘斷纜線電線屬於野蠻施工的,負責賠償損失。在取得房屋之後,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人是業主。屬於違章建築的,歸業主負責侵犯公權的損害賠償,或者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罰款的制裁。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的對象,同樣是由業主建設的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不動產的責任。

    實際上,單個業主也有相鄰關係,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不動產的行為,往往牽涉到上下左右方方面面的相鄰關係。只不過是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類的相鄰關係之形式不同而已。一般而論,單個業主所履行的義務是無限的義務,所承擔的責任是無限的責任,是一種產權、義務、責任清晰的主體與主體行為。

    第三類,不動產不相鄰但業務相鄰或相關的義務人。實際上,在很多時候,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不動產的行為並不是由商品房業主、自建房業主所為,而是由市政公司(自來水公司、煤氣公司、園林公司、污水處理公司)、交通公司(有的地方併入市政公司)、電力公司、電信公司、網絡公司等公司所為。他們為了拓展業務的需要,常常將相關的樓盤的纜線、電線和管線駁接到新的樓盤,並利用了舊樓盤的土地與建築物,從而產生了「中間人」式的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人。

    「中間人」式的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人,所對應的主要義務關係不是民事物權關係,主要是公事物權關係。關鍵在於,土地所有權是公家的,民家的是土地使用權,因此上,無論是國有公司或者是私營公司,都應當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施工項目,都應當在業務範圍之內從事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不動產的施工。表面上,這完全是民事行為,理應受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而實際上擺脫不了土地所有權人的控制,擺脫不了公權力的介入,擺脫不了制度物權法的統率作用。

    通過對於本條款的解析,不難看出,其中心思想仍然是傳統的古典的物權法模式,是一個經驗主義的物權關係模式,相信每個有粗淺文化程度的人能夠看得懂。關鍵在於,我們不僅僅限於知其然,更為重要的應當知其所以然。綜合分析研究以後,我們就會覺得,不管三七二十一地將「相鄰關係管線鋪設的基本義務」全部包給相鄰的關係人,這是不現實的,也是容易犯先驗主義的錯誤的,肯定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和具體對待。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92條

    相關名詞:相鄰不動產作業安全的義務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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