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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65-1

    通行鋪設管線和其他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

    一、通行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

    通行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指通行權人在行使權利的時候,應當履行通行文明、挖掘土地文明、道路施工文明、建造建築物文明、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文明等一整套法定的基本義務。

    此項重點規定,主要受物權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土地法、建築法等法律規範與調整。蓋由不動產相鄰關係法、不動產規劃與建築法、安全法和技術物權法、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分別規範與控制,是相鄰不動產之財產權保護和人身權保護二合一的施工作業安全義務。

    利用相鄰土地通行,一般都會對相鄰土地的權利人造成損害,特別是在相鄰土地上開路的情勢下,損害是避免不了的。享有建設通行權的義務人必須給予賠償。

    通行,泛指人員通行、車輛通行和利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通行、在建築物或公用通道上通行。擴大一點範疇,水面上通行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也算是其中之一。其與用水、排水相鄰關係基本義務的動作有些相似,進水有路徑「通行」,排水也有路徑「通行」,也有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

    通行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從歷史沿襲與發展情勢來看,應當有以下三種基本形態:(1)古典式即農業地役權式通行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大陸法系的法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和中國台灣的「民法」,均從農村中從事耕作的「袋地」來規定通行權。通行權的基本義務就是古典式即農業地役權式的品種。(2)現代式即城市地役權式通行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如中國的物權法和民法通則司法解釋,除了關注古典式即農業地役權式通行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以外,已經關注了現代式即城市地役權式通行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農村和城市「袋地」的通行權及其基本義務,以及城鄉建築物上另類通行權及其基本義務都出現了。(3)當代刷新的車輛事故式通行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過去在法律上重點在於不動產近處相鄰關係權利人的通行權及其基本義務。鑒於當代社會機動車輛撞壞、毀損和人員傷害事故頻發現實情況,法律的目光已經移向汽車損害賠償的保障法中來了。日本於1955年頒布《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現存有97條,將這種公法堂而皇之地收進了私法《日本民法典》。

    中國的《侵權責任法》於2009年12月26日頒布、自2010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48條至第53條是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分清車主與租賃者、借用者或者保險公司的責任,另有買賣拼裝車者、盜竊、搶劫或者搶奪者的責任等規定。

    綜上所述,三種通行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以第三種為最重要,其次是第二種也相當全面而重要。第一種不是不重要,而是隨著農業地役權物權價值的貶低而在一些地方與通行權一齊減少了適用範圍。

    通行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主要還是指相鄰不動產權利人允許不動產權利通行便利的義務,其次是指不動產權利人應當履行對他人安全通行、減少妨害、恢復原狀、補償交易、賠償損失的義務。

    通行權,是法律賦予地役權人或者地產權人、土地或者建築物利用權人以通行便利的特殊權利。因土地通行權產生的相鄰關係為土地利用的相鄰關係,因建築物及其設施通行權產生的相鄰關係為建築物空間利用的相鄰關係。任何單位與個人濫用通行權、施工權上不允許的。有的城市的公路與市政道路,三兩年一開挖一施工一大修,到處是「拉鏈路」,嚴重的勞民傷財,對國家和人民的財產造成很大的損失浪費,並且魘肥了工程承包商和貪污受賄的地方官員,弊端多多。全國有多處高速公路、橋樑完工不久便出現了「路垮垮」、「路脆脆」和「橋垮垮」、「橋脆脆」,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非常之大,影響非常之壞;工程承包中的大重建、大拆遷運動中,對於國家和人民的財產破壞性很大,社會大眾難以監督執行,挑戰了法律尊嚴。

    從許多社會現象看來,更應當堅持這個原則:在法律適用上一視同仁,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道路建設與管理者、工程承包商同樣地負有相鄰施工作業或者維護、修繕以及道路保護、車輛行駛等方面的安全義務,只能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以「公共利益優先」為由搞特殊化。在權利與義務、訴權與辯護權和訴訟期間方面,各種當事人均適用於同一法律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意見(試行)》第101條規定:「對於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築物範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另開通道。」這是公序良俗型通行權的一個司法解釋,依地方習慣法和道德法、自然法進行折中處理。從以上司法解釋中可以看出,重點在於保護通行權人的通行便利,即保障通行權人通行的權利。然而,義務主體在於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一方,不是通行權人一方。

    至於「應當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的規定,是物權法本條款新補充的規定。這種補充規定也是有必要的。譬如,一些搞土地、房產開發的企業,大卡車在農民耕作的農田里通行,大車輪一碾壓,土地壓結死了,青苗也碾壓死了,開發商應當賠償農民的經濟損失,這應當作為一種責任與義務對待才是正確的。很多建設商在建築物、構建物土建中運輸水泥、渣土過程中,特大型運輸機械碾壓壞了物業門前的道路,而且一路灰塵或泥漿;有的拖余泥渣土或者沙石沿路滿地拋撒,有的余泥渣土車輛在中途出了翻車事故,砸爛了大汽車、小汽車並活埋了車乘人員,事情更加嚴重,這應當作為一種責任與義務對待才是正確的,會承擔更大的民事責任甚至於刑事責任。另外,關係人所修建的道路不合格而導致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的,應當負連帶責任,包括建設公司在內。

    二、鋪設管線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

    鋪設管線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指不動產權利人利用相鄰的土地、建築物鋪設管線應當履行的義務。其與用水、排水相鄰關係基本義務的動作有些相似,是由網絡狀的地役權建構成網絡狀鋪設管線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在城市地役權中表現更加出色。包括鋪設管線作業安全的義務、排除妨礙的義務、避免損失的義務、恢復原狀的義務、損失補償的義務。主要受物權法、民法通則、土地法、建築法、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範與調整,個別情勢下由習慣法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來裁定。

    鋪設管線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當事人,除了相鄰關係的直接關係人以外,應當包括間接的連帶關係人。如城市規劃、工程監理、市政建設、園林管理、房屋管理和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提供相應的詳細圖紙,指導施工單位或者業主,制止他們亂挖掘、亂鋪設。有的施工單位或者業主使用挖掘機挖斷了水管或下水管道、燃氣管、高壓電纜、網絡電纜、電話線等,有的是責任人與第三方發生了責任糾紛。這要依據侵權責任法來區別對象與責任範圍。

    鋪設管線作業的安全,指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而鋪設的電線、電纜、光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設備安裝而應當負責的安全責任。這種安全責任,不僅僅指鋪設管線過程中的責任,應當包括事後檢查、維護、修理、還原的責任,防止「跑、冒、滴、漏」的責任,彌補他人損失的責任等等。比如,不動產權利人焊接的水管接頭不合格,或者所使用的水管質量不合格,用過一段時間後,結果水管爆裂,造成相鄰幾個小區居民好幾天用不上自來水,經過水壓總表的自來水跑冒損失了好幾百噸。這就是構成了水管的安全事故,受損失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並恢復原狀,保證自來水的正常供應。

    城市裡挖掘槽溝鋪設管線,有可能對他人的地上綠草地、花圃、樹木等地上附著物進行蹂躪,鋪設權人有盡量減少妨礙的義務和經濟補償的義務。農村裡挖掘槽溝鋪設管線,有可能對他人的地上莊稼、樹木等地上附著物進行蹂躪,鋪設權人有盡量減少妨礙的義務和對他人經濟補償的義務。

    關於必須利用相鄰不動產鋪設管線的,應當選擇對相鄰不動產損害最小之處所或者優選的方法進行合理鋪設,並按損害的大小進行度量,給予補償。

    三、其他作業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

    其他作業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這裡指的是物權法省略了的一項基本義務。如不動產權利人建造建築物時,有必要臨時使用相鄰土地、建築物時,應當履行安全作業的義務、排除妨礙的義務、避免損失的義務、恢復原狀的義務、損失補償的義務。

    建造建築物作業安全,包括了從頭到尾一整套施工作業安全,從挖掘土地到取土、運土、打地基、施工建築物框架、裝修、鋪設管線、安裝設備等整個施工過程的安全,也包括拆遷舊建築物重建新建築物施工過程的安全。

    有關文章中,重點列舉了建造建築物作業安全的責任與義務。這裡還要進一步說明的是,建造建築物作業安全不是單項作業,而是系統作業。城市建造大型、高層建築物,往往動用超級大型車輛運輸磚塊、水泥、鋼筋、門窗等建築材料,或者運輸大量土方、舊建築物的瓦礫,往往壓裂規劃小區公路、下水道井蓋及其他井蓋,或者沿路拋撒泥土、瓦礫等。從單項上看,是關於通行安全作業的責任與義務,從系統項目上看,也隸屬於建造建築物作業的安全責任與義務。

    動用超級大型車輛運輸磚塊、水泥、鋼筋、門窗等建築材料,其發生的安全事故甚至比建造建築物作業的安全事故更多。主要原因是,司機大量超載,並且轉變時車速過快,結果整車顛覆,壓垮了公路上的小汽車,壓了小車司機和乘員。這種事故,有的城市一年發生過好幾起。

    物權法沒有專門規定建造建築物作業的安全義務,也沒有專門規定超級大型車輛通行作業的安全義務,並不意味著這兩項不重要,更不能說此類的義務與責任就可以免除。某種意義上講,其義務與責任往往更大。當然,建築法、交通安全管理法和侵權責任法對此有一套專門的規定。應當融會貫通為佳。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92條

    相關名詞:相鄰關係管線鋪設等的基本義務及其關係人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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