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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19-1

    准共有關係

    一、基本概念

    1.定義

    准共有關係,亦稱亞共有關係,一般是指兩個以上單位或者數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利的亞共有關係。目的在於確認與保護這種另類共有制對象,建構完整的共有制體系,平衡自物權人與他物權人各自的權利義務關係。

    其與所有權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等共有關係體制相近,共有關係性質的第一層推定、第二層再推定及其具體辦法,均適用於准共有關係的簡單推定與覆核推定。

    此項規定,由他物權關係法、數理物權法、邏輯法規範與調整。重點在於界定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共有制性質,並不排除界定作用權、利用權或者信託物權、知識產權之類的共有制性質。現行的普通法和特別法對於准共有關係的規定很少,並不排除在特定情勢下運用習慣法、邏輯法、自然法和道德法進行輔助判定。

    廣義而論,准共有關係還可以拓展至兩個以上單位或者數人共有所有權以外的非財產權利的亞共有關係。並且還可以拓展至所有制制度規範與調整的准共有關係。需要重申的是,同樣地,此處僅僅從所有權制度進行性質推定,不從所有制制度進行性質推定。

    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用益物權、用益權、使用權、作用權、利用權、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保證權甚至享用權、知識產權和信託物權、普通債權等等千姿百態的共有關係,只是他們的共有關係沒有所有權共有關係那麼突出罷了。

    中國物權法沒有專門設置一整套准共有關係的條款,不是這些可有可無,而是為了省略篇幅而已。

    准共有關係之「准」字,一般是作為「准用」和「准用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法律規定」的縮寫字。所謂「參照本章規定」,就是准共有關係「法律准用」的規定。德國民法典第741條規定:「一項權利為數人共同享有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准用第742條至758條的規定。」日本民法典第264條規定:「本節規定,准用於數人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情形,但法令另有規定時,不在此限。」

    准共有關係可歸類為「亞共有關係」,相當於「第二梯隊式共有關係」,或者相當於「配套的共有關係」。不是說他們不重要,而是說法律對其關注程度不高而已。

    各國物權法的重點在於釐清所有權之共有性質,這些是最主要最大宗的共有權,非明確規定不可。亞共有關係涉及物權種類非常之多且很零散,其中有一些很不規則,立法者為了避免立法繁瑣,就徑直採取了籠統的規定。在法律留下許多空白的情勢下,給予了法學家很多想像與研究的餘地。

    應當明確的是,准共有關係之「准」字,一般是作為「准用」和「准用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法律規定」的縮寫字,而在實際應用中是不能全盤照搬相關的法律規定的。道理很簡單,所有權共有關係與非所有權之準共有關係,各自權利的自由維度是有很大差別的,每種非所有權往往受所有權的限制,單一權利關係和共有權利關係均莫過於此。同樣的道理,債務人的物權行為受債權人限制、未登記財產權受登記財產條件限制,兩種不同性質的共有關係的自由維度是有很大差別的。所有這些,也證明了准共有關係可歸類為「亞共有關係」,相當於「第二梯隊式共有關係」,或者相當於「配套的共有關係」等是正確的結論。

    准共有關係主要有以下性質特徵:(1)准共有一般是次級共有。(2)准共有佔有權是次級佔有權。(3)准共有是次級准用權。(4)准共有存在特別權。(5)准共有是被限制的分割權。(6)准共有權能夠成為共有權的補充權。(7)准共有關係一般是從屬性共有關係。(8)准共有關係中大量存在非財產權或者混合共有關係、法鎖關係。

    2.幾種類型

    現行的物權法和通說,一般是指單態、表態或者靜態准共有關係。如果將****、變異、變種、變法之混合的准共有關係也算在內,那麼,准共有關係的種類可能會有以下幾種類型。

    第一,單態、表態或者靜態之簡單型准共有關係。用益物權、用益權、使用權、作用權、利用權、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保證權以及享用權、知識產權等等和信託物權、普通債權,均可以設立單一的准共有關係。應當說明的是,准共有關係不應只限於財產權方面,某些非財產權也可以設立准共有關係,但准共有關係性質的推定可以相對地簡化或者變更一些。

    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對於他人的不動產與動產享有借用權、租用權、享用權和單一佔有權之類的非財產權或者非趨利性的權利,均為另類准共有關係,他們不一定要分割財產,但需要分割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故不能把非財產權或者非趨利性的准共有關係排除在外。

    第二,****、變異、變種、變法之混合型准共有關係。(1)所有制的上下級物權或者法鎖的混合。任何不同所有制主體的混合,無論是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混合,或者是共有關係與准共有關係的混合,均屬於混合型准共有關係。(2)上下級物權或者法鎖的混合。任何共有關係與准共有關係的混合,均屬於混合型准共有關係。譬如,所有權人與信託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等他項物權人混合,無論原來是否存在共有關係或准共有關係,均屬於混合型准共有關係。(3)平級物權或者法鎖的混合。將所有權、信託所有權以外的各種他項物權均視為「平級物權」(實際上是不平級的),無論是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混合,均為準共有關係的混合。平級法鎖,指普通法鎖、擔保法鎖之同類同級法鎖。其中,擔保法鎖分為抵押、質押、留置等幾個等級的法鎖。實際上,平級物權與非平級物權、平級法鎖與非平級法鎖,均可成立混合型准共有關係。

    3.限制條件

    准共有關係限制條件,均多於共有關係限制條件。共有關係有的限制條件,准共有關係全都有;准共有關係有的限制條件,共有關係不一定有。

    第一,所有權人一般可以限制他物權人,共有關係一般可以限制准共有關係。

    第二,上級物權人一般可以限制下級物權人,上級准共有關係一般可以限制下級准共有關係。

    第三,生產經營類物權人一般可以限制非生產經營類物權人,生產經營類准共有關係一般可以限制非生產經營類准共有關係。

    第四,公益類物權人一般可以限制非公益類物權人,公益類准共有關係一般可以限制非公益類准共有關係。

    第五,單態、表態或者靜態之簡單型准共有關係,一般可以限制****、變異、變種、變法之混合型准共有關係。

    第六,關於第一層次、第二層次共有關係性質的推定,一般可以限制第三層次共有關係性質的推定,但特殊性的第三層次共有關係性質的推定除外。

    第七,一般而論,所有制制度進行性質推定的優於所有權制度進行性質推定的共有關係和准共有關係。制度物權法優於擔保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推定的共有關係和准共有關係,擔保物權法優於普通物權法推定的共有關係和准共有關係。但是,普通物權法推定的共有關係和准共有關係也有一定的專長,其他物權法系需要取長補短,優勢互補。

    二、專家說法

    物權法第105條簡要規定:「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本章規定。」從字面上來看,其中心思想有三個:一是將准共有關係限於財產權範圍,非財產權不在規定之列;二是財產權範圍僅限於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方面,其他的他項物權不在規定之列;三是將准共有關係限於「參照本章規定」,制度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准共有關係沒有提及。由於認識角度不同,一些專家學者對此的解讀方法就有差異。

    其一,權威解讀文本中這樣解釋:所謂准共有是指數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數人共同共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准共有有以下特徵:1、准共有的標的物是所有權之外的財產權,包括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2、准共有即准用共有的有關規定,各人就所有權之外的財產權究竟是准用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應當視其共有關係而定。3、准共有准用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的前提,是規範該財產權的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如果有,則應首先適用該特別規定。(全國****會法工委民法室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228頁)

    其二,著名專家的說明:第一,准共有的標的僅限於財產權,從而人格權、身份權等不得為準共有的標的。佔有不是一種權利,而是一種事實狀態,故未有准共有。第二,准共有除適用財產權的規定外,還應准用有關普通共有的規定。惟究竟應准用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的規定,則應視准共有是按份准共有還是共同准共有的而定。大體而言,數人共有一財產權系基於共同關係而生者,應准用共同共有的規定,其他則應准用按份共有的規定。第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地役權等定限物權,雖可以為準共有的標的,但在共有地役權時,需注意地役權具有不可分性。(梁慧星、陳華彬著《物權法》第四版第252頁)

    其三,其他專家的說明:1、准共有是所有權之外的共有。2、准共有的客體主要包括各種他物權。3、由於對他物權的共有,雖不同於一般的共同,但又可以准用共同所有權的一般規則,從這個意義上說,可以將上述權利的共有稱之為「准共有」。(王利明、尹飛、程嘯著《中國物權法教程》第271頁)

    上述第一、第二種說法,是標準的古典物權法的說法。他們將准共有局限於「財產權」,否認非財產權在准共有中的客觀存在。但是,筆者經過大量的論證,財產權在准共有中是客觀存在的。比如集體所有制中大量存在共有關係和准共有關係,他們是先有身份權、人格權,後有共有權和准共有權,否則他們的共有關係和准共有關係是不能立足的。同一村莊的幾個居民互相借用一下工具、農具、傢俱和房屋等,屬於非財產權關係,與身份權、人格權也有關,否則就不會隨便借用的。業主共有權和准共有權,同樣夾雜著身份權、人格權,如相鄰關係的環境保護也牽連著共有權和准共有權。物業公司也牽連著共有權和准共有權,物業公司同時也是身份權。

    第三種說法未將准共有局限於「財產權」,這是正確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05條

    相關名詞:共有關係性質的第三層推定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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