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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62-1

    用益物權的適用範圍

    一、一般理念

    中國用益物權的適用範圍,可以從「用益物權」一編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儘管本條款將不動產和動產、用益物權和用益權一同列入用益物權的兩個總類的對象,然而,沒有一個條款是事關動產用益物權的。按照著名法學家梁慧星先生和陳華彬先生的說法,動產用益物權遭遇了法律要件的瓶頸,實為用益權。這個問題,有待於修正物權法時解決之。

    至於「用益物權」的概念是中國創造的,還是從外國引進過來的?筆者孤陋寡聞,不得而知。筆者翻閱過外國的一些民法,只見有「用益權」的提法,不見有「用益物權」的提法。並且對於「用益權」的概念是相當模糊的。如法國民法典第578條的規定是:「用益權是指,如同本人是所有權人,享用所有權屬於他人之物的權利,但享用人應負責保管物之本體。」這是用益權的概念,至於權能設置上,「享用」到底是佔有、使用兩種權能還是佔有、使用、收益之三種權能?這裡不太清楚。在給用益權人下定義時規定:「用益權人,對其享有的用益權的客體可以產生的任何種類的果實,不論是自然果實、人工果實或民事上規定的果實,均有享用的權利。」以上所規定的「果實」,相當於孽息、股息、利潤之類的東西。「用益權」的概念同樣不夠清晰,也許不符合中國人的閱讀習慣。法國民法中的「用益權」,存在大量的動產,甚至於連衣服、動產家俱在內,這是不是相當於中國的「用益物權」呢?

    又如德國民法典將用益權分為物上用益權、權利用益權和財產用益權三個品種。其中,第1030條對於物上用益權的概念是「(1)一物可以因設定負擔而受利益的人有權收取此物的收益的方式設定負擔(用益權)。(2)用益權可以因排除個別收益而受到限制。」這是不是用益物權的另類解釋呢?該用益權包括了個別條款涉及到動產。第1036條規定的是佔有權和權利的行使:「(1)用益權人有權佔有物。(2)用益權人在行使用益權時,應維持物原有的經濟用途,並依通常的規則進行使用。」點明了佔有權和使用權。這是不是用益物權的另類解釋呢?

    物權法是一部捉摸不定的法律,叫好的與叫難的同時存在。就所有權的定義而言,世界上各個國家地區各自為政,迄今為止,沒有一個統一的口徑。其他的物權概念就更甭說了。

    中國物權法的用益物權,以三項權能為核心定概念,是相對清楚明白的。但仍然有一些問題值得商榷,在此按下不表。

    那麼,中國用益物權的適用範圍,中國的普通公民是否可以評論呢?依據憲法第35條關於「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規定,應當是可以評論的。

    二、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享用型用益物權

    中國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起始於上世紀七十年代末期,濫觴於八十年代中期。其中1984年初以前,是在人民公社三級所有制存續條件下進行的。1984年開始全面撤銷人民公社體制,建立鄉鎮政府和村委會體制,並全面推行土地承包制度至今。

    1982年,農村的責任制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小段包工定額計酬、專業承包聯產計酬、聯產到勞、包產到戶、到組、包干到戶、到組等等。1986年中央文件出現了「統分組合」的概念。所謂統分組合,就是鄉、村合作組織實行分散經營和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種體制一直沿襲到現在。因此,物權法第124條規定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關於承包期限,1984年中央決定,土地承包期一般應在15年以上;1993年中央和***規定,耕地承包期到期以後,再延長30年不變。1996年***辦公廳文件表示,承包、租賃、拍賣「四荒地」使用權,最長不超過50年。由此可見,關於中國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制定過程,大多數時候不是由法律部門制定的,而是由執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

    真正走上法制化軌道的是自2003年3月1日施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目前適用的是這部承包法和物權法的部分內容。其中,關於承包期限,與物權法的相同規定是,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物權法第三編第124條∼134條共11條承認了是用益物權。但第二編的一些條款卻規定了「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的內容。同一部法律就出現了前後不一致的地方。第三編的規定無疑是正確的,第二編的規定似乎有些名不副實。究其實,農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是虛權,沒有實權,實權在於用益物權方面。而真正的土地實權在於國家或者在於地方政府。其實,有的法學家對於此問題也專門撰文質疑過。

    2006年,中央決定在全國一律免除農業稅費。這一重大舉措,標誌著中國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享用型用益物權。

    根據筆者的觀察分析,農村鄉(鎮)、行政村和小組三級集體的經營承包之地權是統轄權。就是各級集體組織按照各自的權責,對於管轄區域內的農村土地,依據縣級以上政府的政策和事權,進行統一轄理的權利。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高效益型用益物權

    按照物權法理推論,所有權的權能效能是高於用益物權的,因此,土地的所有權的權能效能理應高於土地的用益物權。但土地用益物權人收穫的果實多於土地所有權人是正常和普遍現象。

    儘管農村農用土地是國家免費供給的,由於種種原因,同為用益物權,其土地利用的程度和經濟效益遠遠差於建設用地類用益物權。全國農村大規模的征地、拆遷過程中,發生地權糾紛和補償糾紛案成為農村村民上訪和上訴的主要來源。然而,建設用地使用權方面的這種法律要件和實質要件是肯定的,政府違法為開發商征土地和違法為開發商拆遷房屋的案件是非常錯誤的。

    中國的法律必須要統一,必須要搞全面的城鄉土地所有權一元化、國有化,這從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建設用地所有權的關係中可見一斑。筆者在物權法定讞之前,向立法機關多次提交關於全面修改土地所有權二元化的法律,並在物權法中確立之,最後一篇長文《論土地所有權國有化原理與物權實務》約45萬字,但沒有被採納。筆者將話說到盡頭了:哪怕中國不搞社會主義了,也一定要走土地所有權國有化的道路。土地所有權國有化不僅僅是對於社會主義國家有無限的好處,甚至對於資本主義國家也一樣有無限的好處。特別是對於中國這種人口眾多、土地資源奇缺的國家而言,不搞土地所有權國有化禍患無窮。

    中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物權模型一律定為用益物權是完全正確的。因為這是實權,不是虛權,是人人看得見摸得著的物權。儘管她比農村的土地所有權低一等級,然而,其權利的可操作性、實用性和實際權益遠遠強於農村集體的所謂的土地所有權。

    尤其是建設用地使用權成為效益最高的一類用益物權的事實,更加證明了正確認識和保護物權的重要性,證實了法律效力的重要性。

    建設用地的用益物權定義準確,富有創意,確立了在用益物要素系列中的主動地位,易於閱讀與理解,這種立法經驗很值得推廣應用。

    四、宅基地使用權是福利型享用物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解決農村居民基本生活資料的福利型用益物權(實質上是用益權即佔用權)。其設置的出發點是,物權權利適當地向弱勢者、相對貧困者傾斜。宅基地是建設用地的一種類型,類似於城市中的劃撥土地,但法律關係有所不同。

    宅基地使用權,是於上世紀五十年代末期出台的國家政策。國家按照「耕者有其田」和「居者有其屋」的福利政策,在人民公社公有制的有利條件下,在全國農村順利地實施了宅基地免費供給制度。直到現在,仍然基本是免費供給制度或者象徵性收費制度,宅基地使用權仍然是農民階級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力措施。

    宅基地使用權,嚴格地講還算不上用益物權,頂多算作是享用權、用益權。用益物權的權能有三項: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而根據物權法第152條的規定,宅基地使用人僅僅具有佔有權和使用權,沒有收益權,而且所缺少的一項權能「收益權」,是用益物權最重要的一項權能。

    筆者觀察分析,農村三級集體的宅基地土地權是統轄權。就是各級集體組織按照各自的權責,對於管轄區域內的農村宅基地,依據縣級以上政府的政策和事權,進行統一轄理的權利。

    五、地役權是相鄰共有性質的用益權

    地役權,是指權利人因通行、取水、排水、鋪設管線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動產或限制他人的不動產的利用,以提高不動產的便利程度與效益的權利。

    傳統物權法中的地役權,一般指農用土地或者農村土地的地役權。現代物權法的地役權,權利主體與客體有些擴大,而且主要發生在城市。

    農村的地役權主體就是農民,這個比較簡單。城市的地役權主體,可分為一類主體和二類主體。一類主體如道路的建築商或者地產商、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市政公司、電信公司、網絡公司、暖氣公司等,這些權利人,對於他人的土地或者個別的建築物具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至於收益的權利,是專業收益的權利,屬於土地不動產上間接的權利。二類主體就是業主,對於通行、取水、排水、鋪設管線的一類主體運作的土地佔有與使用,這一類權利人可以稱之為用益權人。

    農業地役權主體,因為是單一類型的權利主體,地上權、地下權和空間權的相鄰關係也是單一的相鄰關係,其相鄰關係不會延伸得太遠。城市或者說工商業、生活區上的地役權主體,因為是復合類型的權利主體,地上權、地下權和空間權的相鄰關係也是復合的相鄰關係,其相鄰關係可以延伸得很遠很遠。

    農村地役權客體主要是土地,很少關係到建築物的。城市的地役權客體,除了土地,還大量利用建築物。客觀上地役權不會產生用益物權(佔有、使用、收益三大權能),一般產生用益權(佔有、使用二大權能)。

    羅馬法中地役權已經分出了田野地役權和城市地役權兩大類別。很顯然,兩者之間權利的主體與客體是有很大差別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17條

    相關名詞:

    用益物權的概念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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