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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80-1

    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等特許用益物權的執法要點

    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等特許用益物權的行使與執法要領如下。

    第一板塊:特別法的解讀

    特別法即經濟法、專門法和行政法的規定,與普通法相對應,以政策物權的效力高於技術物權的效力。技術物權的效力以物權法的效力為主要標誌。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制度,當該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的條件一定時,寓於特別法中以所有制的區分來分清優先權等級,國有制優先於其他所有制。中國無論是採取計劃經濟或者是市場經濟體制,都要遵從這一共同準則。

    存在於特別法的基本原則,是在國家資源合理利用與配置的條件下應運而生的規則,主要的基本原則如下:

    一、以有償取得與使用為基本原則

    以有償取得與使用為基本原則,指探礦權人、採礦權人和取水權人取得該項權利和使用該項資源,是在取得和使用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情形下,需要遵從的有償使用的原則。

    關於探礦權、採礦權的取得,礦產資源法規定,國有礦山是開採礦產資源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有礦山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登記。開採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取得採礦權。」國家實行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對於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

    關於取水權的取得,水法明確了國家對國家所有的水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實行取水許可證制度。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另行規定。農業集體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於集體所有。該特別法主要從所有制上來區分水資源利用和可利用的程度,利用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單位和個人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國家所有的水資源的,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證制度,執行有償使用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領取水許可證;二是屬於集體所有的水和水資源,不需要申領取水許可證,執行無償使用的規定;三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禽畜飲用水,不需要申領取水許可證,執行無償使用的規定。取水許可證有效期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

    二、以國有企業開發利用優先和公共利益優先為基本原則

    以國有企業開發和公共利益優先為基本原則,是憲法、特別法和普通法統一規定的基本原則,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等權利的取得和行使,同樣地需要遵從這一原則。

    1.國有企業開發利用優先的基本原則

    憲法規定,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國家在社會主義初期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的制度。

    礦產資源法規定「國有礦山是開採礦產資源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有礦山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國有企業優先探礦、採礦、取礦泉水的權利,是永久性的權利,不是臨時性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來剝奪國有企業優先探礦、採礦、取水的權利。

    按照最最簡單的觀點來解釋,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由國有企業來勘探、開採是再也正常不過的事情。說國有企業有優先探礦、採礦、取水的權利,只不過是條件比較的說法。無論是按照國家慣例還是國際慣例,是按照新法慣例還是舊法慣例,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等權利的取得和行使,法律都是賦予國有企業以優先權確定無疑。

    國家所有的國有企業有優先權,集體所有的集體有優先權,個人所有的個人有優先權,這才是公平合理的資源配置制度。假若不如此循規蹈矩,整個物權制度和經濟制度就會亂套,除了混亂、**還是混亂、**。

    2.公共利益優先的基本原則

    公共利益優先的基本原則,基於水利和水患兩種可能性的考量,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水資源,不得不將公共利益放在首位。這就意味著違背公共利益的取水權應當被中止。

    水法第12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一切用水行為,均以此為基本原則。

    正常情形下,國家不能剝奪單位和個人的取水權。但在公共利益需要面前,國家是可以權衡輕重權衡利弊,限制或者剝奪單位或者個人的取水權。這種道理,一如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限制或者剝奪單位、個人的土地使用權的道理是一樣的。

    水法第44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水法第25條規定,開採地下水必須在水資源調查評價的基礎上,實行統一規則,加強監督管理。在地下水已經超采的地區,應當嚴格控制開採,並採取措施,保護地下水資源,防止地面沉降。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5條規定,公益事業用海40年。僅次於港口、修造船廠等建設工程用海50年的使用期。

    總之,特別法中關於公共利益的保護,具有最高一級的優先權。

    第二板塊:物權法的解讀

    物權法將單位、個人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定位於用益物權,這個本身就富有新意。當然,我們還可以根據物權法的一些法理順籐摸瓜,一個一個地找出他們的物權關係。特別法以所有制為主要立法依據,普通法以所有權為主要立法依據。兩種法律的側重點不同,解讀的方法也就不同。

    如果細分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的物權關係,不難發現,它們是可以區分幾個等級的:(1)國家專屬所有權,指在國家領土主權、領海主權和海域專屬經濟區取得的礦產資源專屬所有權;(2)國有企業的國家信託所有權,指國家投資和利用國有企業並進行全權代理的亞類所有權;(3)國家專屬用益物權,指被國際組織指定在對於公海、毗連經濟區取得的共有或者單有的沒有處分權的用益物權;(4)國有企業的國家信託用益物權,指國家投資和利用國有企業並進行全權代理的亞類准用益物權;(5)普通企業的普通用益物權,指一般單位與個人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與途逕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6)非生產經營類單位、個人佔有、使用的取水權,為用益權。(7)非生產經營類單位、個人使用的取水權,為單一使用權。以上7個等級,是簡要的劃分,特別法和物權法沒有細分物權等級,但物權法的物權關係的一些法理基礎,已經提供了細分的技術依據。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三大權利,是建立在國家所有制和國家所有權根本制度上的劃分。具體到取水權,按照西方國家的水資源制度是「兩分法」,有公有即國有的水流水域海域和私有即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水流水域;按照中國國家的水資源制度是「三分法」,有公有即國有的大水流、水域和海域和集體所有、個人所有即單位和個人所有的小水流、水域。本文反覆地提到三種不同形式的水資源利用問題,已經說明了取水權是三種形態。與其他的物權法解讀一樣,主要解釋在國家所有制和國家所有權根本制度上的取水權,其他的解釋意義不大,因此而省略掉了。

    一、信託所有權人優先取得與使用的基本原則

    信託所有權人是受托人全權代表所有權行使事權、財權、管理權和物權的貼近權利人。信託所有權人是受命於同時受制於所有權人另類所有權人,通常稱之為全權代理人。信託所有權人相對於用益物權人,有著相對的優先權。

    在中國,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的權利授信於信託所有權人,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國家的信託所有權,另一種是集體的信託所有權。其原則是,屬於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水資源(包括地下水、礦泉水資源),信託所有權人是國有企業,屬於集體所有的水資源(地下水、礦泉水資源除外),信託所有權人是集體企業。

    信託所有權不是所有權,也不是用益物權,其權限是類似所有權,高於用益物權,是居於兩者之間的亞所有權、准所有權。

    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水資源由國有企業來探採,或者屬於集體所有的水資源由集體企業來探採,這是最正常不過的事情。假若不是如此,反倒不正常了。這與反壟斷法中的「壟斷」根本不是一回事。假如「壟斷」一詞能夠成立,那麼,全世界每個所有權人和信託所有權人都是「壟斷者」,都是「反」的對象了。這不是荒唐到極點了嗎?

    二、技術物權與政策物權相聯結的基本原則

    嚴格說來,物權法中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等權利的取得與行使,是從特別法中移栽過來的幾棵小樹苗。很顯然,解讀物權法這麼幾個條款,只能是認識到它們到底是屬於所有權,還是用益物權,以及處於什麼樣的物權保護地位。

    凡是屬於自然資源類的物權,必然牽涉到政策物權層面,必然聯結到經濟法、專門法和行政法的更高層面上來,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當然也屬於自然資源類的物權,當然也不例外。

    確切地說,技術物權與政策物權相聯結的基本原則,是以政策物權為主、技術物權為輔的原則。當然,不是說政策物權沒有技術含量,而是在物權關係方面不太注重。政策物權中沒有用益物權的概念,對於物權方面相對模糊一些。政策物權是專業性物權,條款設置周密,目標指向、侵權責任明確,這就決定了政策物權的適用程度和法律效力高於技術物權。這是其一。其二呢,政策物權屬於特別法,其法律效力普遍高於普通法,這也決定了政策物權的主導地位,技術物權的輔助作用。

    技術物權與政策物權相聯結的基本原則,是以政策物權為主、技術物權為輔的原則。這一點認識清楚了,是不是可以說技術物權可有可無了呢?回答是否定的。眾所周知,民法、物權法是為民間人士唱戲搭台的,是單位、個人維權的重要法律救濟渠道。如果沒有這個渠道,光靠行政訴訟來民告官,那有多麻煩呀!儘管物權法沒有特別法規定得那麼仔細,然而,運用物權法的法理工具和民訴工具,也是可以方便民間、私人維權的。

    依當前的法律架構而言,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等權利的取得與行使,為民間、私人預留了維權的空間。目前的此類政策物權確實存在許多漏洞,確實需要完善公平機制,涉及到工礦業的爭議遠比農業方面的爭議多得多,完全理順公權與私權方面的平衡,需要一個過程。無論如何,在相關法律指標未廢除之前也只能維持現狀。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23條

    相關名詞:

    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等用益物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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