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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87-1

    土地承包用益物權主要特徵之三

    主要權利是產品收穫所有權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承包用益物權的主要特徵,概括起來有四種:第一,是中國農民專有的政策物權;第二,是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權;第三,是集體共有或個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第四,是以登記生效與合同生效為要件;第五,主要產權是產品收穫所有權。現為合併敘述更名為「之三」。

    本主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要權利是享用型土地用益物權和產品收穫所有權。本質上,集體享有使用土地和支配農產品的權利,卻不享有買賣土地和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的權利。

    運用物權法理哲學分析,便知土地承包經營權這種權利是一整套法定的權利:(1)農民身份權、土地統轄權、土地共管權、信託財產權、專有專用的地籍權。(2)對於農地、林地、牧地、漁地、灘地、荒地和水域、海域的優先使用權和利用權或者享用權,包括30年以上法定的農用土地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3)法定的優先權、支配權、管領權、排他權、對世權、溯及權。(4)特殊地享受政策物權、制度物權。(5)享用型土地用益物權、生產經營自主權和產品收穫所有權。(6)承包土地被徵收徵用後的經濟補償權。(7)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法享有轉包、出租、互換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的權利。(8)其他合法的權利。

    核心權利在於第5項「享用型土地用益物權、生產經營自主權和產品收穫所有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本質上是一種自負盈虧、風險自擔的自我調節制度。國家免費供應農民土地、免除農業稅費和給予種植、養殖補貼以後,所獲得的農副產品全部歸承包人所有,可以自由支配與處分。

    承包經營權人所獲得的農副產品不是天然孳息。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享用型土地用益物權人和生產經營自主權人,不需要向土地所有權人交租金,就不存在天然孳息。土地承包經營權所獲得的農副產品收益權,與物權法第116條所規定的「用益物權人」的天然孳息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倘若承租人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承租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向其承租人收取租金和天然孳息。

    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沒有專門規定「農地收益租賃關係」,而立法者沒有注意到深層次的物權關係。我國的理論界對於相關的物權法理學沒有進行深入研究,連一些物權法教材和通說中只是人云亦云、隨波逐流,理論上淺嘗輒止、囫圇吞棗,使得許多人誤以為土地公有制的用益物權與土地私有制的用益物權、享用型用益物權與有償使用型用益物權、承包制的用益物權與租賃制的用益物權完全是一模一樣的。

    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告訴我們,看問題要歷史地辯證地全面地看,不能孤立地片面地靜止地看。如果我們光是全盤照抄照搬德國、日本和舊中國物權法的概念,那行得通嗎?從根本上來說,西方國家的用益物權完全是私普通物權,是由所有權制度決定的用益物權制度;然而承包型用益物權是亦私亦共的特別物權,是由所有制制度決定的用益物權。

    以往,各種法律沒有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到底屬於哪一種、哪一級物權。自從物權法的「用益物權」亮相以後,人們才得知其廬山真面目。但問題不是那麼簡單,如說成「土地利用權」也行吧。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第1款規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是將土地用益物權和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支配所有權構成物權的中心內容,並實施一體化保護措施。

    二、一般分析

    如果作進一步理解,以下幾點為用益物權的拓展性認識水平。

    1.土地承包用益物權屬於二級物權

    無論是農村集體或者個人,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均屬於二級物權。這個結論無疑是正確的。由於「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屬於虛擬的所有權,最重要的一項權能「處分權」實質上不存在。因此,集體與個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並無實質上的區別:均為二級佔有、二級使用、二級收益的權利,即土地承包用益物權。

    本條款「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構成並列的偏正詞組,「偏」在「農民集體所有」,「正」在「國家所有」。物權法是要講究法理的。法理,就是科學的客觀的實事求是的原理、道理,是反映客觀規律和依規律辦事的大道理。所謂土地所有權二元化,就是「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界限不清、法理不清,也就是物權歸屬不清的重大問題。

    物權法中一個不可忽視的重大問題,即農村和郊區農村的土地,要麼歸國家所有,要麼歸集體所有,二者必居其一。由以上問題延伸出另一個問題,即農村集體的土地物權,要麼是土地所有權,要麼是土地用益物權。土地所有權和土地用益物權,是兩個權能等級完全不同的物權,承認前者必須捨棄後者,承認後者必須捨棄前者,二者必居其一。

    筆者在2005年便寫下了45萬字的《論土地所有權國有化新原理與物權法律實務》,系統剖析了土地所有權二元化的各種弊端,證明了「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於理論上講不通,於實踐上行不通。不光是社會主義國家行不通,甚至於連許多資本主義國家也行不通。概括地講:土地所有權與國家的領土主權和土地的諸多特性緊密聯繫,當且僅當土地所有權為國家所有時,才是唯一正確的選擇。這是一條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

    2.土地承包用益物權的三項權能的「四全」限制

    中國農村的土地物權政策,基本架構就是,國家以管制權和所有權人雙重身份,對於農村的土地用益物權進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管制與限制:

    (1)對承包人佔有土地的權利實施「四全」限制

    眾多的土地物權政策中,系統地對於承包人資格的遴選、土地品種與用途的限定、人均佔有方式與期限、土地承包合同的確定等等,都有一整套政策、法律、法規作出硬性規定。所有規定,只能由國家立法、行政或者執法機關作出,農村集體只不過是協助國家管理而已。由此可見,農村集體無論是「統」還是「分」,只能處於土地用益物權地位,即二級物權地位。

    佔有的權利,是土地用益物權人對於集體統轄的土地進行定限支配與排他的權利之一。土地的使用與收益,以直接佔有為手段,必須以土地佔有為前提。

    佔有權利的限制,縣市和鄉鎮政府作為政府代表國家對於發包人與承包人一同限制,按照規定的各種義務與責任,進行土地督察,防止發包人與承包人弄虛作假,並全程跟蹤督察與處理。村委會設置了土地管理小組,協助國家管理土地的佔有與使用。

    (2)對承包人使用土地的權利實施「四全」限制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即土地用益物權設立的目的,就在於由承包人在集體統轄的土地上上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其他的農業生產。集體及其個人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改變,不能擅自改變為不動產建設用地,只能限於農業用途,這是一種最主要的限制性措施。集體及其個人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合法的使用權,違規的、超越權限的使用權不受法律保護。

    使用的權利,是土地用益物權人對於集體統轄的土地進行定限支配與排他的權利之二。集體統轄的土地集體使用和集體統轄的土地個人使用,均為二級土地使用權。土地的合理使用是個中間環節,對於佔有的鞏固和收益的實現,使用是其中的一個承上啟下的重要環節。政策物權中,常常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使用權」交替或者合併使用,說明了她的重要性。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是土地使用權的中心內容,其包括了各種土地的最高使用期限,還包括了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承包期限與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承包期限有多長,發包人與承包人相互監督的時間有多長,國家物權政策限制的時間有多長,也屬於「四全」管制的項目之一。

    農村土地使用權,並不一概排斥地上建設的權利。如農戶家庭因農業生產而修建必要的設施,如建造溝渠、修建水井等,在一定的範圍內也是允許的。條件允許的農村,適當佔用土地,用於豬圈、羊圈、牛欄的修建也是在一定的條件下允許的。儘管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各個地方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根據需要和可能實行自由裁量權,對此作出決定。

    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義務,主要針對其使用與利用土地上的義務。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規定的「三大義務」那樣,是對於他們眾多權利限制的中心內容。

    (3)對承包人土地收益的權利實施「四全」限制

    一般而論,國家的物權政策寬鬆一些,對承包人收益的權利實施「四全」限制少一些,反之就大一些。

    承包人依法取得收益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收益權是承包人獲取土地上投入與產出之果實的權利,包括了收穫天然孽息、法定孽息的權利。與土地使用權一個顯著的不同標誌,是土地使用權為用益物權,獲得天然孽息、法定孽息的權利是所有權。譬如,糧食種植的田地裡產出的糧食,林地裡產出的水果或者木材,漁場裡產出的魚蝦類貝殼類等水產品,牧場裡產出的牲畜、奶製品、子畜等,對於一級承包人具有自主收益的權利,同時承擔自負盈虧的責任。

    承包人短期內收益最大、然而爭議也最大的收益權,是承包土地被徵收、徵用以後的經濟補償的收益權。農民組織或者家庭承包人作為權利主體,有權抵制來自政府、開發商的不法征地和拆遷,有權依據當時的補償政策獲取合理補償的權利,以及其他的財產和人身權利。物權法第42條第4款特別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補償費等費用。對於這種限制,是對於政府、開發商和發包方及其他人的強制性限制,給予承包人以普通法上一個司法救濟的新途徑,廣受歡迎。

    目前農民使用土地不用交納土地租金。如果涉及到土地租金,一般是指產業附加值高的「一包」和其他的「二包」等土地使用權人的租賃關係,國家法律的一貫方針是「減租減息」政策,不允許過高的租金與利息存在。否則多數承租的農民不能維持最基本的生計。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25條

    相關名詞:

    土地承包用益物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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