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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81-1

    以需役地區分的地役權

    需役地條件下的地役權,因條件反射的作用,萌發出不同的地役權生態環境和成長機制。這也叫一方水土養一方人,一方人養一方權。

    一、宏觀區劃的地役權

    宏觀區劃的地役權,就是指城市區域內主體的地役權和鄉村區域內主體的地役權兩大類別,依行政區域與地役權功能的不同而成線性規劃排列。

    古典物權法的重點在於鄉村的地役權,這跟當代物權法的重點在於城市的地役權有很大的差異。城市的地役權本身是個宏觀類型的地役權,通行、引水、排水、鋪設管線等類型的地役權星羅棋布,遍佈全市的每個角落和千家萬戶,出於分工協作的緣故,多種行業的企業自然而然地成了地役權的第三者,有效地化解了地役權設立上的矛盾。

    解讀地役權,不能將不同土地所有制的地役權混為一談,也不能將不同土地區域的地役權混為一談。只有認真比較才能鑒別,只有認真鑒別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來。

    1.城市的地役權

    城市的地役權,亦稱泛地役權、基本上是無限期的地役權,指在城市區域內所產生的基於通行、取水、排水、鋪設管線等需要所產生的土地集約化、節約化、公共化、公益化、福利化地役權。其顯著特點,一是雙向地役權和多方位網絡化、定型化、常態化、長久化相互利用土地、建築物佔絕大多數,很多地役權一直持續數十年甚至於數百年以上。二是基於城市土地所有權國有化的條件,明顯地體現出積極地役權、泛用益型地役權、長期地役權、固定地役權和集約化、公共化、公益化、福利化地役權的諸多特徵。

    城市的地役權,就是國家土地所有制條件下的地役權,其優先權等級為第一級。由於鄉村地役權走向式微與沒落,城市地役權愈加朝氣蓬勃。毫無疑問,物權立法和物權知法的重點始終在於城市的地役權。

    城市的地役權,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密切相關,顯示出不同凡響的經濟價值和物權價值。因為地役權與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相輔相成的,儘管地役權是輔助性權利,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權利的配角。

    城市的地役權,也可以與需役地的建築物一起形成「房地合一」的複合式地役權。

    依據古典地役權學說解讀,城市的地役權除了需役地以外,還有建築物的役權。譬如:

    甲.城市的積極地役權

    (1)支柱役權。利用鄰舍支柱支持房舍的役權。

    (2)搭梁役權。架設棟樑或其他建築材料於需役土地之上的役權。

    (3)空間伸出役權。即突出建築物得伸展於他人土地的役權。

    (4)采光役權。供役地人得就鄰牆或牆上設窗采光的役權。

    (5)通水役權。供役地人得使其房簷流水和其他水源流經他人房屋或供役地和引導他人的房簷流水和其他水流,經過自己房屋和供役地的權利。

    (6)污水役權。需役地義務人得按自然流向排污水經供役地之地的受限制的物權。

    (7)管道鋪設權。需役地人在鄰舍或鄰地之上鋪設管道、管線的役權。

    (8)引煙役權。需役地人可用鄰地煙囪引煙或經鄰地排煙的役權。

    乙.城市的消極地役權

    (1)限制建築役權。供役地權利人的建築物或植物不得妨礙需役地權利人的采光、視野或觀瞻的物權關係。

    (2)禁止妨礙采光觀望役權。供役地權利人的建築物或植物需役地權利人的采光和視野或觀瞻的物權關係。

    (3)通行役權。供役地權利人的道路宜於相鄰需役地權利人或者車輛通過的物權關係。或者供役地列為需役地讓相鄰需役地權利人建設道路、橋樑通過的物權關係。

    城市的地役權,本質上是不動產相鄰關係的地役權,含建設用地的地表權、地上權、地下權和建築物役權在內的四大類役權。

    2.鄉村的地役權

    鄉村的地役權,又稱田野地役權、基本上有限期的地役權,除了住宅、建築物周圍的地役權以外,就是農用土地的地役權。指在鄉村區域內所產生的基於通行、取水、排水、放牧等需要所產生的土地利用權。多數為臨時性地役權,少數為長期性地役權,固定性地役權更是少見。基於鄉村土地所有權村組共有制的條件,明顯地體現出積極與消極地役權並存、單一使用權型地役權、短期地役權、靈活地役權等特徵。

    鄉村的地役權,即集體土地共有制條件下的地役權,較私有土地所有制條件下的地役權為優,但不及人民公社集體土地公有制條件下的地役權。這是因為合作化、集體化水平不及人民公社時期程度高,土地的碎片化、分割化和單干化程度決定了會加深土地合理利用上的矛盾,增加了地役權的難度。

    古典民法對於鄉村即田野地役權基於通行、取水、排水、放牧等需要所產生的土地利用權的解釋是:

    (1)通行權。指步行、駕車通過,貨車通過和航渡權同屬此類。

    (2)引水權。引水、汲水、排水、畜飲權。

    (3)放牧權。在他人佔有的草場和土地上牧畜、飲畜之權。

    以上權利的設定,均限制在「容許侵害」範圍之內。「容許侵害」之後,地役權人是否需要向供役地人提供價值補償,應依不同情況、不同條件、不同約定和有無約定決定之。

    從以上的排列對比中,不難發現,鄉村地役權因為短期地役權、靈活地役權等特徵的鎖定,結論只有一個:主要是單一使用權型地役權。

    二、微觀區劃的地役權

    微觀區劃的地役權,是除了城市區域、鄉村(田野)區域兩個宏觀區劃以外區劃的地役權,是「化整為零」式的地役權,主要與需役地的用途發生關聯。

    1.土地用途的地役權

    按土地用途劃分的地役權,與宏觀區劃的地役權相關聯,但不是絕對的關聯。因為建設用地不光是城市所獨有,農村也存在一定數量的建設用地。不同土地用途的地役權,其物權關係也不相同。

    (1)建設用地地役權

    建設用地地役權,主要是廣泛存在於城市地區,農村的村民住宅用地、鄉鎮企業工商業用地等亦屬於建設用地。建設用地地役權無論是存在於城市或者鄉村,或者無論是土地所有制是國家所有或者是集體共有,均具有明顯地體現出積極地役權、用益型地役權、長期地役權、固定地役權的主要特徵,應當是地役權家族中核心地役權。

    依據《全國土地分類(試行)》規定,全國土地三大類型分別是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用於建設項目的土地,包括建設項目中的需役地,一同視為建設用需役地。

    農村的宅基地地役權也屬於建設用地地役權,但很少有人提及此類地役權。中國農村有很多住宅越來越高檔化、類城市化,甚至於有特殊化的地役權。農村一些間隔距離較大的平房附屬設施的地役權,可以用於養家禽、家畜,會產生許多蚊蠅害蟲肆虐和許多臭氣熏天,而在習慣法上卻是認定為「可容許的範圍內」行使地役權,只不過是對於污水橫流他人地面的行為應當限制而已。所有這些特殊的建設用地地役權,城市建設用地地役權中是不會出現、也不會為法律所容許的。

    (2)農用地地役權

    農用地地役權,亦稱田野地役權,廣泛存在於農村地區和市郊,農村的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農用地的地役權,古典民法稱之為田野地役權。與農業生產活動有關,主要類型為季節性、臨時性的地役權有關,可以不長期佔有需役地,僅僅利用供役地,屬於單一利用權型的地役權。

    依據《全國土地分類(試行)》規定,全國土地類型分別是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於農業用途的土地,在此基礎上設立地役權,一同視為農用地需役地。

    2.分層劃分的地役權

    按土地分層劃分的地役權,是因為地役權人對於相鄰需役土地可以分層利用。地役權可以由地表擴及地上與地下,形成地表地役權與地上地役權與地下地役權三大類別。

    (1)地表地役權

    地表地役權,是將需役地及地役權行使的範圍僅限於地表的土地利用權。廣泛存在於農用地地役權、建設用地地役權之中。

    單一土地使用權型地表地役權:農用地地役權的通行權、引水權、放牧權。

    土地用益權型地表地役權:建設用地地役權支柱役權、搭梁役權、通水役權、污水役權、管道鋪設權、引煙役權、通行役權等,以上地表部分,均屬於地表地役權。

    (2)地上地役權

    地上地役權,亦稱地上空間地役權,是將需役地及地役權行使的範圍僅限於地表之上空間包括建築物的土地利用權,往往是需役地與需役建築物兩種不動產結合起來的複合型、擴展型地役權。廣泛存在於建設用地地役權之中,少數存在於農用地地役權之中。建設用地地役權可以擴及需役地的建築物。農用地之地上地役權,可以擴及需役地的建築物(房屋、構建物、機井和可利用的水渠等),也可以擴及需役地的地上附著物(利用樹木架設電線、電話線、網線等)。

    單一地上地役權:僅利用不動產相鄰的需役地,不利用他人的建築物的地役權:建設用地地役權空間伸出役權、采光役權、限制建築役權、禁止妨礙采光觀望役權、自建支柱役權、自建搭梁役權、自建管道鋪設權、自建引煙役權、自建通行役權(天橋、橋樑),以上地上部分等均為單一地上地役權。

    復合地上地役權:利用不動產相鄰的需役地,同時利用他人的建築物的地役權:他建或合建支柱役權、他建或合建搭梁役權、他建或合建管道鋪設權、他建或合建引煙役權、他建或合建通行役權(天橋、橋樑),以上地上部分等均為復合地上地役權。

    (3)地下地役權

    地下地役權,亦稱地下土壤地役權,是將需役地及地役權行使的範圍僅限於土壤的土地利用權。廣泛存在於建設用地地役權之中。農用地之地下地役權,可以擴及需役地土壤表層以下埋設引水管、排水管、電源電纜線,倘若地役權人的行為對於供役地權利人有過度影響或者損害的,應當適當地給予補償或者賠償地上附著物的損失。

    地下管線駁接—合作地役權:相鄰需役地人的供排水、供電氣、網絡等管線等導入供役地之中,並與供役地權利人的管線駁接,既利用其土地,又利用其管線,土地的合理利用與管線的合理利用並舉。

    地下管線直通—獨立地役權:相鄰供役地最好為閒置土地、空曠土地等未利用地,需役地人的供排水、供電氣、網絡等管線,直通其閒置土地、空曠土地等未利用地,不與供役地權利人的管線駁接,形成獨立的地下地役權。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56條

    相關名詞:

    地役權基本概念以土地所有制區分的地役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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