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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91-1

    按義務性質與組織形式劃分的義務關係

    供役地權利人義務關係的主要種類,包括按義務性質劃分的、按組織形式劃分的、按土地用途劃分的和按特種權利主體劃分的供役地權利人義務關係。此處探討前兩種義務關係。

    一、按義務性質劃分的供役地權利人義務關係

    1.完全義務關係性質。完全義務,又稱之為最積極義務。義務人不附加任何條件,僅提供供役地給地役權人利用。這種性質的義務,為主要義務的形式,或者說義務的主要形式,亦稱最圓滿的義務形式。廣泛存在於積極地役權之中。

    其中以公共利益類積極地役權上的供役地義務最為顯著,其次是城市劃撥土地上的供役地義務,再次是城市出讓土地上的供役地義務,其他土地上的供役地也大量地存在完全義務關係性質。

    2.半完全義務關係性質。半完全義務,又稱之為半積極義務。供役地權利人給地役權人提供供役地,但地役權人行使權利對於義務人產生了不法侵害行為,或者現有通行、供水、取水、排水、供氣、供電等地役權項目自己投資大,需要地役權人承擔相應的費用。這種性質的義務,為義務的次要形式,亦稱不圓滿的義務形式。廣泛存在於農村田園地役權和出讓型建設用地地役權、工商企業地役權之中。

    農村實行家庭單干制後地役權人行使地役權過當,導致其他土地承包人的利益受損。如魚塘使用權人向他人的承包地中洩洪排水,淹沒沖毀了他人的莊稼,是地役權人行使權利對於義務人產生了不法侵害行為,需要支付地役權人相應的經濟補償。又如出讓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者工商企業地役權人兼供役地權利人,從老遠的地方引來電力網線,並自行安裝了變壓器,附近企業或者居民作為地役權人免費使用了其供役地,但義務人可以向地役權索取使用自有變壓器的管理費用。

    3.不完全義務關係性質。不完全義務,又稱之為不積極義務。供役地權利人給地役權人提供供役地,但是,對於地役權人利用其建築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可以支持也可以不支持,就是不完全義務關係性質。

    譬如城市小區的排水管道、煤氣管道只能埋設在地面以下合適的地下,不能暴露在地面上,也不能懸掛在義務人的建築物及其他附屬設施上,義務人可以拒絕此類義務。某些稻田的田埂上,不能行走動力車輛,動力車輛一經過,就將田埂碾壓壞了,供役地權利人可以為人力車通過,可以拒絕動力車輛通過,這也是不完全義務關係性質。

    4.可附加財產權利的義務關係性質。

    供役地權利人給地役權人提供供役地,在特定的情勢下,應當獲得相應的財產權利,也就是以物權換取財產權,叫做「義務型財產權」。這種情形是屬於個別現象。

    可以為這種特殊的義務關係設置幾個前提條件:供役地權利人是從事工商業謀利的經濟組織;地役權項目是供役地權利人投資的;供役地權利人免費提供土地利用權;供役地權利人合理收取地役權項目的管理費、使用費。將以上四個條件列為充分而必要條件看待,僅適用於工商業建設用地使用權上的供役地。

    只要法律不禁止的,應當允許其試驗。其實以上類似的潛規則已經實行了許多年。地方政府應當制訂指導性價格政策,以便於正確引導,合理規範。

    5.非常敏感性質的義務關係

    眾多的供役地權利人義務關係中,當數農村田園供役地權利人義務關係最複雜,農村田園供役地權利人義務關係中又當數農村引水關係、蓄水關係、排水關係、水利發電關係和水面養殖關係等相鄰關係最為敏感。對於此類特殊相鄰關係和供役地權利人義務關係,既惹不起又躲不起。三農問題有很多糾結,往往是難解難分。現在的農民依然是靠天吃飯的,而老天爺非旱即澇、非澇即旱,週而復始折騰不已。地役權人是靠天吃飯的,農村田園供役地權利人也是靠天吃飯的,各有各的道理。

    對於以上這些非常敏感性質的義務關係,大概情形是能夠盡完全義務就盡完全的義務。有一條道理應當記住:當旱災持續時間長,下游農村人畜飲水困難時,人命關天,供役地權利人應當從人道主義精神出發,寧可少得一些收成也要為下游著想;當洪澇災害持續時間長,下游農村人生命財產受到威脅時,供役地權利人應當從人道主義精神出發,也要想方設法為他們排憂解難,搶險救災,不能「各人自掃門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

    二、按組織形式劃分的供役地權利人義務關係

    在特定的環境條件下也可以將被動的義務關係轉化為主動的義務關係,甚至於可以將特定的義務關係轉化為權利關係。不同的地役權組織形式,就會有不同的義務關係。

    1.單一地役權組織形式下的義務關係

    地役權人合理利用供役地權利人的供役地,供役地權利人為地役權人履行讓與土地使用權、提供便利的義務,是一對一的即單一地役權組織形式下的義務關係。

    該項義務關係是最常見的義務關係具有代表性。地役權人的土地利用權是特別優先權,義務人所履行的供役地義務主要表現為被動接受的義務。義務人沒有正當的理由,不能拒絕地役權人利用其供役地,不能拒絕履行應盡的義務。應盡的義務來源於法定的義務和合同上約定的義務,並且法定的義務帶有一定的強制性。

    2.對口地役權組織形式下的義務關係

    對口地役權組織形式,是於地役權設定時,地役權人、供役地權利人相互提供供役地,依照合同約定,互為地役權人關係和供役地權利人關係。

    對口地役權,可以是雙方的供役地義務關係,也可以是一方的供役地對另一方的建築物利用義務關係,還可以是一方的建築物對另一方的建築物利用義務關係。因為建築物是建造在土地之上的,對於建築物的單邊或者雙邊利用,也意味著對他人供役地的利用。

    該項義務關係是不常見的義務關係。義務人所履行的供役地義務,主要表現為相互主動接受的義務。

    譬如甲方義務人為先建小區的義務人,供水、供電設施齊全,但未鋪設煤氣管道。乙方義務人為後建小區的義務人,供水、供電設施未鋪設,但已經鋪設了煤氣管道。作為條件交換,甲方義務人為乙方權利人提供供水、供電管線的供役地,義務項目是為乙方提供供水、供電管線鋪設安裝的便利;乙方義務人為甲方權利人提供煤氣管線的供役地,義務項目是為甲方提供煤氣管線鋪設安裝的便利。這種對口的義務,是相互自願的、主動的對口義務。

    細究起來以上所謂的義務對口,是指供役地義務上的義務相互對口,但對口的項目有多(兩個)有少(一個)。這叫做不對稱的對口義務。對稱的對口義務,應當是對口的地役權項目兩者之間是沒有差別的。

    一般而論,地役權對象是不論供役地權利人提供的土地面積大小多少的,是按土地的宗數來討論的,這裡可以忽略供役地土地面積大小多少的「對口義務」。

    3.複式地役權組織形式下的義務關係

    法律上所稱的地役權義務關係,一般是與土地利用權有關的義務關係。也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既利用他人供役的土地,又利用他人所有的建築物。如果這種形式成就,就形成了複式地役權組織形式下的義務關係。

    複式地役權組織形式下的義務關係,可以是單一地役權組織形式下的義務關係,也可以是對口地役權組織形式下的義務關係。前者的義務關係是雙重的義務關係,後者的義務關係是對口雙重的義務關係。

    某些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的村民住宅,利用他人建築物、同時又利用他人宅基地地下鋪設電線、網線和水管的較多。城市的商住用地複式地役權組織形式也多少存在此類義務關係。所有這些,只要是法無明文規定,或者法律不禁止的,便可以成立複式地役權組織形式下的義務關係。

    4.合夥地役權組織形式下的義務關係

    合夥地役權組織形式下的義務關係,可能會形成「多對一」或者「多對多」的義務關係。2個以上合夥地役權人利用他人供役的土地,就會對義務人產生更大的壓力。如果有需要經濟補償的項目,義務人可以適當地增加一些經濟補償總額,這在道理上是說得過去的。城市物業小區裡也是合夥地役權組織形式下的義務關係,這種由第三者介入的義務關係還是比較容易處理的。

    主要是農村田野合夥地役權組織形式下的義務關係一般要麻煩一些,農村引水、蓄水、排水、水利發電和水面養殖關係等相鄰關係的矛盾糾紛案很多,通行關係的矛盾也時有發生,甚至於會釀成群體性、集體性、區域性糾紛,甚至於地方政府帶頭搞地方保護主義,使得問題複雜化。

    法學界對於農村田野合夥地役權組織形式下的義務關係也相當棘手,暫時也拿不出兩全其美的方案出來。可以肯定的是,關於農村田園引水、蓄水、排水、水利發電和水面養殖關係等敏感性相鄰關係的義務關係有些特別,不一定能夠照貓畫虎地套用「法定強制性的義務」的公式,可能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很多時候供役地權利不一定盡完全的義務,或者是盡有保留意見的義務,因為他們也要吃飯、也要發展、也要建設,也要利用現有的水利資源來為農業生產服務。

    5.由第三者介入的義務關係

    第一類,由第三者提早介入的義務關係。指某些類型的供役地權利人的義務關係老早就確定了的,首當其衝的是建築物、構建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者,而不是購房業主之類的地役權人。房地產、建築、水務、電力、電信、網絡、燃氣企業甚至於市政園林公司等都可以成為「第三者」,只不過是有前有後的區別,並且是間接性的義務關係相對人。後續的地役權人才是直接的、長期性甚至於永久性的義務關係相對人。

    第二類,由第三者適時介入的義務關係。指某些類型的供役地權利人的義務關係也有各方面第三者介入,但不一定是提早介入的。比如,某些單位或者個人自主修建的建築物、構建物及其附屬設施,首先與供役地權利人簽訂土地利用合同以後,再由建築、水務、電力、電信、網絡、燃氣企業以及市政園林公司等「第三者」來完成相鄰道路建設、管線鋪設或者綠化工作。

    以上企業之「第三者」也是間接性的義務關係相對人,是信託式關係相對人。後續的地役權人才是直接的、長期性甚至於永久性的義務關係相對人。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59條

    相關名詞:

    供役地權利人義務明確供役地權利人義務關係的辦法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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