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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51-2

    物權法之優先效力定位

    物權法之優先效力定位,指物權法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和比先前設立的法律,具有更新擔保法部分條款的法律地位和優先效力。這種新法地位與新法效力,均可以於物權法中加以確認並公佈執行:「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按照物權法第178條的規定,正確處理擔保物權法與擔保法的法律關係,理解新法調整的新條文之新內容、新概念,掌握其精神實質,從而使得擔保法和擔保物權法優勢互補並更加規範化。

    所謂法律效力的定位,是物權法與擔保法銜接上優選法的效力與定位,有的解讀文章稱之為「擔保法與物權法效力銜接」。在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及其他相關擔保物權法沒有廢除的條件下,採取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表及裡、由遠及近的揚棄法,保留合理的條款,祛除有瘕疵的成分,讓《物權法》和《擔保法》優勢互補,相得益彰,更加準確地把握各種同類擔保法律的精髓和可靠性工具,更加全面地理解擔保物權關係、擔保法鎖關係、擔保信託關係、擔保對世關係,從而收到更加理想的預期效果。

    物權法之優先效力定位,指物權法擔保物權的部分規定與擔保法之間內容相同而規定有別之法律效力定位,即後法效力優於先法效力、全國人大制定法優於全國****會制定法的法律定位,標誌著物權法對於擔保法同類法律內容有修正權、補充權和更新推廣權等權利效力。

    物權法關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相關規定,共有11條款處修改,約相當於物權法擔保物權編71條款總數目的15。49%%uff0c約相當於擔保法96條款總數目的11。46%%uff0c很有必要於物權法中作出明確規定,以免發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物權法之優先效力定位,依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茲作以下說明:

    一、全國人大會議制定的物權法,其法律效力優於全國****會制定的擔保法。

    首先,應當瞭解兩部法律是由什麼機構批准的產物。因為同是法律,批准的機構不同,法律效力也就不同。

    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二號令,標誌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並立即公佈,自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應當說,一部普通的民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表決通過,並且從立法立項到正在頒布歷經13年、前後共8稿定讞,這在中國立法史上是極為罕見的現象,足見這部法律的重要性以及立法上的技術性或困難性。

    擔保法是於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第50號主席令公佈,自1995年10月1日起執行的專門的擔保法。

    其次,應當瞭解以上兩個權力機構,哪個機構的權力大些、哪個機構的權力小些。

    以上兩個權力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高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權力。

    全國****會及其工作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更換甚至於罷免全國****會及其工作人員。全國****會是受全國人大之托負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日常事務的辦事機構,而具有最高決策權、表決權、立法權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看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全國的最高權力機構。

    換言之,物權法是由全國的最高權力機構制定的,擔保法是由全國的最高權力機構的下級辦事機構制定的,僅從立法機構的權威性來講,這決定了物權法的法律效力高於擔保法的法律效力。

    再次,還可以通過立法法的相關規定來證明「物權法之優先效力定位」,不僅僅具有強制性效力,而且具有溯及效力。

    立法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所謂撤銷,包括撤除、勾銷和修正、補充、更新相關法律或者條款之規定。說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僅立法權及其效力高於常委會,而且對於法律的撤除權、勾銷權和修正權、補充權、更新權均優於常委會的這些權力。

    立法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九屆第三次會議於2000年3月15日制定的,擔保法是是於1995年6月30日全國****會制定的,物權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07年3月16日制定的。以上事實要件,可以說明兩個問題;一是立法法和物權法的法律效力均優於擔保法的法律效力;二是立法法對於擔保法與物權法不一致的舊規定,有強制性統一的溯及力,儘管擔保法先於立法法、物權法後於立法法而制定頒布實施,立法法可以對於新舊法律或者法律條款對比管制,這種法律溯及力是改變不了的事實要件和法律要件。

    二、後法的效力優於先法的效力,故物權法的效力優於擔保法的效力。

    兩部法律比較,先前制定並公佈執行的法律叫做先法,後來制定並公佈執行的法律叫做後法。當後法規定的法律內容與先法規定的不一致時,究竟以誰為準,立法法有一套成文的規定。就是說,立法法就是法律的裁判官,可以一錘子定音。

    立法法第84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這是關於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後法的規定優於先法的規定的兩種效力判定方法。

    首先,規格上的特別規定的效力優於形式上的特別規定的效力實至名歸。

    所謂特別規定,應當從形式要件上來劃分。形式要件上,指法律內容、形式、宗旨、原則上的特別規定。

    從法律的本身來講,擔保法是舊專門法;物權法也有擔保物權,但只是物權法的一部分。由於物權法的誕生,由新的內容沖銷了舊的內容,新的內容事實上成了特別條款(特別規定法)。物權法的擔保物權編,屬於部分專題規定而具備了專門法、特別規定法的性質。

    更有甚者,物權法的重點在於擔保物權部分,擔保法的重點在於擔保債權部分,儘管「擔保物權」與「擔保債權」只有一字之差,「物權物權法」與「擔保法」也只有一字之差,而法律的質量與效果是有很大差別的。

    我們知道,物權的法律地位優於債權的法律地位,據此在權利的確認、行使、保護、規範與調整方面,物權法會有更新的法理基礎和實操技巧,更多更好地反映出擔保法鎖動態過程中的規律性,提高人們的自覺性,減少人們的盲目性。

    「擔保物權」的法理基礎,既有擔保法的法理基礎,又有物權法的法理基礎,是「1+1=2」或「1+1>2」的優勢互補的法理基礎。在長達13年或者更長的時間裡,中國社科院和多所重點院校的法學家們,反覆研究對照英美法系的擔保商法和大陸法系的擔保民法,結合中國擔保法頒布實施13年來的各種經驗教訓,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型的《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從理論上到實踐上,「物權法優於擔保法」完全是實至名歸的,是無可非議的。

    另外,「特別規定法」還有另外一層含義,即同一內容的規定,卻由更高級的權力機構制定並公佈施行,即使不是專門法,從規格上看,也是「特別規定法」。規格上的「特別規定法」的效力優於形式上的「特別規定法」的效力。

    擔保法是形式上的特別規定法,物權法是規格上、專題內容上、特別條款上的特別規定法。因此,物權法的法律效力優於擔保法的法律效力。

    應當指出的是,物權法第四編擔保物權第十五章的「一般規定」,指的是「一般原則的規定」,不是指擔保物權「很一般」,更不是指擔保物權全部「很一般」。反倒覺得擔保物權全部「很特別」,如「物權優先於債權」的物權化方針是自然而然地流露出來的,不是故弄玄虛和「王婆賣瓜,自賣自誇」的。相信學過擔保法也學過物權法的同志們都有這種切身體會。物權法之擔保物權,既有債權法的原理支持,又有物權法的原理支持,比單純的債權法的原理支持更有力度,更有效力。從這個意義上講,物權法確確實實地屬於「特別法」—「很特別」。

    其次,後法的效力優於先法的效力,即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立法法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這是指同一類法律、或者不同名法律的同樣內容,新舊規定不一致的,以新的規定為準,即後法的效力優於先法的效力。

    後法的效力優於先法的效力,不是故弄玄虛地產生的效力,而是依據特定的立法權力機構和法律程序、法學原則授權的刷新的法律效力。對此方面,立法法第五章「適用與備案」部分,對於各種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規章以及根本**憲法的效力範圍一一規定。後法的效力優於先法的效力,只要不違反立法法第87條的5條禁止性規定,其後法的法律地位與優先效力就成立了。

    立法權力機構依據法律程序、法學原則授權的優先效力,不僅僅新法對舊法的優先效力,而且是新法對各種當事人有優先效力。就是說,即使是新法存在一定的缺點錯誤,對於有異議的當事人有排他性、強制性的效力。

    譬如,擔保法有缺點錯誤,如果物權法彌補、改正了,就按照物權法的新的規定來施行;如果物權法沒有彌補、改正,就按照擔保法的舊的規定來施行,或者按照物權法沿襲擔保法的舊規定來施行。又如,物權法有缺點錯誤,如果物權法彌補、改正了,就按照物權法的新的規定來施行;如果物權法沒有彌補、改正,就按照擔保法的舊的規定來施行,或者按照物權法沿襲擔保法的舊規定來施行。迄今為止,物權法仍然有缺點錯誤,物權法也沒有彌補、改正,但於其修正之前,對於有異議的當事人有排他性、強制性的效力。

    物權法立法過程一波三折,歷經13年三易其稿,八次審議,從法學原理到法理技術,從政治理念到經濟理念,從公法訴求到私法訴求,從內容確定到謀篇佈局等,一直是在不斷更新與完善。物權法確實是很有用處的,其法律效力是不可置疑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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