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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76-2

    抵押合同前三項規定綜述

    抵押合同規範,是抵押合同概念一個組成部分,它是衡量抵押合同是否合乎技術標準的標誌。許多指標是細節性的,卻不容忽視,因為細節也關乎抵押合同的正誤優劣和成敗利鈍。

    本條款合共四個項目,是抵押合同的簡要指導性規定。本文對於抵押合同前三項進行分述。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與數額

    被擔保債權的種類與數額,要求我們全面地、發展地看問題,不應當孤立地、靜止地看問題。

    1.被擔保債權是競合債權

    被擔保債權,應當包括普通債權和抵押債權,首先是普通債權,其次才是抵押債權。抵押債權,也就是擔保債權。

    普通債權是原始債權或初始債權,當事人於經濟活動中,一方開始產生債務,另一方開始產生債權,並用合同表示同意。此時的法鎖關係,是初始的單極債權債務的法鎖關係,用價值或者價格來表示之。

    抵押債權是擔保債權實現和優先受償的加強債權,與普通債權一脈相承。兩者之間相同之處,是實現債權、清償債務的目的是一致性的;不同之處,是實現債權、清償債務的手段不同。不附加擔保債權的普通債權,實現債權的方式是比較單調的,也是不怎麼安全的,因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還債不具備優先受償和抵押品變現受償的客觀條件,對於拖欠債務的行為缺乏動力機制和相當的約束力。抵押債權將主債權貫通起來,使得兩種債權渾然一體,並利用巧妙的抵押權法鎖關係來加強抵押權的權利與實現債權的權力。此時的法鎖關係,由單極式上升到多極式,由普通債權的價值或者價格清償債權變更為以抵押財產的交換價值來清償債權,將債權與物權嫁接,添加了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信託式抵押權、反定限物權、特別處分權等新的權利品種,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債權人就抵押財產拍賣、變賣後的價金優先受償。

    普通債權和抵押債權是兩個有機組成部分,首先是普通債權為抵押合同和抵押債權提供基礎建設的條件,其次是抵押合同和抵押債權充實了普通債權和普通債權合同的力量。僅以債權標的額度為例,抵押債權的標的大於主債權的標的。如物權法第173條規定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普通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等項目,擔保法規定的擔保範圍,除了物權法以上規定的以外,還有定金、保證金等項目。

    2.被擔保債權的數額與種類

    又如,被擔保債權的金額,是以抵押合同或者抵押債權為準的,不是以普通債權合同或者普通債權為準的。普通債權的數額,指普通債權的財產金額,或者對勞動力支付的工資、勞務費等報酬。抵押合同或者抵押債權的數額,是以普通債權的數額為基礎,並略有增加的金額,如增加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的任何一項或者幾項,便可於普通債權上形成新的債權。

    被擔保債權的金額,不是兩個債權合同的簡單相加,而是以抵押合同的擔保金額為準。抵押合同可以擔保主債權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債權,但肯定會有增值部分的債權,否則,抵押合同就缺乏約束力了……

    被擔保債權的數額,一般是以金額來衡量。特定情形下,也可以物件來衡量。

    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同樣要從普通債權和抵押債權兩個部分來考量。與被擔保債權和被擔保金額的做法不同的是,被擔保債權的種類是可以於兩個債權之中累加的,其他的不是可以累加的,而是以抵押債權與擔保金額為準。

    被擔保債權的種類,於普通債權合同中,主要是指財物之債,還是勞務之債。財物之債,是指以給付一定財物為內容的債。財物,包括金錢或者相當金錢價值的物品,如彩電、冰箱、鋼材、鋁合金、麵粉等等。除了一般的物以外,也可以提特定的物,如個人持有的文物等。勞務之債,指債務人提供一定的勞務為抵債義務的債。

    被擔保債權的種類,於抵押合同中,主要指擔保範圍的「債上債」,但不能說成是「額外的債」。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一般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最終日期,是衡量債務人履行抵押合同與債務是否誠實可信的標誌,也是債權人實現抵押債權的時段分水嶺。這要分兩種情形來對待:

    一種是完全統一的最終日期,屬於履行債務的期限比較寬鬆、散漫的一種形式。債務人不管三七二十一,所有債務均等到最終日期一併清償,中間不停留、不分賬清償。這是一種最齊整的履行債務的辦法。

    譬如,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債務在2013年12月31日前履行「一併清償」的債務,並約定超過債務履行期限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就有權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償還債務,明示其法律後果之所在。以上12月31日,就是「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過了12月31日24時,債務人沒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就有權依法實現抵押權。

    另一種是分時段履行債務的「最終日期」,屬於履行債務期限比較零碎、緊湊的一種形式。為了遲早履行完畢債務,減少利息等擔保物權中的負擔,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將分期分批還債或者抵債,每一批都有「最終日期」即截止日期的明示,以此來界定是否違約,或者是否履行債務與義務。這是一種最分散的履行債務的辦法。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個實現抵押權的客觀標準。無論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是多少,均統一到年、月、日、時、分的一個節點上來衡量與約束,容易記憶與執行。抵押權的實現,確實是有時間、空間的距離,而時間距離的縮短等於是空間距離的縮短。時間、空間的距離縮短,又標誌著實現抵押權的距離在縮短。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就是經過步步為營、步步縮短距離的辦法,來加強抵押權的控制力和凝聚力,從而達到抵押合同預期的目標與收到可人的效果。

    由於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擔保責任的起點也是最終的歸屬,用時間來左右實現抵押權的客觀標準,容易被抵押合同當事人普遍認同接受,遂成為抵押合同的一大亮點和一**定條件。毫無疑問,如果抵押合同中沒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將會使清償債權債務遙遙無期,整個抵押合同就會成為一紙空文,對於誰也沒有合同約束力,簡直是不可思義的。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是涉及到抵押對象的名稱、性質、形狀、量化標準、存續地點以及涉及到禁止抵押的範圍等常規性的綜合指標。

    首先,抵押合同有一定的格式指標。

    大凡實用文書,都有一定的格式要求。如各種合同包括抵押合同,必須要有一定的格式指標。不僅有格式指標,而且有這些指標的寫作順序,不能亂寫一通。

    其次,抵押合同有一定等級的硬指標。

    如果作個分類,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涉及到禁止抵押的範圍,應當屬於抵押合同的特級硬指標;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是制式必填欄目,屬於高級硬指標,也是屬於任何抵押合同必填的欄目;抵押財產的質量、狀況,屬於一般性的硬指標,其重要性與必要性沒有其他指標那麼實際,但也不乏硬指標的角色。

    就是說,所有的欄目,都應當作為硬指標對待,不能作為軟指標對待。

    其三,抵押合同含有法定指標與意定指標。

    法定指標與意定指標,是抵押合同中混合性指標,可依此載明顯示其重要性程度。

    法定指標,是由法律規定的必填欄目,因為其標誌著特定的指標與一般的指標的區別。最重要的法定指標,是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欄目,因為抵押範圍和禁止抵押範圍,決定抵押合同的法的效力和追溯力。其次是不由當事人意定而成立的指標,如抵押財產的名稱、所在地,既是法定的必填欄目,又是合同當事人隨意浮動填寫的欄目。

    意定指標,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必填欄目,對應於法定的指標,又是屬於一般性的指標。抵押財產的數量、質量、狀況等欄目,是由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意思表示決定的,法律只不過是倡議填寫這些欄目,但它們的具體情況、具體條件、量化標準是由當事人確定下來的,合同當事人是可以隨意浮動填寫的欄目。

    其四,抵押合同的指標各司其職

    抵押合同是由綜合指標組成的聚合體,儘管性質和特色不同,各種指標均可以獨立作業,並各司其職。

    抵押財產的名稱,指抵押的是何種標的物。知道了其名稱,就有了第一印象,容易記憶與辨別,不與其他標的物相混淆。

    抵押財產的數量,指抵押的財產有多少,用阿拉伯數字來表示。與之配套的還有數量的單位,如件、個、只、把、台、套和重量、面積、體積等。所有這些,作為抵押權交換價值的第一手參考資料使用,能夠較直接地與清償債權債務掛鉤。

    抵押財產的質量,指抵押的財產品質與等級參數。依照一定的質量標準來判定其品質優劣程度,抵押權人可選擇自己中意的優良品種來設定抵押權,以減少經濟磨損的機會。

    抵押財產的狀況,指抵押的財產現實狀態。如抵押標的物的磨損程度、新舊程度、折舊程度、自然損耗程度、離散程度、位移程度等現實情況。當事人可以估量出價值幾何,簽訂抵押合同時雙方做到心中有數。

    抵押財產的所在地,指抵押的財產身在何處。據此,合同當事人可以確定抵押財產的方位與周圍的環境狀態,進一步確定是否可以位移,抵押權人如何遠距離控制。因為抵押權是不以佔有標的物而設定的懸浮式擔保辦法,於抵押合同中一定要載明抵押的財產身在何處。

    抵押財產的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指抵押財產歸誰所有或者由誰依法使用,有沒有財產的處分權。這一欄目,雖然是按自然順序排列在最後一欄,卻是最重要的欄目之一。抵押財產範圍和禁止抵押財產範圍,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意定效力等,均可以從中得到答案。

    以上六個抵押合同欄目,也是六個抵押合同的標準件,它們如各種機器零部件一般地安裝在抵押合同中。抵押合同中,它們是一個一個地組裝上去的。如果缺少一個零部件,整部抵押合同的機器就可能不能正常運轉。抵押合同的機器運轉時,它們一同跟著運轉。當這部機器停止運轉時,他們一同停止運轉。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85條

    相關名詞:

    抵押合同概述

    重點提示

    被擔保債權的種類與數額,無論是財物之債還是勞務之債,是由普通債權與擔保債權的法鎖鏈接起來的,不能重複計算,但擔保債權的種類與數額可以略大於、多於普通債權的種類與數額。對比擔保合同與普通合同,清償債權債務在抵押權期間延長了一些時間。

    有的權威解讀文本中詳細解釋了財物之債和勞務之債,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但是再次提「主債權」的概念值得商榷。何為主債權,何為從債權或者副債權?教科書、通說、權威解讀文本上都沒有具體解釋。1、如果將普通債權合同中的債權定義為主債權,卻將擔保債權合同中的債權認為是從債權或者副債權,這是不符合情理的。抵押權成立以後,擔保債權完全或者基本上替代了普通債權,具體實現債權要以擔保債權為主,而不是以原來的普通債權為主。再者,擔保債權的效力優於普通債權的效力,擔保債權才是真正的「主債權」。2、如果一定要區分主債權與從債權或者副債權,則只能從普通債權內部與擔保債權內部來劃分。譬如,是以財物之債權為主,還是以勞務之債權為主?在此基礎上,或者在單一的財物債權或者單一的勞務債權情勢下,大額度債權為主,小額度債權、附加債權等為從債權或者副債權。再者,擔保合同中規定的「被擔保債權的種類」不只是「主債權」,如普通債權合同中轉移到擔保債權合同中的損害賠償金、違約金等,可以認定為擔保合同中的從債權或者副債權。將普通合同中的債權全部認定為「主債權」是含混的。同理,將擔保合同中的債權全部認定為「主債權」也是含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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