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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96-2

    抵押財產價值保全措施

    一、導言

    抵押財產價值保全的措施,指保全抵押權的預防措施、事中與事後的處理措施,有經濟管理的措施、物權發力的措施、義務履行的措施、責任追究的措施,關鍵在於物權得力、措施得力。此為探討性問題,目的在於拋磚引玉。

    立法專家在權威解讀文本中談了幾個問題,對於我們有啟發作用。

    1.抵押人的原因致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

    抵押人使抵押財產減少的行為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抵押人採取積極的行為致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如拆除抵押的房屋、駕駛抵押的機動車因操作不當造成車輛損壞。一是抵押人消極的不作為致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如對抵押的危舊房屋不作修繕、有庫房卻任由抵押的機器設備在室外風吹雨淋。

    上述的兩個例子包括了機械磨損和精神磨損兩種類型,有的可以挽救,有的已經不能挽救。

    2.對擔保法的規定進行點評

    擔保法第51條第2款規定:「抵押人對抵押價值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專家說,這樣規定有一定的道理,但要求抵押人在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再向抵押權人設定一個擔保,比較麻煩。如果抵押人沒有其他財產可供擔保,還需要考慮如何以抵押人獲得的賠償金等設定擔保物權的問題。因此,本條沒有延續這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417頁∼418頁)

    關於抵押財產價值保全,主動權在於抵押權人手中。很顯然,棄權是對於自己不利的。法律保護抵押權人的物權請求權,但不認定棄權行為有效。抵押權人除了掌握以上三個步驟以外,還要掌握見招拆招法或者模擬作業法。

    見招拆招法或者模擬作業法如下所示。

    二、要求抵押人該做或者不該做的前期對策

    1.詢問抵押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原因

    答:(1)知道;(2)不知道。

    1抵押權人對於回答「知道」的,立即進行下一步動作。

    2抵押權人對於回答「不知道」的,先應當搜集旁證查找原因。找出原因的,應當先跟自己人商量對策,然後再找抵押人理論。找不出原因的,向抵押人求證、第三人搜集旁證,應當以不超過三個來回為宜。然後進行下一步動作。

    所有證據資料,以照片、錄像、文字、語音或者代表性的實物為條件,應妥善保存。

    2.要求抵押人遏止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勢頭

    答:(1)遏止;(2)不遏止。

    1抵押權人對於回答「遏止」的,立即進行下一步動作。

    2抵押權人對於回答「不遏止」的,應當動之以情,曉之以利,並限定時間讓對方整改。對方不整改的,返回上一輪重新開始。

    三、要求抵押人該做或者不該做的中期對策

    1.詢問抵押人一個時段內遏止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情況

    答:(1)知道;(2)不知道。

    1抵押權人對於回答「知道」的,立即進行下一步動作。

    2抵押權人對於回答「不知道」的,應當重新從以上第一題第1(2)項和第2(2)回返調查研究起,並適時地向抵押人下達遏止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建議書。

    2.要求抵押人對於抵押財產價值進行恢復

    答:(1)恢復;(2)不恢復。

    1抵押權人對於回答「恢復」的,立即進行下一步動作。如要求對方對於損壞的抵押車輛進行維修,對於抵押的危房進行修繕,對於抵押的露天設備搬進庫房保管等等,並親自過問。對於不滿意的地方,還可以要求對方重作。

    2抵押權人對於回答「不恢復」的,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向抵押人下達限定時間恢復抵押財產價值的建議書,並由對方簽字蓋章生效。

    3.要求抵押人對於抵押財產價值進行擔保

    答:(1)擔保;(2)不擔保。

    1抵押權人對於回答「擔保」的,立即進行下一步動作。債務人自己擔保或者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擔保均可。

    2抵押權人對於回答「不擔保」的,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向抵押人下達限定時間擔保抵押財產價值的建議書,並由對方簽字蓋章生效。

    三、要求抵押人該做或者不該做的後期對策

    1.詢問抵押人關於解凍抵押財產提前清償債務的情況

    答:(1)知道;(2)不知道。

    1抵押權人對於回答「知道」的,立即進行下一步動作,準備提前清償債務、實現抵押權價值。

    2抵押權人對於回答「不知道」的,應當將物權法本條款的規定書面告知抵押人,是接受約定提前清償還是法定提前清償程序。

    2.要求抵押人對於抵押財產處理進行提前清償債務

    答:(1)提前清償;(2)不提前清償。

    1抵押權人對於回答「提前清償」的,立即進行下一步動作。通過約定的形式、約定的時間地點做好提前清償工作,此項工作,最長應當不超過一個月時間內進行。

    2抵押權人對於回答「不提前清償」的,在做好準備基礎上,向抵押人下達限定15日內提前清償債務的建議書,並由對方簽字蓋章生效。如果抵押人執意不答應於限定時間內提前清償債務,抵押權人應當及早於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法定清償、實現債權。

    3.要求抵押人對於抵押財產按照法院判決提前清償債務

    要求:(1)變賣抵押財產提前清償債務;(2)拍賣抵押財產提前清償債務。(3)以保險金或者賠償金提前清償債務。

    4.後續處理

    依法物權法第191條規定,將法院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清償債務、實現債權以後,抵押財產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如果債權人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債權,債權人應當與債務人變更主合同,藉以完全清償債權。

    四、非因抵押人的過錯的應對措施

    1.因自然災害而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應對措施

    (1)是否有預險計劃

    如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實地考察所抵押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防火防盜防災的安全情況,是否需要維修保養,是否需要派人專門保護,是否需要請有關專家來作財產安全係數和市場價值的鑒定,是否將房屋的抵押與其他財產的抵押一併抵押等,是否按期檢查房屋的使用情況,遭到突發事件與險情如何處理等,最好擬定一下周密的穩妥的預防方案,以便於防患於未然。

    (2)是否有保險計劃

    抵押人給所抵押的財產投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為的是未來有個保障,對於抵押財產價值保全的措施也會起到一定的幫助作用的。如擬定動產集合抵押之農業生產經營者,以農業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農業生產週期長,受旱災、水災等自然災害困擾的可能性很大,抵押財產價值保全的責任也很大。是否有農業保險計劃,對於抵押財產價值保全有很大的關係。

    (3)保險金的償付

    抵押期間,自然災害發生後,保險公司對於財產保險受益人進行賠付,抵押權人可就保險金優先受償或者提存。經雙方當事人約定,可以在保險合同中將財產保險受益人定為抵押權人,並註明用途。至於抵押人的人壽保險是否可以作為抵押財產價值保全的對象,法律沒有專門的規定,權威解讀文本也沒有提及。必要時,經雙方當事人約定可以試驗一下。如果是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都存在的情勢下,應當是先由財產保險償付,不足部分再由人壽保險償付。

    2.因徵收財產而導致抵押財產損失的應對措施

    (1)是否以經濟補償金的辦法優先受償

    因徵收財產而導致抵押財產損失的,抵押權人是優先受償權和完全受償權人。理論上抵押權人一般得償的是經濟補償金,但有時候政府補償的是建築物、構建物及其附屬設施,抵押權人是否以實物得償應當不是問題,只要抵押人同意即可。

    因徵收而導致原抵押財產滅失,然後以新的抵押物替代,原來的抵押合同與抵押財產登記都要變更。拍賣政府補償的是建築物、構建物及其附屬設施,需要很多的成本,這些大量的成本是由抵押人支付的,如果覺得不合算,經雙方協商,可以改拍賣、變賣抵押物就其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為實物受償,是一種變通的手法,應當是有效的。

    (2)善後工作的處理

    如果抵押權人得償付的不是經濟補償金而是實物,那麼,抵押權人實現債權後將所得實物變賣,抵押人應當有優先回購的權利。除非抵押人放棄優先回購權,抵押權人才自由自在地進行財產的交易。抵押人最好在抵押合同中註明優先回購權,否則就有些被動。法律對於抵押權只能是規定個大概的情形,不可能面面俱到,而對於擔保關係的「當事人約定的情形」一直是持肯定態度的。優先回購權,應當是善後工作的處理方法之一,應當得到大家的重視。

    3.因他人危害而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應對措施

    (1)是否得到賠償金

    因他人危害、侵害而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首先是依據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讓抵押人的經濟賠償金得以落實。落實以後,再落實到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或者就賠償金提存。如果抵押人得不到侵權人的賠償,抵押權人同樣地得不到賠償金的受償。

    (2)事後補救措施

    此時,抵押物有人保的,可以就第三人的保證金來代替賠償金受償。總之,按照本條款的辦法: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4.串聯的措施

    以上幾種措施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串聯使用。對於抵押財產價值保全而言是應保盡保的,有多少手段就盡量使出多少手段,這叫「八仙過海,各顯神通」。抵押財產價值保全應當是雙方共同努力的目標,其結果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使得擔保關係趨於圓滿成功才是正道。

    根據本法第174條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的,抵押權人可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救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救濟金等。法律賦予抵押權人對因擔保財產毀損而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救濟金等專款專用的權利,享有直接或者提前優先受償或者提存的權利。

    以上見招拆招法或者模擬作業法,是抵押權人自己維權的必要措施。法律當然是保護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的。然而,權利人欲使得自己的的權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收集和保留證據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環。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93條

    相關名詞:

    抵押財產價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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