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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60-2

    質物保全請求權

    一、基本概念

    質物保全請求權,亦稱質押財產保全請求權,是質權關係法中一種非常突出的目標責任制和物上請求權,系指質權人、出質人各自依法享有的物上請求權。其包含保全質物和保全質物價值兩項重要內容,當事人雙方均有不同形式的保全質物和保全質物價值信託義務與責任,各自對於對方有監督權、指正權和物上請求權。

    此項權利與義務由質權關係法、質權信託關係法、質權合同法、質權法鎖法和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範與控制,統一形成了質物保全請求權制度,統一貫穿於整個質物擔保過程,直至質物所有權消滅和質權消滅時為止。

    質物保全請求權的主要意義與主要特點如下所示。

    第一,質物保全請求權是當事人互有的各自的信託責任與物上請求權,但物權保護的目標責任制與側重點有所區別。

    基於物權保護、債權保護的目標責任制,物權法、擔保法佈置了質權人、出質人互有的各自的信託責任,佈置了互有的各自的質物保全請求權。

    當事人各方行使質物保全請求權的前提條件是,首先要自己圓滿完成質物保全的任務,然後才有可能行使質物保全請求權。如質權人對質物不履行妥善保管的義務,導致其所佔有管理的質物毀損或者滅失,就會被取消質物保全請求權。出質人因自然原因導致質物可能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而不提供相應的擔保,就會被取消質物保全請求權。

    質權人的質物保全請求權,立足於質物的佔有控制請求權,拓展至質物孳息收取與管領請求權、質物保全及其價值保全請求權或者要求出質人提供新擔保與替代擔保請求權,或者依法處分質物與提前實現質權請求權等物上請求權,甚至於消滅出質人的質物所有權等請求權。其目標責任制,是以質物保全請求權、質物價值保全請求權和債權法鎖為手段,並對於出質人全程產生約束力甚至於強制力,以便於保質保量地、穩妥安全地實現質權和優先受償債權。

    出質人的質物保全請求權,立足於質物的所有權,拓展至質物保全及其價值保全請求權,要求質權人妥善保管質物請求權,限制使用質權請求權和限制處分質權請求權,限制轉質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返還質物等物上請求權,甚至於消滅質權等特別請求權。其目標責任制,是以質物保全請求權、質物價值保全請求權和所有權為手段,以便於保質保量地、穩妥安全地以質物的變價款清償債務。

    第二,質物保全請求權的中心內容和本質體現是保全質物和保全質物價值。

    質物保全請求權,不是以賠償請求權或者返還原物請求權為中心的,而是以實現質權、優先受償權或者完全受權為中心的,或者是以質物所有權軟著陸為中心的。保質保量地保全質物,穩妥安全地保全質物價值,就是質物保全請求權的中心內容和本質體現。

    第三,質物保全請求權的中心任務是保證質權關係的勝利結束。

    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都有質物保全請求權、都有信託責任、都有債權債務法鎖牽累。一切工作、一切權利義務的的中心任務,就在於保證質權關係的勝利結束。

    債權人為清償債務心有千千結,債務人為清償債務心有千千結。因此雙方應當是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為早日解除法鎖關係、保證質權關係的勝利結束而共同努力。其中,各自行使質物保全請求權是個中心環節。

    第四,質物保全請求權制度立足於互有的各自的信託責任制度。

    物權法將質物保全請求權作為一條紅線貫穿於動產質權的整個過程。「動產質權」一節**有15個條款,其中大部分與質物保全請求權有關。

    質物保全請求權制度,是一項非常重要的信託責任制度和目標管理制度。它既是一項物權制度,又是一項經濟制度和債權制度。它從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各個環節中都不同程度地規定了這種特殊的「雙棲」的請求權制度,因而是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全關係的信託責任制度和目標管理制度。

    因為質物保全請求權制度對於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是有益無害的,故它具有很強的生命力和強勁的原動力,從而促使質權關係日臻完善。

    二、質權人的質物保全請求權

    質權人的質物保全請求權,是以保全質物、保全質物價值為手段,以保全質權、保全優先受償權或者完全受償權為目的的物上請求權。這種質物保全請求權可以獨立運作,還可以與出質人的質物保全請求權協同運作,形成更加完善的質物保全請求權制度,以及信託責任制度和目標管理制度。

    1.事前的請求權

    質權人的質物保全請求權,在質權設定之前就可以作好計劃。

    譬如物權法第210條質權合同的規定中,關於「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等方面的規定,就將質物保全劃定了勢力範圍和時間表,事前為自己同時為他人行使質物保全請求權奠定了基礎。

    物權法第212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如出質人(債務人)不交付,質權人(債權人)可請求交付,從根本上保全質物和保全質權。

    2.事中的請求權

    質權人的質物保全請求權,在質權設定之後就全面展開,進入到實質階段。

    (1)從物或者附加請求權

    物權法第213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抵收取孳息的費用。」此處的質物保全請求權,及於從物即孳息之質物保全請求權。此外,孳息先抵收取孳息費用請求權,是附加請求權。

    (2)主要的、替代擔保的與處分質物的請求權

    物權法第216條規定:「因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主要的請求權:請求質物保全和價值保全。

    替代擔保的請求權: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提前處分質物的請求權:等於取消出質人資格並消滅出質人之質物所有權的請求權。涉及到圓滿的質物保全請求權。

    特別處分權的請求權: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這裡還包括提前清償債務請求權或者提存價款請求權。

    物權法第219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合約請求權: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的請求權。與質權保全、債權保全有關,隱約中與質物的價值保全有關。

    正常或者提前處分質物的請求權:等於取消出質人資格並消滅出質人之質物所有權的請求權。涉及到圓滿的質物保全請求權。

    優先受償請求權:與質權保全、債權保全有關,隱約中與質物的價值保全有關,涉及到圓滿的質物保全請求權。

    3.事後的請求權

    (1)清算後的請求權

    物權法第221條規定:「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涉及到不圓滿的質物保全請求權。

    (2)可升級的請求權

    物權法第222條第1款規定:「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當事人協議,可以在終止一般動產質權基礎上升級為最高額質權之質物保全請求權,也可利用其他條件與方式升級為最高額質權之質物保全請求權。

    三、出質人的質物保全請求權

    出質人的質物保全請求權,是以保全質物、保全質物價值為手段,以保全所有權的潛在價值和圓滿清償債務為目的的物上請求權。這種質物保全請求權可以獨立運作,還可以與出質人的質物保全請求權協同運作,形成更加完善的質物保全請求權制度,以及信託責任制度和目標管理制度。

    1.對濫用權利與賠償損失的請求權

    物權法第214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不同意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的請求權;

    (2)賠償損失的請求權。

    2.對妥善保管質物與賠償損失的請求權

    物權法第215條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1)對妥善保管質物的請求權;

    (2)賠償損失的請求權,包括消滅質權資格的請求權;

    (3)質押財產提存的請求權,包括消滅質權資格的請求權;

    (4)提前清償債務的請求權,包括消滅質權資格和解除法鎖關係等方面的請求權;

    (5)返還質押財產的請求權,包括消滅質權資格和解除法鎖關係等方面的請求權。

    3.不同意轉質的請求權

    物權法第217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1)不同意轉質的請求權,包括不同意破壞質物保全的請求權;

    (2)賠償損失的請求權,包括消滅質權資格的請求權。

    4.免除財產保全責任的請求權

    物權法第218條規定:「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1)免除財產保全責任的請求權;

    (2)消滅質權並解除擔保法鎖的請求權。

    5.正常清債提前返還質物請求權

    物權法第219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1)正常清債提前返還質物請求權;

    (2)消滅質權並解除擔保法鎖的請求權。

    6.法院保全質物之請求權

    物權法第220條第1款的規定。

    7.懲罰怠於行使質權的賠償請求權。

    物權法第220條第2款的規定。

    8.返還超出的價款請求權

    物權法第221條的規定。

    其他從略。

    相關法律:物權法動產質權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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