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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71-2

    質權行使信託責任的執行條件

    一、執行條件

    質權行使信託責任的執行條件,指質權行使的信託責任是近似於無限責任,客觀條件是債務履行期屆滿和出質人提出請求質權人行使質權,倒逼質權人履行質權行使的信託責任。當債務履行期屆滿和出質人提出請求質權人行使質權的前提條件出現時,質權人應當無條件地履行質權行使的信託義務,承擔質權行使信託責任,不得不及時地行使質權或者怠於行使質權。

    此項規定,由侵權責任法或者質權邏輯法規範與控制,目的在於保護出質人的的質權行使請求權,限制質權人的不當行為和違法行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首先要明確一點的就是,質權從設立到變更、轉移、消滅的整個過程,由質權關係法和法鎖關係法牽引,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都有定限物權或者反定限物權,都有權利與義務,都有不同形式與內容的信託責任。所謂質權關係法和法鎖關係法,均圍繞質押財產的所有權關係和佔有控制權關係,從頭到尾都是佈滿了信託關係法。而質權行使信託責任及其前提條件和執行條件,是信託關係法中最突出的表現之一。

    因為質權人佔有控制了質物,對於出質人的財產所有權進行了限制,同時又影響到物的效用,故必須限制質權人的佔有控制權,對其加上質權行使的信託責任。

    質權行使的信託責任是近似於無限責任,主要有以下特徵。

    1.妨害考量。質權人的佔有控制權期限屆滿,無論是對於債務人、出質人是否構成妨害,質權人都得不遲延、不拒絕地及時行使質權。

    2.合同記載考量。無論是質押合同中有無記載過及時行使質權的信託責任,質權人都得不遲延、不拒絕地及時行使質權。

    3.出質主體考量。無論是債務人或者是第三人出質,質權人都得不遲延、不拒絕地及時行使質權。

    4.次數考量。無論是出質人多少次的請求行使質權,包括不如意的請求在內,質權人都得不遲延、不拒絕地及時行使質權。

    5.場合考量。無論是出質人約定的或者人民法院確定的請求行使質權,質權人都得不遲延、不拒絕地及時行使質權。

    6.無過錯推定考量。原則上,無論是因機械磨損、自然磨損、精神磨損的哪一種,也無論是質物損失程度如何,根據需要和可能,質權人都得不遲延、不拒絕地及時行使質權。

    7.其他考量。無論是債務人自己或者是債務人的代理人即代理出質人,在怠於行使質權的情勢下要求依法返還質押原物的,質權人都得不遲延、不拒絕地和保質保量地履行依法返還質押原物的義務。

    質押物權與普通物權有一個明顯不同的特徵,即有無擔保法鎖關係意義重大。普通物權人行使物權的獨立性較強,一般不需要其他物權人來推動,更不接受其他物權人的指令性計劃,這是因沒有質押物權法鎖關係的牽連所致。質押物權受法鎖關係牽連,從頭到尾受到各種信託關係鉗制,甚至於主物權人受從物權人的指令性計劃限制,甚至於質權人不行使或者怠於行使質權也要受到懲罰,甚至於質權行使的信託責任是近似於無限責任。

    二、信託責任

    關於質權行使的信託責任如何認定的問題,因為質權行使的信託責任是近似於無限責任,因此凡是質權人不行使或者怠於行使質權的,均被視為追究責任的對象。

    所謂「質權人不行使或者怠於行使質權」,意義是相通的,但程度不同。不行使質權,指在某個時段上不行使質權,但不能斷定是否永遠不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也等於是怠於行使質權。怠,是怠慢、懈怠的意思,就是行動上遲緩、時間上拖延、事情上疲沓、機會上不顧、他人的感受不管的表現。所有這些,都是質權行使的信託責任缺失所造成的後果。

    運用「怠於行使質權」來定性分析,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第一步,質權人具有過錯的認定。

    認定質權人具有過錯,首先是檢驗質權人質權行使的信託責任問題,附帶地檢驗一下質權人保管質物的信託責任問題。對於前者,要認定質權人具有過錯,即存在「怠於行使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因可歸責於自身的原因而不及時行使質權,對於出質人變賣質押財產清償債務構成妨礙,就是質權人具有過錯。

    第二步,質權人損害出質人利益的認定。

    認定質權人損害出質人利益,通常是因為質權人怠於行使質權,致使出質人喪失了行情上漲時的機會,導致質物價格的下跌,此後雖然完成了交易,但交易收益明顯減少。或者因為質權人怠於行使質權導致質物毀損、滅失的,問題更加嚴重。是這是關於「怠於行使質權」和質權行使的信託責任缺失的認定,即重要事實與責任的認定。但不排除其他原因而認定質權人損害出質人,反正凡是產生不良的因果關係的都可以進行事實要件認定和法律要件認定。

    第三步,質權人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

    以上兩個步驟完成以後,「怠於行使質權」和質權行使的信託責任缺失的因果關係已經有了眉目。只要是出質人因此遭受了經濟損失,質權人具有損害賠償責任肯定是有的。一旦出質人提請質權人賠償損失,那麼,質權人是在劫難逃。這是質權行使的信託責任項目效力所及的地方,是沒有什麼可疑問的了。

    第四步,質權人損害賠償範圍的認定。

    質權人具有損害賠償責任範圍,權威解讀文本上沒有說明。教科書通說上涉及到一些,但有的問題值得商榷。

    1.質權人具有損害賠償責任的基本範圍

    基本範圍,就是賠償出質人直接經濟損失的部分。賠償辦法是,參照質物因質權人怠於行使質權而造成價格下跌部分的損失,計算好後抵扣原債權即本金。這是大家共認的賠償方法。質物是用於抵償債務的,故出質人不得將這部分的價款拿走,除非用於抵償債務的有餘額可以拿走。此基本範圍,亦適用於第三人出質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2.質權人具有損害賠償責任的擴展範圍

    擴展範圍,就是賠償出質人間接經濟損失的部分。賠償辦法是,參照質押合同中質權人提出的擔保範圍和罰金來對照賠償。合同有的,出質人可以請求。否則不予認可請求。如合同中質權人提出了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請求及其利率、金額等指標,出質人應當有這種請求權,即使是合同中未註明這種請求權,出質人也應當具有這種權利。此基本範圍,亦適用於第三人出質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有的教科書上僅主張出質人一項請求權,即損害賠償金的請求權,如本文上個範圍的請求權,其他的沒有主張。不過,對於第三人出質擔保的,比債務人出質的多一項即利息的請求權。

    該教科書的原文如下:「所謂質權人就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通常的方法就是在出質人即債務人時,將質物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而造成的價格下跌的部分抵扣原債權即本金,而利息則不予以抵扣。如果出質人是第三人,則抵扣全部被擔保的債權,不僅包括本金也包括利息。」(王利明、尹飛、程嘯著《中國物權法教程》第518頁)

    以上幾位教授是這種不平衡式的主張,至於為什麼債務人的出質人與第三人的出質人的擴展範圍請求權有差異?為什麼只有一項擴展範圍請求權(利息)?所有這些,都沒有說明。

    筆者認為,質權人與債務人類出質人、第三人類出質人之間的質權法鎖關係應當是平整的,擔保信託責任應當是公平的,所有不公平的主張是沒有法理支撐的。

    首先的要義是,所有出質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範圍與質權人的同類請求權範圍應當是對等的。質權人從設立質權時起,就一直佔有、管領、控制質物,而且怠於行使質權,提出了不止一種損害賠償請求權範圍即「擔保範圍」,至少包括了損害賠償金和利息兩個以上的範圍。那麼,當債務人之出質人出錯以後會面臨著質權人種種懲罰,而質權人出錯以後僅僅面臨著一種懲罰,這種信託責任的配置顯然是不合理的。儘管第三人之出質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兩個項目,比債務人之出質人的多一項,仍然有不足夠之嫌。

    另外一個要義是,兩種出質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範圍應當是對等的。同為出質人,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不能認為債務人之出質人就低級一些因而請求權就少一些,第三人之出質人就高級一些因而請求權就多一些。

    特別是對於利息之類的擔保範圍,相信絕大多數質權人是有設置條件的,而利息是按照日計的。某些質權人之所以拖延行使質權,直接目的就是為了多吃出質人的利息。既然質權人可以吃利息,那麼出質人在特定條件下同樣可以吃利息。譬如說,質權人怠於行使質權60天,導致出質人的交易損失是100萬元,每天的利息是多少,一個月的利息是多少?單利與復利是多少?質權人賠償本金就這樣完事了嗎?所以,以上教科書關於「債務人之出質人只有本金賠償請求權,沒有利息請求權」的觀點,是經不起法理推敲的。

    擔保法解釋第96條、第80條的規定,針對質物滅失的信託責任,包括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三種擔保範圍,也不止於賠償金一種賠償範圍。質物滅失與怠於行使質權的價值損失只是概念上不一樣,而價值損失的內涵是一樣的。

    第五步,質權人損害賠償起始時間生效的認定。

    通常質權人損害賠償起始時間的認定,應當從出質人真誠地提請質權人行使質權的第一天算起,直至質權行使之日為止。因為利用質物的變賣交易,一般是即日、即時交易,故應當支持「即日說」。不過,其前提是出質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和真實情況的反映,虛假的請求權不予以認定。

    虛假的請求權,表現出假積極的態度,並無真正的客戶存在,等到質權人要配合出質人變賣質物時,又說現在不行,要等待一段時間看。虛假的請求權出現後,應當從真實的一次請求權算起,一般是從最後一次算起。比如說,出質人一共行使了三次行使質權的請求權,第一次是假的,第二次、第三次是真實的。第二次是質權人怠於行使質權,那麼,應當從第二次算起,認定為其怠於行使質權的生效時間。以此類推。

    質權人損害賠償起始時間的認定,與質物交易損失的本金賠償並無必然聯繫,而與違約金、利息等按日期計算的擴展賠償有一定的聯繫。相信專業人士比我們懂得的更多,這裡主要側重於法理學說的探討,以便於拋磚引玉。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20條

    相關名詞:

    質權行使信託責任質權行使信託責任的前提條件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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