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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00-2

    著作質權的設定

    一、基本概念

    著作質權的設定,即以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等財產權出質之權利質權的設定,依據本法本條第1款的規定和著作權法第7條、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第4條的規定,以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國家版權局辦理出質登記時成立。

    著作權,指基於文學、藝術、科學作品依法產生的、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的諸種聚合權利的總稱。總體上包括人身權與財產權,具體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上述17項權利,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屬於人身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皆為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包括所有權、質押權、出質後的處分權等。

    著作權是花樣最繁多和最難以全程保護的一類特種物權之一,也是最容易被政治風氣左右的知識產權。

    大多數著作權是為政治、經濟、文化、藝術等物質財富服務的精神文化產品,少數是為物質財富服務的物質文化產品,是純粹意義上的「知識產權」。

    基於派生性物權之物權化方向上,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名義上是「知識產權」,顯然是由智慧產品派生出物質產品。法定的保護期限10年至20年(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計算。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也為10年),比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相差30年至40年或以上。

    著作權顯然是由智慧產品派生出智慧產品,法定的保護期限50年,比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長30年至40年或以上。

    著作權是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範疇,著作權質權是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範疇,有著更加重要和更加複雜的法律關係與法鎖關係,與其他的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質權相比有著鮮明的特徵與物權化方針,不能照貓畫虎,不能用大概念來代替小概念。

    著作權人可以將其財產權全部或者部分加以轉讓,並按照約定或者法律有關規定獲得報酬。可轉讓部分,可以出質的權利設立質權,也可以轉讓全部或者部分權利。

    1.著作質權設立的前提條件

    設立著作質權,除需要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外,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細則等法律的相關規定也應當遵照執行。知識產權質權系列中,涉及著作權的法律最多,牽涉面也最廣。如果存在著作權人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則不作為出質與設立質權的籌碼,可轉讓的著作權作為財產權可以出質和設立質權。

    著作質權的設立,必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第一,當事人必須簽訂專利權質押書面合同,口頭合同口頭承諾是不算數的。

    任何擔保物權的設立必須簽訂書面合同,著作質權的設立更不例外。著作權人出質與質權人設立著作質權,必須建立在嚴格的誠信基礎上履行雙方的信託責任,建立可靠而平和的質權法鎖關係。而當事人簽訂專利權質押書面合同,是最起碼的誠信保證和維權的可靠的證據資料。

    著作權是用文字、圖像、音像、網絡、物體、形體搭載的特種無形財產,是應用最廣泛然而又是最容易與他人的同類作品混淆的一類權利。著作權法作為權利主體與客體的規範化法律,要確認誰是著作權的擁有者、可轉讓與可出質者,要確認該作品是否具備條件形成著作權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

    著作質權的設立,當事人必須簽訂專利權質押書面合同。書面合同的意義是多方面的,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法鎖關係,須建立在質權設立的可適性、可靠性基礎之上進行認真的確認。

    著作權是最廣譜的一類附加人身權的權利,最容易被竊取、被盜用、被篡改,口頭合同口頭承諾,難以證明當事人的真偽,難以證實著作權的出質價值,也沒有法律效力。當然,簽訂了質押合同,也只是在當事人之間形成基本的契約信託關係,如果書面合同是虛假的出質內容,同樣地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第二,著作質權的設立必須實行登記生效主義制度,需要到指定的專業對口登記機構登記才能生效。

    著作質權的設立同樣實行登記生效主義制度,非登記不可,不登記就沒有法律效力。倘若著作權不能出質,出質後也是無效的。虛假的著作權或者虛假的著作權人,有可能對於著作權人、出質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需要經過對口登記管理機構的審核認定才能湊效。

    況且,當事人簽訂合同並不必然地構成質權設立生效的要件,沒有登記公示的出質,難以確保著作權出質的可適性和合法性。

    三種知識產權質權的登記管理機構是不同的。

    著作權的對口登記管理,需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登記註冊是個技術鑒定,也是個最穩妥的辦法。

    著作質權的設立,應當自其登記之日起生效。

    基於著作權證書不屬於流通證券之列的情勢考量,故以著作權為標的設定質權時,出質人無須向質權人交付著作權登記證書,而應當由質押登記機關發給質押證書。

    《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第8條規定:著作權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址;(2)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3)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4)出質著作權的種類、範圍、保護期;(5)質押擔保的範圍;(6)質押擔保的期限;(7)質押的金額及支付方式;(8)當事人約定的其它事項。

    2.著作質權設立的注意事項

    著作權是廣譜性、多樣性、粘連性的權利,權利結構相當複雜。在出質與設立質權時,需要注意的方面很多,現擇要的敘述兩件。

    第一,不合法和不合適的著作不能登記,也不能著作質權。

    《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著作權質押合同內容需要補正,申請人拒絕補正或補正不合格的;

    (2)出質人不是著作權人的;

    (3)質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護或者保護期已經屆滿的;(4)著作權歸屬有爭議的;

    (5)質押合同中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出質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的;

    (6)申請人拒絕交納登記費的。

    此外,登記機關發現有上述第(2)至第(4)項所列情況之一的,質押合同因其擔保之主合同被確認無效而無效的,登記機關有權撤銷登記。

    質押合同的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依照第12條∼第15條的規定實行。

    第二,著作質權設立時應當從本位權與派生權兩個方面來把握。

    著作權涵蓋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等17項權利,其中有人身權與財產權之別、本位權與派生權之別。

    特別是文字作品,可以翻譯成外文作品、演藝作品、影視作品、音像作品、教學作品等等,至於當事人是定位於本位權利或者是派生性權利之上,是兩者兼而有之還是一枝獨放,法律並無明確規定,要靠當事人自己來決定。如果出質人願意選擇聚合式質押,可得出質的效能大於本位式一種效能,應當是不錯的選擇。

    第三,著作權的出質與設立質權應當在著作權有效期內進行。

    著作權有效期是相當奇特的,與商標質權、專利質權的不太一樣,而且各種形式的著作權保護期也是不一樣的。

    根據著作權法第20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時間、空間或者合作條件等其他條件的限制。

    根據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

    (1)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複製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其他的權利,其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第)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第)12月31日。這是在著作權財產權部分,也是所有的知識產權中保護期最長的一類派生性權利。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複製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其他的權利,其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第)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3)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製作品,其發表權、複製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其他的權利,其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第)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所謂作品保護期50年,是個基準保護期。實際上形成了三個類別:

    一是標準保護期。第2項是法人著作權,第3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著作權,那些已經發表過的作品,保護期正好50年。

    二是擬定的標準保護期。第2項法人著作權,第3項特殊性著作權,雖然未發表,仍然依照標準保護期來實行。

    三是加權保護期。公民(自然人)獨創或者公民(自然人)合作創作的著作權分為兩種。一種是單人獨創著作權,其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合計是100年以內和100年以外兩種類型。另一種是合作式著作權,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足期,合計是100年以內和100年以外兩種類型,並且是屬於應保盡保類型。所有的公民著作權,全部進行了加權保護,有的是標準保護期的兩倍多。

    二、著作質權的財產權

    1、基本概念

    著作質權的財產權,指著作權中除開人身權之可兌現的財產權,一般僅限於稿費、版稅之類的報酬而形成的金錢財產權。

    此類財產權人,既可以按照普通物權法的辦法,行使已有金錢財產權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與處分權,也可以按照擔保物權法的辦法行使將有金錢財產權的出質權與融資權。

    著作權法關於著作權保護的條文是令人欣慰的,然而,著作權人在發表作品後獲得相應和稿費、版稅等精神勞動的報酬以後,才能實現著作權。否則,就成為沉默的或者作廢的著作權。

    所有未實現的、沉默的著作權,難以行使著作質權。所有作廢的著作權,不能設立著作質權。

    (1)稿費

    稿費,亦稱稿酬,是指圖書、報刊、網站等出版機構以及媒體機構在發表著作、譯稿、圖畫、照片等的時候付給作者的報酬。

    基本稿費,是按照作品以千字為單位計算的稿酬。報社、雜誌社一次性支付作者的稿費,一般都是基本稿費,沒有印數稿費和版稅。

    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數,以千字為單位向作者支付一定報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據圖書的印數,以千冊為單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即印數稿酬)。作品重印時只付印數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

    (2)版稅

    版稅,亦稱版費,是出版者在版權擁有者授權時所支付的版權使用費。出版人按照出售出版物所得收入的約定百分比付給著作權人。這個約定的百分數是版稅率。

    版稅的內涵比稿酬寬。從其意義上來講,稿酬是與作為勞動的創作相對應的概念,而版稅所對應的則是版權。版稅的外延也比稿酬大,它不僅指出版社向作者支付的稿酬,還指在版權轉讓使用時使用版權的出版社向擁有版權的出版社支付的版權使用費用以及出版社就所出版書籍應向政府繳納的稅費。

    版稅的內涵比稿酬寬。從其意義上來講,稿酬是與作為勞動的創作相對應的概念,而版稅所對應的則是版權。版稅的外延也比稿酬大,它不僅指出版社向作者支付的稿酬,還指在版權轉讓使用時使用版權的出版社向擁有版權的出版社支付的版權使用費用以及出版社就所出版書籍應向政府繳納的稅費。

    版稅,是個彆扭的概念,不如稱之為版費。所謂稅,這是公物權和公事權的專用名詞,是國家法人向法人或者公民徵收義務性費用,用於充實國庫,以備財政開支之需。出版作品和實現著作權的收入,是民事主體的行為,即使有公事主體參加,與稅收沒有關係。

    (3)計算方法

    圖書稿費常見的有版稅、千字稿酬、一次性付酬三種形式,它們的計算方法分別如下。

    a.千字稿酬制

    稿費=基本稿酬+印數稿酬-個人所得稅

    其中,基本稿酬=y元/每千字x千字

    印數稿酬=印數(以千冊為單位)x基本稿酬xm%%u3002

    b.一次性付酬

    著作權人與出版商談好合同後按合同約定給錢完事,標準可參照千字稿酬中的基本稿酬計算,或者另行確定。

    c.按效果付酬

    隨著網絡科技的進步,稿費支付方式也多樣化,目前市場出現的,按讀者閱讀量支付稿費給作者,還有採取共享廣告費的模式支付稿費。

    d.版稅制

    稿費=圖書定價x版稅率x發行數(或實際銷售數)-個人所得稅

    2、相關規定

    第一部:《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

    1999年4月,國家版權局頒布了《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結合著作權保護,規定了著作權中相關的財產權保護。

    以下條款是原則性規定,也是指導價格的規定。

    第四條支付報酬可以選擇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或版稅,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

    版稅,指出版者以圖書定價x發行數x版稅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

    一次性付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質量、篇幅、經濟價值等情況計算出報酬,並一次向作者付清。

    通過行政手段大量印刷發行的九年義務教育教材,國家規劃教材、法律法規彙編、學習或考試指定用等作品,不適用版稅付酬方式。

    報刊刊載作品只適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五條圖書出版者出版作品,應在出版合同中與著作權人約定支付報酬的方式和標準。

    第六條基本稿酬標準

    (一)原創作品:每千字30-100元

    (二)演繹作品:

    1。改編:每千字10-50元

    2。彙編:每千字3-10元

    3。翻譯:每千字20-80元

    4。註釋:註釋部分參照原創作品的標準執行。

    出版者出版演繹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原作品巳進入公有領域之外,出版者還應取得原作品著作人的授權,並按原創作品基本稿酬標準向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七條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為單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計算。

    實踐過程中,倘若當事人沒有簽訂出版合同,可參照以上報酬標準實行。簽約和支配稿酬時,不得低於以上支付標準,但可以高於以上支付標準。

    第二部:關於貫徹實施《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的意見

    第一條的主要內容有:

    1、一般情況下,《規定》確定的付酬標準是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約定著作權使用費的依據;

    2、報刊轉載、摘編其他報刊已發表的作品,《規定》的付酬標準是強制性的;

    3、不簽訂合同或合同沒有具體約定付酬標準的,則必須執行《規定》的付酬標準;

    4、通過行政手段大量印刷發行的九年義務教育教材、規劃教材、學習用書等,不適用版稅付酬方式,且印數稿酬只能按照第八條的規定計算;

    5、除上述2、4兩種情況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約定低於或高於《規定》的付酬標準的,《規定》不予禁止。

    其他的還有《關於法定許可報酬解釋》等,專項規定保護著作權中的報酬權。

    3、草擬的新規定

    2013年9月23日,國家版權局草擬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目的在於補充規定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提高報酬標準,進一步保護作者的作品財產權。

    重點內容有: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可以選擇版稅、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或者一次性會酬等方式。其中,原創作品的版稅率為5%%u81f315%%uff0c演繹作品的版稅為3%%u81f310%%u3002原創作品基本稿酬由原來的每千字30元至100元,調整為每千字100元至500元。

    這部新法規的指導思想是完全正確的,因為自從1999年以來物價一直在漲,唯獨稿費沒有漲。並且個人所得稅調整了許多次數,但稿費的中個人所得稅仍然是90年代的徵收基數。一部法規長期不修改會影響到執行效力與實際效果,所以上述意見稿受到了大多數人的歡迎。

    這部好的法規至今無法制定頒布實施,主要原因在於出版商的抵制,他們認為現在的出版業利潤薄,壓力大,而且事業單位企業化經營後困難很多。

    文著協等文藝團體也提出了許多意見。針對不付酬、拒不執行稿酬標準的問題,文著協建議在《辦法》第十二條後增加一條,將1996年《關於將執行著作權法情況列入報刊年檢的通知》有關措施引入新辦法,以增強新辦法的執行力。針對出版社報刊社以及數字新媒體侵權使用作者的文字作品賠償問題,文著協建議引入懲罰性賠償機制,即侵權人應按本辦法規定正常標準的兩倍以上向權利人進行賠償。

    關於利用網絡侵害著作權問題,是此次討論的熱點話題之一。網站侵害社會上不特定的權利人的權利,有掃黃打非等方面的法律規定。網站侵害本單位註冊作家的權利,同樣是個嚴峻的普遍性問題。相信作家們多學習一些著作權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終究會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張洪波圍繞該徵求意見稿中的相關問題坦言,隨著數字出版業發展,稿酬的糾紛案件頻出,權利人對國家出台相應標準的呼聲越來越高。

    張洪波介紹,以往法院在審理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時,也都參照現行1999年的規定,但數字環境下,文字作品的傳播使用有很多新特點。「新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數字網絡環境下,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使用者應當參照本辦法付酬。」張洪波認為,寥寥數字,但對文字作者與網絡媒體協商標準和司法審判實踐,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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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以較長的篇幅論述了著作權與著作質權的關係,分析了著作權的財產權,介紹了一些新法規,對於廣大的物權法愛好者和作家朋友們值得一讀。文學創作家曾經是令人最羨慕的職業,作家曾經是站在象牙塔上的寵兒,如今變成了弱勢群體,他們的辛勤勞動和寶貴的作品不受尊重,尤其是網絡侵權現象非常普遍。那麼,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受到保護,著作質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容易落空。《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遭到出版人的抵制,作家個人所得稅的老土,對於廣大作者很不利。現在還是徵求意見的時候,各位朋友儘管向國家版權局提建議,眾人拾柴火焰高啊,或者能夠起到一定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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