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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01-2

    商譽質權商號質權的設定

    一、基本概念

    1、定義

    商譽質權、商號質權的設定,應當比照商標質權的規定設定。但商譽權、商號權不得單獨出質成立孤立無援的質權,或者可以與商標權一同出質設立擬定集合知識產權質權,或者將企業抵押作為債權的擔保形成捆綁式商譽質權或商號質權。

    商譽質權、商號質權的設定,目前物權法尚無明文規定,即既不禁止也不反對,法理上是站得住腳和認可其存在的,實踐中也不乏其單位出質和轉讓商譽權、商號權。

    商譽權、商號權這種無形資產對於企業的存續與發展意義重大,而其財產權錯綜複雜不容易剝離與量化處理,只能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評估機構評估認證後出質、設立質權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

    注意:

    (1)轉讓商譽權或者商號權是轉讓其所有權,就是一次性買斷其身份權,轉讓人不得再繼續使用原來的商譽、商號,企業資料和註冊商標中的相關項目應當登記註銷。

    (2)許可他人使用商譽權或者商號權,就是許可使用商譽權、商號權中的使用權,許可人保留商譽權、商號權的所有權,許可人在其使用權屆滿後可收回該項使用權。

    (3)轉讓商譽權或者商號權需簽訂書面合同,轉讓人需到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商標局進行權利的註銷登記,受讓人亦需到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商標局進行所有權的受讓登記,權利變更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4)許可他人使用商譽權或者商號權需簽訂書面合同,許可人需到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商標局進行使用權的變更登記,受使用權人需到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商標局進行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權利變更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5)以商譽權或者商號權出質設立質權的,債權人與債務人需一同到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商標局進行權利質權的設立登記,權利設立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商譽質權、商號質權兩者之間本身是意義交叉的質權,可能與專利質權等知識產權有些交叉的方面,而以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的關聯度為最大。以商譽權、商號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辦理出質登記。

    商譽權、商號權兩者之間本身是意義交叉的另類相對特殊的知識產權。有商號權的一般具備一定的商譽權,但有商譽權的不一定有商號權,因為有商號權的是一些百年老字號,而一些信譽很好的馳名企業是後起之秀。商譽權、商號權可以構成馳名商標或者馳名企業的基礎,卻是馳名商標或者馳名企業的一個標誌,亞知識產權以及其中的財產權也可以單獨計量。

    2.商譽權與商號權

    商譽權與商號權是交叉性概念,是企業相輔相成的經商權益。商號權是建立在商譽權基礎上的明示的經商權益,暗示的商譽權在商號權基礎上能夠更上一層樓。

    (1)商譽權

    商譽權,指企業經營者對其所創造的商譽享有其權益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商譽權雖然屬於知識產權範疇,但與傳統的知識產權相比,又具有非確定的地域限制性、非法定的時間限制性、非恆定的專有性、非特定的物權歸屬性、非一定的財產權明示性等顯著特點,即使是成文法對此沒有明文規定,習慣法、公序良俗對此早已習慣成自然,在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中的應用範圍越來越廣泛,商譽權的物權身價與債權身價也會水漲船高。

    商譽質權是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對象,但離不開普通物權法和政策物權法的法律基礎與法理基礎作根基,普通物權法之合同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同樣地適合商譽質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政策物權法、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等國際法同樣地適合商譽質權。

    擔保物權法之質權關係法是商譽質權的主要工具。商譽權設立、保護、行使、變更、轉移、消滅的圓滿程度,決定了商譽質權設立、保護、行使、變更、轉移、消滅的圓滿程度,故商譽質權比商譽權有著更高的標準與更嚴格的要求。

    對於企業而言,商譽權是建立在一定有形資產財產權基礎之上的無形資產,商譽權是由無形資產權反作用於有形資產財產權的;對於社會認知者而言,商譽權是由無形資產作用於有形資產財產權的,對於無形資產與有形資產一同轉讓與拆分轉讓的效果是不同的。

    實踐中與權威通論上,對於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的出質與轉讓,只限於出質與轉讓財產權,而量化財產權是個艱苦而繁雜的過程。商譽權質權的關鍵,不在於是否可以設立,關鍵在於量化財產權,關鍵在於產權評估機構的技術含量與敏銳的眼光。

    價值規律是一定時期商品價值與商譽價值的客觀反映。當企業負債時,標誌著企業的商譽面臨著一定的困難或者挑戰,面臨著商品市場、商品價值與商譽價值有不利的一面。總的來說,以商譽權出質來抵債應當是出此下下策,不到萬不得已的情勢下,債務人是不會出此下下策的。

    (2)商號權

    商號權,指商業主體對其歷史積澱並註冊取得的商業名稱依法享有的專有使用權,俗稱老字號聞名於世的專有使用權。如北京的「同仁堂」老字號藥業,是世界聞名的中國古代幾百年傳承下來的重要的民族企業與民族品牌,包括企業專有名稱與各種產品的專有商標標記,形成了一整套商號權。

    商號質權是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對象,但離不開普通物權法和政策物權法的法律基礎與法理基礎作根基,普通物權法之合同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同樣地適合商號質權,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政策物權法、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等國際法同樣地適合商號質權。擔保物權法之質權關係法是商號質權的主要工具。

    商號權是高級的固定的商譽權,在普通物權法中常常遇到一些技術瓶頸,在擔保物權法中遇到的技術瓶頸會更多,一般將商號權當作商譽權連同註冊商標專用權一併出質擔保與轉讓。

    商號權具有人身權屬性,與特定的工商業主體的人格與身份密切聯繫,具有准專利權的精神財產權屬性。一般而論,商號權應當與主體資格同生同滅。

    商號權,由以下權利組成:

    (1)使用權。指商號權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地使用其商號;

    (2)許可使用權。指商號權利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其商號,並依法依約定承擔物權信託責任;

    (3)出質與轉讓權。指商號權利人有權依法將其商號之財產權出質融資或者轉讓給他人使用;

    (4)禁止權。指商號權利人有權禁止他人登記註冊其相同或近似的商號,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號;

    (5)物權請求權。指商號權利人有權依據《物權法》的規定,行使普通物權法的和擔保物權法的物權請求權;

    (6)反侵權請求權。指商號權利人有權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行使普通民法之反侵害人身權、財產權的權利。

    二、商譽質權、商號質權的設定

    商譽質權、商號質權設立時,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商譽權、商號權出質登記時生效。

    實踐中,商譽權、商號權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也可以質押,但不得單獨出質,須與企業財產共同抵押或者共同質押作為債權的擔保。

    商譽權、商號權出質,一般與企業註冊商標專用權合併出質,企業有專利權、著作權的可與專利權、著作權合併出質。在此基礎上,知名企業以知名產品出質比較盛行,又可以與動產質權合併在一起設立。

    商譽質權、商號質權的設立,可以稱之為擬定集合亞知識產權質權,即商譽權、商號權權利質權與擬定不動產、擬定動產抵押權或者動產質權的混合型、可選擇式擔保物權,也可以根據需要和可能設定為權利質權兼最高額抵押權或者兼最高額權利質權。除適用於本條款的相關規定以外,並可參照最高額抵押權或者最高額動產質權的相關規定實行。

    或許可以將商譽權、商號權作為意定的股權出質,而形成商譽權股權質權、商號權股權質權。最好是將商譽權、商號權是與註冊商標專用權一同出質,以增強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效果,同時也增強商譽權質權、商號權質權的效果。

    商譽權、商號權,可以反映生產經營者之某些產品的的市場佔有率、銷售業績和產品質量、使用價值、消費者口碑等重要指標。

    某些商譽權、商號權是付出很高的廣告費代價取得的,某些商譽權、商號權是經過幾十年甚至於幾百年來的艱苦奮鬥取得的,某些商譽權、商號權有地區知名度、國家知名度或者國際知名度,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某些商譽權、商號權甚至於比一般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更具有核心作用或者核心價值,生產經營者丟失了商譽權、商號權,就會失去企業的核心權利,或者只能接受被其他企業吞併的結果,或者面臨企業被撤銷的後果。

    如果債權人與出質人協商一致於質權合同中設立商譽權質權、商號權質權,法理上是行得通的,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商譽權、商號權出質或者轉讓,對於質權人並無害處,對於出質人是有利有弊的。商譽權、商號權出質會涉及到商譽權、商號權轉讓,出質人得到的是眼前利益,對於長遠利益是有一定影響甚至於根本影響的。

    因為某些商譽權、商號權甚至於比一般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更具有核心作用或者核心價值,生產經營者丟失了商譽權、商號權就會一落千丈,甚至於度日如年、窮困潦倒。如果是完全徹底的轉讓,轉讓者等於是受制於賣身契,以後不能再利用商譽權、商號權,所得價款一般會多得一些,但只能用於清償債權人的債權。

    如果是貼牌式的轉讓,轉讓者還可以保留部分的商譽權、商號權,所得價款一般會少得一些,今後還可以繼續利用商譽權、商號權。同理,如果是股權式的轉讓,如果是最高額質押權式或者最高額抵押權式的轉讓,轉讓者還可以保留部分的商譽權、商號權,所得價款一般會少得一些,今後還可以繼續利用商譽權、商號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9年4月5日頒布了《關於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4條規定:「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這種規定,是將商譽權、商號權與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結合起來的,是需要進行一體化保護與利用的。

    商譽權、商號權實際上是註冊商標專用權之增益權,對口監管機構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依據本法本條第1款的規定和商標法第2條、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第2條的規定,以商譽權、商號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辦理出質登記時成立。

    商譽權質權、商號權質權登記程序應當是當事人雙方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同申請商譽權、商號權質押登記,核准後應當向登記機構填表備案。

    商譽質權、商號質權采登記生效主義,非登記不可,不登記就不能生效。至於簽訂書面合同只是第一步驟。質押與質權登記必須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自己,不得有半點的虛假與差錯。

    商譽質權、商號質權設定後,其質權合同關係、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和法律關係正式生效。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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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關於商譽質權、商號質權的設定的闡述,定然是探討性的,大家可以各抒己見。因為這些質權在物權法沒有明文規定的現實情勢下在進行試驗。應當知道,羅馬法中的擔保物權中質權是唱主角的,大部分質權是先有實踐、後有法律規定的,也就是由習慣法上升到成文法的。在羅馬法實行幾千年後,近現代的西方物權法中的質權關係法,仍然是先有實踐後有法律規定的。中國物權法擔保物權編中也有一些先例,如抵押權篇中的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權,正在建造的建築物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作為抵押物等;又如質權篇中知識產權出質、應收賬款出質設立質權等,都是先有實踐後有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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