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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81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12-2-1

    最高額權利質權

    一、基本概念

    最高額權利質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現有和將有的權利,對一定期限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權利質押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權利質權的情形,質權人有權在最高額債權內就該擔保權利優先受償。

    最高額權利質權,由權利質權關係法規範與調整。當事人設立最高額權利質權,應當作可適性、可行性研究並慎重行事,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勢下,適用關聯法的規定;在關聯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勢下,慎重地選擇習慣法、自然法、道德法和邏輯法加以補充規範與調整。

    物權法以及擔保法等法律法規,既不提倡、也不反對當事人設立最高額權利質權。

    倘若民事主體當事人之間同意設立最高額權利質權,所遵從的自由規則是「法無明文規定禁止可以試行」,但需要遵守公序良俗原則,應當作可適性、可行性研究並慎重行事,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最高額權利質權的效力等級是:(1)與最高額動產質權並列,屬於同一級別的擔保物權;(2)法律效力與實際成果優於一般權利質權並優於一般動產質權;(3)佔有控制力、法律效力與實際成果優於一般權利抵押權,甚至優於最高額抵押權;(4)特定佔有控制力、法律效力低於留置權。

    最高額權利質權,分為單項式、複合式、變相式、雜交式四種類型。

    1、單項式

    單項式,亦稱單一式,是由一種權利質押構成的最高額權利質權。是最高額權利質權之簡單易行的類型,不附帶其他權利或者其他財產擔保,是清一色的嫡系權利質權。

    單項式,指最高額權利質權由單一的權利質押,以現有和將有的單項權利,對一定期限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權利質押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權利質權的情形,質權人有權在最高額債權內就該擔保權利優先受償。

    2、複合式

    複合式,亦稱集合式。全稱是擬定權利集合最高額權利質權,由幾種權利質押構成的最高額權利質權。是最高額權利質權之簡單拓展的類型,不附帶其他權利或者其他財產擔保,同樣是嫡系權利質權。

    複合式,系最高額權利質權由多項權利質押,以現有和將有的多項權利,對一定期限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權利質押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權利質權的情形,質權人有權在最高額債權內就該擔保權利優先受償。

    3、變相式

    變相式,亦稱****式。系最高額權利質權設立時以倉單、提單或者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擔保的,行使與保全最高額權利質權時改變主意,卻以最高額動產質權的方式來實現質權。這是一種並列系或者橫向聯繫系的最高額權利質權,可以輕車熟路,但最高額動產質權的實現方式,最高額權利質權的實現方式仍然有些差別。應當是嫡系****的權利質權。

    變相式,系指最高額權利質權由單一的或者多項的權利質押,以現有和將有的單項或者多項權利,對一定期限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權利質押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權利質權的情形,質權人有權在最高額債權內就該擔保權利變相優先受償。

    4、雜交式

    雜交式,亦稱混合式。最高額權利質權設立或者行使時,為了保全最高額權利質權平穩、安全、有效地達到目的,經出質人同意,另外加設第三人擔保,或者加設不動產或者動產抵押權,或者加設動產留置權,從而構成雜交式或者混合式最高額權利質權。所有這些雜交式擔保物權品種,均為旁系的最高額權利質權對象。

    雜交式,系最高額權利質權由權利質押,雜以動產質押或者財產抵押,以現有和將有的多項權利,對一定期限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權利質押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權利質權的情形,質權人有權在最高額債權內就該擔保權利優先受償。

    二、適用依據

    最高額權利質權的適用依據,首先是法律上的適用依據,其次是事由上的適用依據。兩種依據是充分而必要條件的依據,缺一不可。最高額權利質權是基於一般權利質權而升格設立的,其中一些本身沒有條件升格的,硬性地在此基礎上設立最高額權利質權沒有意義,沒或者少有有實際效力。

    1、最高額權利質權的適用依據

    第一,嫡系的法律依據。是物權法第223條∼229條關於權利質權的全部規定。

    第二,並列系的法律依據。是物權法第229條關於適用動產質權的規定。

    前提條件是,是在上述第一項沒有明文規定的情勢下,才選擇此項的辦法,並且仍然需要作進一步的可適性論證。

    第三,旁系的法律依據。是物權法第222條關於最高額動產質權的規定。

    最高額動產質權與最高額權利質權,同屬於質權項目,質權的設立、行使、保全、實現方式相同,只是因為質押對像略有不同而已。前提條件是:(1)是在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沒有明文規定的情勢下,才選擇此項的辦法,並且仍然需要作進一步的可適性論證;(2)延伸至物權法第207條關於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定。並延伸至物權法第170條∼第206條的規定。

    旁系最高額權利質權與最高額動產質權適用依據,有一個共同的特點:

    向下行,可以與全部的抵押權規定貫通,構成「中級擔保物權+低級擔保物權」的混合保全擔保物權類型;

    向上行,可以與全部的動產留置權規定貫通,構成「中級擔保物權+高級擔保物權」的混合保全擔保物權類型。

    這樣的串通性、聯貫性、雜交性、保全性物權類型,只有在擔保物權法體系中才能出現,普通物權法體系中是根本不能發生的,制度物權法體系、政策物權法體系中也是很不容易做到這樣自由的綜合物權類型的。

    2.最高額權利質權的可能性

    最高額權利質權的可行性,亦即特定權利質押設立最高額權利質權的可適性與可行性、可靠性的總稱。不是所有的權利能夠一步到位地成為最高額權利質權對象,也不是所有的一般權利質權不能升格為最高額權利質權。

    直接設立的和在一般權利質權上設立的最高額權利質權,情形也是不一樣的。對此,權利人與義務人都有多項選擇,同時面臨著多種可行性、可靠性的機會判斷方式。

    誠然,正確認識最高額權利質權概念,打破常規,打破僵局,銳意進取,慎重選擇,辦法總會多於困難、機遇總會多過風險的。

    實際上,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並不是絕對分流的,最高額權利質權與最高額動產質權也並不是絕對分流的。

    其他的姑且不說,倉單權利質權、提單權利質權和應收賬款權利質權,經常與動產質權發生若即若離、或多或少的關聯度,而且發生最高額權利質權的概率不會低於最高額動產質權。

    如果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設定複合型質權,發生最高額權利質權的概率也會顯著提高。種種跡象表明,最高額權利質權可能會以潛規則的方式長期存在著,並習慣成自然了。

    最高額權利質權是預期類擔保物權,應收賬款一般權利質權同樣是預期類權利質權。顯而易見,在應收賬款一般權利質權基礎上設立應收賬款最高額權利質權,完全是自然而然並水到渠成的事情。這一類最高額權利質權應當是最高額權利質權中的佼佼者,應用範圍廣泛,是債權人或者擔保物權人的首選方式。

    本節本條款特別規定了「權利質權除適用本節規定以外,適用本章第一節動產質權的規定」,與本章第一節第222條第1款聯繫起來認識,既然「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那麼,就不點名地默認了「權利出質人與權利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權利質權」。

    三、注意事項

    物權法中前後規定了最高額抵押權、最高額動產質權的適用依據,沒有明文規定最高額權利質權的適用依據。對此,我們需要認真思考,認真對待,既不要因噎廢食,又不能過於擴張。

    1、注意客觀原因

    注意物權法第229條以及其他條文中沒有明文規定最高額權利質權的適用依據,是有客觀原因的。

    主要原因在於:

    一則,基於許多權利質權受主管部門規定的兌現時間的限制,並且是定額的,難以作為長期式和大額式質押對象。

    譬如,匯票、支配、本票和即將到期的債券、存款單、基金份額、股權等權利,既是定時的、又是定額管理的,只能在此基礎上設立一般權利質權,不能在此基礎上設立最高額權利質權。

    當然,這樣一些一般權利質權,作為最高額權利質權的輔助質權對待是可以考量的。

    二則,權利質權相對於動產質權,是受法律加重限制的擔保物權,設立一般權利質權和最高額權利質權,不能跟設立一般動產質權和最高額動產質權那樣行動自如。

    在經濟領域的一些動產反正是要轉讓進行財產保值增值的,出質後的動產不一定會保值增值,畢竟物的利用率得以實現,還可以借助動產融資或者清償債務,總之是不吃虧的。

    債務人的權利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有些甚至是債務人的核心財產權,對此設立一般權利質權時,就容易導致企業的核心資產或者關鍵產權被迫(賤價)轉讓;倘若在這些核心資產或者關鍵產權上設立設立最高額權利質權,容易對於債務人的企業造成致命傷,副作用就會更加嚴重。

    譬如,債務人企業中的股權、商標權(商號權、商譽權)或者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等,都是企業中的核心資產或者關鍵性權利,一旦質押不慎就容易對自己企業造成不良甚至嚴重後果。對此權利設立一般權利質權是受法律很多限制的,設立最高額權利質權更是加重限制的。

    三則,一般權利質權對像中,確有一部分可以作為最高額權利質權的對象看待,但客觀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複雜性,物權法對此同樣不便於作出明確規定。

    綜合以上客觀原因,故物權法既不提倡、也不反對當事人設立最高額權利質權。

    2、注意慎重考慮「法無明文規定禁止可以試行」的特殊規則。

    民事主體的物權生活和經濟生活中,為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主義自由權,在法律法規既不提倡、又不反對的情勢下,允許當事人慎重地適用「法無明文規定禁止可以試行」的特殊規則。

    此項特殊規則,實際上是屬於非成文法之習慣法、自然法、道德法或者邏輯法範疇,富有一定的彈性餘地,但不能任意擴大適用對象與適用範圍。

    物權法以及擔保法等法律法規,既不提倡、也不反對當事人設立最高額權利質權,是折中主義的辦法。簡單問題簡單對待,複雜問題複雜對待,可行的問題適用可靠的辦法,不可行的問題會直接影響到最高額權利質權的設立、行使與實現。

    倘若民事主體當事人之間同意設立最高額權利質權,所遵從的自由規則是「法無明文規定禁止可以試行」,但需要遵守公序良俗原則,應當作可適性、可行性研究並慎重行事,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3、注意最高額權利質權純屬探討性概念

    最高額權利質權純屬探討性概念,教科書、通說、權威解讀文本中都沒有這樣的概念。就是說,國內外所有物權法和物權法理論著作中都沒有這樣的概念。

    為了一探最高額權利質權的究竟,筆者才涉足這樣一個特別的冷門,僅僅為相關的物權法愛好者提供參考,希望能夠借此文章來進行理論爭鳴,正確指導此項特殊權利質權的應用。

    最高額權利質權概念的推出,不是為了單純的標新立異,更不是為了畫蛇添足,是為了在法無明文規定的特殊情勢下更好地規範這一項特殊的權利。越是沒有明文規定,越是需要物權法理學的嚴謹慎重。

    最高額權利質權,雖然在理論上很多罕見,但是相信在民事物權活動中早有先例。實際上是理論落後於實踐。這一點也不奇怪,世界上許許多多的擔保物權,包括一般權利質權甚至最高額權利質權在內,都是先有實踐、後有規定和先有習慣法、後有成文法的。

    一分為二的看來,本文關於最高額權利質權之新概念的推出,看似奇特、奇怪,實際上並不奇特、奇怪。這是權利質權客觀事物發展和反映客觀規律的必然結果,只有少見,才是多怪。

    整個經濟社會和物權社會中到處存在苦逼現象,有許多人苦苦於融資艱難,有許多人苦苦於討債艱難。

    然而,現行的擔保物權法和擔保法都是不完整的,每種擔保物權方式也是不完整的。所謂實踐出真知,實踐長才幹,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來解決現實難題,對於當事人和社會是有益無害的,應當是可以試驗的,法律也是不會禁止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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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提示的確算是一個新、奇、特的探討性概念。教科書、通說、權威解讀文本中都沒有這樣的概念。就是說,國內外所有物權法和物權法理論著作中都沒有這樣的概念。

    這是當代物權法宏觀物權法理學的新概念,不是傳統物權法微觀物權法理學的舊概念。在成文法外概念中,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編外概念」,儘管不會如法律內、編制內概念那麼走紅,卻仍然具有不可忽視的特別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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