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博覽 > 都市小說 >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78-2

    佔有的客體

    一、基本概念

    (一)定義

    1、概念

    佔有的客體,或曰客體的佔有、物的佔有或者權利的佔有,是物權確認與保護的系統性全面聯合考察對象,是佔有效力推定的客觀對象與主要證據,包括可以公開交換流通的實體物、虛體物和特定的權利在內,構成當代物權法律體系之整體的客體對象。

    此項規定,分別由所有制佔有關係法、所有權佔有佔有關係法、用益物權佔有關係法、擔保物權佔有關係法和其他物權佔有關係法、權利佔有關係法規範與調整,著重釐清佔有的客體之合法性與合理性程度,運用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來統籌解決佔有的客體之歸屬問題。

    關於佔有制度、佔有條件、佔有權利、佔有形式與佔有性質、佔有內容、佔有關係、佔有等級、佔有權能、佔有效力、佔有責任等方面的內容,關鍵在於要從佔有的主體與客體兩個方面入手,逐個逐個的進行甄別與判斷,最大限度地保護合法的佔有人,最大限度地制裁非法的佔有人,盡量平衡各利益階層的利益關係,同時使得當事人的義務趨於圓滿狀態。

    限於認識水平,我們現在對於佔有的客體仍然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盲區,本文掛一漏萬在所難免。

    需要注意的是,物權法的佔有客體與財產權法的佔有客體有些差異,宏觀物權法的佔有客體與微觀物權法的佔有客體也有些差異。新生事物是層出不窮的,新的問題總是會暴露出來的。客觀上,不可能每個人十八般武藝樣樣精通,而多學一手肯定是大有裨益的。

    財產權法的佔有客體,專注於有金錢價值的財產的佔有客體,思路比較狹窄,難以滿足現實情況和時代發展的需要,應當與古典式物權法中之佔有客體範圍差不多。

    微觀物權法的佔有客體,已經將有金錢價值的財產和無金錢價值、但有物權價值之物包括進來了,這樣就為宏觀物權法的佔有客體拓寬了思路。

    宏觀物權法的佔有客體,並不一概排斥財產權法的佔有客體,也不排斥微觀物權法的佔有客體。公物、略式物、無形物和可佔有的權利都搜羅進來了,一般流通領域的、限制流通領域的、禁止流通領域的和居民消費領域的有形物、無形物以及可佔有的權利等,也都可以作為佔有的客體對待。

    2、外國法例

    《法國民法典》第2228條規定:「對自己掌管之物或行使之權利的持有或享有,或者對由他人以我之名義掌管之物或行使之權利的持有或享有,謂之佔有。」

    上述規定,是關於佔有的基本概念。表達了以下幾層意思。

    一是佔有的主體。包括自物權人、他物權人,以及自權利人、他權利人。

    對自己掌管之物或行使之權利的持有或享有者,一般是自物權人或者自權利人。

    對由他人以我之名義掌管之物或行使之權利的持有或享有者,應當是他物權人或者他權利人。

    二是佔有的客體。包括物或者權利。其中,對於權利的佔有應當是特別的佔有、特權式佔有。對於物的佔有,完全是一般性的佔有、無特權式的佔有。

    法國民法典規定了人權法、財產權法,沒有規定物權法,對於物沒有作出有形物與無形物的限制性規定。

    德國民法典規定了物權法,對於物的分類,只限於「有體的物」即有形物,以及動物、代替物、動物等,見於該民法典第90條∼第92條的具體規定。

    二是物的佔有方式。包括佔有權人對於物或者權利的掌管、持有、享有三種類型。

    掌管,是一種高等級的佔有形式。或者包括支配權、管領權以及統治權在內,主要類型是自主佔有與自己佔有等。

    持有,是一種低等級的佔有形式。或者包括低度的管領權和相當的控制權在內,主要類型是輔助佔有、他主佔有等。

    享有,是一種無償佔有或者便利性佔有的形式。或者包括和平佔有、善意佔有、非趨利性無償佔有等。

    法國民法典關於佔有的條文共有12條,從第2228至第2241條都是佔有方面的規定,其他的條款中也零散地規定了一些。這些規定是18世紀末、19世紀初的民法規定。

    相比之下,中國物權法關於佔有的條文總共只有5條,顯得非常保守。畢竟這是21世紀的民法規定,比法國關於佔有的規定晚頒布了200年。筆者認為,現行的物權法,對於佔有的規定制訂30條為不多。

    法國民法中僅僅規定私有制的佔有,新型的佔有客體並不多見。而中國物權法涉及到5種所有制有佔有,新型的佔有客體非常之多。由此可見,中國物權法還有一些法律資源並沒有充分利用,只能寄希望於下次修改時一併補充規定。

    3、客體的變化

    當今社會中,佔有的客體會發生一些變化。如奴隸,不再是佔有的客體;某些無形物有可能成為佔有的新客體;將現金票據權、動產票據權和可轉讓的股權、基金份額、股權、商標權、商號權、商譽權、專利權、著作權、應收賬款等權利,作為佔有客體的,範圍會進一步的擴大。

    無線電頻譜資源等無形物,知識產權中的無形資產,以及其他的不可稱量物等無形物,也是佔有的客體。所有這些,都是當代物權法中非常重要、非常特別的佔有的客體。

    世上萬物種類繁多,有些物可以列為開放式或封閉式佔有,有些物的佔有適用於特別法的或者普通法的物權化調整,有些物的佔有特別注重合同關係,有些物的佔有不以合同關係為唯一依據等,遂形成形式多樣的佔有關係。

    應當注意的是,物權法關於「佔有的客體」的命題,與一般財產權法的同類命題是有一定區別的。物權法對於有金錢價值之物和不一定有金錢價值之物,均列為佔有的客體。而一般財產權法,僅僅將有金錢價值之物列為佔有的客體。這裡所謂佔有的客體,就是特指物權法上「廣義」式佔有的客體。

    已知通常的最流行的劃分方法,佔有的客體一般是指不動產與動產兩種客體。隨著時代的變遷、形勢的發展,許多無形物以及物權權利也作為物的客體。

    (二)物的分類

    所謂物的分類,等於就是物之佔有的分類、佔有客體的分類。

    物的客體對象,是否可以佔有以及如何佔有等,對於人們取得對於客體的管領與支配、控制、統治權利的界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第一大類,按照羅馬法的分類。

    現代以來,大陸法系以羅馬法和日耳曼法為基本原型。對於物的分類,羅馬法最具代表性,現代大陸法系物權法,以及英美法系商法均基本上源於羅馬法的濫觴。

    羅馬法對於物的分類,因時代不同而有所區別,主要見於蓋尤斯分類和優士丁尼分類。

    1.蓋尤斯分類

    蓋尤斯(gaius,約公元130∼180)分類,主要見於解釋法律、闡述法理的著作《法學階梯》。總體上,將物分為神法物即與祭祀有關之物,人法物即與世俗社會生活有關的各種物。

    (1)神法物

    有三種。神聖物:供奉諸神所用之物。神護物:受諸神保護之物,如城垣、城門等。神息物:供奉給陰世諸神之物,如墳墓等。

    (2)人法物

    大體分為二種。公有物:公共場所或使用之物,多系無主物。如溝渠、空氣、流水、道路等。私有物:可屆私人所有之物。

    它們可進一步分為相應的四種物:

    一是有形物:存在於自然界中可以觸知的實體物。如桌椅、奴隸、穀倉、土地;

    二是無形物:具有經濟價值的權利。如繼承權、債權、用益權、相鄰權等;

    三是要式物:只可用「mancipatio」(要式轉移方式)轉移之物。如意大利的房屋、土地,意大利土地上的鄉村地役權、奴隸、牛馬一類的可負物牲畜;

    四是略式物:不必以「mancipatio」轉移之物。如公共土地、野生動物、農具。

    簡評

    以上是羅馬法古典式佔有客體的分類,進入近代社會以來,各國對於以上有關內容進行了改進工作。

    譬如,以上第一項奴隸、第三項奴隸作為佔有的客體,那是古羅馬帝國奴隸社會野蠻踐踏人權的物權法。歐洲革命以後,廢除了奴隸制度,禁止買賣人口,禁止將勞動者當作牛馬一樣使喚,整個社會除了罪犯以外都一律是自由民、國家公民,享受同等國民的政治待遇與人權待遇。

    如今的大陸民法典,無論是基於羅馬法還是基本日耳曼法而制訂,反正不再將奴隸當作佔有的客體對像對待,不再出現這樣不理智的錯誤規定。

    以上第四項關於公共土地、野生動物方面的佔有客體,在西方民法典中少有規定。這是所謂公法上的內容,與民法不是一個類別。

    但是,中國物權法是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相統一的民法,裡面關於「公共土地」方面的法律規定有很多內容,有關「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方面的內容也有一些。

    誠然,現行的中國物權法,屬於當代物權法範疇,既不屬於古典物權法、也不屬於近現代物權法範疇。同時是東方式與西方式兩種物權法的混合物權法,佔有的客體幾乎是應有盡有。

    羅馬法、近代以來的大陸法系物權法等,從來都是將佔有的客體定格在有形物上,對於無形物則一概不論。

    中國物權法中佔有的客體,開始有了無線電頻譜資源、智慧物中的無形資產、不可稱量物等無形物,突破了羅馬法、舊世界民法的框框,實現了新的突破。

    2.優士丁尼分類

    優士丁尼法典將物分為兩大類,即自家物和萬家物。

    (1)自家物

    自家物是家族本身所有或祖傳之物,實際為私有物,只不過是內涵更為廣泛而已。包括有形物無形物等

    (2)萬家物

    萬家並非某個家族的祖傳之物。

    包括共有物,即為一切人所有之物,如海洋、空氣;

    包括公有物,即國家所有之物,如港口、水渠;

    包括合有物,即團體或市府所有之物,如劇場、運動場;

    包括無主物,即被人拋棄或從來未有所有人之物。

    其中包括神聖物、神護物和神息物,它相當於蓋尤斯分類中的神法物。

    另外,它還包括一般不為私人所有之物;一般不能擁有,但同時又需要一定所有人的物。如野生動物、海島、海中發現物等等。

    簡評

    《優士丁尼法典》又名《查士丁尼法典》,於公元534年經修改後、由查士丁尼大帝再次頒布的一部羅馬帝國奴隸制民法典,主要內容是宗教法、萬民法,另有部分的市民法。

    當時各教會的土地都是國家所有的,萬民法中的異邦土地也是歸羅馬帝國佔有的,只有市民法才是規範與調整本國公民的私法。因此,《優士丁尼法典》中關於公物、共物的內容相對較多。

    近代以來,法國、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雖然也源於羅馬法系,但《優士丁尼法典》中的宗教法已經拋棄,幾乎變成了純粹的私法,關於公有物、共有物的內容已經少了許多。

    羅馬法關於物的分類,還有其他一些內容。如可分物與不可分物、消費物與非消費物、替代物與非替代物、交易物與非交易物等等。

    (以上資料,見江平、米健著《羅馬法基礎》第177∼181頁)

    第二大類,按照中國物權法分類。

    二、簡單分類

    按照中國物權法分類,主要是從所有制上對於佔有的客體進行分類,其次是從所有權上、用益物權上和擔保物權上進行分類。

    (一)國家公有物

    國家公有物,指國家即全民所有的自然物、天然物、人造物、取得物、享受物、繼受物、沒收物、稅收物等人法物。國家所有的財物,效用效能、價值取向、集權與放權方式與眾不同,多元化利用的表現十分突出。按照其佔有控制權的特性,可以區分為國家專屬佔有物、國家專有佔有物、國家專控特種物和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共四大類型,亦為四個等級的控制佔有權。

    公有物為國家所有,大多數情形下以法律規定為執行依據,其次是以合同關係為依據。這是跟其他物權主體有所區別的。以上四大類國家所有的公物、公產,許多是原始取得、歷史取得、傳承取得的,大多數公有物是法定佔有甚至於是無代價先占、先取的,少數是意定佔有或者商品交換式取得的。其他的物權主體不能與國家即全民這個固化的主體相提並論,大多數財物或者物權的取得是後天取得、有償取得的,主要以合同關係成就物的佔有與保護。

    公有物的合理利用是個大前提,有的側重於社會效益或者公益,有的側重於經濟效益或者自益,有的是兩者目的兼收並蓄。

    全封閉式公有物,無論是否自然物與人造物、是否投入與產出、是否效用如何,永久性地歸屬於國家即全民佔有。

    半封閉式公有物,主物與從物、投資產權與佔有產權、用益產權可分類處理,企業化管理與非企業化管理分類處理,但土地類所有權是國家永久保留的固定物權。

    開放式公有物,對於國有產權保護、合理集權與放權、開源節流、保值增值、防止浪費和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等等,面臨著許多物權難題,更應當加強管理與監督,特別是要始終不渝地防止私有化、厚黑化、貪腐化傾向對於國有產權與財產的侵蝕與掠奪。同樣地,土地類所有權是國家永久保留的固定物權。

    公有物的保護機制,以憲法為根本,以特別法為主幹,以民法為補充,以刑法為後盾,形成一個巨大的法律保護網絡系統。國富則民強,國窮****弱。根據一般均衡原理,妥善處理公有、共有、合有、私有以及其他物權主體的矛盾,將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有機地結合起來,以利於和諧發展、科學發展。

    公有物的門類最齊全,無所不有,主要是傳宗接代的鎮國之物,如礦藏、水流、海域、土地、森林、草原、荒灘等,那是幾千年來祖祖輩輩遺留下來並一直傳承下去的寶物。

    (二)集體共有物

    集體共有物,指城市或者農村集體共有的各種有形物與無形物、不動產與動產。其中農村集體共有的各種土地、森林、草原、荒灘等不動產,其佔有形式、佔有權利與佔有關係、佔有保護、佔有調整等均由法律規定。在兩種集體共有制中,農村集體共有制是最大類型的集體共有制,在佔有寶貴的自然資源方面具有法定的特殊的優先權。

    集體共有物主要是依據集體共有制而佔有,其次是通過勞動創造和保值增值而佔有。主要分為專有類、專控類和一般類共有物和佔有物。其中:

    (1)專有類共有物及其佔有物,依據所有制制度和自然資源配置制度而佔有,是最穩定、最大宗和最有升值空間的法定的佔有物,如農村集體共有的各種土地、森林、草原、荒灘等,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的界限是很明顯的。此類佔有物定義為禁止或限制流通之佔有物。

    (2)專控類共有物和佔有物,依據所有制制度、自然資源配置制度、經濟制度和產權制度而佔有,大部分是通過勞動創造和保值增值而佔有,一些關鍵性或者共益性的資產與產權屬於限制流通之佔有物。

    (3)一般類共有物和佔有物。集體的一般共有物和佔有物,凡是可以進入流通領域的,當全部能夠進入流通領域進行生產、經營、交換、流通、分配、消費。這一部分的佔有物,與所有制制度關聯度較小,與所有權制度和用益物權制度關聯度較大。

    60多年來,政治學上一直將集體所有制看成「公有制」。然而具體分析研究,或者說物權學上卻將集體所有制定義成「共有制」。所謂「共有制」,就是公有制與私有制之間的夾層所有制,或者說是公私兼顧的一類特殊的所有制。不過,這是一種相對優先、相對固定、相對龐大和相對「向公」型的特殊共有制,與合夥、業主、家庭、夫妻之類的一般「向私」型共有制有著很大的區別。

    (三)集合共有物

    集合共有物,指同類所有制集合或者異類所有制混合而共同佔有之物。一般而論,只有在經濟領域和一般流通領域才促使成立集合所有制,行使集合所有權、集合用益物權、集合擔保物權和集合佔有權,形成多種多樣的集合共有物。其中,由於非常注重經濟效益和實行優勢互補方式,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利用程度較高和佔有比例相對較大。

    集合所有制中各種集合共有物一般是雜亂無章的,大概也存在專屬集合共有物、專有集合共有物、專控集合共有物和一般集合共有物四大類型。

    目前,關於集合所有制及其物的佔有關係等,僅個別人在作理論上的探討,官方和法律上並無明確規定。在改革開放政策背景條件下,集合所有制及其物的佔有關係勢頭猛烈,物權變動得最為頻繁。其中,關於佔有的主體與客體、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等方面的敏感性問題極其複雜。並且,理論體系由非主流境界進入到主流境界,客觀存在一個過渡階段。

    (四)私有物

    私有物,指廣泛分佈在全社會私人佔有之物。由於私人是最為機動靈活的個體,其佔有之物可以來源於各種所有制,並不限制本所有制即私有制之中。

    古典物權法以私法為載體,集中力量規定私有物及其佔有形態、佔有關係和佔有的權利義務。他們在普通物權法、微觀物權法中有一套相當成熟的理論體系,其中一些成功經驗為當代物權法、宏觀物權法所吸收。

    所謂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等眾多的概念,主要是以私有物為參照物進行深度探討的。

    (五)其他人之佔有物

    其他人之佔有物,一般是公益性、慈善性社會團體的佔有物。一般是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之佔有物,而他們的佔有權都是社會信託式佔有權。具有專有專占、專有專用和定向撥用等特點。應當嚴格區分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加強對這種佔有人的社會化管理。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佔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擔保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狹義的佔有廣義的佔有自物權佔有主體自物權佔有主體的主要類型他物權佔有主體(一)他物權佔有主體(二)主自物權佔有與其他自物權佔有的關係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佔有的客體國家專屬佔有物及物權化方針國家專有佔有物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共有物共有權共有制專有共有物與物權化專控共有物與物權化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權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與物權化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巨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提要

    佔有的客體,或曰客體的佔有、物的佔有或者權利的佔有,是物權確認與保護的系統性全面聯合考察對象,是佔有效力推定的客觀對象與主要證據,包括可以公開交換流通的實體物、虛體物和特定的權利在內,構成當代物權法律體系之整體的客體對象。

    關於佔有制度、佔有條件、佔有權利、佔有形式與佔有性質、佔有內容、佔有關係、佔有等級、佔有權能、佔有效力、佔有責任等方面的內容,關鍵在於要從佔有的主體與客體兩個方面入手,逐個逐個的進行甄別與判斷,最大限度地保護合法的佔有人,最大限度地制裁非法的佔有人,盡量平衡各利益階層的利益關係,同時使得當事人的義務趨於圓滿狀態。

    中國物權法是否屬於羅馬法體系的或者是否大陸法系體系的?官方的說法是,中國物權法就是中國特色的物權法。實際上,裡面有許多物權概念是根源於羅馬法或者大陸法,在此基礎上進行了一些改進工作,是古為今用、洋為中用之揚棄式的中國物權法。

    《優士丁尼法典》中一些公佔有、公物客體佔有等方面的優良品種撿拾回來了,奴隸佔有關係也不會出現了。

    大陸法系關於佔有的規定也學到了一些,但是還有一些沒有作進一步的規定。

    物權法頒布實施之前,中國立法機構組織幾個大陸法系的國家、地區和幾個英美法系的國家、地區,與他們一起商討有關的法律難點、焦點問題。但是,關於佔有、佔有的主體與客體、佔有形式等各方面的重要事項沒有列入研討範圍之內。

    《物權法(草案)參考》一書中末尾部分,已經承認了現行的佔有一章確實不是很圓滿的規定。
上一章    本書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