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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95-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95-2

    無權佔有

    一、基本概念

    1、定義

    無權佔有,亦稱無權源佔有。是一種另類佔有形態,與有權佔有相對,包括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指當事人基於合同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法律關係以及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與對世關係,對於標的物不具備某種等級的管領力、控制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續力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的零物權權佔有。

    所謂無權佔有,新理論架構中,需依當代物權法、宏觀物權法之系統論全面推定,系指所有制式、所有權式、用益物權式、擔保物權式和其他物權式以及債權式之無權佔有,以及善意佔有人和惡意佔有人之無權佔有,零佔有權人、零使用權人、零收益權人、零處分權人之善意式無權佔有。

    無權佔有公共財產與無權佔有民間財產,以及無權佔有民間財產數額巨大、影響惡劣的,適用於不同的法律制裁措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是較輕的,承擔行政責任是較重的,承擔刑事責任是最重的。

    通常,法學界只是從傳統物權法、微觀物權法角度來談論無權佔有的。這是就民法談民法,就普通物權法談普通物權法,對於擔保物權法以及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則幾乎不談論。

    然而,現行的中國物權法應當是當代物權法之類型,應當全面開拓物權法理學研究的新領域,宏觀物權法已經是不可或缺的且是非常重要的理論工具。對於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之理論體系建設是如此,對於其他之物權理論基礎建設也是如此。

    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人等各種物權人應有盡有,一般流通領域之財產、限制流通領域之財產、禁止流通流通領域之財產應有盡有,傳統物權法、微觀物權法之理論再博大精深,也不能適應當今社會之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等等各個方面深層次的法律要求與理論問題。因此,本文既有傳統理念的內容,也有當代理念的內容,以便於加深對於現行物權法的理解認識,進一步增強自覺性,減少盲目性,人人爭取做一個完美的有權佔有人。

    此項特別規定,對於各種無權佔有人,由統一的善意佔有制度、佔有關係法和侵權責任法規範與調整。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無權佔有,包括不具備自物權佔有與他物權佔有、優先權佔有與自主權佔有、所有制佔有與非所有制佔有、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輔助佔有,以及不具備其他各種類型的無權佔有。

    從佔有關係的發現、發生、設立、確認、公示、保護、限制、規範、調整到變更、轉移、消滅或者整合、分裂的整個過程,均不符合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關於有權佔有的原則精神,對於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或者其他物權人之物存在不合法佔有或者不合理佔有、不合適佔有。

    此項一般規定,對於民間之物產生的無權佔有,由佔有關係法、侵權責任法以及習慣法規範與調整,正確區分善意佔有人與惡意佔有人的責任範圍,恰當地保護所有權人或者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和物權法理論與實踐中,將無權佔有劃分為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兩大類型,建立健全善意佔有與取得制度,是有其一定的必要性與必然性的。倘若將所有的善意佔有當成惡意佔有,定然會連累無辜者,打擊面太寬,而且對於保護合法的交易和保證交易安全也起反作用。

    誠然,對於善意佔有也不必過分寵愛寵信,畢竟這是一種有很大缺點的佔有形式。在承認中加以嚴格控制,在嚴格控制中有條件地承認,這才是一分為二式的正確態度。

    2、兩大類型

    基於傳統的物權法理學推斷,對於民事主體而言,依無權佔有人是否誤信為有權佔有的權源為標準,佔有可分為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此種佔有之分類,系無權佔有之再分類。不過,對於有權佔有,系為合法佔有、合理佔有、合適佔有,無區分善意與惡意之必要。

    第一,善意佔有。

    善意佔有,是法律責任較輕的一種無權佔有。民法意義上的善意佔有,是指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讓與他人佔有時,第三人對該物誤信為具有佔有的權利,誤信該處分人具有處分的權利,且無懷疑而為之佔有。

    根據具體情況,根據需要和可能,有權佔有人應當適當減免善意佔有人的法律責任,不能與惡意佔有行為那樣相提並論,亦不能依照制裁惡意佔有人那樣制裁善意佔有人。

    此類無權佔有人,並不是沒有任何權利,只是沒有物權的權利,亦即對該佔有物不具備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的法定權利,或者不具備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統治權之權利;但是,應當具備交易過程中合法交易安全的權利、合同債權以及訴權、辯護權之法定權利。

    當有權佔有人向無權處分人主張返還原物時,有權佔有人和無處分權人向善意佔有人說明來意後,善意佔有應當積極地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善意佔有人在交易過程中和返還原物時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無處分權人賠償損失,可以不向有權佔有人賠償損失,亦可以為自己的善意佔有行為辯護。

    善意佔有人向有權佔有人拒不執行返還原物,屬於不合法、不合理、不合適之行為,但其交易安全方面也值得注意。返還原物不成功時,有權佔有人得向無處分權人請求物權損害之賠償損失,但不能得到經濟賠償以後再向善意佔有人返還原物。

    善意佔有制度,是民法、物權法默認的和特定的一種物權交易制度。此類無權佔有制度,雖然有其不合理、不合適的一面,而就其立法目的與理論基礎而言,主要是為了保護善意佔有人的交易安全,理順有權佔有人與無權處分人、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關係,合理地解決主要矛盾與次要矛盾,從而將不和諧狀態正確處理至和諧狀態。

    然而,在制度物權法體系和政策物權法體系,不太認同善意佔有行為、善意佔有制度和善意佔有人等,是有很多客觀原因的。

    主要原因在於:

    (1)法定佔有制度的權威性使然

    其中維護現行的佔有制度極其重要。佔有制度一定後,佔有之主體與客體是法定的,不是意定的,所有的侵權人都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必須需要以強制性手段來解決佔有關係中的矛盾,法律不能對於任何人開後門、開綠燈,對於各種無權佔有人均採取嚴格的制裁辦法進行統一處理。

    否則,將法定的佔有制度混同於意定的佔有制度,將制度物權、政策物權的佔有類型混同於普通物權、擔保物權的佔有類型,就會發生錯誤,保護虛假的善意佔有行為也不符合法律之公平正義的根本要求。

    倘若法律慫恿惡意佔有人、無權佔有人和無權處分人,單獨或者合夥以「善意佔有」等名義侵佔公共財產,很多違法犯罪分子得不到法律的追究,就失去了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應有的權威、效力與意義,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是一發而不可收拾的。

    (2)不同領域的客觀原因使然

    關於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等性質、內容、形式、規格、標準的佔有,物權法等民法主要是從一般性的生產、經營、交換、流通、消費、分配領域方面來認識的,切入點在於物權變動過程中的認知與推定,這是普通物權法系和擔保物權法系規範與調整的對象,法學家們做這樣的理論研究也是無可厚非的。

    然而,每個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也不是純粹的私有者,個人或多或少地會與公物、公物權打交道,定然遭遇到限制性、禁止性的生產、經營、交換、流通、消費、分配領域方面。於是乎,公民、自然人自然而然地會受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的特別約束,大大縮小「善意佔有」的範圍,同時大大擴大惡意佔有的範圍。

    普通物權法系和擔保物權法系,確實存在模糊地帶與彈性空間,從而導致「善意佔有」類型的存在,這也是一種客觀原因。這是基於民事主體自由交易和交易安全著想,才承認善意佔有制度和善意佔有類型的存在,並不是在於保護民事主體的非法佔有行為。

    制度物權法系和政策物權法系,確實不存在模糊地帶與彈性空間,從而導致「善意佔有」類型的被否定,這也是一種客觀原因。這是基於公事主體和公物客體及其權利之限制性、禁止性流通的法律規定,才不承認善意佔有制度和善意佔有類型的存在,並不是在於保護任何單位與個人的非法佔有行為。

    (3)善意佔有制度本身的原因

    善意佔有制度,本身就有很多原因。既然從古代羅馬法到近現代物權法和當代物權法,一致認為這是一種無權佔有制度,僅僅承認善意佔有人的合理**易,只相對地保護其交易安全,而不是一味地保護其佔有權,充分反映出這只是一種有瘕疵的佔有制度,從理論到實踐上都是一種權宜之計,不能發揚光大。

    善意佔有制度,不能也無法在制度物權法系和政策物權法系推廣應用,除了本法系的嚴格要求以外,當然會參照普通物權法系和擔保物權法系的嚴格要求。公法與民法上兩種嚴格要求合併在一起,善意佔有制度的範圍只會縮小,決不會擴大。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關於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等性質、內容、形式、規格、標準的推定與實行,基於善意佔有制度與非基於善意佔有制度的判斷,所適用的規則是迥然不同的。

    對於民事主體之間和對非公物佔有行為推斷,有可能、但不能全部適用於「疑罪從無」規則,其中可能存在一定的彈性空間。

    對於公事主體之間和對公物佔有行為推斷,一般不適用於「疑罪從無」規則,其中不可能存在彈性空間,只存在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的問題。

    本文為概述,具體內容請詳見《善意佔有》、《善意佔有制度》等專門詞彙。

    第二,惡意佔有。

    惡意佔有,是無權佔有中一種典型的非法佔有,屬於主觀能動性之零物權的、惡劣的或者錯誤的、有明顯瘕疵的、明顯過失的佔有類型,與善意佔有相反,與有權佔有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其純屬零物權、反物權重點對象,或許是「侵佔」的代名詞,為有物權、正物權所不容,為公法和民法所完全禁止與制裁。惡意佔有人對於有權佔有人或許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侵佔他人財產性質嚴重的、侵佔公共財產影響很大的往往需要承擔更大的法律責任。

    傳統物權法理論認為,以佔有性質的邏輯推定,惡意佔有是指佔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無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並且是以侵佔、非法處分他人財產為主要表現形式。惡意佔有是基本的佔有事實,容易在此基礎上形成惡劣的或者錯誤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與處分權,給有權佔有人造成公然的、有意的損害。

    所謂惡意佔有,新理論架構中,需依當代物權法、宏觀物權法之系統論全面推定,系指所有制式、所有權式、用益物權式、擔保物權式和其他物權式以及債權式之惡意佔有,零佔有權人、零使用權人、零收益權人、零處分權人之惡意式無權佔有。

    民法意義上的惡意佔有,即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意義上的惡意佔有,一般採取物權化或者債權化的方式追究惡意佔有人的法律責任。按理說,應當劃分為輕量級的、中量級的、重量級的和特重量級的、超重量級等幾個級別,按照量化標準應當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確定哪些可以私了的辦法解決內部矛盾,哪些必需以公了的辦法來懲處惡意佔有人,哪些需要惡意佔有人既要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並承擔刑事責任。

    公法意義上的惡意佔有,即制度物權法、制度物權法意義上的惡意佔有,一般採取行政化與貨幣化的方式追究惡意佔有人的法律責任。各種專門的行政經濟法、行政處罰法、財產刑法,都有一定的量化標準,已經沒有什麼討價還價的餘地。行政處罰比民事賠償的力度大了許多,處罰方式是多種多樣的,經濟制裁的有罰款等方式,行政制裁的有吊銷營業執照等方式,人事制裁的有懲處公職人員等方式,刑事制裁的有判刑、剝奪政治權利等方式。

    中國古代幾千年來優良的法制文化傳統,其特點之一,就是嚴格實行「連坐制」,對於盜賊和夥同盜賊分髒者、對於惡意佔有人和無權處分之處分人一同追究法律責任。因此,凡是與惡意佔有人之人和事有關的當事人,均視為同案犯,一併追究其法律責任。

    惡意佔有與善意佔有同為無權佔有,但法律責任有著明顯的差別,對於善意佔有人可以減免一些法律責任,對於惡意佔有人不能減免法律責任。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物權法特別規定的國家財產防火牆、集體財產防火牆和私人財產防火牆,第一個關鍵詞是「反侵佔」,實指反惡意佔有行為和反惡意佔有人。因此,全社會共同監視與嚴厲打擊惡意佔有的違法犯罪行為,具有特別重要的法律意義。

    本文為概述,具體內容請詳見《惡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等專門詞彙。

    二、一般分析

    無權佔有,分為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這是普通物權法的一般規定,也可以為擔保物權法作參考。

    制度物權法有特別規定,一般不分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除非其佔有關係始於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的佔有關係。制度物權法中的財產和產權一般是國家的、公益的,大多數是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的財產,不能機械地以「知道(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知道)」的辦法來推定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

    譬如土地使用權是限制流通的,土地所有權是禁止流通的,這是制度物權法的規定。確實有一些當事人不知法、不懂法,似乎也屬於「知道(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知道)」的對象。遇到這種情況,應當以制度物權法的規定為準。

    無權佔有的基本理論是物權限制論,是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系統化的限制論,不僅僅是專指所有權限制論。其核心理念是對於「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進行制度化修正,對於各種佔有關係進行物權化調整,制止侵權、越權、濫用物權的各種不良傾向,劃定權利與義務、責任的範圍,充分發揮各種法律的效力,保障物權人的合法權益。

    物權法第242條只是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一個主要的或者明顯的方面,如惡意佔有人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獲取不當得利或者違法所得的,同樣應當負返還所得的損害擔賠償責任。

    無權佔有的簡單推定,理論上是排除有權佔有即是無權佔有,排除善意佔有即是惡意佔有,排除無賠償責任的佔有即是有賠償責任的佔有,實踐上會遇到比較簡單型或者比較複雜型無權佔有的。

    應當說,在這個方面不能簡單地主張「法無明文規定不為錯」,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分別對待,準確判斷。各種佔有的形式是千姿百態的,現行的各種法律體系不能窮盡一切無權佔有的規定,某些比較特殊的無權佔有也不好「一刀切」,故採取穩妥與慎重的辦法為上策。

    無權佔有的一般性質如下。

    1.無管領力

    無管領力,即無管有、無領有的效力,通常是指他物權人不得佔有的限制性效力。如用益物權人或准用益物權人、用益權(佔用權)人或准用益權(佔用權)人、單一佔有權人或准單一佔有權人、單一使用權人或准單一使用權人、單一收益權人或准單一收益權人對某物不具備管有、領有的佔有權,均為零物權。其他當事人的零物權依此類推。

    《德國民法典》第854條規定:「(1)物的佔有,因取得對物的管領力而取得。(2)取得人能夠對物行使管領的,原佔有人和取得人的合意足以取得佔有。」說明了管領力或者管領權是佔有的基礎要件。

    2.無控制力

    無控制力,即無控制佔有的效力,通常是指某些債權人對於相應的擔保物權受到限制的佔有控制權。如抵押權人不得隨意佔有抵押物,法律規定不得抵押的物不能抵押,成立抵押權需簽訂抵押合同,需要登記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必須登記,抵押財產的佔有控制權應當由法院來執行;動產質權之債權人佔有控制權,未經債務人簽訂合同許可不得佔有控制;權利質權之佔有控制權的限制條件與動產質權之佔有控制權的限制條件相當。均可設定零物權。

    3.無支配力

    無支配力,即無支配佔有的效力,通常指自物權人不得支配佔有的效力。如所有權人或准所有權人不得超質、超量、超權限佔有支配他人(包含公有、共有、合有及其他私有)的物,不得對此物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就是說,按照侵佔所有權的目的來侵權或者按照侵佔用益物權的目的及其他侵權目的來侵權,統統是不允許的支配佔有或管領佔有的行為。均為零物權。其他當事人的零物權依此類推。

    4.無排他力

    無排他力,即無對抗他人佔有的效力。按照一物一權主義基本原則推定,當事人無權佔有,就是無對抗他人佔有的效力。在無相反證據的條件下,就是絕對的無排他力;在有相反證據的條件下,就是相對的無排他力。絕大多數情勢下,就是絕對的無排他力,但有個別例外的情形發生。

    譬如,一些采登記對抗主義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法定的排他性效力低於登記生效主義的排他性效力,當事人即第三人有相反的證據,即合同關係佔有的證據,可以適當地變更無權佔有為有權佔有。物權法規定機動車輛(還有船舶、飛行器)實行登記對抗主義,未經登記,張三可以通過舉證證明汽車轉手的事實而不承擔責任,李四不能通過舉證證明汽車轉手的事實而承擔責任。所以個別情形下也許存在相對的無排他力。

    物權法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亦為登記對抗主義法律要件,未經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同樣地是個相對的無排他力。

    5.無包容力

    無包容力,即無包容他人佔有的效力。公有、共有、合有的物權體制中某種適可的條件成熟後,可以容許他人或者私人參與物的佔有,行使一定份額的佔有權。

    在排他性效力作用下,或者當事人放棄公有、共有、合有以及自有的條件下,可以減除為零物權。專屬所有制與所有權的存在完全免除了其他所有制人的包容佔有權;專有所有制與所有權的存在部分免除了其他所有制人的包容佔有權。由此可見,所謂無包容力,與所有制的物權成分與物權地位有很大的關係。

    6.無延續力

    無延續力,即佔有權因時間、空間及其他各種條件而無力延續的效力。在流通領域,多數佔有權是動態進行的,從佔有的設立到變更、轉移與消滅,從佔有的主體到客體,均因人、因時、因地、因環境條件而異。其中佔有的及物的變更、轉移與消滅是無權佔有的現象,其物權請求權可由佔有的溯及力、保障力、延續力、訴訟時效等項目的指標來界定。任何一個指標或要件喪失以後,原佔有權經逆勢轉化不再保持,可毫不猶豫地推定為無權佔有。

    無權佔有,有時候是複雜多變和雜亂無章的,儘管如此,仍然是有規律性可循的。法理學家們的理論不是包醫百病的聖旨,但有一點是可以完全肯定的:分析好大有益,分析好可以大量彌補法律條文之欠缺,或者可以拾遺補闕,甚至於可以仙人指路。

    三、對比分析

    這裡的無權佔有,按照民法學家的思路,主要限於普通物權法之無權佔有。

    以佔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為標準,佔有可分為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

    (1)有權佔有如所有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承租人等均根據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權而佔有標的物,屬於有權佔有。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法定的土地佔有權,租賃權是意定的佔有權。

    (2)無權佔有。如拾得人對遺失物的佔有,盜賊對髒物的佔有等均屬於無權佔有。其中,拾得人對遺失物的佔有本質上或者總體上屬於無權佔有,為了對抗虛報冒領者或者根據妥善保管的需要,可以假定為有權佔有。在法定的期限內未將遺失物上交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則由無權佔有上升為惡意佔有。

    以無權佔有人是否誤信其佔有為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為標準,可分為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

    (1)善意佔有是指佔有人不知或者應當不應當知道其無權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善意佔有人對其佔有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情況複雜,故普通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或者可根據習慣法、道德法或者邏輯法等民事處理辦法來正確對待。但是,明顯違背公序良俗等民事原則、損害公共利益的善意佔有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惡意佔有是指佔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無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理論上,惡意佔有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他人的財產都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而其不當使用或者使用不當,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責任是無限責任,包括正常的機械磨損或者財產本身的消耗在內,全部需要無條件地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敘述對於有權佔有、無權佔有以及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作出了簡要的說明。以上兩個判斷標準是一種法理邏輯的闡述。第二個標準是通用性標準,這種公式容易被大家所認同。而將第一個標準歸結為「以佔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為標準」,似乎還狹窄了些。以上列舉的幾種佔有類型與例子,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法定的,租賃權是意定的;所有權是法定的還是意定的,這裡看不出來;拾得人對遺失物的佔有,盜賊對髒物的佔有等,既不是法定的、也不是意定的個人行為,或者是人事關係、對世關係的個人行為。

    有權佔有可以分三個層次來系統地推定:關於主線的推定、二線的推定、三線的推定。

    包括按合同關係與法律關係為主線,按法鎖關係和物權關係、信託關係為二線,按人事關係和對世關係為三線來分步驟地推定。無權佔有也可以這樣推定。

    在此基礎上,對於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運用「以無權佔有人是否誤信其佔有為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為標準」進行細緻地推定,重點是推定惡意佔有這一類型。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2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自物權無權佔有他物權無權佔有動產的無權佔有不動產的無權佔有無權佔有的性質三大物權法系對佔有關係推定的側重點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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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點

    無權佔有,亦稱無權源佔有。是一種另類佔有形態,與有權佔有相對,包括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指當事人基於合同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法律關係以及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與對世關係,對於標的物不具備某種等級的管領力、控制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續力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的零物權權佔有。

    所謂無權佔有,新理論架構中,需依當代物權法、宏觀物權法之系統論全面推定,系指所有制式、所有權式、用益物權式、擔保物權式和其他物權式以及債權式之無權佔有,以及善意佔有人和惡意佔有人之無權佔有,零佔有權人、零使用權人、零收益權人、零處分權人之善意式無權佔有。

    善意佔有,是法律責任較輕的一種無權佔有。民法意義上的善意佔有,是指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讓與他人佔有時,第三人對該物誤信為具有佔有的權利,誤信該處分人具有處分的權利,且無懷疑而為之佔有。

    根據具體情況,根據需要和可能,有權佔有人應當適當減免善意佔有人的法律責任,不能與惡意佔有行為那樣相提並論,亦不能依照制裁惡意佔有人那樣制裁善意佔有人。

    惡意佔有,是無權佔有中一種典型的非法佔有,屬於主觀能動性之零物權的、惡劣的或者錯誤的、有明顯瘕疵的、明顯過失的佔有類型,與善意佔有相反,與有權佔有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其純屬零物權、反物權重點對象,或許是「侵佔」的代名詞,為有物權、正物權所不容,為公法和民法所完全禁止與制裁。惡意佔有人對於有權佔有人或許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侵佔他人財產性質嚴重的、侵佔公共財產影響很大的往往需要承擔更大的法律責任。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物權法特別規定的國家財產防火牆、集體財產防火牆和私人財產防火牆,第一個關鍵詞是「反侵佔」,實指反惡意佔有行為和反惡意佔有人。因此,全社會共同監視與嚴厲打擊惡意佔有的違法犯罪行為,具有特別重要的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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