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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非法活動与過失犯罪


  從法律觀點看,拘留應該僅僅是剝奪自由。但是,履行這項職能的監禁卻總是包含著一种技術性規划。從公開處決(具有壯觀的儀式,其技術与制造痛苦的儀式混合在一起)到監獄刑罰(被沉重的建筑物所埋藏,被管理机构的机密性所掩蓋)的轉變并不是向一种無差別的、抽象的、混合的刑罰的轉變,而是從一种懲罰藝術向另一种毫不遜色的精巧的懲罰藝術的轉變。這是一种技術變化。從這种轉變中產生了一种症狀,一种象征,即1837年警務馬車取代了鐵鏈囚犯隊。
  鐵鏈囚犯隊的傳統起源于划船苦役,在七月王朝時期依然存在。在19世紀初它似乎具有一种展示的意義。這可能是由于它能把兩种懲罰形式結合在一种現象中,即它是一种把拘留展示為酷刑儀式的方式。(福歇(Faucher指出,“尤其是在斷頭台几乎完全被廢除以后”,鐵鏈囚犯隊是一种公開展示。)1836年夏天,“最后一批鐵鏈囚犯隊”在法國穿行。關于這批人及關于鐵鏈囚犯隊的弊病的報道,使我們能夠重新發現這种与“教養科學”准則大相徑庭的運作。它開始于一种斷頭台儀式:在比塞特(Bio6tre)監獄的院子里釘鐵項圈和鐵鏈。犯人的脖頸被向后扳在一塊砧板上。這時刑吏的技巧就在于用力打擊而又不打破頭部。這是一种顛倒過來的、知道如何不給人以致命打擊的技巧。“比塞特的院子展示著酷刑工具:若干帶有鐵項圈的長鏈條。獄吏(artoupans)們臨時充當鐵匠,安置好砧板和斧頭。那些將被釘上項圈的頭顱被固定在沿牆小徑的鐵柵周圍,或凄涼悲哀或英勇無畏,表情不一。再往上看,在監獄的每一層,人們都可以看到從囚室柵欄伸出的腿和手臂,讓人想起一個人肉市場。這些犯人頭一天曾幫助他們同伴梳妝打扮,現在這些同伴完全是受難的姿態。他們坐在地上,兩兩一組背靠著背。八鎊重的鐵鏈沉重地壓在他們的膝蓋上。鐵匠測量他們頭部的尺寸,改制一英寸厚的項圈。釘一個鐵項圈需要有三個人。第一個人扶住砧板,第二個人舉著鐵項圈的兩半,并伸出兩臂保護犯人的頭部,第三個人用大斧不斷地敲打,打平鎖栓。每一下敲打都使頭部和身体震動。……的确,沒有人去想,如果斧子砍歪,犯人會遭遇什么危險。當人們在這种對卑賤處境中的同胞的鄙視中感受到惊心動魄的恐怖時,那种想法也就被抵消了。”門’這种運作還有公開展示的方面。根据《判決公報》的報道,1836年7月19日,有十万以上的人觀看鐵鏈囚犯隊离開巴黎:“從田舍花園到瑪爾第格拉斯……”,有權有勢的人都站在遠處觀看這個被鐵鏈挂在一起的大游牧部落通過。后者屬于另一种人,屬于“有權進入苦役船和監獄的种族”。下層階級觀眾像出席公開處決的場面一樣,与犯人進行著多重意義的交流,變換著進行凌辱、威脅、鼓勵和攻擊,時而表示憤恨,時而表示同情。某种激烈的情緒伴隨著整個游街過程,有時是反對司法過于嚴峻,有時是抗議司法過于寬大。人們高聲痛罵所痛恨的罪犯,但又對所認識的犯人發出同情的喝彩。人們与警察不時地發生沖突:“在從楓丹白露柵欄開始的整個行進過程中,一群激憤的觀眾大聲辱罵德拉科隆回。他們高呼:打倒這個牧師,打倒這個可惡的人,他罪該万死。要不是市政警衛采取堅定而有力的措施,就可能出現嚴重的騷亂。在沃吉拉爾,婦女的情緒最為激憤。她們高呼:打倒可惡的牧師,打倒殘忍的德拉科隆回!蒙特魯日和沃吉拉爾的警長以及几位區長和副區長因試圖維護法庭判決而受到嚴厲指責。在快要到伊西時,弗朗索瓦認出了阿拉爾和隊伍中的官員,把木碗擲向他們。這使人想起該犯的某些同伙的家人就住在艾佛利。因此,警官馬上沿路散開,緊緊跟隨囚車。那些巴黎幫的歹徒紛紛向警察頭上擲木碗,有些警察被擊中。這時人群里產生強烈的反應,開始彼此毆斗。”(《判決公報》,1836年7月20日)。從比塞特到塞夫勒,當鐵鏈囚犯隊經過時,許多人家被搶劫(《法朗吉》,1836年8月1日)。
  在這個送別犯人的節日中,有驅赶替罪羊儀式的某种因素,有愚人節的某种因素(只是角色顛倒過來),有舊式斷頭台儀式的某种因素(真相應該大白于天下),還有那些民眾場面的因素(著名的角色或傳統的榜樣受到承認):真相与丑惡大表演,牛鬼蛇神大游街,既有對露出本來面目的罪人的辱罵,又有對罪行的喝彩。人們力圖重新發現曾榮耀一時的罪犯的面目。招貼傳單提醒人們回想起眼前通過的這些人的罪行。報紙提供這些人的名單,介紹他們的生平,有時還描述他們的外貌或服裝,使人們能夠辨認他們。這就像是演出節目單。’2’民眾還要仔細考察不同的罪犯類型,試著根据容貌或服裝來判斷犯人的“職業”,分辨他是凶犯還是竊賊。這是一种化裝舞會和提線木偶游戲。對于更有教養的人來說,這還提供了犯罪人种研究的經驗材料。從使用支架眼鏡到運用加爾(GAll)”的顱相學,不同的人按各自的意愿運用著各种犯罪符號學:“不同人的相貌同衣服一樣五花八門:這是一個庄嚴高貴的頭顱,一張牟利羅(MOrillO)”筆下的面孔;那是一幅邪惡的面孔,眉毛濃重突出,顯示了這個強悍惡棍的精力。……那邊一個頑童般的身体上有一個教唆犯的頭顱。這邊是一些圓滑陰柔的同謀犯,那邊是目光呆滯,放蕩墮落的教師面孔。”’對犯人也對這种游戲做出回應,展示表演他們的罪行和不端行為。在這里,紋身的一种功能就是使人對他們的行為或命運一目了然:“他們佩帶著罪犯的標記,或者是紋在左臂上的斷頭台,或者是紋在前胸的一把插入正在消血的心髒的匕首。”當他們通過人群時,他們表演自己的犯罪場景,嘲笑法官或警察,吹噓尚未被發現的劣跡。拉塞奈爾(I-ace-nair,)的前同謀犯弗朗索瓦說,他發明了一种殺人方法,可以使人來不及喊叫,而且不濺一滴血。這個宏大的流動的罪行展覽會有自己的雜技演員和啞劇演員。它以對真相的喜劇性證實來回答好奇心与辱罵。在1836年夏天,這一系列場面發生在德拉科隆日周圍。他把怀孕的情婦大卸八塊。因為他是哪幣,這就使他的罪行更為引人注目。也正因為他是牧師,使他免上斷頭台。看來,他引起了民眾极大的憤慨。早在1836年6月他被用車送到巴黎時,他就受到人身凌辱,使他不禁痛哭流涕。但是,他曾表示希望不要用封閉的車來裝載他,因為他認為凌辱是他應得的一部分懲罰。當他离開巴黎時,“入們簡直無法想像人群對這個人所發出的義憤和粗俗的動作。他被泥土掩蓋了。憤怒的路人向他拋去雨點般的石塊和辱罵。……
  這是無法形容的憤慨的爆發。尤其是婦女們,就像是名副其實的潑婦,表現出令人難以置信的怒火”以法朗吉》,1836年8月1日)。為了保護他,只好給他換了服裝。有些觀眾因此而被迷惑,把弗朗索瓦認成他。弗朗索瓦受到這种游戲气氛的感染,接受了這個角色。但是,除了表演并非他犯下的罪行,他還假冒那個牧師,做滑稽表演。除了講述“自己的”罪行,他還增加了為喝彩的人群祈禱和祝福的夸張動作。就在几步遠的位置,真正的德拉科隆回“就像是一個殉教者”,經受著雙重凌辱。他并沒有接受這种凌辱,但這种凌辱是針對他的。這种嘲弄使這個牧師回憶起另一個罪犯的种种表現背后的自己的過去和自己想掩蓋的東西。他目睹著自己的受難,但這种受難是由和他拴在一起的殺人小丑展示的。
  在途經的每個城鎮,鐵鏈囚犯隊都造成了節日气氛。這是懲罰的胜利狂歡節,是變成特權的刑罰。而且,由于一种似乎在一般的公開處決的儀式中被忽略的奇特傳統的作用,它在犯人身上不是喚起被迫悔恨的表示,而是喚起否定懲罰的狂喜。除了鐵項圈和鐵鏈這些裝飾品外,犯人們還用緞帶、草編、鮮花或貴重物品做裝飾。鐵鏈成了圓舞隊形。它還是一种結合,是被禁止的愛情的強制婚姻。婚禮,這是鐵鏈上的節日和儀式:“他們在鐵鏈前親熱,手持花束,用緞帶或草編流蘇裝飾他們的帽子,心靈手巧者還制作了有頂飾的頭盔。……
  還有些人穿戴著透孔織襪,水鞋或者在工作服下穿一件時髦的背心。”‘4‘在被釘上鐵鏈后的那個晚上,鐵鏈囚犯隊就成了一個大歡樂圈。它繞著比塞特的院子一圈一圈地轉:“鐵鏈囚犯隊對所認出的看守發出詛咒。看守們被它層層包圍,陷在其中。直到夜幕降臨,囚犯始終是這場戰斗的主人。”’5阿巴人的安息日聯歡与司法所發明的展示儀式相對應。它顛倒了是非榮辱,顛倒了權力秩序及其符號,顛倒了享樂形式。但是,政治安息日的某种因素并沒有消失。除非徹底聾了,才會听不出這些新曲調中的某些含義。犯人們唱著進行曲。這些進行曲很快就名聞通論,從此被到處傳唱。毫無疑問,在它們中可以發現不滿怨恨的回聲。傳單把這些不滿歸咎于罪犯。這些不滿包括對犯罪的肯定,對黑道英雄的贊頌,對殘忍的懲罰及其引起的普遍仇恨的回憶:“光榮啊,讓號角為我們吹響,……勇敢些,孩子,讓我們無所畏懼地听從懸在頭上的命運,……鐵鏈沉重,但我們敢于承受。身為囚徒,不會听到有人說:免去他們的痛苦。”但是,在這些合唱歌曲中有一种嶄新的音調。道德法典過去支配了大多數的不滿,現在則被顛倒過來。酷刑不再產生悔恨,而是磨損了自豪。做出判決的司法受到否定,觀看忏悔和凌辱的人群遭到嘲笑:“‘离鄉背井,我們有時不免悲歎。我們橫眉冷對,法官也畏縮不前。……被不幸的禁果誘惑著,你們把目光轉向我們,想看到含詭忍辱,涕淚洶橫的人种。而我們的眼中卻閃現著自豪。”人們還可以發現這种觀念:犯人在一起有自由人所無法知道的歡樂。“讓我們盡情歡樂吧。節日將在鐵鎖下誕生。,……歡樂就是叛逆者。它們將逃避劊子手。只要有歌聲就有歡樂。”最重要的是,現存秩序不會永遠持續,犯人將會獲得自由和恢复應有的權利,而那些原告將取代他們的位置。罪犯和法官顛倒位置的偉大審判即將到來:“蔑視他人的權利屬于我們犯人,他們頂禮膜拜的黃金也屬于我們。總有一天,這些黃金將落到我們手中。我們將用我們的生命來換得它們。今天你們把鎖鏈強加給我們,明天鎖鏈將落在別人身上。他們將變成奴隸。當我們沖破這些枷鎖,自由之星將為我們大放光芒。……別了,因為我們不怕你們的法律和鎖鏈。”飛‘在招貼傳單所設想的嚴肅場面中,犯人會告誡圍觀者不要仿效自己。但是這种場面正變成危險場面。圍觀者必須在殘暴的刑吏,不公正的法官与不幸的犯人之間做出選擇。犯人今天是失敗者,但總有一天會凱旋而歸。
  鐵鏈囚犯隊這一壯觀場面是与公開處決的舊傳統一脈相承的。它也与當時复雜紛壇的罪行展示有聯系,后者導致了各种報紙,招貼傳單,江湖騙子和街頭劇的出現了〕。但是,它也与各种沖突和斗爭有聯系。它傳達著它們最初的雷鳴。它給了它們一种象征性的宣泄口:盡管動亂大軍已被法律擊敗,但仍發誓要卷土重來;被秩序的暴力所驅逐的東西將會東山再起,推翻秩序,帶來自由。“我看到在這些灰燼中重新出現許多火星后感到不寒而栗”(《一個囚犯的最后一日》)。曾經一直伴隨著公開處決的騷動,現在在這些明确的威脅中找到了共鳴。人們可以看到,七月王朝決定廢除鐵鏈隊是与18世紀廢除公開處決出于同樣的理由,而且更緊迫:“用這种方式對待人,不符合我們的道德。我們應該避免在護送隊所途經的城鎮造成如此可怕的卻又不能教育民眾的場面”(《判決公報),1836年7月19日)。因此,必須与這些社會習俗決裂,讓犯人的遷移也隨著懲罰手段的變化而變化,也罩上体面的政府面紗。
  然而,1837年6月用于取代鐵鏈囚犯隊的還不是人們曾經建議使用的簡單的封閉馬車,而是一种精心設計的机器:一种被設想為活動監獄的馬車,一個活動的全景敞視監獄。馬車中央是一個貫穿的走廊,兩邊各有六個小囚室。兩排犯人相對而坐。他們的腳放在鐵環里。這些鐵環加了毛襯,用18英寸的鐵鏈聯在一起。他們的腿被金屬護膝束縛住。犯人坐在一种“向下開口的、用鋅和橡木做的漏斗上”。囚室沒有向外的窗戶。囚室是用鐵皮徹底包封的。它只有一個通气片,也是用鐵片做的,上面扎出一些孔眼,允許“适當的空气流通”。在走廊兩側,每個囚室的門上有一個小窗,分成兩相,一格用于發食品,另一格裝有鐵柵,用于監視。“小窗的開口和傾斜角度是這樣設計的:警衛能隨時看到囚犯和听到他們的每一句話,但囚犯彼此不能看見,也听不到彼此的話。”這樣,“同一輛車就可以毫無妨礙地同時裝運重犯和輕犯、男犯和女犯、儿童和成年人。無論路途有多遠,都可以把他們送到目的地,而他們彼此不會知道,也無法交談。”車上有兩名警衛,各持一根小橡木棒,“上面有碎金剛石的狼牙”。這兩人能通過隨時隨地的監視來操作一個适合馬車內部管理的懲罰体系:飲食限制、拇指央、沒有讓人睡覺的墊子、捆住雙臂的鎖鏈。“除了倫理書外,閱讀其他任何書籍都是不允許的。”
  如果僅就其溫和性与速度而言,這种机器“能使人對發明者的善良心地表示贊歎”。但是,它的优點在于它是一個十足的教養車。從它的外部效果看,它是一個邊沁理想的化身:“這個活動監獄的兩側晦暗寂靜,只有几個大字——囚犯運輸車。當它急速通過時,使人感到神秘和壓抑。這正是邊沁對執行判決的要求。与那些玩世不恭、興高采烈的跋涉者的場面相比,它能在旁觀者的腦海中留下更有益、更持久的印象”(《判決公報》,1837年6月15日)。它也有內在效果。在僅僅持續几天的旅程中(犯人始終不得下車),它起到一個教養規訓机构的作用。當犯人下車時平靜得令人吃惊;“從某种道德觀點看,這种不超過72小時的運送,是一次可怕的酷刑。它對犯人的影響似乎會持續很長時間。”犯人們也支持這种看法:“在囚車里,當你不能睡覺時,你只能思考。當我思考時,我開始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感到悔恨。最后,你是知道的,我本來害怕改過自新,但現在我不怕了。”‘8‘
  全景敞視馬車的歷史极其短暫。但是它取代鐵鏈囚犯隊的方式及理由,濃縮地体現了刑事拘留(作為一种精心的改造人的行為的技術)取代公開處決的80年歷程。囚室馬車是一种改造机构。取代公開處決的不是一种集体禁閉,而是一种精心組接的規訓脫制,至少在原則上如此。
  從其現狀和看得見的效果考慮,監獄立即被視為刑事司法的重大失敗而遭到指責。很奇怪的是,監禁的歷史并沒有按照人們所設想的下述編年時序發展:先是确立一种拘留刑罰,然后是承認它的失敗;然后逐漸產生一些改造方案,似乎最終形成了比較有條理的教養技術定義;然后是實施這种方案;最后是承認它的成功或失敗。實際上,這些情況都重疊在一起,或者說是以完全不同的次序排列。正如教養技術的方案是伴隨著懲罰性拘留的原則同時產生的,對于監獄及其各种措施的批評也早在同一時間(182一1845年)就出現了。這些批評体現在一些習慣性的說法中——這些說法延續至今,除了數字之外,几乎毫無變化。
  監獄并沒有降低犯罪率。雖然監獄擴大、增多或受到改遣,但犯罪和罪犯的數量依然如故,甚至還增多了:“在法國,人們統計大約有108000人是公然与社會為敵的。人們可使用的鎮壓手段有:斷頭台、鐵項圈、三艘囚犯船、19個中央監獄、86個司法監獄、362個拘留所、2800個區級監獄以及各警察所的2238個囚室。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犯罪數字并沒有下降,……慣犯的數量不是在減少而是在增加”(博愛報),1842年2月10日)。
  拘留造成了累犯。蹲過監獄的人比以前更有可能重入監獄。囚犯中的前囚犯比例很高。從中央監獄出去的人有38%被再次判刑,有33%被送上囚犯船(這個數字是德·羅什福科(G.deRochefoucauld〕于1831年12月2日辯論刑法典改革問題時提供的,見《議會檔案》,I-XXll,209一210)。1828到1834年,在近35000名被判重刑的人中,有大約7400名是累犯(即4.7:1),在ZO多万教養犯或輕微違法者中,近3500o人是累犯(6:1),總計起來,每5.8名被定罪者中就有一名累犯(DucPetiaux,1837,自276頁起)。1831年,在2174名被定為累犯的人中,有350人出自囚犯船,1682人出自中央監獄,142人出自四個實行与中央監獄相同制度的勞改監獄(Ducpetiaux,同上)。在七月王朝期間,這种情況變得更加嚴重。m35年判刑的7223人中有1486人是累犯;1839年判刑的7858人中有1749人是累犯;1844年判刑的7195人中有1821人是累犯。魯斯(I。OOS)監獄的980名囚犯中有570名累犯,默倫(Melun)監獄的1008名囚犯中有745名累犯(Ferrus,363一367)。監獄非但沒有放出改造好的人,反而把大批危險的過失犯散布到居民中:“每年有7000人被交還給社會,……他們是散布在社會的7000個犯罪或腐化根源。我們只要想一想,這批人在不斷擴大,他們就在我們周圍生活和走動,時刻伺机作亂,利用社會的每一次危机來一試身手,那么我們怎么能對這种局面無動于衷呢?”(博象和托克維爾,22一23)。
  監獄必然制造過失犯。這是它強加給囚犯的生存狀態所決定的。無論他們是否被單獨囚禁,也無論他們是否做無用的工作(他們將因此而找不到工作),總而言之,都沒有把他們“考慮成社會中的人,這是要創造一种非自然的、無用的、危險的生存狀態”。監獄應該教育囚犯,但是,一种以有理性的人為對象的教育体制怎么能把逆自然本性而運作當作自己的目標呢?(I.UC。{,l,127,130)。由于監獄對囚犯實行強制性限制,這也會造成過失犯。監獄是執行法律、教育人尊重法律的机构,但是它的全部運作都具有濫用權力的形式。監獄管理專橫跋扈:“犯人所怀有的冤屈感是造成其桀驁不馴性格的原因之一。當他看到自己因不公正而受苦——而這不是出于法律的規定,他就會逐漸習慣于對周圍的一切忿忿然。他會把任何政府人員都看成劊子手。他不再認為自己有罪。他詛咒司法本身”(BigotPr6ameneu)。看守人員腐朽,畏縮,低效:“一千到一千五百名犯人在三十到四十名監管人員的監視下生活。后者只有依賴告密者才能維持住某种程度的安全,也就是說必須依賴他們自己所精心散播的腐敗。這些看守是什么人呢?退伍士兵,沒有受過專業訓練的人。由他們組成看守歹徒的行業”(《博愛報}),1842年3月)。監獄利用刑罰勞動進行剝削,而這种勞動在現有條件下不具有任何教養性質:“對于奴隸貿易人們會義憤填膺,口誅筆伐。但是,我們的囚犯不也像奴隸一樣被承包人賣掉,被工厂生買走嗎?……雌道這就是我們教育犯人誠實正直的方法嗎?難道這些可惡的剝削榜樣不會使他們更加道德敗坏嗎?”侶’
  監獄造成甚至鼓勵了一种過失犯環境的形成。在這种環境中,過失犯稱充道弟,講究義气,論資排輩,形成等級,隨時准備支援和教唆任何未來的犯罪行動:“社會禁止二十人以上的結社……但是它自身卻在中央監獄里建立了二百名犯人、五百名犯人,一千五百名犯人的社團。這些監獄是特地為他們建設的。社會為了給他們創造更大的便利,把監獄分成車間、院子、宿舍、餐廳,讓他們能夠聚在一起。……社會還在全法國增加這种社團,凡是有監獄的地方就有一個社團,……從而形成了許多反社會俱樂部”(MOre。uChrlS’O-phe,
  7)。在這些俱樂部里進行著對少年初犯的教育:“他發自內心的第一個愿望將是向更机靈的長者學習如何逃避法律的嚴懲。第一課將學習以社會為敵的盜賊的嚴密邏輯。在我們的監獄中引以為榮的道德是告密和窺視。在他心中喚起的第一种激情將是年輕心靈對這牢籠中必然產生的怪物——寫出來會達污筆墨——的惊駭。……從此,他就斷絕了把他同社會聯系起來的一切”(法國大眾年鑒》,49一56)。福歇把監獄稱作“犯罪兵營”。
  獲釋犯人的處境必然使他們成為累犯。他們受到警察的監視。他們只能住在指定地點,或禁止到其它地方。“他們离開監獄時持有一份證件,無論到哪里都要出示它。上面寫著他們的服刑判決”(Barb6Marbois,17)。刑滿釋放犯難以找到工作,只得過流浪生活,這是造成累犯的最常見的因素。《判決公報》以及工人的報紙經常提到這類案例:如魯昂的一個曾犯盜竊罪的工人,受到警察監視因盜竊而再次被捕,沒有律師為他辯護。他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講述自己的生活情況,解釋他在离開監獄被迫住在指定地點后無法重操鍍金工舊業的原因——因為他是刑滿釋放犯無論走到哪里都遭到回絕,而警察又不允許他到別處找工作。他無法离開普昂,而在這种可怕的監護之下又無以為生,只能坐以待斃。他曾到市政廳要求工作,獲得了在公墓的八天工作,每天掙十四個蘇(法國錢幣):“但是”,他說,“我年輕力壯,能吃能喝,五個蘇一磅的面包,我每天能吃兩磅多。我用十四個蘇怎么能填飽肚子、換洗衣服和找到住處?我是被逼到絕境的,我希望重新做一個正直的人,但是監護使我重陷不幸。我開始憎惡一切。這時我遇到勒邁特。他也是個窮人。我們為生活所迫而重新產生偷竊的邪念。”
  最后一點,監獄把犯人家庭拋進貧困深淵從而制造了過失犯:“這种制度把一家之長送進監獄,也就使母親一天天陷于貧困,使儿童被遺棄,使整個家庭被迫流浪乞討。犯罪也就因此而滋生”。
  應該指出,這种一成不變的批評總是沿著兩個方向,或者認為監獄的改造作用不充分,教養技術仍很原始粗糙,或者認為監獄力圖成為改造場所,但失去了懲罰的威力(11),真正的教養技術應該是嚴厲的qZ’,監獄是一种雙重經濟失誤:直接的失誤是它的內在代价太高,間接的失誤是它沒有消除過失犯罪ql3)。對這些批評從來只有一种不變的回應:重新強調教養技術的不變原則。在一個半世紀中,監獄總是被當作本身的補救辦法:不斷強化教養技術,以此作為克服其不斷失敗的唯一手段;貫徹教養目標,以此作為克服其不可行性的唯一方法。
  可以作為結論性的事實是,最近几個星期的犯人暴動”被歸咎為1945年提出的改革實際上從未生效,因此人們必須恢复監獄的基本原則。人們至今仍期待著這些原則產生美妙的結果。但是對這些原則人們太熟悉了:在過去的一百五十年間,它們构成了關于良好健全的“教養條件”的七條普遍准則。
  1.刑事拘留應該以改造人的行為舉止為其基本職能:“以改造犯人為刑罰的主要宗旨,這是一條神圣的原則。該原則在科學領域,尤其是在立法領域正式出現乃是最近的事情”(“布魯塞爾教養會議”,1847年)。1945年5月的阿莫爾委員會(AmorCommission)亦步亦趨地重申:“剝奪自由的刑罰以改造犯人和使犯人重返社會為主要宗旨。”這就是改造原則。
  2.對犯人的隔离,至少是對犯人的空間安置,應該根据其行為所受到的刑罰,但首先應根据年齡、思想態度、將使用的改造技術、改造的階段。“在設法改變犯人性格中外在的和道德的重大缺陷時,必須考慮他們墮落扭曲的程度及其改造的難易程度”(1850年2月)。1945年的提法是:“關押刑期為一年之內的犯人的教養机构對過失犯的空間安置應根据性別、個性和墮落程度。”這是分類原則。
  3.應該根据犯人的特點、進步或退步表現來調節刑罰。“因為刑罰的主要目的是改造犯人,因此應使确實改惡從善的犯人獲得自由”(I。”oas,1838)。1945年的提法是:“實行一种分級漸進的制度,……根据犯人的態度和進步程度來調節對待犯人的方式。這种制度包括從單獨禁閉到半自由的整個范圍。……假釋的恩惠擴大到适用于一切有期監禁刑罰。”這是刑罰調節原則。
  4.勞動應該是改造犯人和使犯人逐漸社會化的基本要素之一。犯人勞動“不應被視為一种附加因素,似乎是刑罰的加重,而應被視為一种減輕痛苦的因素,因而是犯人不可剝奪之物。”它應該能使犯人學會和從事一門手藝,能給犯人及其家庭提供一個收入來源(DucPetiaux,1857)。1945年的提法是:“所有的法定囚犯都必須工作。……任何囚犯都不得被強制無所事事。”這是工作義務權利原則。
  5.對囚犯的教育,對于當局來說,既是有利于社會的必要措施,又是囚犯的義務。“教育本身就可以是一种教養手段。教養監禁問題是一個教育問題”(-ucas,1838)。1945年的提法是:“囚犯所受的待遇,除了不得男女混雜外,……應該主要是對他進行一般教育和職業教育,使他改過自新。”這是教養教育原則。
  6.監獄体制應該至少部分地受到一批專業人員的監督和管理。這些人應具有作為教育者所應有的道德品質和業務能力。1850年費魯就監獄醫療問題指出:“這對于一切形式的監禁都是有价值的補充,……沒有人比醫生更能獲得犯人的信任,能更好地了解他們的性格,能在減輕他們的病痛時更有效地影響他們的精神狀態,而且能夠以恰當的方式給予譴責或鼓勵。”1945年的提法是:“在每一個教養机构中,都應有一种社會和醫療一心理服務。”這是拘留的專業監管原則。
  7.監禁結束后應有監督和幫助措施,直至獲釋犯人徹底恢复正常生活。犯人离開監獄后不僅應受到監督,“而且他應得到幫助和扶持”(Boulet&Benquot)。1945年的提法是:“為了促使犯人恢复正常生活,在監禁之時和之后應給他們以幫助。”這是輔助制度原則。
  斗轉星移,一個多世紀以來,同樣的基本命題逐字逐句地得到重申。它們一再出現在每一次新的、來之不易的、最終被接受的改革主張中。而這种改革始終是不盡人意的。同樣的或几乎一模一樣的語言也能從其他的“富有成效”的改革時期找到:18世紀末和“社會保衛運動”(movementofso-ciadefence)以及最近几年犯人暴動時期。
  因此,人們不應該把監獄的發展、它的失敗和它在某种程度上獲得成功的改革看作是三個前后相繼的階段,而應該認為這是一個同時包容這几個方面的体制。這個体制在歷史上是強加在法律對自由的剝奪上的。這個体制包含著四种因素:監獄附加的紀律因素——這是“至上權力”因素;對某种客觀現實、某种技術、某种教養“理性原則”的生產——這是輔助認識因素;實際上對某种必須用監獄加以消滅的犯罪傾向的不斷誘發、甚至強化——這是相反效應因素;某种“改革”的重复進行,這种“改革”表面上追求“理想主義”,實際上与監獄的規訓運作同构——這是烏托邦复制因素。正是這個复雜組合构成了“監獄体制”(careeralsystem)”,而不僅僅是构成由高牆、管理人員、規章條例和暴力組成的監獄机构。“監獄体制”把話語和建筑,強制性規章和科學命題,實際社會效應和所向披靡的烏托邦,改造過失犯的計划和強化過失傾向的机制組合成一個形象。所謂的失敗不正是監獄運作的組成部分嗎?難道不應把這种失敗列入規訓和監禁的輔助技術在司法机构及社會中所造成的權力效應中嗎?這些效應不都集合在“監獄体制”的名下嗎?如果說監獄机构能夠屹然不動地長久存在,如果說刑事拘留原則從未受到嚴重的挑戰,那么這無疑是由于這种“監獄体制”根深蒂固并完成著某些明确的功能。讓我們以一個最近的事例來說明它的力量和穩定性:1969年在弗勒里一梅洛日(Flglllly-M6rogis)設立的模范監獄在總体設計上完全照搬了1836年在小羅蓋特(Petite-Roquette)轟動一時的星形全景敞視設計。這一權力机制既有現實實体又有象征形式。然而,人們希望它能起什么作用呢?
  如果說法律被設定為确定違法行為,如果說刑罰机构的功能是減少違法行為,監獄是進行這种鎮壓的工具,那么人們就不能不承認失敗。更确切地說,為了從歷史角度做出判斷,人01必須能夠衡量刑事拘留對整個犯罪的影響——人們應該感到惊訝的是,在過去一百五十年間人們在宣布監獄失敗的同時總是主張維持監獄的存在。人們實際上所能提出的唯一替代方法就是放逐。英國在19世紀初就廢止了這种方法,而法國在第二帝國”期間則加以采用。但這可以說是一种嚴厲的,間接的監禁形式。
  然而人們或許應該反過來考慮問題,反問自己,監獄的失敗提供了什么東西?這些形形色色的不斷受到批評的現象有什么作用?這些現象包括維持過失犯罪傾向,鼓勵累犯、把偶爾的違法者改造成習慣性的過失犯,建立一种封閉的過失犯罪環境。人們或許應該探尋在刑罰体制的玩世不恭的外表背后所隱藏的東西。這种東西在用判決來淨化犯人之后,繼續用一系列的“烙印”(一种原來是理論上的、現在是實際上的監視;取代了犯人通行證的警察記錄)來跟蹤他們,因此這种東西是在跟蹤已經接受過對犯罪者的懲罰的“有過失傾向”的人。這是什么東西呢?難道我們在這里看到的不正是一种因果關系,而不是一种矛盾嗎?如果确實如此,那么人們將不得不認為,監獄及其一般的懲罰并不旨在消滅違法行為,而是旨在區分它們,分配它們,利用它們。与其說它們使易于違法的人變得馴順,不如說它們傾向于把對法律的悟越吸收進一种一般的征服策略中。因此刑罰就將顯得是一种操縱非法活動、規定寬容界限、有所放任又有所苛待、有所排斥又有所利用的方式。總之,刑罰不是簡單地“遏制”非法活動,而是“區分”它們,給它們提供一种普遍的“經濟机制”。此外,如果人們能夠談論“正義”的話,那不僅是因為法律本身或實施法律的方式能夠為一個階級的利益服務,而且還因為通過刑罰的中介對非法活動的區別對待成為那些統治机制的一部分。法定懲罰應該在一种對待非法活動的總体戰略中被重新定位。只有在這個基礎上才能理解監獄的“失敗”。刑法改革的一般模式是在18世紀末反對非法活動的斗爭中形成的。當時,使“舊制度”下各社會階層的并行不悖的非法活動得以維持的寬容、相互支持和利益三者之間的總体平衡被打破了。于是產生了一种關于實行普遍公開懲罰的社會的烏托邦:刑罰机制將不停頓地積极運作,毫不拖沓、沒有中間環節,沒有任何不明确性;一种理想的法律(一方面本身精确周到,另一方面銘刻在每個公民心中)將連根消滅一切非法活動。而此時,即18世紀和19世紀之交,在新法典的背景下,新的民眾非法活動的危險出現了。更确切地說,民眾非法活動開始在新的層面發展起來。這些非法活動是1780年代到1848年革命的各种運動帶來的。這些運動把社會沖突、反對政治制度的斗爭、對工業化的抵制、經濟危机的后果聯系在一起。廣義地說,當時有三個特殊進程:首先是政治層面的非法活動的發展。這表現為兩种方式。本來在某种意義上帶有局部性的活動(如杭交租稅或抵制征兵;強行沒收囤積的商品;搶劫商店、強迫“平价”出售商品;与當局代理人發生沖突)在大革命期間能夠導致直接的政治斗爭,其目標不僅在于迫使國家讓步或廢除某些不可容忍的措施,而且還在于改換政府和改變權力結构本身。另外一些政治運動明顯地以現存非法活動形式為基礎(如法國西南部的保皇党利用農民來反對關于財產權、宗教和征兵的新法令);這种政治層面的非法活動在19世紀工人運動与共和派政党的關系中,在工人斗爭(罷工、非法結社)向政治革命的轉變中變得愈益复雜和明顯。總而言之,立法的限制愈益嚴格,這些非法活動也愈益倍增,而在這些非法活動領域中,產生了嚴格意義上的政治斗爭。并非所有的非法活動形式都有可能推翻政權,但是許多非法活動形式能夠被應用于總体政治斗爭中,有時甚至能直接導致總体政治斗爭。
  其次,通過抵制法律或其它法規,很容易使人們認可反對那些為自己的利益而制定法規的人的斗爭:民眾不再反對包稅人、金融家、國王代理人、推諉塞責的行政官或坏大臣這些不公正的代理人了,而是反對法律本身和執法的司法本身,反對提出新權利的地主,反對自己勾結在一起卻禁止工人結盟的雇主,反對引入更多的机器、降低工資、延長勞動時間并把工厂規章制定得愈益嚴格的企業主。正是在反對從大革命中獲利的資產階級所建立的新的地產制度的斗爭中,農民的各种非法活動發展起來。毫無疑問,從熱月到執政府“這段時間,農民的非法活動最為激烈,但是此后也沒有消亡。19世紀初,在反對新的合法剝削制度的斗爭中,工人的非法活動發展起來:從破坏机器這類最激烈的形式或組織協會這類最持久的形式,到最日常的形式,如曠工、甩手不干、流浪、偷竊原材料、在工作數量和質量上弄虛做假等。一系列的非法活動也被納入反對法律及反對推行法律的階級的自覺斗爭中。
  最后,在18世紀,犯罪趨向于愈益專業化,包括盜竊也愈益講究技巧,而且犯罪在某种程度上變成脫离一部分居民、受到這些居民仇視的社會邊緣人的活動。但是,人們在18世紀末可以看到某些聯系的重新組合或新型關系的确立。這不是由于——如當時人們所說的——民眾騷動的領袖都有犯罪歷史,而是由于法律的更新、勞動條件的嚴峻、國家或地主或雇主的要求以及十分細密的監視技術,增加了犯法的可能性,把許多生活在另一种條件下的、本來不會去從事職業犯罪的人拋到法律的另一邊。正是在新的財產法的背景下,在無法接受的征兵方式的背景下,農民的非法活動在大革命最后几年發展起來,從而導致暴力事件、侵犯行為、盜竊、搶劫甚至更大規模的“政治土匪活動”的增多。也正是在立法或极其苛刻的規章(關于工作手冊”、勞動證書、租金、勞動時間、缺勤等規定)的背景下,工人流浪現象發展起來,而且往往發展為實際上的過失犯罪。一系列的非法活動在前一個世紀往往是互不相干的孤立現象,而此時似乎聚在一起,形成一种新的威脅。
  19世紀初,民眾非法活動有三种擴散形式(數量的擴展除外,因為這是有爭議的、難以統計的):它們進入一般的政治視野;它們明顯地与社會斗爭結合;不同形式和層次的違法行為相互溝通。這些過程也許還沒有達到最充分的發展程度。它們在19世紀初确實沒有發展成兼有政治性和社會性的大規模非法運動。但是,盡管它們才嶄露頭角,并且還很分散,它們已十分引人注目,加強了對待民眾的“大恐懼”——即把民眾整体視為犯罪和叛亂因素,成為關于一個野蠻、無道德和無法無天的階級的神話的根据——那种神話從拿破侖帝國到七月王朝一直素繞著立法者、慈善家和深入工人階級生活的調查者的話語。這些過程可以從一系列斷言中揭示出來。這些斷言是在18世紀的刑法理論中根本看不到的,如犯罪并非是由利益或情欲銘寫在所有人心中的一种潛在可能性,它几乎完全是某個社會階級的所作所為;罪犯原來是在各社會階級中都可以見到的,現在“几乎完全出自社會秩序的底層”(Comte,49);“十分之九的凶手、竊賊和懶惰者出自我們所謂的社會底層”(I。auvergne,ssv);不是犯罪使人与社會疏离,相反,犯罪的產生是由于犯罪者是社會中的异己者,他屬于塔爾熱(Target)所說的“劣等人种”,屬于“因困苦而墮落、惡習難改的階級”(Bure,391);在這种情況下,若是以為法律是代表一切人的,是為一切入而制定的,那就太虛偽或過于天真了;相反,應該明智地承認,法律是為少數人制定的,是用于對其他人施加壓力的,原則上它适用于所有的公民,但它主要是針對人數最多而又最不開化的階級;与政治性法律和民法不同,刑法的應用并不平等地對待每個人(ROSSi,I,32);在法庭上并不是社會整体來審判某一個社會成員,而是一個關心秩序的社會階層審判另一個致力于動亂的社會階層:“讓我們巡視一下審判、監禁或行刑的場所。……
  無論走到哪里,都有一件令你触目惊心的事情。無論在哪里,你都會看到兩個涇渭分明的階級,一個總是坐在原告和法官的席位上,另一個總是坐在被告的長凳上”,其原因被解釋為,后者缺乏生計和教養,不知道“如何維持住合法的正直人格”(I-”oas,11,82);因此,被認為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語言在這方面是不夠用的;若想确實有效的話,它必須是一個階級說給另一個階級的話語,因為這兩個階級既沒有共同的觀念,甚至也沒有共同的詞句:“我們怎么能用我們的語言使那些人了解我們的意思呢?我們的語言矯揉造作,傲慢無禮,充滿了繁文縟節。而那些人從來只听到過集市上、酒館中的粗野、貧乏、不規范但卻生動、直率、形象的方言土語。…如果我們要制定能夠有效地影響那些缺乏教養、難以抵御犯罪誘惑的人的法律,我們應該使用什么語言、什么方法呢?”(ROSSi,l,33)。法律和司法都毫不猶豫地宣布它們必須具有階級傾向。
  如果這是事實的話,那么監獄表面上“失敗了”,但實際上沒有偏离它的目標。相反,它能達到目標,因為它促成了各种非法活動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興起,它能夠把這种形式分离出來,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把后者組成一种相對封閉的但又能被滲透的環境。監獄有助于确立一种公開的非法狀態。這种狀態在某种層次上是不可簡約的,具有秘密的使用价值。它既固執,又馴順。監獄能分离、勾畫和產生一种非法活動形式,后者似乎象征性地概括了其它各种非法活動,但這就使得有可能把那些人們想要或必須寬容的非法活動掩蓋起來。這种形式嚴格地說就是過失犯罪。人們不應把過失犯罪視為最強烈、最有害的非法活動,認為由于它所体現的危害,刑罰机构必須竭力通過監禁來消除它。相反,它是刑罰(和刑事拘留)的一個效應。它使得人們有可能區分、安排和監督各种非法活動。毫無疑問,過失犯罪是一种非法活動形式。它也确實植根于非法活動。但是它是“監獄体制”及其网絡所确定、分割、离析、滲透、組織、封閉在一個确定的環境中的非法活動;它被“監獄体制”當做一個對付其他非法活動的工具。總之,雖然在司法b合法活動和非法活動是對立的,但在戰略上非法活動与過失犯罪是對立的。
  對于監獄沒有消滅犯罪這一觀察結論,人們或許應該用下述假設來取而代之,即監獄极其成功地制造出過失犯罪這种特殊的、在政治上或經濟上危害較小的、有時可以利用的非法活動形式,在一种表面上屬于邊緣、實際上受到中心監督的環境中制造出過失犯這种病態對象。在圍繞著法律与非法活動進行的斗爭中,監獄的成功之處就在于它确定了一种“過失犯罪”。我們已經看到,監獄体制是如何用“過失犯”取代罪犯,而且還給司法實踐覆蓋了一個完整的潛在知識領域。現在這种把過失犯罪构造成一种知識對象的過程包含著能夠分解非法活動、從中分离出過失犯罪的政治運作。監獄就是這兩种机制的結合物。它能使這二者不斷地相輔相成,相得益彰,從而揭示出犯罪行為背后的過失性質,在各种非法活動的運動中确定過失犯罪。監獄是十分成功的,因此在一個半世紀的“失敗”之后它依然存在,并產生著同樣的結果,因而人們极不愿意廢除它。
  拘留的刑罰似乎制造了一种封閉的、孤立的和有用的非法活動,它本身無疑也因此得以長存。過失犯罪的循環似乎并非是監獄在進行懲罰時未能成功地進行改造工作的副產品。毋宁說它是一种刑罰的直接后果。這种刑罰為了控制非法活動似乎要用某种“懲罰一再生產”机制來确立某种非法活動,監禁則是其机制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然而,監獄本來是用于制止過失犯罪的,那么為什么需要讓監獄來參与制造一种過失犯罪呢?
  過失犯罪构成了某种類似封閉的非法活動的東西。确立某种過失犯罪實際上有一系列的好處。首先,能夠(通過給人定位、滲透進這個群体、組織相互間的告密)監督它。一种能隨時監視的較小的封閉群体取代了那种混飩密集的民眾群体(他們偶爾從事非法活動,而這些非法活動總是有可能擴散)或那些松散的流民團伙(他們在流動中擴大,從失業者、乞丐、各种“坏人”中得到補充;這些人占的比例有時很高,如在18世紀末,形成了可怕的搶劫和暴動力量)。其次,能夠把這种自我吸收的過失犯罪轉化為危害較小的非法活動。過失犯的存在是靠著當局對社會邊緣進行控制的壓力維持的,他們在生存線上掙扎,缺乏与能夠維持生存的居民的聯系(相反的情況,如走私者或某些強盜——見Hob。bawn),因此必然淪入某种局部性犯罪,而這种犯罪不足以喚起民眾的支持,在政治上危害不大,在經濟上微不足道。這樣一种被集中的、受到監督的和被解除武裝的非法活動就可以被直接利用了。它可以被用來對付其它非法活動。它脫离它們,轉向自己的內在結构,致力于一种往往使貧困階級成為首當其沖的受害者的暴力犯罪,陷于警方的天羅地网,面臨長期徒刑,然后則是一种不斷“專一化”的生活——過失犯罪。這個异化的、危險的而且往往敵對的世界排擠了日常非法活動則小偷小摸、輕微的暴力行為、日常的違法行為),至少是使之維持在一個相當低的水平。它阻止了它們向更寬廣、更明顯的方面發展。這种情況就好像是,過去曾期望斷頭台場面所產生的做戒效果,現在不是力求從嚴峻的懲罰手段中,而是從過失犯罪本身有形的、帶烙印的存在中獲得:在使自身區別于其它民眾非法活動時,過失犯罪也就使它們受到遏制。
  但是,過失犯罪還有其它的直接用途。人們會想到殖民的例子。但這不是最有說服力的例子。盡管在复辟時期,眾議院或主教會議曾几次要求放逐罪犯,但這實際上是為了減輕整個拘留机构的財政負擔。盡管在七月王朝時期制定了一些將過失犯、目無紀律的士兵、妓女和孤儿送往阿爾及利亞的方案,但是1854年的法令正式地把那個殖民地排除在海外流放殖民地之外。盡管規定了犯人服刑結束后再以同樣的年限留在服刑的殖民地(在某些情況下他們甚至在那里度過余生),但是實際上流放到圭亞那(Guiana)和后來的新喀里多尼亞(NewCaledonia)并沒有真正的經濟意義。(14實際上,過失犯罪作為一种既孤立又可操縱的處境,對它的利用首先出現在合法狀態的邊緣。也就是說,在19世紀也确立了一种更低級的非法狀態。這种非法狀態作為過失犯罪的結构及其所暗含的全面監視,提供了一個實現馴順狀態的保證。過失犯罪這個被控制的非法狀態是統治集團非法活動的一個工具。在這方面很能說明問題的就是19世紀娼妓网的建立{1sj:警方一再地對妓女進行健康檢查,妓女周期性地被捕入獄,大規模地組建妓院(maisonscloses),色情業中實行嚴格的等級体制,賣淫還受到有前科的告密者的控制,所有這些都使得有可能通過一系列中介從一种淫樂中開發或發現巨大的利潤。因為呼聲日益高漲的日常道德教化迫使這种淫樂轉為半秘密狀態,因此也使之變得昂貴。在确定淫樂价格、從被壓抑的性活動中創造利潤和收集這种利潤時,過失犯群体是与自私的清教要求處于一种共謀關系中,是一种操縱非法活動的不正當的財務代理人。(16’非法武器交易,禁酒國家中的非法出售烈酒,以及最近的毒品交易,都顯示了這种“有用的過失犯罪”的相似功用:一項法律禁令就能在自身周圍創造出一個人們設法加以監督的非法活動領域;人們同時通過一些非法分子從中獲取一种不正當的利潤。這些非法分子能夠通過在過失犯罪中的組合而受到操縱。這种組合是管理和利用非法活動的一個手段。
  它也是權力運作周圍的非法活動的一個工具。在政治上把過失犯當作情報員(告密者)和進行蠱惑的內好的做法早在19世紀之前就存在。門7j但是,在大革命之后,這种方法用于完全不同的方面:打入政党或工人協會,雇用暴徒來對付罷工和暴動,組織一批准警察——与警方直接合作,必要時可以轉變為一支与警察相似的軍隊。這一整套超越法律的權力運作在一定程度上是由過失犯所組成的后備勞動大軍加以保障的。后者是國家可以支配的一支秘密警察力量和備用軍隊。似乎可以說,在法國,這种活動在1848年革命与路易·拿破侖篡權時達到登峰造极的地步(Marx,《路易·波克巴的霧月十八日》,63一65)。因此,由以監獄為中心的刑罰制度所牢固确定的過失犯罪,是實現統治階級不正當的利潤与權力流通的一种非法狀態的轉移和調用。
  如果沒有警察監督方面的發展,有系統地安排一种孤立的,困于過失犯罪的非法活動是不可能的。對于居民的普遍監視,“無聲的、神秘的、不易察覺的防范,……政府正是這樣無時無刻不睜著眼睛、不分軒輕地盯著所有的公民,但又不用任何強制手段來迫使他們就范。……這是無須寫入法律的”(Bonnevlle,1847,397一399)。按照1810年法典的設想,應該對獲釋罪犯以及一切曾因受到嚴重指控而出庭受審的、可合法地視為威脅社會安宁的人進行監視。但是也應該對被坐探視為危險的群体進行監視。他們之中的絕大多數是有前科的過失犯,因而受到警方監視:過失犯罪作為警方監視的一個目標也是警方特有的一個工具。所有這些監視都是以一個等級体系組織為前提的。這种組織既是官方的又是秘密的(在巴黎警察局,這基本上屬于“安全部門”,它除了有“公開人員”——警官和警士外,還有“密探”和告密者。后兩种人是因懼怕懲罰或要邀功領貴而工作的。見Fregier,I,142一148)。它們還需要建立一個檔案体系。該体系的核心工作是尋找和确定罪犯,其中包括:与陪審法庭發出的逮捕令相配合的對罪犯的必要描述,納入入獄登記冊的一份描述、陪審法庭和即決法庭記錄的副本(這些副本每月呈報司法部和警察總局),稍后在內務部建立的罪犯檔案署(存有按字母索引的有關記錄摘要),1833年前后開始實行的個人卡片或檔案制度(這是仿照“博物學家、圖書館管理專家、商人和實業家”的方法建立的。它便于匯總新資料,同時便于匯總被調查者名下的一切有關資料——Bonnevile,1844,92一93)——卡片索引的出現和人事科學的建立是被歷史學家所忽略的另一發明。過失犯罪及其導致的密探和普遍的治安控制,构成了一种對居民進行不間斷監視的手段:它是一种有可能通過過失犯本身對全部社會領域進行監視的机制。過失犯罪起著一种政治觀察站的作用。繼警察之后,過了很長時間,統計學家和社會學家也來利用它了。
  但是,這种監視只有与監獄結合才能發揮作用。由于監獄使對人的監視變得容易——這些人是從監獄中釋放出來的,由于它使雇用告密者的可能性擴大,使人們之間的相互告發倍增,由于它使罪犯能夠相互接触,這樣它就促成了一個自我封閉但易于監視的過失犯群体的形成。而且,獲釋犯人不能恢复正常生活的狀態所產生的各种后果(失業、居住限制、規定住所、緩刑)都使得他們很容易執行所指派的任務。監獄和警察构成了一個連体机制。它們一起确保在整個非法活動領域區分、离析和利用過失犯罪。在各种非法活動中,警察一監獄体制分割出一個可操縱的過失犯罪。這种具有特异性的過失犯罪是這种体制的產物。但是它也變成后者的一部分和工具。因此人們可以說,這是一种(警察一監獄一過失犯罪)三位一体的組合,三者相輔相成,并构成一個永不中斷的循環。警察監視給監獄提供了罪犯,監獄把罪犯變成過失犯,后者成為警察監視的目標和助手,這种監視則有規律地把其中一些人送回監獄。
  任何刑事司法都不會想對一切非法活動提出起訴。為了做到這一點,它就要用警察當助手,用監獄作為懲罰工具,而且不留下未消化掉的“過失犯罪”殘渣。因此,人們應該把這种司法視為對非法活動實行有區別監督的一种工具。就這种工具性而言,刑事司法扮演著傳導的合法保證人与合法本原的角色。它是非法活動的總体机制里的一個中繼站,其它因素(不是低于它的,而是与它并行的)是警察、監獄和過失犯罪。警察對司法權的蚕食、監獄抗拒司法机關時的慣性力量,都不是新奇現象,也不是權力僵化或權力逐漸轉移的結果。它們恰恰是現代社會懲罰机制所具有的結构特征。行政長官可以暢所欲言,但刑事司法及其戲劇性机构卻是用于滿足一种監督机构的日常需求的。這种監督机构是半隱半露的,部分地潛沉在警察与過失犯罪打交道的黑暗王國之中。法官是這种机构的几乎從不抗拒的雇員。(18)在构建過失犯罪方面,即在區分非法活動、用統治階級的非法活動來監督、控制与利用某些非法活動方面,他們是竭盡全力提供幫助。
  在19世紀前半葉,這种過程有兩個突出的代表性人物。第一個是維多克(見他的《回憶錄》和《維多克自述》)。他是一個從事舊式非法活動的人,是該世紀另一极端類型的很快就要倒運的吉爾·布拉斯(GilBias)”:卷入騷亂、冒險、欺詐(他自己總是受害者)、爭吵和決斗,不斷地被征兵又不斷地開小差,与妓女廝混、賭博、偷竊并很快參与大規模的土匪搶劫。但是,他在同時代人心目中的几乎神話般的形象并不是基于這种可能被添枝加葉的劣跡,甚至也不是基于這個事實,即一個苦役船上的囚犯得到贖救或者說完全是用錢贖身后史無前例地變成了一個警察長官,而是基于另一种事實,即在他身上,過失犯罪顯然具有一种含混的意義,它既是警察机构的打擊對象,又是警察机构的合作工具。維多克標志著這樣一個時期:過失犯罪脫离了其它非法活動,被權力所控制,從而調轉了方向。就是在這個時候,警察与過失犯罪的直接的、制度化的結合形成了。這是一個動蕩時期,就在這個時期,犯罪變成了權力机制之一。早先令人恐懼的形象是魔怪式的國王——他是一切司法之源,但又染指犯罪。現在出現的是另一种恐懼,即恐懼執法者与違法者之間的某种不可告人的默契。体現在單一形象中的君權与丑惡事物相對抗的莎士比亞時代已經過去了,警察權力的戲劇、犯罪与權力共謀的日常戲劇馬上就要開始了。
  与維多克相對的是他的同時代人拉塞奈爾(I。acenaire)o拉塞奈爾的形象在犯罪審美主義者的天堂中永遠是受到肯定的。他的出現就足以令人惊訝:盡管他一片好心,滿腔赤誠,但他只能是笨拙地犯下一些輕微的罪行。他被其他囚犯認定是警察的奸細,管理人員不得不保護他免遭毒手(Camer正式地提出其他囚犯要下毒手的說法,見Camer,15)。路易一菲力普王朝的巴黎上流社會在他臨刑前給他舉辦了一個宴會。与這個宴會相比,后來的許多文學贊頌不過是一种紙上談兵了。他的名聲既不是來自他的罪行,也不是這些罪行的醞釀方式。造成轟動的是他動机和效果的反差。但是,他的名聲在很大程度上應歸因于他的言行所包含的那种在非法活動与過失犯罪之間的可見游戲。欺詐、開小差、小偷小摸、監禁、獄中交情的恢复、相互勒索、再次犯罪,直至最后殺人未遂——拉塞奈爾是一個典型的“過失犯”。但是,他身上至少是潛在地具有一個非法活動的層面,這個層面在當時代表了一种威脅:這個曾受過良好教育的破落的小資產階級分子若在前一代人中將會成為一個革命者,一個雅各賓分子,一個城君者。(19)如果他是羅伯斯庇爾(RobesPierre)”的同時代人,他對法律的反抗將會具有·种直接的政治形式。他生于1800年,差不多与司湯達——小說中的于連·索黑爾同時。他的性格帶有上述可能性的痕跡,但是這些可能性卻采取了偷竊、謀殺与控訴的形式。所有這些潛在的可能性變成了毫無光彩的過失犯罪。在這個意義上,拉塞奈爾是一個令人放心的形象。而如果這些潛在的可能性再現的話,也是出現在他所談論的犯罪理論中。在臨終時刻,拉塞奈爾展示了過失犯罪對非法活動的胜利,或者說展示了某种非法活動的形象,這种非法活動一方面被拖入過失犯罪,另一方面則轉向一种犯罪美學,即特權階級的一种藝術。拉塞奈爾与維多克之間有一种對稱關系。他們處于同一時期,他們都使得過失犯罪轉而反對自身,把過失犯罪构造成一种封閉的、可觀察的處境,把一种完整的過失犯罪活動變成治安技術,即變為法律所允許的權力的非法使用。巴黎資產階級應該為拉塞奈爾盛宴訣別,他的牢房應該對顯赫的來訪者開放,他在生命的最后几天應該看到贊揚(在法官要處死他之前平民囚犯已經要求處死他,因為他在法庭上的表現無一不是要把他的同謀弗朗索瓦送上斷頭台),上述的一切有一個理由:正在受到贊美的是一种非法活動的象征形象,這种非法活動保持在過失犯罪的界限內并轉化為話語,也就是說,是雙重無害的;資產階級為自己發明了一种新的享樂,他們至今仍樂此不疲。我們不應忘記,拉塞奈爾引人注目的死刑窒息了菲埃希(Fieschi)”暗殺路易一菲力普所產生的影響。菲埃希是當時的武君者之一,是相反的由輕微犯罪發展為政治暴力行為的代表形象。我們還不應忘記.拉塞奈爾死刑之后的几個月最后一個鐵鏈囚犯隊出發,并伴有各种不堪入目的丑惡表演。在歷史上,這兩個盛典是重疊在一起的。而且,拉塞奈爾的同謀弗朗索瓦也是7月19日鐵鏈囚犯隊中的一個著名人物。(20在這兩种盛典中,一种是冒著在罪犯周圍激發起民眾非法活動的危險而繼承和發揚古老的公開處決儀式。它是應該被取締的,因為除了留給過失犯罪的空間外,罪犯不應再占用任何其它空間。另一种則開辟了關于特權者的某种非法活動的理論游戲。或者說,它標志著這樣一個時期的到來,即資產階級實際從事的政治与經濟的非法活動將要在理論与美學觀念中重現出來:“犯罪的形而上學”,這是一個經常与拉塞奈爾聯系在一起的術語。德·昆西(De Quincey)的《謀殺之作為一种藝術》(Murder Considered as One Of the Fine Arts)的法文譯本于1849年刊行。
  這种過失犯罪的制造和刑事机构對它的控制,應該予以如實的對待:它們并不是一成不變的結果,而是根据它們實現目的的程度加以變化的策略。過失犯罪与其它非法活動之間的分裂,使過失犯罪轉而反對非法活動的方式,統治階級的非法活動對過失犯罪的控制利用,所有這一切都明顯地出現在警察一監獄体制的運作方式中。但是,它們也一直遇到阻力。它們造成了矛盾斗爭,激起了對抗的反應。如何建立一個屏障將過失犯与各种下層居民隔開,始終是一個棘手的任務,尤其在城市階層中更是如此,因為他們是從這些階層中產生的并与之保持著千絲万縷的聯系。〔21)這是一項長期而艱苦的工程。它包括利用對窮苦階級進行“道德教化”的各种一般原則(使他們具有某种可稱之為“基本的守法觀念”的東西,這在成文法典制度取代了習俗以后是必不可少的;讓他們學習關于財產与盜竊的基本准則;對他們進行安居樂業的訓練,等等)。這种道德的教化從經濟与政治的角度看也是同樣极其重要的。另外,還使用了更專門的方法來維持窮苦階級對過失犯的敵意(如利用獲釋犯人充當告密者、警方密探、工賊和打手)。一般的違法犯罪与工人爭取政治地位而犯法也被精心地有計划地混為一体。后者所触犯的是有關工作手冊、罷工、串連和結社的嚴厲法令。Q2}這种行為通常被指控為受到純粹刑事罪犯的挑動,甚至是受他們的操縱(例證可見Monfalcon,142)。針對工人的判決往往比對竊賊的判決更嚴厲(見《工厂報},1840年10月,或《博愛報》,1847年7一8月)。這兩類犯人在監獄中被混雜在一起。一般犯人還要更受一些优待,而被判刑的新聞記者和政治家通常受到隔离。總之,這一系列的混淆策略旨在維持一种持久的沖突狀態。
  此外,還有一种耐心的努力,旨在給一般人關于過失犯的觀念罩上一個极其精巧的柵网,使他們覺得這些過失犯近在身邊,到處出現,處處令人恐懼。這就是社會新聞(faitdivers)的作用。社會新聞侵入了一部分報刊,并開始擁有自己的報紙。’23均巳罪新聞每天層出不窮,這就使得人們容易接受那种分割社會、實行司法和警察監督的制度了。這种新聞日复一日地描述一种反對不露面的敵人的內戰。在這場戰爭中,它成為報警或報捷的日常公告。從小冊子和大眾文學形式中開始發展起來的犯罪小說,則明顯起著一种相反的作用。它的功能最主要的是表明,過失犯是屬于另一個与人們所熟悉的日常生活無關的世界。具有這种异己性的首先是社會底層(《巴黎的秘密》”、《羅康保爾丁句,其次是瘋癲(尤其是在19世紀后半期),最后是上流社會的犯罪(阿爾塞納·呂平”)。在過去100多年間,社會新聞与偵探小說的結合產生了大量的“犯罪故事”。在這些故事中,過失犯罪顯得既十分貼近又极其疏遠,既形成了一种對日常生活的無時不在的威脅,但又有著令人感到极其陌生的起源与動机,它所發生的環境既充滿日常生活的气息,又具有异國他鄉的情調。通過對過失犯罪重要性的強調和圍繞它的不胜其煩的話語,在它周圍划出了一條界線,這條界線既突出了它,又把它分离出來。在這樣一种出自令人十分陌生的環境的可怕的過失犯罪中,非法活動怎么會認出自己呢?
  這种复合策略產生了效果。這种效果可從工人報刊的宣傳戰中得到證實。工人報刊抨擊犯人勞動〔4j,反對“監獄的安逸”,要求讓犯人從事最艱苦最危險的工作,抨擊慈善家對過失犯的過分關心,抨擊贊揚犯罪的文學。(2’這种效果還反映在整個工人運動中對獲釋的一般犯人的普遍不信任中。“在20世紀之初”,米歇爾·佩羅(Mich6lePerrot)寫道,“由蔑視——這堵最高的牆——所包圍的監獄,最終把一批不受歡迎的人關了進來”。
  但是,當然不能說這种策略取得了胜利或它在過失犯与下層階級之間造成了一种全面決裂。窮苦階級与非法活動的關系,無產階級与城市平民的相互態度,都還有待研究。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即在1830年到1850年的工人運動中,過失犯罪与鎮壓被視為一個重要問題。無疑,當時存在看對過失犯的敵意,但這是一場圍繞刑罰的斗爭。工人報紙常常提出一种關于犯罪的政治分析。這种分析逐字逐句地与慈善家們所熟悉的描述(貧困一揮霍一懶惰一酗酒一惡習一偷竊一犯罪)針鋒相對。工人報刊認為過失犯罪的根源不在于犯罪者本人(他僅僅是触發者或是第一個犧牲品),而在于社會:“這個殺你的人實在出于無奈。應該對此負責的是社會,更准确地說,是惡劣的社會組織”(人道主義者》,1841年8月)。這种事情或者是由于社會不能提供基本的需求,或者是因為社會摧毀了或抹煞了他的前途、抱負或后來出現在犯罪中的需求:“惡劣的教育,無處施展的能力与精力,在未成熟的年齡就被強制勞動所摧殘的智力与心靈”(《博愛報),1845年11月)。但是,這种因需求或因壓迫而產生的犯罪,由于受到關注与非難而掩蓋著另一种犯罪,后者有時是前者的原因,但一般來說是前者的延伸。后者就是來自上面的過失犯罪,是一种丑惡的榜樣,是苦難的根源,是窮人造反的原因。“當苦難用尸骨點綴街道,用竊賊与凶手填充監獄時,上流社會的騙子在什么地方呢?……最墮落的榜樣,最令人作嘔的犬儒作風,最無恥的掠奪。……難道你們不害怕因從面包坊偷了一塊面包就被送上法庭的人有朝一日會雷霆震怒,將證券交易所這個野獸的巢穴——國庫与私人財富在這里被不受懲罰地盜竊著——徹底摧毀、片瓦不留?”(《大眾蜂群》,1842年11月)。然而,這种富人的過失犯罪受到法律的寬容。當它要走上法庭時,它可以倚仗法官的寬容与報刊的謹慎而有恃無恐。(2)因此就產生了一种想法,即刑事審判可以變成政治辯論的場合,應該利用有爭議的審判或針對工人的程序來譴責刑事司法的一般運作:“法庭再也不像過去那樣是一個展覽時代的苦難与傷痛的場所,一种從各個方面展示我們的社會混亂的悲慘犧牲者的烙刑。它是一個回蕩著戰士呼喊聲的戰場”(《博愛報》,1841年11月)。因此還產生了一种觀念,即政治犯像過失犯一樣有對刑罰制度的直接体驗,但又与過失犯不同,能夠發出引人注意的聲音,因此他們有責任成為一切囚犯的代言人。開導“法國善良的資產階級”乃是他們的任務,因為“法國善良的資產階級從來不了解公共檢察官的夸張起訴所導致的刑罰”(《法國大眾年鑒》,1839年,第50頁)。
  在這种對刑事司法及其在過失犯罪周圍所精心勾畫的邊界的重新評估中,可稱之為“反社會新聞”的策略是很有代表性的。工人報紙的做法旨在顛倒諸如《判決公報})的報紙對犯罪或審判的利用,后一种報紙“渲染血淋淋場面”,“靠監獄為生”,提供每日的“聳人听聞的消息”(《窮雅克》,第1年,第3期)。“反社會新聞”則系統地突出報道資產階級中的過失犯罪事件,展示這個階級的“生活墮落”与“道德敗坏”。它用關于剝削者使普通人陷于苦難、饑餓,實際上是在謀殺后者的描述,取代關于普通人犯罪的報道。’刃‘它在關于工人的刑事審判案的報道中指出雇主与整個社會應承擔的責任。總之,這是旨在顛倒那种一成不變的關于犯罪的話語的努力——那种話語竭力把犯罪當作一种怪物孤立起來,并把它描述成最窮苦階級的所作所為。
  在這种反刑法論戰中,傅立葉主義者無疑比其他人都走得更遠。他們或許是最早提出一种對犯罪給予積极評价的政治理論的人。在他們看來,雖然犯罪是“文明”的一個結果,但是犯罪也因此是一個反對“文明”的武器。它自身蘊含著一种形象和一种前途。“受其壓迫原則的必然性支配的社會秩序,不斷地通過劊子手和監獄,殺害那些生性堅強、拒絕和蔑視社會規定的人,那些已經長大、掙破襁褓并把它撕得粉碎的人,那些不想永遠當嬰儿的人”(《法朗吉》,1837年1月10日)。因此,不是犯罪天性,而是一种力量的較量游戲,根据每個人所從屬的階級,‘28)或者使他們掌握權力,或者把他們送入監獄。如果出身貧賤,今日做了官,將來無疑要上囚犯船。如果出身高貴富有,雖然是罪犯,但是“將來也要主持法庭,行使司法大權”(《法朗吉},1838年12月1日)。歸根結底,犯罪的存在顯示了“人性的一种十分幸運的不可壓抑性。”不應該把它看作一种弱點或一种病態,而應視之為一种正在蘇醒的活力,一种“在人的個性名義下的抗議爆發”,由此才能理解犯罪的奇异誘惑力。“犯罪喚醒了我們渾飩麻木的情感与半遮半掩的激情。沒有犯罪,我們將長久地陷于混亂与軟弱”(《法朗吉》,1837年1月10日)。因此,犯罪也許會成為一种政治武器,正如它曾對黑人解放起過作用一樣,它也可能被證明對于我們社會的解放是彌足珍貴的。是啊,如果沒有它,這樣一种解放能夠實現嗎?“監獄、縱火甚至暴動,是災難深重的社會狀況的證据”(《法朗吉》,1837年l月10日)。那么,犯人這些“人類最不幸、受壓迫最深重的部分”有什么重要性呢?《法朗吉》有時也贊同同時代人對犯罪的贊美,但卻出自截然不同的原因。
  因此就出現了一种對社會新聞的使用方法,這种使用不僅旨在把對道德敗坏的譴責回敬給對方,而且還要揭露反對勢力的把戲。《法朗吉》把刑事案件當作一种“文明”所編制的沖突來分析,認為重大犯罪不是畸形怪胎,而是被壓抑的東西的必然回歸和反抗,’凹)輕微非法活動不是社會的必要邊緣地帶的產物,而是從戰場中心傳來的低沉轟鳴。
  除了維多克和拉塞奈爾外,還應該舉出第三种形象。他僅僅是曇花一現。他引起的轟動几乎不超過一天。他僅僅是一個轉瞬即逝的從事輕微非法活動的小人物:一個13歲的孩子,無家可歸,被指控犯有流浪罪,被判二年監禁,但這二年監察就足以使他陷入過失犯罪的循環中。如果他沒有用關于某种非法活動的話語來對抗(以紀律的名義,而不是以法典的名義)使他成為過失犯的法律的話語,他肯定不會給人留下任何印象。那种非法活動是對這些壓制的反抗,那种話語系統地揭示了無紀律(indisc巾line)的雙重含義:既是社會的無序的秩序,又是對不可轉讓的權利的肯定。所有被法庭定為犯罪的非法活動,都被被告變成一种對生命力的肯定:無家可歸當然浪跡天涯,沒有主人就意味著獨立,沒有工作就等于自由,沒有時間表的約束就等于日以繼夜地工作。這种非法狀態与紀律一刑罰一過失犯罪体系的沖突,被同時代人,更确切地說是被恰好在場的記者理解為与瑣細的無紀律現象搏斗的刑法的喜劇效果。實際上,這個案件及其判決体現了19世紀合法懲罰的問題核心。法官可笑地試圖用法律的威嚴來管束無紀律現象,被告則以目空一切的態度把不受紀律約束重新納入基本權利之列,這對于刑罰來說是一個典型的場面。
  這無疑就是1840年8月《判決公報》的報道的价值所在。這篇報道如下:“法官:人應該睡在家里。貝阿斯:我有家嗎?法官:你一直在流浪。貝阿斯:我以工作為生。法官:你的謀生職業是什么?貝阿斯:我的職業,首先,我至少36歲了。我不為任何人工作。我長期以來只為自己工作。我有白天的職業和晚上的職業。白天,例如,我向一切過往行人免費散發傳單;當公共馬車過來時,我跟在后面跑,為乘客提箱子;我在努伊利街幫助推車輪;晚上有演出,我給馬車開車門,我推銷門票。我有許多事情要做。法官:應該把你安置在一個良好的習藝所里,讓你當學徒,學一門手藝。貝阿斯:嗅,良好的習藝所、學徒,這太麻煩了。而且,不管怎么,資產階級……總是抱怨,一點自由也沒有。法官:你父親不想讓你浪子回頭嗎?貝阿斯:我沒有父親。法官:那你母親呢?貝阿斯:我也沒有母親,父母都沒有,也沒有朋友,我是自由獨立的。”在听到被判決教養二年后,貝阿斯“拉長了難看的臉,然后又恢复了他的幽默感,說:兩年,那不過是二十四個月。那就去吧。”
  《法朗吉》也提到這一場面。但是該報的极其冗長細致的分析表明,傅立葉主義者在這种常見的案例中看到了各种基本力量的表演。一方面是由法官、“活生生的法律活動、法律的精神与詞句”所代表的“文明”的表演。它有自己的強制体制,表面上是法典,實際上是紀律。必須有一個地點、一個位置、一种強制性的嵌入:“法官說,人是睡在家里的。這是因為在他看來,一切事物都應有個家,有個歸宿,而不論這個歸宿是富麗堂皇還是簡陋下賤。他的任務不是提供一個歸宿,而是強迫每個人生活在一個巢穴中。”而且,每個人都必須有一個謀生職業、一种可辨認的身份,一种永遠固定的個性:“你的職業是什么?這個問題最簡明地体現了現存社會秩序。流浪是与之抵触的,是對它的騷扰。人們必須有一個穩定的、長期不變的職業,必須考慮未來,考慮一個有保障的前途,以免受各种侵扰。”總之,人應該有一個主人,被安置在一個等級体系中。人只能以固定在明确的支配關系中的方式存在:“你和誰在一起工作?這就是說,不論你從事什么職業,既然你不是主人,你就必須是仆人。這不是你作為一個人是否令人滿意的問題,而是一個維護秩序的問題。”某种自稱為一种權利的非法狀態,与表面上是法律的紀律發生沖突。造成敵對沖突的是無紀律,而不是犯罪。一种無紀律的語言——不規范語法和回答問題的語調“表明了被告与社會之間的深刻裂痕,因為社會是通過法官用規范的措詞向他提問的。”這种無紀律是天然直接的自由的無紀律:“他十分清楚地意識到,學徒、工人就是奴隸,而受奴役是很悲慘的。……這种自由,這种對流動的需求支配著他,他十分清楚,在循規蹈矩的生活中,他將再也不能享受這种自由。……他熱愛自由。別人把這視為不正常,但這与他有什么相干?這就是自由,也就是說,這就是他的個性的最自然的發展。這是一种野性的發展,是獸性的、有限的,但也是自然的、出于本能的發展。”在家庭關系方面是無紀律的。無論這個迷途的孩子是被遺棄的還是自我放縱的,都無所謂,因為“他不能忍受家長的或陌生人的教育奴役。”正是由于這些繁瑣的紀律,最終導致整個“文明”遭到抵制,“野性”從而產生:“這就是工作,這就是懶惰,這就是輕率愚鈍,總之,這就是除了秩序之外的一切。除了職業与放蕩上的差异之外,這就是過一天算一天的野蠻人的生活”(《法朗吉》,1840年8月15日)。
  毫無疑問,“法朗吉”的分析不能被視為當時工人報刊關于犯罪与刑罰的討論的代表性意見。但是,應該把這些分析放在這种討論的背景中來考察。“法朗吉”的說教并沒有完全白費口舌,在19世紀后半期產生了回聲。當無政府主義者把刑法机构當作攻擊目標時,他們提出了過失犯罪的政治問題。他們想從中找到對法律最有戰斗性的否定。他們不是想把過失犯的暴動加以英雄化,而是試圖把過失犯罪同控制利用它的資產階級的合法与非法活動區分開。他們的目的是重新确立或构建民眾非法活動的政治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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