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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者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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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契約論 - 政治權利概論》 ※
          ※  原著:(法國)讓·雅克·盧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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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翻譯: 其林      ※
          ※    (譯者保留譯文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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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譯者序言
  公認的十八世紀最偉大的、最深遠地影響了歷史的作品是哪几部?人們可以很輕易地說出亞當·史密斯的《國富論》、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
  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的《社會契約論》和《愛彌儿》,一論政治一論教育,奠定了他的啟蒙大師的歷史地位。很少有几個哲學家能帶來盧梭著作那樣的震撼。且不說他的《愛彌儿》在教育學上的成就,就說他的《社會契約論》中的“主權在民”一說,就划分了一個時代。
  有說盧梭的政治理論深受帕拉圖的《理想國》的影響。《理想國》的概念,建立于人性善的理念基礎上,帕拉圖筆下的蘇格拉底說,“只有正直的人才會幸福”,“善的意志”成為他的理想國的基礎。盧梭也相信人性善,他提倡寬容理性,堅定地反對任何政治暴力。同是論述理想國的原則,不同于帕拉圖,盧梭將其理論框架完全建立在“人生而自由”的基礎之上,也就是說“自由意志”。這個基礎就實在多了。很早以前,人們有一個更好的但文言的說法:“天賦人權”。由天賦人權作為第一原理,他所构造的不再只是理想,而是現代公民社會的基本原則。公民社會中,公民失去了自由人無所不為的自由,而得到公民的政治權利-政治自由。他的《社會契約論》(又譯《民約論》)所要解決的是人權和法律的有机結合。從此,合法性只能來自人民,成了盧梭的繼承者和背叛者的共同的理念。-前者產生了美國革命和民主的建立,后者以人民之名專權屠殺。盧梭,作為“主權在民”的勾畫者,就是在二百年后還處于爭論的中心:他的理論到底是在提倡民主自由,還是在提倡极權暴政?
  人權是屬于個体的,法律是屬于國家的。個体約定而成國家的合理性,是法律有效性和政權合法性的終极判斷。自由,不是來自法律對個人的保護,而是來自個体對立法的徹底參与。這是切實保障個体自由的先決條件。在這一過程里,個体利益的“交集”而非“并集”(不完全是數學上的那种)形成公民意志-主權者的意志-一般意志,而這种主權者因為個体的不斷參与,其內容是常新的,其利益与個体利益共榮的。從這一點出發,多數人說了算的約法三章必然地成為主權在民的道德的体現方式。
  盧梭把政權明白地分成了立法和行政兩個部分,前者屬于社會契約的范疇,而后者不是契約的內容(因此是可變可推翻的)。這個理念對后來民主政治的發展有著不可磨滅的貢獻。在盧梭之前,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對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刻,唯缺盧梭的“主權在民”的動力。《社會契約論》本身是自恰的政治理論專著。它自始至終只揚棄了一种体制:專制政府。按盧梭的話,這就是那种蔑視法律把個体的權力高于主權者之上的体制。其他的体制,盧梭僅僅論述了它們合法的自然依据。從直接民主制、貴族代議制到君主立憲制,統治的根据必須是人民主權-其真正表達就是法律。盧梭并進而把任何真正依法而治的政体統稱為共和政体。
  盧梭的理想并不是人們常說的直接民主制,而是羅馬為代表的精英選舉代議制。為了對幅員大國的有效治理,由幅員不大的精英代議制政体合眾聯邦几乎在《社會契約論》中呼之欲出而与百來年美國的歷史相呼應。這一點,多少為中國未來的民主化道路指明了方向。
  盧梭的起點是一個假想的自給自足的自由人的國度,然后才有社會契約和公民社會的形成。無疑,他的基礎隱伏著危机-因為他基于的是假想國而非事實的觀察。后一時代的法國政治歷史學者德·托克維爾,從他對美洲民主的發生發展的觀察,著有《民主制在美洲》的名著,他的起點無疑就更加堅實。兩者的著作其實有著一個共通之處,尋找一個合乎人性的道德的社會形態。
  在盧梭看來,他那個時代的政治社會形態是腐朽的,他要到古希腊時代才能找到合理的回歸。他的起點,嚴格來說,是太過簡單了,而他的結論,也太机械了。想一想,從一個假想的自給自足的個体自由人到公民社會的形成,有沒有可能跳過商品經濟的發展?在盧梭的理論里沒有商品的地位,他所處的啟蒙時代決定了他成不了亞當·史密斯。盡管如此,今天分析他的思想,采納他思維的合理成分,是每個有志于中國民主化進程的知識分子必修的一課。
  《社會契約論》分成四冊,大致上,第一冊論人民和主權者;第二冊論法律和主權者;第三冊論政府和主權者;第四冊以古羅馬歷史出發論述了主權者意志實現的某些細節。
  1985年法學家費孝通在寬松的時期呼吁全社會學習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原因無他,任何明眼人都看得出來,中國還沒有一個公民社會,而它是現代民主法制的基礎。
         若干名詞的英漢對照sovereign              主權者sovereignty             主權 sovereign power       主權權力sovereign authority   主權權威general will          一般意志prince統治者democracy          (直接)民主制aristocracy貴族制monarchy           君主(立憲)制despotism專制政府despot               專制的君主--------【譯注】
  General Will在中文翻譯里有其他多种翻法。有人翻成“總意志”和“公共意志”。“公共意志”比較接近原文含義。但是,General在原文中是相對于Particular,故有現在的“一般意志”的翻法;但有時,原文也對應于Individual。有必要指出一般意志和后來黑格爾神化了的國家意志有极大的不同。
  Sovereign翻譯為主權者。其他的翻譯有用“人民主權”的。
  Prince本可翻譯成王國,但在上下文中把它意譯成統治者,以免讀者對用詞的理解過分生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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