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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49-1

    國有企業信託所有權

    一、基本概念

    國有企業信託所有權,系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的信託所有權。就是國家法人為了達到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保持國營經濟主導地位等特殊目的,將自己財產的所有權托付給可依賴的國有企業法人行使,受托人行使全民的所有權,就是信託所有權,受托人就是制度信託所有權人。國有企業信託所有權與出資政府的信託所有權性質上是一致的,但有各自的權責範圍,前者主要側重於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後者主要側重於國有資產的監管與社會分配。

    此項特別規定,由憲法、行政法、國有資產管理法、制度信託物權法等法律統一規定,由特別的所有制制度、特種所有權制度規範與調整。運用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正確處理國有企業同全社會的法律關係與物權關係,正確處理內部的產權矛盾和外部的物權關係矛盾,建立國有企業資產的防火牆,防止國外敵人的破壞和防止違法犯罪分子的侵佔、截留、哄搶、私分、破壞,是保護國有企業信託所有權的法律武器和致勝法寶。

    國有企業信託所有權,首先是由所有制關係法決定與保護的,其次是由所有權關係法規範與調整的。所有制關係法首先是平衡全民所有制同其他所有制的優先權關係、排他權關係、對世權關係,溯及權關係,其次是大體上規範與調整所有權關係。所有權關係一般是牽涉到一般流通領域的產權關係,所有制關係法包括限制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和一般流通領域的財產權,是起主導地位和核心作用的產權關係。將國有企業信託所有權混同於其他企業信託所有權,或者將企業信託所有權完全替代全民所有權,肯定要犯極大的錯誤。

    國有企業信託所有權,簡稱國有企業所有權,指由所出資的政府和公眾委託的以財產的保值增值為中心內容的一類全民所有制所有權,屬於國家財產的二級信託所有權,具有對內的和對外的兩種物權關係,以及相關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和信託關係。

    國有企業信託所有權與政府信託所有權所管領的範圍有所不同。國有企業信託所有權多數是發生在流通領域中的一般財產所有權,涉及到國家特種所有權的情形少一些。某些特定的國家專控所有權以及特定的國家專有所有權、特定的國家專屬所有權等國家特種所有權,僅授予特定的國有企業。政府信託所有權的職能不同,與國有企業信託所有權的職能剛好相反,涉及到國家特種所有權的情形多一些,涉及到生產流通領域的一般財產所有權少一些。

    應當指出的是,本文關於國有企業信託所有權與政府信託所有權,與《信託法》所指的「信託」是有本質區別的。本文的兩種國家財產信託,主要是對內的信託物權關係,而《信託法》所指的「信託」物權關係,主要是對外的信託物權關係。《信託法》第14條第1、第2款「受托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受托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的規定,是針對不特定的受托人的對外的信託物權關係。第3、第4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的規定,肯定存在對內的信託物權關係,同時證實了國家特種財產所有權的存在,特種財產或者禁止對外流通(禁止對外發生物權關係),或者限制對外流通(限制對外發生物權關係)。

    解析國有企業信託所有權成就後,解析政府信託所有權就變得容易一些了。解析國有企業信託所有權和解析政府信託所有權不是一件小事,可以解決物權法中的一些理論基礎與實踐經驗問題,也可以為理性的改革開放、正確保護國有資產提供理論指導。

    二、一般分析

    有的法學家訴言,自從改革開放直到中國物權法出台前後,至於「國有企業的所有權到底是個什麼所有權」爭論來爭論去沒完沒了。這是理論上和物權立法上的難題。

    江平、米健合著的《羅馬法基礎》中論述了「成熟的羅馬法所有權概念是,對物的完全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絕對權利以及請求返還佔有的權利」;在談到「兩權分離」的理論時,點出了其中的弊端:「可以指出,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中國改革開放初期和以後的一個時期內,法學界所討論的所有權『權能分離理論』,是一個因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政治需要而產生的一個非法理問題,是政策詮釋法學的典型例子。這種理論探討並不具有作為科學的法學價值,因而必然會隨著社會發展而銷聲匿跡。我國發展至今的歷史事實已經說明了這點。」(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8月修訂本第3版第216∼217頁)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16條明確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這裡,國有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是統一的,跟過去某些主流經濟學家提出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提法顯然是不同的。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3條明確規定:「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第4條明確規定:「***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在這裡,國有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也是統一的,跟過去某些主流經濟學家關於「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提法顯然是不同的。

    在實踐上,某些專控型中央大型企業利潤豐厚,100多家中央企業年利潤可高達20000多億元,除了照常上交國家的稅費以外,中央政府能不能從中分紅、怎麼樣分紅,這只能從中央國有企業信託所有權與中央政府信託所有權來解決。然而,地方國有企業五十多萬家,年利潤不足5000億元,虧損面非常大,職工的勞動分配和合理安置、退休待遇等很成問題,地方政府要不要扶持、怎麼樣扶持,這只能從地方國有企業信託所有權與地方政府信託所有權來解決。

    所有這些,如果沿用過去的一套所謂「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舊理論來解決國家所有權問題和國企所有權問題,只能是南轅北轍,既解決不了利潤豐厚國企的分紅問題,包括政府和股民的分紅問題,也解決不了利潤微薄甚至虧損國企的政府扶持問題。

    國有企業的財產,對其他當事人可以稱之為「自己的財產」,但這不是最準確的法定的語言。對內應當是「國家與人民所托付的財產」,這才是最準確的法定的語言。國有企業全部的所有權,本質上是國有企業信託所有權,即全民的或者全民所有制的企業信託所有權,這個問題及其本質一定要講清楚,不能將國有企業的所有權混同於私營企業的所有權。《中國物權法》和《企業國有資產法》只講國家的所有權、國企的所有權,不講他們的信託所有權是不完整的提法。

    國有企業信託所有權,包括國有企業信託佔有權、信託使用權、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處分權四大權能,是全能的信託所有權。

    國家法人開辦國有企業,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向國有企業投資不動產和動產、流動資金,安排班子成員,交由企業招聘職工,甚至將企業的人、財、物、供、產、銷的權利交由企業管理,企業對於所管領的產品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有企業所得權益,就是信託所有權。而國家是實質的所有權人不變。這就是問題的實質。

    國家法人是委託人,國企法人是受托人,按照《信託法》第2條的定義,是指國家法人基於對國有企業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國有企業法人,由受托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資產保值增值的利益或者保護國有資產的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因此,國家法人的所有權是一級所有權、原動力所有權,國有企業的所有權是二級所有權、信託所有權。信託所有權是從屬於固有所有權的代理級所有權。

    物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這就肯定了國家法人的所有權地位與權益。但不足的是,未將國有企業「信託所有權」的內容寫進物權法。

    國有企業信託所有權特性,除了公有制的本質特徵以外,還具有制權統一性、信託雙重性、信託恆久性等三大特性,對外以按資分配、按股分配為主,對內以按勞分配為主,兼顧國家利益與企業利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生產經營的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法律賦予國有企業很高的物權地位,因此必須承擔相應的很多的社會責任。

    國有企業信託所有權制度,是全民所有制的基本制度,也是多重性的國有企業信託所有權制度。第一層次,是政府出資人的信託所有權制度。但是,涉及到企業的重大投資、上市融資、改制轉型、關閉破產、職工安置和招商引資、引進戰略投資者等重大事項,最好是通過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上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第二層次,是企業經理人集體負責制的信託所有權制度。但是,涉及到以上幾種重大事項,最好是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甚至於占職工人數的2/3來表決。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國有企業全面實行搞「一長制」是弊端多多而利好少少,會直接破壞國有企業信託所有權制度,後果是十分嚴重的。

    國有企業信託所有權制度是固定的常規的信託所有權制度,需要根據形勢的發展進行及時的不斷的改進。著名經濟學家、香港中文大學郎鹹平教授多次在網絡上和公開演講中說過,中國的國企經理人缺乏信託責任,企業做好了,是他們的功勞;企業沒做好,他們就責怪體制。並且,歷數他們「國退民(資)進」、賤賣國有資產、自賣自買國企產權、貪污腐化、盲目引進外資與外國的所謂「戰略投資者」等多項罪狀。特別是對於國有企業上市公司某個老總深惡痛絕,直到將他徹底曝光、拉下馬和進班房為止。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45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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