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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48-1

    漫談企業信託所有權

    一、基本理念

    企業信託所有權,指各個所有制獨資企業信託所有權、同一所有制企業信託所有權和混合所有制企業信託所有權。確認、保護、利用與規範、限制、調整此類信託所有權,首先是要分清內部與外部、同所有制與非同所有制、本企業與他企業、上市與非上市企業等不同類型的投資信託所有權。其中,制度信託所有權與所有權的區分至關重要。

    企業信託所有權問題,歷來是個重大的關鍵性的問題。其實,無論哪種所有制企業,信託財產管理制是避免不了的。而且,對內的信託物權關係基本上是常規性的,其適用範圍遠遠超出對外的信託物權關係範疇。所謂的企業章程、職工條例、勞動合同、考核制度、操作規程、工作職責等等,也是對內的常規性的信託財產制度,對於企業的任何人都有份。如果將《信託法》中對外的企業信託所有權看作是「反信託所有權」,那麼,企業內部的信託所有權應當是「正信託所有權」。當然,《信託法》不完全是對外的企業信託所有權,在特定情勢下也體現出對內的企業信託所有權。

    1.國有企業信託所有權的爭議

    國有企業是公有制企業,存在國有企業信託所有權,這是肯定了的;同理,集體也是公(共)所有制企業,存在集體企業信託所有權,這也是可以肯定的。那麼,其他所有制企業也同樣地存在信託所有權?應該完全可以肯定。

    有的法學家大吐苦水,說什麼關於國有企業所有權的問題,「起草物權法時,立法者要回答的另一個基本問題是:企業法人(包括國有企業、其他性質的企業)的財產的所有權是誰的?在這個問題上,人們出現了巨大的認識分歧。……從經濟改革的第一天起,法學界就開始討論國有企業財產權性質,從20世紀70年代後期就開始討論,後來一度不再進行。因為那是個死胡同。到了物權立法,我們竟然又不得不回過頭來進行討論,這時我們才發現,在這一問題上人們根本無法達成共識。這一重大問題的立法困難顯然是受到所有制觀念的影響。」(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尹田:《物權法》的得與失,載《物權法名家講解》第91頁)這到底是個什麼問題呢?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講不清」呢,還是自己講不清呢?是企業家不講理,經濟學家不講理,還是法學家沒有將道理講深講透呢?

    其實,「關於國有企業所有權的問題」何難之有?就是國有企業信託所有權的問題嘛!或者說,根本上就是國有企業和出資政府的雙重信託所有權的問題嘛!筆者不是民法學家,更不是物權法學家,是自從05年才開始自學物權法的,我都能夠將這個問題解答出來,為什麼那些老教授、老專家就解答不出來呢?百思不得其解。那麼,本人提出的「關於國有企業所有權的問題」是:簡單解釋就是「國有企業信託所有權」,進一步解釋就是「國有企業和出資政府的雙重信託所有權」。這個答案是否正確,請廣大的物權法愛好者來參加評判吧!

    雖然本人是個草根,草民一個,有兩種人是不看好的:一種是受西方國家某些基金會指使、鬼迷心竅的主流經濟學家,他們完全兜售西方經濟學自由主義流派的那套東西,衝擊了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像這種智囊、高參能幹出什麼好事出來呢?搞什麼兩權分離、企業自治、拉郎配的集團公司,出的是餿主意。中國人為什麼要圍著金融帝國主義的指揮棒轉圈?為什麼要搞哈耶克主義,不搞凱恩斯主義?另一種是鬼迷心竅的西方式法學家,過分地崇拜西方民法學,死搬硬套西方私物權學概念,而對於社會主義的優良立法傳統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甚至擔心國家財產所有權、集體財產所有權寫進物權法「亂套了」。結果呢?反覆被別人「將軍」,捍衛國家利益的勇氣還不如香港的一個經濟學教授郎鹹平。

    國有企業所有權的問題,其實並不複雜:(1)從所有制關係法上分析,或者說從根本上來看,國有企業所有權本質上是全民所有制的公民所有權,所有權人是全體人民,不是國有企業,也不是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國有企業、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是受廣大人民的委託經營、管理全民所有的全部資產。(2)從所有權關係法上分析,或者說從一般流通領域上來看,國有企業在投資、生產、經營、交換、流通、分配、消費各個領域中看作是所有權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和所有制關係法的前提下,對於其支配、管領、控制、管理的資產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包括分配權。但是,這種國有企業所有權與民營企業的所有權畢竟是不一樣的。其除了受所有權關係法確認、保護、利用與規範、限制、調整以外,最重要的是受所有制關係法確認、保護、利用與規範、限制、調整。所有制關係法已經確認了國有企業的財產歸全民所有,所有權人是全體人民,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是一級制度信託所有權人,國有中央企業或者地方國有企業是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人。所有權關係法是一般的關係法,所有制關係法是特別的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在任何時候、任何情勢下均受所有制關係法的制約,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加以補充規定,不能違反憲法規定否認「全民所有權」這一本質所有權、根本所有權。(3)認識國有企業所有權,光從所有權關係法上來認識,肯定是最狹隘的看法;光從所有制關係法上來認識,也不能解決所有權關係法上一些現實問題。因此,必須要結合所有制關係法和所有權關係法來統一認識。誠然,光提國有企業或者光提全民所有權仍然抓不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最好是運用「國家的制度信託所有權」(一級、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深入淺出地解釋。

    筆者是2005年7月初才開始自學物權法的,原來學過語文大專、經濟管理大專的課程。從2005年7月到2007年3月,我在業餘時間向立法機關提了許多建議,其中包括增補條文和相關論文合計超過100萬字。提請增補:派生性物權125條23119字,零物權20條4305字,地產與房產基本物權26條2309字,國家法人基本物權103條25889字,綜合利用物權25條4740字。所有這些都沒有被立法者採納。但是,我悟出了「國家的制度信託所有權」。

    2.關於股東是個所有者的爭議

    另外一個爭議得也很厲害的問題:股東是個什麼權益者?股份有限公司是個什麼權益者?證券公司是個什麼權益者?

    有的說股東是個所有者,有的說股東是個投資者。

    根據有關法學家的文獻披露,原來的公司法規定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後來修改為股東不是公司的所有者而是公司的「投資者」,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權利不是所有者權利而是投資人權利;公司財產所有權不屬於股東,股東和公司關係就是一種投資關係或者股權關係。但在物權法上,企業法人和財產的關係,股東和公司財產關係仍然模糊不清。

    解決以上問題的癥結,最好的解釋和最好的工具就是「股份公司信託所有權制度」,徹底弄清股東和股民的財產所有權,任何人不能將股份公司當成投機公司、圈錢公司、圈套公司和瓜分國有、集體財產的公司。

    筆者認為,公司投資者是公司財產所有者,符合一般的習慣法。按照一般的算術,前期投資者的所有權,從投資生效時日起,包括了股權存續期間,資產投入的所有權和後續的溢價所有權或者損蝕後的所有權;後期投資者的所有權,從投資生效時日起,包括了股權存續期間,資產投入的所有權和後續的溢價所有權或者損蝕後的所有權。但是,法律禁止的投資除外。如,公司法規定,有些國營企業,國家規定只能是獨資企業,非法入資,非法入股,全部無效,公司法第228條有處罰規定。

    股份制是個雙刃劍:一方面,它能鼓勵大家投資融資的積極性,解決企業資金短缺的困難,也使得閒散資金髮揮了投資的作用,投資者也從中得到好處,這是積極的、有利的一面;另一方面,在改制過程中,容易產生內部交易、暗箱操作、貪污腐化和公權私化、化公為私等違法違規違約行為,尤其是股東經理人容易以權謀私,最終侵吞整個企業的資產!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和上市公司這些股份制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所發生的集體**現象,是最典型的侵權現象,其根子在於過度的股份化和私有化。這是消極的、不利的一面。一些成熟的法制國家,懂得如何限制股份制、如何限制外商投資企業、如何限制公權私化、化公為私等違法違規違約行為,中國在這方面的法制建設任重而道遠。

    如果涉及到國有、集體這種公有制股份企業,在政治概念上、技術操作上是有一些問題。你說投資者是所有者,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就成為私有制企業了,這會給政治家難堪;私有制企業繳納的稅務,比公有制的低一些,國家稅收就減少了許多,政府也感到難堪了。這是問題的癥結之所在。

    二、一般分析

    就算投資者不是所有者,他們總得有一個所有權,經濟法術語是投資所有權;物權法術語,對應於股份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說是信託所有權。既是投資者又是高級管理人員,兩者的權利兼有。關鍵在於區分國有企業與其他企業的信託所有權。

    投資,是權利人將現有資金或者可用於消費的物的價值投入到希望可以獲取更大價值或者收益的經濟活動。投資的主體十分廣泛,而股民的投資十分普及。主要的方式中通過購買股票、基金、債券、期貨以獲取更高的資本收益,也包括將資金投入到企業中以擴大再生產或者獲得資產收益等行為。此處的投資,未包括高級金融衍生品,因為那種投資,很大程度上是「投機」,多數人血本無歸。

    對於上市公司這類的股份公司,將實體經濟弄成了虛擬經濟,將個人投資弄成了個人投機,甚至於當成了一夜暴富的敲門磚,是對於國家規定的上市公司所有權信託制度的嚴重踐踏。任何時候,上市公司要採取節育措施,金融、證券監管機構、上市公司也要接受政府、股民和社會公眾的監管,認真貫徹落實上市公司的所有權信託制度。應當特別注意的是,國有企業到海外、國外上市一定要慎之又慎,三思而後行。否則,必定會出大事,一發而不可收拾!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45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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