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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40-1

    人民公社土地公有制

    一、概述

    人民公社土地公有制,是新中國於1950年代在農村土地改革暨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集生產資料、勞動工具、勞動力於一體的集體土地所有制,相當於准土地所有權國有制模式。在這種框架下,社員家庭也可以從中分配部分少量的宅基地、自留地或自留山、飼料地和小片荒地使用權。人民公社是三級所有、生產大隊或生產小隊為基礎的新式土地所有制。從1958年至1984年實施了27年時間。

    政界和學界對於人民公社土地公有制的屬性一般不予以置評,但從1962年「農業憲法」《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簡稱「人民公社六十條」)中可以看出相當於准土地所有權國有制模式。從「農業憲法」來看,公社、大隊、小隊和社員個人的責任、權利與義務是明確的,也有反對平均主義和「一平二調」、「浮誇風」以及農林牧副漁業全面發展、發展家庭副業、扶貧幫困等方面的內容。

    人民公社土地公有制是中國社會主義農業合作化、集體化的一種新型的經濟制度。包括農業生產資料的公社集體所有制、農民參加生產隊集體勞動、按勞分配的集約型經濟制度。

    二、人民公社土地所有制時期

    人民公社集體所有制經歷過萌芽期、成長期和改制期三個階段。從1958年4月份至1984年12月份歷經26年。

    人民公社的基礎性條件,包括廢除生產資料的地主所有制,建立農民生產資料所有制,並逐漸過渡到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並根據實踐經驗,將高級社升級為人民公社。

    土地改革,是廢除生產資料地主所有制的主要手段。各地土地改革的起點時間,取決於各個地區解放和建立人民民主政權的起點時間。1947年7月17日,**中央工作委員會在河北省平山縣西柏坡村召開全國土地工作會議,會議通過了《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以1958年4月20日為界,在此之前為人民公社集體所有制的萌芽期,在此之後開始進入人民公社成長期。

    1952年9月,三年來土地改革運動已經在全國基本完成。全國約有3億無地和少地的農民及其家屬分得了約7億畝原來屬於地主的耕地和大批生產資料,免除了大約每年3000萬噸糧食的地租負擔,消滅了封建剝削制度。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領導農民成立互助組。將幾戶或十幾戶情投意合的農戶組織在一個組,將耕牛、農具組織在一個組內集中使用,實行強弱搭配、老少搭配、貧富搭配的辦法,進行分工協作。互助組分為農忙的臨時性互助組和常年互助組兩種形式。這是中國農村合作化的開始,也是集體化的開端。

    實行合作化,目的是為了團結廣大農民群眾,成立農業生產合作社,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農業生產合作社分為初級社和高級社兩種形式。

    初級社的形式,是入社的農戶以土地入股,統一經營,屬於半社會主義的農業生產合作社。按照自願互利互惠原則,社員將私有土地、牲畜、大型農具等主要生產資料交社統一經營和使用,由社付給適當的報酬。合作社實行集體勞動、統一分配。在扣除生產費用、公積金、公益金以後,所餘部分分給社員,作為生產資料的報酬和勞動報酬。勞動報酬大於生產資料的報酬。勞動報酬,平時是以工分制記賬,結算時兌換現金或實物。

    高級社的形式,是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高級社取消了土地報酬,將社員的土地無償地統一歸為社集體所有,耕畜、大型農具按照自願互利互惠原則折價歸社。社員私有的生活資料和零星樹木、家禽、家畜、小農具等都不入社。允許社員利用工餘、假日耕種自留地和經營家庭副業。勞動協作形式和勞動報酬形式,與初級社基本相同,就是取消了生產資料的報酬形式。1956年底,參加高級社的農戶,佔全國總農戶的87。8,標誌著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

    從互助組到初級社、高級社,為農村人民公社制度的萌芽創造了條件。

    1958年4月20日,河南省遂平縣嵯岈山衛星人民公社誕生,標誌著中國第一個農村人民公社集體所有制的誕生。

    1958年8月,**中央作出「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到9月30日,中國農村基本實現人民公社化,參加人民公社的農戶達總農戶的90。4。這種高速度的農村政治體制改革,在中國歷史上是史無前例的。

    1961年,**主持制定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簡稱六十條,糾正了建社初期發生的「一平二調」、平均主義和無償調撥的「共產風」,規定了人民公社的性質和基本任務,並對管理體制、經營方針和收入分配、文化福利事業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人民公社的建制,從上到下,是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模式,生產隊是基本組織部分。大隊、生產隊幹部與社員一樣,是平時記工分,分配糧食、油料等實物,年底統一按照得工分多少分配現金。

    人民公社是個偉大的創造。

    首先,農村財產實行三級所有制,是農村集體、個人財產均衡保護、農林牧副漁業生產均衡發展的重要保證。

    人民公社實現了大土地所有制,公社、大隊部分地行使土地的收益權,生產隊集體行使農用地的地產所有權和大部分的收益權,農民個人行使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的使用權。自留地的面積占生產隊耕地總面積的15,自留山的面積還可以超過山地面積的20,宅基地每人平均40平方米至80平方米不等。

    人民公社的收益分配,是兼顧國家、集體和社員個人三方面利益前提下,兼顧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

    人民公社成立不久,區、社兩級的供銷合作社很快發展起來,醫療衛生事業和教育事業得到較快發展,社隊企業也逐漸形成並做大。

    人民公社20多年裡,我國財政是一無內債,二無外債。人民公社的免費教育、免費醫療和互助合作與救濟制度提高了農民的生活質量,減輕了國家的負擔。

    其次,農村人民公社土地公有制,實現了農村土地的集體化、合作化和集約化,使有限的土地資源得到帕雷特優化效率。

    假設人民公社不實行機械化作業,那麼,大型牲畜如牛、馬是集體的,隨叫隨到隨用,可以發揮集體財產集體使用的方便優勢,大大降低生產成本。

    假設人民公社實行機械化作業,人民公社集體所有制的優越性,會發揮得更好。

    就農業的總利用率而言,生產隊的耕地,都是平整的、大塊的田地,拖拉機、播種機、收割機、運輸機械才能較好地發揮出來,工作效率成倍增長。

    第三,人民公社的勞動分配製度,能夠實現男女平等,老少平等,各盡所能,按勞分配。這也是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優越性。

    人民公社的土地利用權、土地作用權、土地使用權都是歸集體所有,男女老少都是土地的主人。姑娘們無論出嫁到哪一個村莊,都有地可種,都有農活可幹,子孫後代都有地可種,大大地免除了後顧之憂。這就是男女平等、老少平等,這就是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的優越性。

    工餘時間,社員們可以到自留地種菜、種植經濟作物和養殖家畜家禽,可以到自由市場出賣蔬菜和家禽產品。有手藝的,可以外出掙錢。這是自由空間。

    二、農村人民公社土地改制期

    農村人民公社土地改制期,從1978年10月算起,至1984年底結束,大約經歷了6年。此時人民公社有名無實。

    1978年10月**安徽省委決定將荒地借給農民耕種度荒,調動了農民積極性。有些地方實行包產到組,有些地方包產到戶、包干到戶,這些辦法得到省委的支持,並在滁縣、六安專區和鳳陽縣進行試點。不到三個月,全省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生產隊發展到4。1萬多個。四川省委也採取了「放寬政策」的方針。

    關於度荒問題。這是中央一貫的政策,早在集體化時就有了。

    **在《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一文中指出,大家知道,我國的商品糧食和工業原料的生產水平,現在是很低的,而國家對於這些物資的需要卻是一年一年地增大,這是一個尖銳的矛盾。如果我們不能在大約三個五年計劃的時期內基本上解決農業合作化問題,即農業由使用畜力農具的小規模的經營躍進到使用機器的大規模的經營,包括由國家組織的使用機器的大規模移民墾荒在內。三個五年計劃內,準備墾荒四億至五億畝….

    關於包產到組、包產到戶問題。早在人民公社化時期就有了。如《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第32條關於「勞動定額管理」的規定,第21條也規定了「生產隊也可以把零星的樹木,交給社員專責經營,並且訂立收益分配的合同,或者劃歸社員所有。」

    許滌新主編的政治經濟學辭典下冊第91頁包產到戶的辭條:農村集體經濟在堅持生產資料公有制,堅持統一計劃、統一經營、統一核算、統一分配的條件下,把耕地農作物和某些畜牧業、養殖業和副業按產量完全包給農戶負責,實行超產獎勵減產受罰的一種做法。

    人民公社並不排斥包產到戶,即使是在文革時期也是如此。這裡的包產到戶,是指在保留社隊集體土地公用使用權的前提下進行,一般是指在農忙季節採取包產到戶。因為農忙,各家各戶所包干到戶的,不受包干者底分的限制,多勞多得,往往比平時多幾個工分。

    人民公社的包產到戶,並不是長年累月的包產到戶,不是將田地分給每家每戶。

    人民公社確實有缺點,如公積金、公益金長期積累過高,影響了農民個人的收入。人民公社對於個人的擇業自由過於限制,社員勞動比較辛苦,個別社隊幹部多吃多佔等等。總之,人民公社公有制是利大於弊。

    1984年1月1日。**中央發出關於1984年農村工作的通知,要求繼續穩定和完善聯產責任制。同時,宣佈土地承包期延長至15年以上。生產週期長的開發性項目,如果樹、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還可以延長一些。同時醞釀著農村人民公社體制的改制。到年底,中國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工作已基本結束。全國共建9。1萬個鄉鎮政府,92。6萬個村民委員會。至此,農村人民公社制度實際上已經不復存在。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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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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