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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78-1

    集體成員的雙重物權請求權

    一、概述

    兩種物權請求權,這裡指的是適用於以下兩種性質的物權請求權:一是事由於普通物權法或擔保物權法之一般物權請求權,訴訟工具法為民事訴訟法的訴權。物權法第63條的訴權就屬於這一類。二是事由於制度物權法之特殊物權請求權,訴訟工具法為民事訴訟法的訴權、行政訴訟法的訴權和刑事訴訟法的訴權。同為民事訴訟法的訴權,因為事關集體經濟組織、村民組織的重大財產或者特殊財產,有可能被法官列入長期保護或者永久保護的項目,這樣就可以有利於集體成員、村民分子的訴權不因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而失權。

    就是說,由所有制制度規範與調整的物權請求權和由所有權制度規範與調整的物權請求權,性質上是有一定差別的,前者是限制流通與禁止流通的財產居多,後者是一般流通的財產居多,在物權請求權方面應當區別對待。

    物權法出台前後,法學界有許多議論,質疑集體共有財產的訴訟時效與私人個體訴訟時效是否要達成一致,質疑重大財產的訴訟時效與一般財產的訴訟時效是否要達成一致等問題。多數物權法理學專家提出要區別對待,該延長的就延長,該長期保護的、永久保護的就長期保護、永久保護。物權法第63條對於訴權不作明確限制,就是廣泛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對於民法通則中「二年制訴訟時效」的軟化處理,以便於集體財產的保護落到實處。

    比如說,集體的土地佔有權是法定的佔有權,集體及其成員的土地承包權是法定的土地承包權,一般不適用民法通則中「二年制訴訟時效」。集體財產防火牆是分為特別保護級和一般保護級的,混淆兩種財產保護權和訴權是要犯錯誤的。

    從宏觀物權法學上探討,集體成員的物權請求權不止於普通物權法之一般物權請求權,特殊與特種物權請求權所對應的訴訟途徑與訴訟時效往往也是有差別的。在關注一種物權請求權的時候,也要關注其他類型的物權請求權,並從中選擇出一種最合適的物權請求權來保護集體和集體成員的共有財產。孤立地片面地靜止地看待集體成員的物權請求權,將保護集體的專屬財產、專有財產和專控財產、特殊財產視同一般財產來保護,那麼就容易陷入形而上學的物權價值觀觀中不能自拔。

    集體成員物權請求權的雙重物權請求權,除了公法意義上的特殊物權請求權和民法意義上的一般物權請求權以外,還包括集體財產的共有的與專有的物權請求權。共有的與專有的物權請求權,有可分割財產的和不可分割財產的物權請求權,情況比較複雜,本文按下不表。

    集體成員的物權請求權,即集體財產防火牆保護的物權請求權,主要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規則只是其中的法則之一。從本條款第2款所反映的意思來看,主要責任人是集體組織的負責人,因此類似於行政訴訟法範疇,卻當作民事訴訟法的範疇。除此之外的責任人,或者是集體組織負責人的非行政性決定,即純粹個人行為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運用民事訴訟法賠償損失,涉嫌經濟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審查並依法處理。

    單位或者自然人侵犯集體財產與侵犯個人財產的性質是不相同的,所適用的物權請求權也是不盡相同的。實際上集體的物權請求權有兩大板塊:第一板塊也是最重要而特殊的板塊,是公法意義上的物權請求權。如憲法規定的優先保護集體經濟、集體財產的制度物權法之特殊物權請求權,不是個人之一般物權請求權所能享有的特殊權利。第二板塊也是最普通的板塊,是純粹民法意義上的物權請求權。物權法作為民法的題材,主要側重於純粹民法意義上的物權請求權,對於公法意義上的物權請求權只是點到為止。

    集體的物權請求權是兩個板塊都已經涉及到了,個人的物權請求權限於第二板塊。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蓋緣於中國的社會主義物權制度決定的。這是表面上的不平等而本質上的平等。道理很多,主要是因為集體比較個人的社會責任要重大很多,依據物權法「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來衡量,中國法定的優先發展與保護集體經濟、優先保護和雙重保護集體財產的物權化方針是完全正確的。

    公法意義上即制度物權法意義上的物權請求權以及集體財產防火牆四大要素,源於憲法的相關規定。如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根據憲法規定的宗旨精神,民法通則以及本物權法等法律也作出了相應的補充規定。民法通則第73條規定:「國家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這個規定簡明扼要、通俗易懂,將國家財產防火牆的五大要素之四大要素移植到本物權法中來,形成了集體財產防火牆與零物權的四大重點監控對象。

    所謂「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是根本**對於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優先保護和特殊保護的中心思想,是保護私有財產所不能達到的法律高度。如果說法律規定「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那肯定是行不通的。西方國家一度出現過「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法律教條,到後來一直行不通,結果都被立法機關取消了。更何況中國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國家,更不能搞多中心即無中心論的所謂「絕對平等」。

    與其他物權人一樣,集體財產在遭受侵佔、哄搶、私分、破壞之虞時,可以依據物權保護的法則向法院提請物權確認之訴或者返還原物之訴、排害除險之訴、修作更復之訴、損害賠償之訴,甚至還可以據實申請行政責任之訴或者刑事責任之訴。這些物權請求權,是可以針對任何單位與個人的,法院是可以依據案由來分類審理的。

    其中,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險之訴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集體的專屬財產、專有財產、專控財產和特殊財產、大宗財產應為重點保護之列,主要由制度物權訴訟法規範與調整;集體的一般財產、小額財產和無關緊要財產可列為一般保護之列,主要由一般物權訴訟法規範與調整。

    本條第二款給定了一個訴訟對象,是針對集體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這是一種內部的物權請求權。為了有效地行使集體成員的訴權,有必要瞭解一下相關的流程和注意事項。

    二、集體成員物權請求的行使

    集體成員物權請求的行使,這裡主要指法律程序的注意事項。

    1.民事案由的注意事項

    集體成員物權請求之訴,作為民事案件來申請,而不以行政案件來申請。因為集體組織、村民委員會不是國家行政機關,其負責人也不屬於國家公職人員。況且物權法對應的是民事糾紛,不是行政糾紛。眾所周知,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既麻煩也不好勝訴,就連法官審判的權限一般僅限於裁決行政部門「擬作建議」,不能直接干預(指揮)行政的具體事務,所作判決書往往令上訴的老百姓相當失望而不知所措。應當盡量避免捲入「行政訴訟」那邊去,才是上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規定(試行)》,可以確定針對集體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之訴,對應於案由第140項「所有權糾紛」,第140項第(1)分項是「財產權屬糾紛」。第144項案由是「宅基地糾紛」。其它一些案由項目也很多,總數有五十四類300種,可供對號入座。

    2.要有明確無誤的訴訟對像

    原告應當提供訴訟對象的集體法人證書複印件,填寫集體法人的住所及相關通信地址、電話、郵政編碼,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通信地址、住址、電話、郵政編碼等事項。

    集體成員都有權作為原告控訴集體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的亂作為、不作為的損害集體成員權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請求予以撤銷之訴,每個集體組織成員都有同樣的權利,不論是幹部或者是群眾,也不論是多名集體成員或者單個的集體成員,都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訴。法院不能以「群眾不能代表集體」、「個人不能代表集體」等借口拒絕接受原告立案。

    3.要有明確的事實理由

    以本條款為例,集體成員向法院申訴,要有一定的訴訟事由。這裡是指集體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了該集體成員的合法財產權益的事實及理由,並且需要有相當的案值。如果案值太小,法院也許不予以立案。

    所謂「要有明確的事實理由」即包括集體成員維權訴求的途徑,是指集體成員是集體財產民主自治、相互監督的主體,有政治民主、經濟民主和物權民主的權利,有依法行使物權請求權的權利。當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時,受侵害的成員可以通過面議、調解、仲裁等途徑來解決物權糾紛,或者直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這裡,集體財產的四大防火牆將在集體內部發揮作用。

    4.要注意訴訟時效

    提起訴訟的時間,本條款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沒有明確限制。但要留心注意,原則上法官是有一定自由裁量權的,原則上不動產或者重大財產的訴訟時間可以適當採取長線的,動產或者非重大財產的訴訟時間可以適當選擇短線的。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損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問題,是不能麻痺大意的大問題,否則就會耽誤大事。集體成員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損害時起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或其負責人的不當決定,是比較明智、穩妥之舉。

    農村集體成員有不少沒有文化、不懂法律與訴訟時效的,對於自我保護意識與維權技巧是器質性障礙。加上他們屬於弱勢者群體,某些證據取證比較困難。是否放寬訴訟時效時間,是否證據倒置,是否根據需要和可能網開一面,這些問題還有待研究。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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