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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50-2

    質物孳息歸屬的法律關係

    一、基本理念

    1.定義

    質物孳息歸屬的法律關係與法鎖關係,是以擔保物權法和擔保法鎖法規範與調整的物權關係、信託關係、法鎖關係和對世關係,是按照一般均衡原理設計的質權人與出質人相互尊重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所有這些是質物孳息歸屬的要點之所在。法律是指導性、建設性的,法鎖是固有性、鏈接性的,兩者之間是關係密切的。

    質物孳息歸屬的法律關係,指由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規範與調整質物孳息歸屬的制度。其物權化方針是,既要講究擔保債權保護主義,又要適當保護出質人的財產所有權;既要講究擔保債權中心論,又要不唯擔保債權中心論。這種法律關係目的在於以一般均衡原理來相對地平衡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使得質權人不濫用權利、不越權專權,從而進行規範化、制度化運作。

    譬如質權人收取孳息時並不必然地取得孳息所有權,而是取得孳息的質權即附加質權,孳息亦成為質權的標的,與主物一併佔有控制。因為沒有到清償債權的時候,所以質權人收取孳息時,並不必然地取得孳息所有權。到清償債權的時候,質權人應當可以取得法定孳息所有權,一般不得取得自然孳息所有權。質權人取得自然孳息所有權,容易以其債權人地位對債務人進行壓迫或者欺詐,顯失公平。經過法律法律關係的規範與調整,可以防止質權人濫用權利或者防止越權專權,從而進行規範化、制度化運作。

    質物孳息歸屬的法鎖關係,指由動產質權所擔保債權及於質物孳息的法鎖關係。這種法鎖關係是由主法鎖關係連接至從法鎖關係的,故對於債務人產生了雙重的法鎖約束力,促使其承認質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對於保全動產質權也有促進作用。相信大多數出質人對於質權人收取孳息是理解和支持的,因為這種做法對於他們是有益無害的。

    質物孳息歸屬的法鎖關係是很奇妙的。它可以將當事人的消極物權變成積極的物權,將當事人的消極義務變成積極的義務。當事人積極是正常的,不積極是不正常的。既然可以由普通法鎖關係鏈接到擔保法鎖關係,就肯定可以由主法鎖關係鏈接到從法鎖關係。於是,雙方都有一定的法律關係與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甚至於社會關係。所有這些質權關係,都是以法鎖關係為中心展開的。

    質物孳息歸屬的法律關係與質物孳息歸屬的法鎖關係,是相輔相成的關係。其實,法律關係是源於並規範於法鎖關係的,法鎖關係是依靠於法律關係的。物權法、擔保法根據法鎖關係的規律性,將其他的債權債務法鎖關係歸納到動產質權擔保的法鎖關係,並將這種主法鎖關係聯繫到質物孳息歸屬的法鎖關係即從法鎖關係,只是根據經驗主義從自然法、道德法、習慣法上升到成文法的位置上,並加以規範與調整的結果。沒有法鎖關係,法律關係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法鎖關係離開了法律關係,就沒有規矩也成不了方圓。

    廣義上的法律關係,系指物權法、擔保法等成文法與自然法、道德法、習慣法、邏輯法之間的相互關係。因為民事主體的權利,很多是當事人意思自治主義的範疇,成文法不能統得太多、管得太死,一些屬於當事人獨立自主的權利義務,根據需要和可能,則由自然法、道德法、習慣法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輔助規範與調整。法鎖關係則不然,其既可以連通成文法,又可以連通自然法、道德法、習慣法、邏輯法。

    物權法本條款一方面確定了「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另一方面又承認「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同一條款中出現了兩種法律關係與法鎖關係。前者是成文法通行的規則,肯定了質權人收取質物孳息的權利;後者是自然法、道德法、習慣法、邏輯法通行的規則,變更了質權人收取質物孳息的權利。無論是否確定、變更,但質權的法鎖關係依然故我。

    質物孳息歸屬的要點,就在於我們所要掌握的重點內容。這些重點內容,不妨在立法專家基礎上作出新的歸納。

    質物孳息歸屬的要點,就是關於質權人行使收益質權時應當注意的事項。法律所認可的是收益質權為目標性、應當性質權,而不是必然性、固定性質權。在此基礎上再將相關的概念、事由作出解釋。

    2.質物孳息歸屬

    質物孳息歸屬,這裡指的是權利人有權取得或者留下質押財產的孳息的行為。本條款關於「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抵收取孳息的費用」的規定,是對於質物孳息的歸屬所作的概要性的規定,需要聯繫實際從法律關係上和法鎖關係上來進行逐個破解。掌握了其法律關係上和法鎖關係上的脈絡,就比較容易地掌握質物孳息歸屬的要點,對於當事人的質押財產信託關係、對世關係等重大問題也能一併破解。

    二、法律關係

    質物孳息歸屬的法律關係,基本上是建立在收益質權保護主義和當事人意定生效的擔保物權與定限擔保物權基礎上的法律關係。在此基礎上,法律規定在何種情況下質權人能夠在對於質押物佔有條件下,再進一步行使使用權、收益權和特定的個別的處分權。這些包括了基礎法律關係和應用法律關係兩個方面。

    第一,關於質物孳息歸屬的基礎法律關係。

    確切地說,質物孳息歸屬的基礎法律關係與應用法律關係是沒有明顯的界限的。我們不妨將質權人是否可以行使收益質權的先決條件作為基礎法律關係看待,便能讓我們的思路更加開闊。

    1.質押合同約定的基礎法律關係

    質押合同約定的基礎法律關係,一種是但書式法律關係,是唯一否定收益質權的類型。合同中載明質權人對於質押不得使用和收益,質權人只得依據合同的約定實行。另一種是非但書式法律關係,合同中載明質權人對於質押可以使用和收益,或者是合同約定不明確的,質權人也可以行使收益質權。法律主要是肯定和提倡「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至於當事人約定的質權人不得全部、或者全部不得行使收益質權,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所謂質押合同約定的基礎法律關係,是原則性與機動性相結合的基礎法律關係。債權保護主義和收益質權保護主義是個大方向、大原則,同時也注意到當事人的自主權也需要得到尊重,一些特殊情況需要另外對待。這樣的基礎法律關係,是指導性和建設性的法律關係,是實事求是、統籌兼顧的法律關係,是既團結又緊張、既嚴肅又活潑的法律關係。

    2.質押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的基礎法律關係

    質押合同沒有約定的基礎法律關係,屬於質權人自由裁量權範圍內的法律關係,但只有一個裁量的條件,可以判定質權人於此情形下依照本款的原則精神,自由行使收益質權,甚至於可以先斬後奏式地自行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申言之,這種基礎法律關係是收益質權的核心的法律關係,債權保護主義、收益質權保護主義和質權人收取質押財產孳息的法律保護機制等,遂成為最主要的物權化方針。這種肯定型法律關係對於否定型法律關係起統帥作用,引領了收益質權保護主義的新潮流。

    很顯然,質押合同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質權人無需徵得出質人同意便可行使收益質權。對此,出質人沒有質物孳息之返還原物的請求權,除非出質人運用其他方式清償了債務而運用孳息財產清償債務純係多餘的才能恢復質物孳息之返還原物的請求權。這就是收益質權保護主義的法律關係起到了重要的槓桿作用。

    3.關於質權人使用質權的基礎法律關係

    關於質權人使用質權的基礎法律關係,本條款的規定相對地過於簡略,對於使用質權沒有提及到。在這裡,我們要分清兩種情形進行法理推斷:一種是肯定式。與收益質權相關聯的使用質權,因為某些收益質權要通過使用質權來實現,可以根據需要和可能將此項使用質權與收益質權一併來解決。另一種是隨機式。質押合同中約定允許質權人行使使用質權的,這就形成了約定的使用質權;質押合同中約定不允許質權人行使使用質權的,這就否定了約定的使用質權。本法下一條款對於質權人使用質押財產有限制性規定。

    客觀上,某些質押物是不具備收益質權的相關條件的,但大多數質押物是有使用功能的。質權人於佔有質權基礎上,再增加使用質權,是在使用所有權人的財產,當然需要通過出質人同意才行。

    第二,關於質物孽息的應用法律關係。

    質物孳息的應用法律關係,對應於質權人行使收益質權的可操作性與應用規範。確切地說,其與基礎法律關係的界限不是很明顯,這是為了便於理解記憶,才這樣劃分的。

    1.孳息的種類

    任何普通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孳息,均可分為兩個類別,即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質押物所產生的孳息,也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質物所產生出來的自然孳息,是指質押物因自然原因由自身分離出來的「出息」,並存在價值或者使用價值,如果沒有價值與使用價值就不能構成孳息。如質押果樹上的果實,成熟以後可以食用,也可出售換錢,就有出息。如質押果樹上的樹葉,不能食用也不能出售換錢,就沒有出息。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質押物所產生的出息,如根據質押合同產生的租金、利息等利益。

    應當注意的是,法定的利息是有上限限制的,太高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還有一個技術規範問題。質權人依法收取孳息時,並不當然地立即地取得孽息的所有權,而是取得孳息的質權,孳息遂成為質權人的標的。這要看合同上的有無除外約定,或者是依孳息的性質而定。如果孳息是價款、金錢,質權人可以直接用於清償,以充抵債務;如果孳息是物,可以由質權人與出質人協議以該物式孳息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2.孳息的充抵順序

    依法合理收取的孳息,應當按照相關的程序、順序來充抵。首先應當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然後將剩下的孳息充抵主債權的利息和主債權。譬如,以母牛作為質押物的,如果母牛已經產仔,質押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於是當事人可以將牛仔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先充抵牛仔接生費用和哺養牛仔的費用,然後再進行其他的程序與清償債務的順序。

    本文要點

    1、孳息的一般理解與處理。質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並非所有權而是質權。即使質權人對孳息變賣時,也不是在行使所有權。倘若孳息是金錢,則質權人可以徑直以金錢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等;倘若是金錢以外的孳息如天然孳息等,當事人可以協商拍賣,或以其他方式變賣,所得價款亦可以充抵質權人收取孳息的費用等。2、特殊情勢下的應急處理。如孳息有發生**、損害危險之虞,質權人可以適當價格出賣質物,並以所得價款充抵質權人收取孳息等的費用,此費用為質權人收取孳息時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上同)。充抵費用後尚有餘額,可以利用剩餘部分用於擔保或者提前清償部分債權。倘若有利息的,還可以充抵利息,再充抵擔保債權。3、質物孳息歸屬的法律關係,是規範化、模式化的法律關係。因為質物孳息收取權是法定的,即使質權合同中沒有這樣的條款,質權人同樣可以無障礙地行使這項權利,出質人無干涉權、亦無抗辯權。倘若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提存時由第三方保管,保管人負有妥善保管該孳息的民事責任,毀損、滅失質物孳息者需負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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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質物孳息收取權限質物孳息歸屬的法鎖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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