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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83-2

    國家流通類佔有物

    一、基本概念

    1.定義

    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即全民所有制的流通類佔有物,是指國家法人承擔經濟職能、進行資本運作、遵從價值規律和價值交換規則的非固定化的可流通物,包括可流通的有形物、無形物和金錢之物均為大眾化佔有物。

    公有物的合理利用與流通,為的是充分發揮物的效能,使得公有財產保值增值,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某種需要。這一類公有佔有物,基本上依據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來進行物權化規範與調整即可。

    憲法第7條規定,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說明了優先保護國有經濟,著重保護公有財產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其實「優先保護國有經濟,著重保護公有財產」這樣的物權化方針,並不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專利。西方一些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也很重視興辦國營(國有)企業,以其優勢參與市場競爭和國際競爭,為政府提供穩定而充足的稅收來源,維持國家機器的運轉和發展福利社會主義事業。他們經營管理國營企業一般都有數百年的歷史,比年輕的社會主義國家積累了更多寶貴的經驗,在懲治公職人員**的制度化建設上也相當的出色。

    西方國家設立了憲法法院,並且是司法獨立裁判的,不受任何政黨的干擾,總統、國王違反憲法和其他法律規定同樣地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國家也是不能以黨治代替法治、用黨紀替代國法的。再先進的黨也是容易犯錯誤走彎路的,黨員幹部搞獨裁**和集體**是更加危險的。蘇聯**自從赫魯曉夫開始腐化變質,經過勃列日涅夫等叛徒集團的苦心孤詣,到戈爾巴喬夫、葉利欽反革命集團的公開叛變,致使蘇聯亡黨亡國,由一個超級大國墜落為三流的國家,由一個大國分裂為十幾個小國,1億4千萬蘇聯人民重新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

    現行的物權法,只關注「一致對外」的物權保護與防護原則,更加重要的「一致對內」的物權保護與防護原則則很少涉及到。因此,我們應當結合其他的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全面地理解與執行國有資產的保護與防護原則。

    物權法第241條規定:「基於合同關係等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提醒人們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是必要措施。

    企業國有資產法、財產刑法等法律規定,對於監管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必須認真對待、全面貫徹落實。

    如何確認、保護或調整其物權關係,是全面認識公有物及其物權關係的必不可少的環節。此類物的佔有屬性,固化產權與投資上為低度控制等級,但不意味著它必然地可以放鬆物權保護的要求。

    公有物在商品交換過程中,物權既有排他性又有兼收性,有時候呈現錯綜複雜的佔有關係。實行排他與兼收兩條腿走路的辦法,建立公平合理的合同關係,發揮各種法律的綜合效力,是公有物合理利用、合理流通的重要保證。

    2、主要特徵

    國家流通類佔有物的主要特徵,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

    第一,適用於一般流通領域進行自由交換的一般佔有物。

    國家流通類佔有物,相當於一般的商品與產品,也包括相應的產品服務在內。涵蓋有形物、無形物、派生物等各種自由流通之物,採取公平競爭的辦法取得與佔有、變更與轉讓這些一般佔有物,一般是動產方面的可自由交易之物。

    權利人佔有該物不是目的,在自由交易中保值增值才是目的。

    在這一領域中,國家法人一般沒有特別優先權。至於優先發展國有經濟的法律規定,那是在投資領域中的特權。

    按照物權法第3條一分為二式的規定,既要承認公有制經濟的特殊作用,又要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就是說,在一般生產與流通領域中,各種所有制的生存權、發展權同樣應當注意協同保護,不能搞單打一,不能搞歧視。

    第二,應當是經濟領域中趨利性佔有物。

    固名思義,既然國家流通類佔有物,是適用於一般流通領域進行自由交換的一般佔有物,即應當是經濟領域中趨利性佔有物。

    國有企業固然應當生產供應物美價廉的產品,也不必跟其他所有制的佔有人那樣一味拚命追求企業利潤,但不能總是做虧本的買賣,起碼來說這是不符合價值規則的。他們擔負著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重任,實行自負盈虧的經濟責任,自然會有趨利性的意思表示與目標追求。

    國家流通類佔有物,與其他的國家佔有物即特別佔有物的方針政策是不相同的。

    國家專屬佔有物、國家專有佔有物、國家專控類特種物,受所有制關係法和公共財產保護法影響很大,主要是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之特種物,物權價值優於經濟價值,物權性是第一位的,經濟性是第二位的。保護國家法人的特種佔有物顯得更加重要。

    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受所有權關係法和公平競爭保護法影響很大,經濟性是第一位的,物權性是第二位的,淡化了物權價值,突出了經濟價值,減弱了所有制關係法,加強了所有權關係法。保護國家法人的一般佔有物適用於另外一套法則。

    其他的國家佔有物更注重物權價值與社會效益,此類國家佔有物更注重經濟價值與經濟效益。

    第三,利用它們可以形成扁平性的佔有關係。

    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在流通中佔有,在佔有後流通。

    出讓佔有物時不會產生佔有關係,只是一種交易關係。但是,此一所有權人的佔有,與彼一所有權人的佔有,這樣的不同物和不同權利人的佔有關係,也是廣義上的佔有關係。

    出租或者出借佔有物時會產生佔有關係,是自物權人與他物權人在同一物上產生的佔有關係,也是狹義上的佔有關係。

    在自由競爭、自由交易和公平競爭、公平交易情勢下,無論是廣義上的佔有關係還是狹義上的佔有關係,都可以形成扁平性的佔有關係。

    扁平性的佔有關係,是商品經濟社會中最受歡迎的一種產權關係與物權關係,對於規範與調整經濟性物權與物權性經濟,平衡各利益階層的物權利益與經濟利益關係重大。

    所謂扁平性的佔有關係,是相對壓扁和平整性的佔有關係,並不是平均主義的佔有關係。佔有關係中,普通自物權人與普通他物權組成的佔有關係,債權人與債務人組成的佔有關係,都是存在等級制度限制的。

    為了平衡權利人的權利與義務人的義務,以及平衡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故在一般流通領域中普遍推行自由競爭、自由交易和公平競爭、公平交易的辦法,對於各種佔有關係進行統一平整。

    第四,國有資產的保護更加複雜。

    一般流通領域中,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扮演著雙重角色,一是在台前是作為一般市場主體和民事主體對待的,表現為一般的佔有權人,與其他的佔有權人平分秋色。二是在幕後又是一種公事的主體,實質為制度信託佔有權,國家機關為一級制度信託佔有權人,國有企事業單位為二級制度信託佔有權人,國家法人即全體公民是佔有權人和公有物的委託人。

    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其基本特徵是物權性質活潑,容易被違法犯罪分子侵佔、截留、私分、哄搶、破壞。

    此類公有物最大的危險源和損害者,是來自於制度信託佔有人,即那些有職有權的單位和具體的負責人,他們會鑽法律的空子或者利用管理上的漏洞,打著「改革開放」等冠冕堂皇的旗號,肆意大搞私有化、自由化、厚黑化,合謀或者單獨損公肥私,合法身份獲取非法利益。

    此類公有以物種類繁多,數量巨大,在一般流通領域中基本上不限制交易,故在產品交易、產權交易、股權交易等環節中以及分配、消費等領域中容易出現許多盲點與漏洞,同樣需要加強保護與防護工作。給予以權謀私、吃裡爬外、貪污受賄、失職瀆職、鋪張浪費、暴殄天物之類的**分子以任何可乘之機,定然會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

    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國有資產流失幾乎是以天文數字出現的,主要是源於企業改制、產權變動、物權變動、資金流動過程中違法操作,以及交易過程中的非法交易、非理交易、不公平交易和管理人員自賣自買造成的。

    按照物權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對於企業國有資產進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密切監控,全面提高監控質量與水平,既是當務之急,也是長久之計。

    不能以為國家流通類佔有物是一般生產、交換、流通、消費領域的普通物而不需要保護,只不過是在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統治權和物權保護請求權稍有不同而已。

    二、物權化調整

    國家流通類佔有物為生產交換型普通佔有物,應當最大限度地發揮物的效能,努力創造經濟效益,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某種需要。

    其物權化調整方向,與其他一般物權主體的物權化方針達成一致,適用於同一類別的民商法體系。基於合同關係或者信託關係的佔有,是考量其佔有合法性的一個前提條件,這是保障一切商品經濟主體的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的必然要求,公有物的流通也概莫能外。

    根據具體情況,根據需要和可能,某些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可能會提高支配、管領、控制、統治的等級,或者升級至國家專控類特種佔有物等級,或者跳級到國家專有佔有物以至國家專屬佔有物的等級。這樣就由一般流通領域的一般物,變成了限制流通領域或者禁止流通領域的特種物,適時地加強管理。

    國家流通類佔有物,是除國家專屬佔有物、國家專有佔有物、國家專控類特種物以外的可全開放式佔有物,具有物目種類繁多、流轉對像廣泛、經濟目的明確、物權配比多元等一般物象特徵。

    其在生產、交換、流通、分配的各個領域具有一般的經濟職能,適用成文法與習慣法的經濟法則;在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與消滅方式上與其他權利人的物權關係基本相同,適用物權法的相關法則,物權的確認、保護與調整適用於同一法律關係與合同關係、信託關係。

    國家流通類佔有物的主要來源:一部分源於國家專有佔有物和國家專控類特種物因放權而進入流通領域,形成若干形態的物權主體或者佔有權體制,開展物權化運動。

    譬如,屬於所有的森林資源為國家專有佔有物,林木產品可以進入流通領域,該產品即為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可以轉移林木產品的佔有權;油氣管道設施為國家專控類特種物,石油天然氣產品可以進入流通領域,可以轉移石油、天然氣產品的佔有權。此類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因受物權門檻與行業門檻的限制,所佔比例不大。

    另外一部分源於國家經營資產保值與增值部分的佔有物,因為保值增值而使得財物的種類增多,並不斷地繁殖。這一部分公有物,原本是最自由最靈活的開放式利用物與流通物,形成若干形態的物權粘合共同體或者單獨形態的佔有權體制,開展物權化運動。

    國家流通類佔有物是在全民所有制條件下的佔有物,依據同等條件同樣對待的物權法則,同樣地需要合法取得與行使權利。平等主體的合同關係與物權關係,適用於同一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再適用於行政訴訟程序。

    但是,凡是貪污盜竊國家財產及其他非法佔有、達到刑法的量刑標準的都可以上升至刑法制裁,這是與其他物權主體的物權保護機制所不同的主要標誌。

    在私有制企業中,有關人員侵佔本單位財產的,有時候可以通過「私了」的辦法來變通處理。但是,在國有、集體企業中,有關人員侵佔本單位財產的,是不容易通過「私了」的辦法來變通處理的。

    三、物權粘合共同體與單獨形態

    國家流通類佔有物的存在,伴隨著物權的相應成立,必然會以一定的形態公示於經濟社會,物權共同體與單獨形態是兩大基本形態。

    物的固定佔有與變更佔有、自由佔有與限制佔有、自主佔有與他主佔有、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共同佔有與部分佔有、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以及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和平佔有與強暴佔有、公然佔有與隱秘佔有、無過失佔有與有過失佔有、無瘕疵佔有與有瘕疵佔有、趨利性佔有與公益性佔有、繼續佔有與不繼續佔有等,均可以從以上兩大基本形態中找出因果關係。構建穩固的或者安全的佔有關係,依托合同關係或者信託關係是個常態。

    基於國家流通類佔有物的佔有關係,是公平競爭、公平合理、和平共處的佔有關係,在經濟規則、價值規律作用下,一般會適當淡化所有制關係、強化所有權關係或者強化佔有權關係。即便如此,所有制關係法仍然能夠發揮一定的作用,這個時候主要是在內部管理上發揮作用,對外關係上則用得少些而已。

    國家流通類佔有物的佔有體制,除了法定的以外,很有可能存在意定的佔有體制。

    物權法第241條關於有權佔有、佔有關係、佔有體制等方面的規定,所謂基於合同關係的佔有以及基於法律規定的佔有等,應當適用於國家流通類佔有物的佔有體制。

    1.物權粘合共同體及其佔有關係

    物權粘合共同體,是指國家所有權之物為不同的物權人所利用,在此基礎上產生公有所有權與其他物權主體之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派生性物權權利與義務關係,按照物權等級或法鎖等級共於一物的物權粘合圈子,並有必要以合同關係公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這是順時針的物權共同體。

    反時針的物權共同體,指國家佔有之物是他人所有之物,其他物權人之物為國家所利用,產生其他物權主體的所有權與國家主體之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派生性物權權利與義務關係,按照物權等級或法鎖等級共於一物的物權運動圈子,並以合同關係公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國家自主佔有物與國家他主佔有物處於物權運動狀態時,物是客觀存在的,受委託行使權利的是國有企業經理人。

    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包括各種不動產、動產與各種產權權利,是最容易在在資本運作、貨幣交換、產權對接中與其他物權人的物權發生混淆而遭受損失的。為了防止國有財產流失,應當在國有企業中實行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全要素、全天候的管理,賦予工會、職工代表大會以相應的監管權、重大事項的表決權。

    國有財物的經營管理,實際上是實行雙重信託制度的。

    一種是日常式信託制度,由企業管理層與全體職工負責財產的保值增值與各種產權的保護,這是日常的基本的信託責任制度。

    一種是定向式信託制度,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對於國有財物要進行重點的、定向的、宏觀的監管,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於國企的重大事項,如國家出資企業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將落腳點放在人大會議的決策與政府的執行上。

    2.單獨形態的佔有關係

    單獨形態的所有權,即物權關係單一的佔有權,包括原始佔有、傳承佔有、投資佔有、交換佔有以及其他佔有之公有物,不存在用益物權等物權的對外粘合狀態和擔保物權人參與競爭的事態,也不成立他主型佔有權與佔有形式,公有物流通過程僅發生所有權的取得、變更、轉移與消滅。

    即使如此,公有物的保護亦存在動態與靜態、投入與產出、增持與減持等變異情形,同樣地需要實行雙向的物權信託制度,同樣需要進行科學的管理、科學的利用、科學的分配與科學的保值與增值。

    某些公有物是產品、半產品、原材料,某些公有物是廠房、機械設備甚至於是物的權利,在沒有法定的投資優先權的情勢下,投資產權是開放的、平等互惠的,甚至於連企業產權是可有選擇性地交換的,收益權是企業與出資人共享的。出資人是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國家收取國有企業的稅費以後,並可根據企業利潤豐厚程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分紅。

    單獨形態的佔有關係並不是一成不變的。依照法律規定和相應的程序、合同關係,國家所有人可以選擇橫向聯合或者縱向的合作,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國有企業與其他類型的企業之間可依自己的財產份額與價值進行合作經營,按照各自的股權行使決策權與股份的佔有權、收益權。

    根據需要和可能,改變單獨形態的佔有關係,建立物權共同體及其佔有關係,物的利用方式不再是獨家利用,而是與其他的物權人共同的有償利用,佔有關係的物權化方向相應地得以調整。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佔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擔保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狹義的佔有廣義的佔有自物權佔有主體自物權佔有主體的主要類型他物權佔有主體(一)他物權佔有主體(二)主自物權佔有與其他自物權佔有的關係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佔有的客體公有物國家專屬佔有物及其物權化方針(一)國家專屬佔有物及其物權化方針(二)國家專屬佔有物(一)國家專控類特種佔有物共有物共有權共有制專有共有物與物權化專控共有物與物權化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權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與物權化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本文提要

    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即全民所有制的流通類佔有物,是指國家法人承擔經濟職能、進行資本運作、遵從價值規律和價值交換規則的非固定化的可流通物,包括可流通的有形物、無形物和金錢之物均為大眾化佔有物。

    物與物權的分類上,屬於國家法人佔有物的第四類。此類國家佔有物,形式上是經濟性是第一位的、物權性是第二位的,內容上同樣需要加強保護機制。因為是日常交易之物,而且種類繁多、數量龐大,無論是對內貿易或者是對外貿易,一要保證國有財產的保值增值,二要保證在保護國有資產上不出漏洞。

    《企業國有資產法》是一部很好的法律,結合《物權法》等法律法規一併貫徹實施能夠起到很好的效果。弄懂了物權法的一些法理知識,就可以掌握保護國有資產的一整套規律,能夠直到舉一反三的客觀效果。認真閱讀企業國有資產法的條文,就能懂得制度物權法一些強制性的具體規定,能夠做到有的放矢。

    古往今來,每個國家、每個地區、每個歷史時期,在如何完整而恰當地保護國有資產都會面臨著許許多多的難題。這已經是世界性的最大的「老大難」的問題。

    很多有識之士從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人文學和物權學等各個方面進行了曠日持久的探索再探索,試圖從法制民主化、民主制度化方面找出最切實有效的辦法,但反彈的事件是容易發生的。反過來更會激發廣大仁人志士反**、保國產的的昂揚鬥志,那些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國有資產的一切犯罪分子,定會置身於人民戰爭的汪洋大海中全軍覆沒、粉身碎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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