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博覽 > 都市小說 >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第一卷 辭條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49-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49-2

    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

    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體例上包含普通物權關係譜、擔保物權關係譜兩大組成部分,但其中在普通物權關係譜中融入了一些制度(政策)物權關係譜,實際上形成了三個物權關係譜。現繼續將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分三個部分來分別介紹,以便於將三種性質的物權關係譜區分開來,提高認識水平。

    普通物權關係譜,是基礎性、廣泛性、權源性、常用性、深邃性、活潑性、易融合性和許多錯綜複雜性的物權關係譜,是基本的民事關係譜、基本的權源關係譜、基本的財產關係譜。當制度物權或者政策物權融入普通物權體系後,轉而構成了雜交式的物權關係譜,使得本來非常複雜的物權關係愈加複雜。客觀上迫切需要運用系統工程原理與一般均衡原理平衡各個利益階層的物權關係,當代物權法比古典物權法、宏觀物權法比微觀物權法更容易解決複雜的物權關係的矛盾,物權法的立法目的意義更加明確,一些基本的層面可以管用100年。

    物權法理學有很多獨到之處,很多疑難問題經濟學解決不的,物權法理學可以迎刃而解。如國有企業法人的產權關係怎樣界定與理順?無權佔有關係是否需要保護,以及如何保護和如何消滅?在存在特別優先權的情勢下如何重新理順物權關係?究竟是選擇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模式好,還是選擇公平優先、兼顧效率模式好?許多大大小小的難題,就是經過透析普通物權關係法得到的新穎而正確的答案。

    普通物權關係譜系圖,就是一幅波瀾壯闊的清明上河圖,勾畫著歷史上人們豐富多彩的物權生活,再現非常壯觀的自然與人文環境,刻畫熙熙攘攘的物權關係面貌。歷史是人民創造的,普通物權關係是人民建立的,無論是濃筆重彩或者是畫面素描,都只不過是整個普通物權關係畫卷中的一個截面。

    深入瞭解不動產板塊、動產板塊和派生性不動產板塊、派生性動產板塊,正確認識佔有關係板塊,於建立與平整物權關係方面可以按圖索驥,而且還可以在此基礎上建立現代化的電子計算機模型,多快好省地解決全社會的物權矛盾。

    物權法特別規定了國家財產防火牆、集體財產防火牆和私人財產防火牆,儘管是在普通物權法板塊上作出的,卻是廣泛適用於擔保物權法,對於制度(政策)物權法也有指導作用。其他物權人的財產保護,分別參照以上三類財產保護的方式進行。如團體組織及其資產,國家、集體、私人和外國人的都有,需要依法進行一體化保護,一個也不能少。

    本文作為一種總結式的嘗試,未免發生粗疏的一面。希望各界人士對於此類的課題與問題一併參與討論,積極探討,銳意進取,為普及物權法制教育事業貢獻自己的智慧與力量。

    一、基本理念

    (一)概觀

    1、概念

    普通物權關係,系指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一般物權關係。包括所有制關係、所有權關係、用益物權關係和用益權關係、有償或者無償的使用權關係,地役權關係、共有關係、相鄰關係、繼承關係、勞動關係、分配關係,各種場合發生的有權佔有關係與無權佔有關係,使用權關係、利用權關係、作用權關係、優先權關係、排他權關係、溯及權關係、追擊權關係,以及制度信託關係和普通信託關係。

    主要方式又分為不動產與動產、有形物與無形物或者智慧物等方面的一般物權關係。其中一些特殊的物權關係往往牽連至所有制關係或者擔保制關係,是內容最全面、形式最活潑、適應性最廣泛的大眾化物權關係。

    不動產關係法,動產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均定義為普通物權關係法。但是,普通物權關係也不僅僅限於財產關係,某些非財產關係也會根據需要和可能需要和可能列入普通物權關係法中,從而使得物權法的目的意義更加明確,所取得的效果會更加顯著。

    各種式樣、各種色素、各個界別、各個等級的普通物權關係在此展現,並且物權的自由與限制方式各有千秋。大到全國的土地等各種自然資源、天然資源的歸屬及其物權關係,小到合夥共有、家庭共有、夫妻共有、業主共有與專有和個人所有及其物權關係,從有形財產到無形財產、趨利性財產與義務性財產及其物權關係,幾乎是事無鉅細、物無鉅細,幾乎是包羅萬象。

    以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為中心的物權關係各顯身手,尤其是所有權與用益物權之間的「收益租賃」物權關係,顯得格外醒目與格外活躍;由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搭建成的普通物權關係與眾不同,茲將物權保護請求權與物上保護請求權一分為二,或者合二而一,法理學上的深邃性別具一格。

    縱觀各國的法制史,長期以來體例上奉行「諸法合一,民刑不分」的混合立法法,隨著法律科學的深入發展才將公法與民法具體分開。中國長達5000的歷史沿襲舊法制軌道,及至1929年以後南京國民政府制訂的六法全書,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法分開立法,民法包括物權法突出體現出來了。

    然而,新中國制訂的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等,並不完全是私法或純粹民法的體例,公法和公共所有制的比例相當的大。這是洋為中用、古為今用和革新鼎故的結果,實踐證明對於新社會而言,這是完全必要、完全正確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不提公共所有制和公共的物權關係,那才叫不合格的民法。

    對於法國、日本等資本主義國家而言,非常後悔當初制訂的民法純粹為私法,然後在多次修正過程中增加了大量的公法的內容,解決了許多宏觀層面的物權關係問題。他們慢慢地懂得了民法、物權法、財產權法中適當加入公共財產關係的條文也是非常必要的,同時也宣告向極端微觀物權法理論說「不」。

    經濟學、經濟法主要集中於人造物的財產關係。物權法理學、物權法主要集中於自然物的物權關係,除了具有經濟價值、交換價值的財產關係以外,還有具有物權價值卻不一定具備交換價值的人事關係、人格關係。

    中國物權法將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融合在一起了,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人等各種物權主體與客體應有盡有。這本來是再正常不過的,從形式上到內容上都是無可厚非的。將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融入普通物權法體系中,物權對像、物權性質和物權關係不是大大的「模糊」了,而是大大的「清晰」了;法律效力不是降低了,而是大大的提高了。

    然而,這讓一些微觀物權法專家和經濟學家很不適應、非常難堪,批評這是搞「民法帝國主義」,還進一步質問物權法為什麼不規定保護中國的那幾顆原子彈呢?這是一種極端的以偏概全、斷章取義式的邏輯。他們僅僅承認絕對私有制的「小民」,決不承認全民所有制的「大民」,也不承認集體所有制的「中民」,也不承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的「邊民」。正如某些經濟學家發明而張揚的所謂「國退民進」之類荒唐的理論,為某些游離於法律與正義事業的特權利益集團——主要是為一些貪官污吏和中外資本家鳴鑼開道。全民所有制中的全體人民不是「民」嗎?集體所有制中的工人、農民不是「民」嗎?啊,只有資本家才是「民」,工人、農民卻不是「民」了嗎?簡直是混賬邏輯!簡直是混賬東西!

    也有的法學家認為中國物權法就是一部「物權法典」,這也是言過其實的,頂多也只能稱之為物權法典的雛形。人家的德國物權法,只有一種所有制的物權人,法律條文達552條,也沒有自稱為物權法典。中國物權法,有4種所有制的物權人(另外暗含混合所有制),法律條文才247條,還好意思稱之為物權法典?倘若現行的物權法真正是物權法典模式、不跟未來的民法典摻和在一起就好多啦,最起碼的就有600條,那才稱得上經典式物權法!

    物權法的基本功能,就是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物權,平整和協調物權關係。從不確定到確定,從不平衡到平衡,以至於循環往復,力求做到綜合平衡和實現和諧發展的終極目標。

    物權法定原則,平等保護原則,物的合理利用原則,以及遵紀守法原則、公平公正原則、公共利益優先原則、遵守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權力不得濫用原則,都是平整物權關係的精髓。違背、破壞任何一項原則,就有可能破壞物權關係而發生侵權行為。因此,規範、調整、限制物權與確認、保護、利用物權是相輔相成的,需要正確運用系統工程原理與一般均衡原理進行統籌兼顧。

    擔保物權關係的效力優於普通物權關係,這一點沒有錯。倘若普通物權關係有瘕疵或者不合格,反過來又勢必導致擔保物權關係的效力不周濟。唯有合法有效的財產才能進入流通領域,才能在此基礎上建立健全擔保物權關係。擔保物權關係中的適用規則,普通物權關係中不一定會有;普通物權關係中的適用原則,擔保物權關係中就應當有。

    別以為物權法中關於擔保物權的規定少之又少,就覺得這種物權關係是最簡單不過的。擔保物權關係都是一環套一環的,彷彿如數學領域一樣,從初等數學到中等數學、高等數學,從加法到減法、乘法、除法等,前面的基礎沒有打好,後面學習起來就會遇到許多攔路虎。就是說,沒有學習好普通物權關係的章法,跳躍式學習擔保物權關係的章法就很容易失敗。

    普通物權關係不能越俎代庖,卻可以在特定的情勢下直接或者間接影響到擔保物權關係的改善。反之,普通物權關係中出現了債權債務關係,可以由擔保物權關係為此進行修正。利用半強制性的擔保物權關係規範與調整自由性的普通物權關係,使得兩種物權關係都「動」起來,標誌著進入複合式物權關係的新世界。倘若以簡單化的思維方式粗陋地對待普通物權關係或者擔保物權關係,往往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

    為數眾多的形形色色的普通物權關係,一旦發生裂痕或者瘕疵,就會發生明顯的或者隱晦曲折的侵權行為。普通物權關係法作為一種法律工具、法律槓桿,關鍵在於以各種預防法、限製法、禁止法全面而深入地嚴厲打擊侵權行為。與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聯合執法,就會收到理想的效果。

    現實情況下,或者說長期以來,學術界過分寵信經濟學,一直冷落物權法理學。經濟學在揭示社會上的經濟現象、探討經濟規律方面有獨到之處,對於整個社會的不平等現象卻束手無策,有的經濟學家甚至鼓吹兩極分化,提倡「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物權法理學既要揭示社會上的物權現象、探討物權規律方面的問題,又要致力於消滅兩極分化,提倡「公平優先,兼顧效率」。兩種學術的價值觀是大有差別的。

    回顧大陸法系的物權法,那是在資本主義經濟上升時期制訂的重要民法。理論上,從所有權絕對論過渡到所有權相對論,用益物權人同樣地可以限制所有權人,地役權人可以合理地侵入並利用所有權人的土地,以法律的形式保證租賃權人的合法權益,甚至於規定了「永佃權」這種特權等等。其所作所為的目的意義,就在於限制富人、強勢利益集團的利益,救濟窮人、弱勢利益集團的利益,字裡行間都有消滅兩極分化的中心思想。

    社會主義的物權法,中國現行的物權法,是在資本主義國家物權法基礎上的進一步改善。以更優美的文字、更加平等的物權關係法公佈於眾,公開表示大眾利益優於個別人的利益,公開表示「公平優先,兼顧效率」,著眼於通力合作抑制兩極分化的社會現象,消除利益關係上的種種弊端。

    實行土地改革和耕者有其田政策,實行土地承包權制度,8億農民的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得以保障。這是一種扁平化的普通物權關係,新社會新制度不允許再有大地主存在,現在的大地主就是農村集體。城市、農村的土地公共所有制,當然比西方國家改良式的土地物權關係更加具有更大程度上的優越性。

    我們閱讀物權法的條文,看到每個條款都是一個又一個的片斷。綜合解析其中的普通物權關係和擔保物權關係,以及穿插其中的制度物權關係、政策物權關係等,覺得物權法理學的原理確實有一些是與經濟學原理是不一樣的。

    普通物權法關係很獨特。一方面,它是基礎性的物權關係,是設立和行使擔保物權關係的可靠保證;另一方面,它是權源性的物權關係,一些重點的普通物權關係會與制度、政策物權關係發生連鎖反應。所有這些活潑的性質是最靈活的,是其他物權關係中較難發現的。

    2、派生性普通物權關係

    派生性普通物權關係,是由相對特別的物權關係派生出的普通物權關係。主要原因在於,人的智力勞動可以派生出體力勞動的關係,智慧物可以派生出普通物,由智慧所有權可以派生出普通所有權,由一級所有權可以派生出多級所有權。各種知識產權以及其他的無形資產,都有條件形成派生性普通物權關係。於法律適用範圍方面,首先是適用於特別的民商法,其次是適用於一般性的民商法。

    所謂普通物權關係,傳統物權法方面,是指不動產的一般性物權關係和動產的一般性物權關係。相對於派生性物權關係而言,所有這些傳統的普通物權關係,均可以定義為單項式物權關係。除此之外,派生性物權關係就是多項式物權關係。

    對於當代物權法而言,除了以上兩種最基本的一般性物權關係以外,可能發生不動產的派生性物權關係和動產的派生性物權關係。後現代社會、尤其是現代化社會以來,既要關注體力勞動中發生的一般性物權關係,更要關注智力勞動中發生的派生性物權關係。

    誠然,不動產的派生性物權關係和動產的派生性物權關係,是民事主體活動中相對特殊的物權關係。如果將這兩種物權關係歸納入普通物權關係,至少是普通物權關係中的一類特別的物權關係。

    物權法中規定了無線電頻譜資源、電力資源、文物資源等資源的歸屬,這些都是由智力開發派生出的體力勞動關係,由無形資產派生出的有形資產的財產關係,派生性物權關係的始端是特別的,終端產品卻是一般的。因此,我們根據具體情況,根據需要和可能,將派生性物權關係,或列入特別物權關係,或列入普通物權關係,需要認真地區別對待。

    物權法中還規定了商標質權、專利質權和著作質權之類的物權關係。於法律適用方面,首先需要按照擔保物權法的規定平整物權關係,其次是仍然需要按照普通物權法的規定平整物權關係。擔保物權關係進行時,普通物權關係並沒有因此而消滅,需要兩套物權關係同時運作。除非知識產權的保護已經過期,擔保物權關係消滅後,普通物權關係依然如故。對於一般性的不動產與動產,擔保物權關係消滅後,往往會導致原有的所有權關係消滅。兩者之間的差別可見一斑。

    物權法的原理、原則與規則,與財產權法的原理、原則與規則有許多不一致的地方。財產權法關注的是財產權設立、變更、轉移、消滅中的動態平衡關係,畢竟財產權法還不是基本的權源法。然而,物權法關注的不僅僅在此方面,一些靜態的平衡關係也是需要密切聯繫。畢竟物權法是基本的權源法,物從何處來到何方去,某些自然物、人造物和無主物的歸屬,其中發生過什麼樣的物權關係,這些物權關係是怎樣生成、變更、轉移與消滅的,都要從物權關係中得到印證與找出答案。

    物權法理學上證明,每個人每天都享受著各種各樣的物權,從呱呱落地到墳墓都要享受物權。每天享受穿衣權、食飯權、居住權、通行權是最基本的物權。就祭祀文化權來說,許多人去世後仍然享有被安葬權,享有墓地、墓穴或骨灰盒的所有權等等。由此可見,物權法理學上的普通物權關係幾乎是包羅萬象的。物權法不會把任何物權關係寫在紙上,以概括法、歸納法規定各種普通物權關係,也是不得已而為之。

    3、佔有關係

    佔有關係,亦即有權佔有關係和無權佔有關係的總稱。佔有關係原理不完全屬於成文法的,其中有些是來源於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的。原則上,一切無權佔有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然而,就特定的情勢、時態、階段和某種目的意義上,有可能發生臨時性保護的特殊措施,為過渡到有權佔有關係作好準備。

    如果說普通物權關係是擔保物權關係的基礎關係,那麼佔有關係就是普通物權關係的基本關係。早期的羅馬法、日耳曼法等法律,重點在於規範佔有關係。現在看來,各國物權法和財產權法對於所有權的概念不統一,一項權能說、二項權能說、三項權能說、四項權能說、綜合權能說和支配權說、管領權說、控制權說、統治權說的,應有盡有,理論基礎上也是五花八門的。對於用益物權的概念定義,大多數民法和物權法沒有下定義,所下的定義也是不完全正確的。

    對於佔有關係的理論,則不會出現太大的分歧。對於物的佔有,自物權人與他物權人、債權人與債務人均依據不同條件實施佔有。依據合同關係的佔有,或者根據法律規定的佔有,以及在法無明文規定時按照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的佔有,就形成了佔有關係。

    以佔有關係論普通物權關係,可以繞過所有權、用益物權、用益權等複雜的物權關係氛圍,單刀直入地說明這是一種合法的或者非法的、惡意的或者善意的佔有關係,用化整為零、化繁為簡的辦法平整普通物權關係。對於有權佔有人的佔有保護請求權,主要集中於物權保護請求權和物上保護請求權這兩項內容;對於無權佔有人的佔有保護請求權,僅僅限於物上保護請求權,而且這種物上保護請求權只能是為回應、回復有權佔有人的物權保護請求權(主要是返還原物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臨時行使。

    有權佔有人的佔有關係,當然是物權關係,只是兩者之間的側重點不同而已。無權佔有人的佔有關係,就是純粹的佔有關係,稱不上物權關係。

    至於無權佔有關係中的善意取得、善意佔有制度,也不是正統、正宗的佔有制度,頂多只能算作準佔有制度或臨時佔有制度。設置善意取得制度和善意佔有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善意佔有人的交易安全,所保護的是善意佔有人的債權,而不是為了保護善意佔有人的物權。

    所有制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方面,一貫是主張排斥無權佔有尤其是惡意佔有關係的。然而,佔有關係法裡面,就是有條件、有限度、有期限地承認無權佔有包括惡意佔有的相互關係的。

    盜賊惡意佔有他人的財產,自然不存在佔有的權利,卻存在佔有的事實。畢竟佔有權與佔有事畢竟是兩碼事,適用於不同的法律對象。當盜賊惡意佔有的財物面臨著被侵佔、被搶奪、被破壞之虞,可以准用有權佔有人的辦法保護自己的佔有事實。當盜賊惡意佔有的財物被侵佔、被搶奪、被破壞之後,為了回應、回復有權佔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該惡意佔有人同樣地可以向侵物的惡意佔有人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只不過是性質、內容和目的意義不同而已。

    倘若法律不允許惡意佔有人於特定條件下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那麼事態就會變得更加嚴重與複雜,也無助於通過中間人和間接方式來落實有權佔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

    從總體上來說,任何的非法財產、非法行為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物權法當然不會公然地保護無權佔有人尤其是惡意佔有人的非法財產的。但是,不同的佔有關係環境條件決定了適用於不同的戰略戰術方式。

    制度(政策)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是完全排斥無權佔有關係的,普通物權法並不是完全排斥無權佔有關係的。立法的目的意義不同,精細化程度的要求也就不同。

    比如說,遺失物佔有人本身是無權佔有人,拾得人於交付遺失物之前應當有個緩衝期,於佔有期限之內是善意佔有行為,於佔有期限以外是惡意佔有行為,佔有性質不同決定了是否可以享受必要的保管費用和賞金,以及相關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問題在於,無原則地肯定善意取得制度和善意佔有制度,無理由地一概否定善意取得制度和善意佔有制度,都是不正確的態度。過左過右、極左極右的作法,肯定會將好事變成壞事。畢竟佔有保護與物權保護是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別的。好的佔有保護可以為好的物權保護開闢通道,壞的佔有保護也會阻礙好的物權保護的。

    筆者認為,廣義的佔有,應當是既包含佔有的事實,又包括佔有的權利。這主要是針對有權佔有人而言的。有權佔有人不能在無權佔有情勢下佔有他人的財產或者權利,需要從佔有權力與佔有事實兩個方面進行綜合平衡,否則就會破壞佔有關係。

    筆者認為,狹義的佔有,僅僅指佔有的事實。這主要是針對無權佔有人而言的。同是佔有保護,有權佔有人的與無權佔有人的、善意佔有人的與惡意佔有的佔有保護顯然是性質不同的。

    中國專家介紹,羅馬法與日耳曼法關於佔有的不同觀念,對於後世民法(普通物權法)的佔有制度產生了直接影響。大體而言,1896年《德國民法典》兼采羅馬法的佔有與日耳曼法的佔有,從而建立了混合佔有制度。1804年《法國民法典》、1898年《日本民法典》、1958年《韓國民法典》、1907年《瑞士民法典》、1929∼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等,規定佔有僅系一項事實而非權利。但此項事實在民法上具有一定的效力,受法律的諸多保護,因而法律關係的意義,從而與單純的事實完全不同。此外,佔有可為侵權行為的標誌,也是不當得利的證據鏈之一,且與本權結合後,也能具有權利的性質。

    現行的中國物權法,對於佔有關係未設置定義性規定。有的專家認為,解釋上應認定為佔有係一種事實而非權利。這種觀點值得商榷。

    縱觀第19章佔有的規定,第241條是有權佔有,第242條是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第243條是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第244條是佔有物毀損、滅失,第245條是佔有保護。()總體上,關於佔有的權利多於佔有的事實,完全是兩者兼有的類型。別忘記了,中國制訂物權法之前,有關部門曾經與德國有關機構進行了幾次專題研討,主動地師從德國物權法的模式,肯定融入了「混合佔有制度」的因素。

    中國專家所謂的「且與本權結合後,也能具有權利的性質」,說來說去,還是說到佔有的權利上來了。所謂佔有的權利,當然是專指有權佔有人依據本權所能涉及到的權利。

    關於佔有關係,可能會牽涉到數十種至數百種之多。簡單地說,主要有: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之間的關係,善意佔有(處分)與惡意佔有(處分)之間的關係,無過失佔有與有過失佔有之間的關係,和平佔有與強暴佔有之間的關係,公然佔有與隱秘佔有之間的關係,繼續佔有與不繼續佔有之間的關係,無瘕疵佔有與有瘕疵佔有之間的關係,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之間的關係,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之間的關係,單獨佔有與共同佔有之間的關係,趨利性佔有與非趨利性佔有之間的關係,純粹的佔有與雜交的佔有之間的關係,權利性佔有與事實性佔有之間的關係,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以有權佔有關係而言,涵蓋全部的普通物權關係,遠遠多於無權佔有關係。其中,所有權與用益物權之間的關係,是最顯要的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之間的關係,這裡面還可以劃分出數十種有權佔有之間的關係。因為不動產、動產所有權和用益物權品種繁多,此類佔有關係肯定是品種繁多。所有權本身與用益物權本身,包括專屬類、專有類、專控類、一般類和制度信託類、普通信託類所有權與用益物權,兩者相加就有12種之多。

    (二)特別優先權

    普通物權關係中亦普遍存在等級制度,自物權優於他物權、上物權優於下物權,是一般性的優先權。然而,當普通物權關係中介入了特別優先權時,從而會改變物權關係的運行機制,對於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的物權化方針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影響。

    特別優先權,是關係到國計民生大事方面的佔有特權或者先取特權、特許物權等。表面上是普通物權,事實上是普通物權中的特別物權或者特種物權。

    最常見的是衣食住行的權利,這是人們基本的生存權與發展權,這裡面的特別優先權出現的頻率和比例很高,可以分離出幾十種至幾百種特別優先權出來,用於改善普通物權關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體現在「衣」、「食」的權利方面,建設用地使用權主要體現在「住」的權利方面,而地役權主要體現在「行」的方面。這其中,既有特別優先權,也有一般優先權,需要進行認真研討。

    普通物權關係,是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一般性物權關係。相對於擔保物權關係、制度物權關係,屬於低端的物權關係。但是,這決不意味著普通物權關係的價值都一定是非常低廉的。這其中,涉及到一些特別優先權的物權關係,幾乎都是「風可進,水可進,國王不能進」,只有物權關係人才可以進。

    譬如,那些劃撥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法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都是附著了特別優先權的,只能是由特定的物權人享有,適用於專門的物權關係法進行特別保護,而且這是改良的、成建制的優先權關係。至於「買賣不破租賃」、「抵押不破租賃」等遊戲規則,都是一些傳統的和零散化的優先權關係。

    再者,「物權優於債權」的規則,也是在普通物權活動中總結出來的成功經驗,也是物權法的一大貢獻。過去,在民法通則、擔保法等民商法中只講財產權,從來沒有講物權。這財產權嘛,既包括債權,也包括物權。財產權法在處處以大概念取代或者掩蓋小概念的情勢下,於是就無法區分物權與債權,不知道怎樣優先保護哪種和哪些權利,甚至於將一些本來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物權卻受訴訟時效限制,或者只是二十年長期時效的卻混同於二年的訴訟時效。

    譬如,權利人之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當是二十年的,家庭或者夫妻共有權是應當優於繼承權而適用於特殊訴訟時效限制的,登記生效的物權是優於一般物權和債權的,無因管理的保管權和扣留權是可以優先於一般所有權的財產權的,地役權是可以優先於土地所有權的財產權的。又如,法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能隨意更改與剝奪的,不能因為承包人遲交租金和少交租金,土地所有權人就輕易地取消承包經營權人。附知識產權之類的物權關係,一般會優先發展這種特別的普通物權關係,因為也是具有特別優先權的緣故。

    關於特別優先權,中國現行的物權法只是零散的抽像的規定,較少集中的專門的規定,而且主要集中於所有制關係法裡面,所有權關係法和用益物權關係法裡面並無成建制式的規定。這是現行物權法的一大缺點。

    《法國民法典》規定了民事關係中和公事關係中大量的優先權。對動產的優先權,包括對一般動產的優先權和對特定動產的優先權;對不動產的特別優先權,對不動產的一般優先權;如何保持優先權。第2095條∼2113條共10個頁面,全是優先權的規定。

    順便說一下,無論是哪種普通物權關係,優選的物權對於非優選的物權,先進所有制的特定物權對於後進所有制的特定物權,高等級的普通物權對於低等級的普通物權,均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優先權。

    從大體上劃分,普通物權關係大概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形式。

    第一類,趨利性與非趨利性普通物權關係。

    1、趨利性普通物權關係。主要是指為了某種利益牽連的所有制關係、所有權關係、用益物權關係,以及相互之間有利益牽連的所有權與用益物權之間的關係。這是物權法的重點介紹對象,主要是集中分佈於一般流通領域中的財產關係。由於項目太多或者太複雜,總會遺漏一些項目未能加以明確規定,必要時可利用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加以補充。

    (1)所有制關係

    所有制關係,是指一種或者若干種所有制同其他所有制產生的普通物權關係。特定情勢下體現出高低不平的物權關係,具有優先權的所有制可以優先取得某種、某類物的支配權,其他所有制於對方所有制放權讓利的情勢下取得財產的利用權。平凡情勢下體現出扁平化的物權關係,各種所有制可以自由競爭,優勝劣汰法和公平競爭法能夠保證不同物權主體的自由發展,均適用於同一遊戲規則。

    所有制關係,是宏觀物權法或者系統物權法的範疇,多見於社會主義物權法體例中,用於表示公共所有制的優先權地位與作用,目的在於依法重點保護公共財產、公共利益,相對地平衡各種所有制群體的利益關係。這種貌似不平等而實質上平等的做法,對於重點保護大多數人的切身利益是完全必要和完全正確的。誠然,西方一些福利社會主義國家,不在物權法中規定保護公共財產、公共利益,也會在特別法以及公共利益促進法、慈善法方面作出規定。

    (2)所有權關係

    所有權關係,是指一種或者若干種所有權同其他所有權產生的普通物權關係。所有權人與所有權人之間的所有權關係,就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關係,或者是專有關係與共有關係。公司共有與合夥共有主要表現為按份共有關係。家庭共有、夫妻共有主要表現為共同共有關係。業主共有關係中,既有共同共有關係,又有專有關係。

    其中,制度信託所有權關係和普通信託所有權關係,均為亞種所有權或者准所有權關係。前者是由所有制關係衍生的經常性、固定性和制度化的亞種所有權關係,後者是由所有權關係產生的隨機性、臨時性和習慣性的准所有權關係。

    各國物權法往往將不動產所有權關係法列為重點,不僅僅是因為不動產所有權非常重要,而且是因為不動產所有權關係非常複雜。

    對於動產所有權而言,很多是單項式所有權,最適合一物一所有權主義的物權化方針。儘管動產的品種數以百萬計,品種數量上是不動產的無數萬倍,因為物權關係相對簡單,故而在普通物權法中卻很少規定,其實也沒有多少可以值得規定的。

    對於不動產所有權而言,往往是多項式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往往與土地使用權聯繫在一起,土地使用權往往與地上附著物、構建物聯繫在一起,地上權、地表權、地下權與地役權往往聯繫在一起。當一項不動產所有權發生變動時,其他不動產的所有權也會發生變動。

    所謂房隨地轉,地隨房轉,房地合一,主從合一,所有這些不僅僅表現在不動產所有權上,而且表現在不動產使用權上。

    土地所有權私有制條件下,私人於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會同時取得土地所有權,原有的土地所有權關係就此終止。儘管個人取得這種複式所有權不對外產生物權關係,而所有權本身很有可能產生房屋所有權與土地所有權之間的自然關係。地上權、地表權、地下權與地役權的具體用途,對於房屋所有權具有限制性意義。反之亦然。

    土地所有權公有制條件下,私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原有的土地所有權關係不會因為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而終止。那麼,即使是不發生物權變動行為,國家的或者集體的土地所有權與私人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永遠存在自然的所有權關係和自然的使用權關係。

    物權法一般是對於已然的所有權關係作出規定,對於未然的、將然的、自然的所有權關係很少作具體規定。誠然,物權法規定的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這幾種所有權關係或者使用權關係,既有已然的所有權關係或者使用權關係,也有未然的、將然的、自然的所有權關係或者使用權關係。

    物權法的強項是所有權關係法與使用權關係法比較透明,弱項是利用權關係法和作用權關係法仍然不夠透明。由一種土地用途變成另外一種土地用途,無論是土地所有權或者是土地使用權,最終決定作用的是土地利用權和土地作用權,某種場合某種意義上比土地所有權更具有實際效果。

    譬如,物權法賦予集體以土地所有權,而事實上集體也無法自由買賣土地,每種土地的用途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這種虛弱的甚至虛幻的土地所有權,還不如具體的土地利用權和土地作用權具有實際效力與實際意義。

    (3)用益物權關係

    用益物權關係,這裡主要是指集體的或者群體的用益物權關係。一種或者若干種使用權同其他使用權產生的普通物權關係,就會形成用益物權關係。

    中國的農用地承包經營權,集體與集體、集體與個人之間均能發生用益物權關係。這是一種新型的用益物權關係,第一層次是法定的用益物權關係,第二層次才是意定的用益物權關係。傳統的用益物權關係,完全是意定的用益物權關係。

    同是農用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減免農業稅意義也大不相同。不減免農業稅的,應當是標準式的用益物權關係,相當於收益租賃權的普通物權關係。減免農業稅的,應當是享用權式的用益物權關係,不但不向國家交納農業稅,而且還可以享受農業生產資料補貼費,這比舊社會的地主更加實惠,舊社會的地主也只不過是國家的信託土地所有權人,不是真正的土地所有權人,所謂皇糧國稅是永遠免除不了的。

    中國現行的物權法,將農用地承包經營權也列為用益物權,這對於傳統的用益物權法理學概念是個嚴峻的挑戰。究竟其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分配得來的農用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才是真正的用益物權關係。儘管如此,前一個用益物權關係人是法定的權利人,後一個用益物權關係人是意定的權利人,兩者之間的性質與權限也是區別很大的。

    既然法定的用益物權人享受了先取特權、免稅特權和農業補貼,自然就會增加相應的義務。因可歸責於承包權人的拋荒地,國家不但不給予承包權人以農業補貼,而且會倒扣經營補貼,相當於違約的罰款。對於許多從事種植業的承包權人而言,附加值仍然偏低,甚至於也有虧本的,不如外出打工賺錢來得容易,農業生產承包制到了崩潰的邊緣。所謂三農的問題日益嚴重。

    2、非趨利性普通物權關係

    非趨利性普通物權關係,是指除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外的普通物權關係。嚴格地說,這是指非流通領域廣泛存在的義務性的物權關係,而不是權利性的物權關係。

    地役權關係中基於供役地與需役地形成的物權關係,基本上是義務性的物權關係。為了正確處理不動產的相鄰關係,為了平整地役權關係,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相互之間履行應盡的義務。對於土地公有制的國家來說,供役地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都會自覺地為需役地的地役權人提供免費或者象徵性補償的義務。地役權人得到供役地權利的土地便利權之後,也不能隨意在他人佔有的土地之上謀取私利,需要認真履行維護該處不動產或者動產的義務,這當然也是重要的義務項目。

    遺失物、無主物、地下文物的拾得佔有關係,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和野生動植物發現的佔有關係,所有這些都是通用性的非趨利性普通物權關係。所有這些意外性的佔有關係,都不是經濟活動範疇,只是自由活動範疇。從成文法和道德法等層面上統一要求,拾得人、發現人以及保管人等普通佔有關係人,都得認真履行上交、返還原物的義務,不能隨意地將那些本來不屬於自己所有之物歸為已有。

    以上兩種非趨利性普通物權關係,並不是要求義務人一律不需要回報,可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必要的調整。如農村田野地役權人行使截水權、取水權或者排水權時,如果有利益分成,適當地給與供役地義務人以相應的報酬;遺失物拾得人也可以依法領取賞金,或者讓遺失物的失主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等。

    非趨利性普通物權關係,並不是物權法的重點對象,故而規定的內容較少。究竟其實,家庭、夫妻關係中非趨利性普通物權關係具有普遍意義。通常,法律關注的對外式的物權關係,對內式的物權關係會在繼承法、婚姻法中集中規定。實踐過程中,需要融會貫通,綜合研究,力求透徹地掌握精神實質。

    第二類,純粹的與雜交的普通物權關係。

    1、純粹的普通物權關係

    純粹的普通物權關係,就是平民化、大眾化的一般物權關係。完全由普通物權關係法規範與調整,制度物權法或者政策物權法對此可以不管不顧,讓當事人自由自在地行使物權和成立普通物權關係。一般動產的交易只需要遵守一般性的交易規則即可,既不需要公法的介入,也不需要公權力的干預,所有權人與用益物權人的收益租賃關係受普通法保護即可。

    總體上講,普通物權關係比擔保、制度、政策之類物權關係鬆弛、自由一些,主要體現在純粹的普通物權關係方面。實踐中適當減少行政干預、司法干預,賦予民事主體當事人以意思自治主義的民主權利,更加有利於文明法制和法制文明的建設,有利於物盡其用和權衡利弊,開創民事權利人之自由幸福的新天地。

    2、雜交的普通物權關係

    雜交的普通物權關係,實質上是普通物權與制度(政策)物權兩者相交而形成的趨利性普通物權關係。許多不動產和特種動產物權關係的成立,外表上是普通物權關係,內容上免不了制度物權關係或者政策物權關係。有償使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使用的承包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農用地使用權,一些特許的自然資源佔有權,以及登記生效的特種動產所有權,可以歸納為普通物權關係系列中,或多或少地受到制度(政策)物權法的限制。於是就產生了雜交的趨利性普通物權關係。

    具體地說,雜交的普通物權關係,就是限制性和半強制性的物權關係,物權人和物權關係人都會受到來自民法和公法兩個方面的規範與調整,當事人的自由程度相對較低。純粹的普通物權關係,並沒有非常嚴格的要求,除了以書面合同成立的物權關係以外,當事人要好的、雙方信得過的,還可以通過口頭合同成立這種物權關係,物權人和物權關係人僅僅來自於民法方面的規範與調整,當事人的自由程度相對較高。

    (三)小結

    1.普通物權關係涵蓋多種多樣形形色色的物權關係,故可稱為鏡像全息式物權關係。其效力一般低於制度物權關係和擔保物權關係,故可稱為低端或者低級的物權關係。

    2.普通物權關係來源於合同關係、法律關係或者人事關係、社會關係,故可稱為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全要素式物權關係。

    3.普通物權關係以意思自治主義為主要表徵,剛性不足、柔性有餘,故可稱為相對自由式物權關係。

    4.普通物權關係一般長於擔保物權關係,是相對穩定的物權關係,物權保護一般不受法定時限的縮短,有的人甚至於去世以後仍然享受殯葬財產的佔有權,故可稱為非法定時限的物權關係。

    5.普通物權關係廣泛適用於各種單位與個人以及自然人,男女老少皆宜,故可稱為社會化、大眾化、廣譜化、日常化、活潑化的物權關係。

    6.普通物權關係也是等級制物權關係,且存在多級物權關係,自物權優於普通他物權,高級普通他物權優於中下級普通他物權,故可稱為等差數列式物權關係。

    7.普通物權關係既大量存在所有制和不動產制度信託關係,又普遍存在動產普通信託關係或者智慧物信託關係,故可稱為立體式信託物權關係。

    8.普通物權關係不完全是趨利式物權關係,與擔保物權關係形成鮮明的個性,公益類、共益類、私益類、自益類和他益類、非益類物權關係各得其所,故可稱為百花齊放式物權關係。

    9.普通物權關係不完全是下里巴人式物權關係,也有陽春白雪式物權關係。與制度物權競合而成的物權關係是陽春白雪式、加權式物權關係,否則是下里巴人式或者平權式、減權式甚至於除權式物權關係。

    10.普通物權關係注重一物一權主義、優先權主義、排他權主義,區分登記生效主義、登記對抗主義、合同生效主義、交付生效主義,故可稱為目標管理式物權關係。

    11.普通物權關係不完全由成文法決定的物權關係,法無明文規定情勢下或許由習慣法、自然法、道德法、邏輯法確定的物權關係,故分別稱為正統式和非正統式物權關係。

    12、普通物權關係的最大特點。是順時針的物權化方針,中心思想是「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與擔保物權關係的「擔保物權保護主義」和「擔保債權中心論」剛好相反。

    二、基本劃分

    普通物權關係,是指在借貸、買賣、運輸、倉儲、服務、委託、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以及無因管理、人事安排等社會或個體活動中所產生的一般性物權關係,社交活動、家庭生活等各個方面均可發生普通物權關係。理論上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借貸式、買賣式、運輸式、倉儲式、服務式、委託式、加工承攬式、家庭式等經濟活動中以及無因管理式一般物權關係,甚至涵蓋各種非趨利式一般物權關係。

    1.普通物權法之物權化方針

    (1)以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來規範與調整自物權人與他物權人的關係,有針對性地保護主要權利人和次要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2)體現大眾化、層次化、普適化、扁平化和相對自由式普通物權法特徵。

    (3)不動產物權設立公示以登記生效主義為主導和以登記對抗主義為補充規定。

    (4)重合同守信用並遵循公序良俗原則。

    (5)動產物權設立公示以交付生效為主線。

    (6)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7)遵循禁止濫用權利原則。

    (8)物權的發現、發生、設立、確認、保護、限制、利用、變更、轉移、消滅與整合、融合和結構調整需依法處理。

    (9)建立健全等級差別的普通物權制度並各得其所。

    (10)同時明確規定有物權與無物權、零物權與除物權、加物權與減物權、正物權與負物權、惡意物權與善意物權、現實物權與未來物權、**物權與下放物權、固化物權與流轉物權、公益物權與自益物權、靜態物權與動態物權等物權關係。

    (11)處理物權糾紛於原則上剛柔相濟。

    (12)特別優先權和一般優先權分別處理。

    (13)物權化方針,隨所有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而連鎖變動。

    2.普通物權關係的主要功能

    (1)調節各種積極物權與消極物權之間的關係。

    (2)調節各種所有制和各種所有權之物權關係。

    (3)調節各種自物權關係與他物權關係。

    (4)調節各種私益物權、自益物權、共益物權或公益物權關係。

    (5)調節各種信託物權關係與非信託物權關係。

    (6)調節各種制度信託物權關係與非制度信託物權關係。

    (7)調節各種優先物權關係與非優先物權關係。

    (8)調節各種特種物權關係與非特種物權關係。

    (9)調節各種有償物權關係與無償物權關係。

    (10)調節各種大大小小裡裡外外的物權關係。

    (11)證明將各種物權請求權與各種債權請求權統籌兼顧或分門別類。

    (12)證明一般而論物權保護時效優於債權保護時效。

    (13)證明一般而論不動產物權保護時效優於動產保護時效。

    (14)證明一般而論已經登記物權保護時效優於未登記物權保護時效。

    (15)證明有些物權附帶人格權或身份權。

    (16)證明一般而論物權價值不能與經濟價值或者商品價值劃等號。

    (17)證明一般而論物權不能與財產權劃等號。

    (18)證明普通物權法與民法通則、普通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民商法的協調性。

    (19)證明普通物權可以為擔保物權提供後備力量與部分的法制基礎。

    (20)證明普通物權法是否與制度物權法融合或者脫節。

    3.普通物權關係的牽連關係

    (1)由所有權或所有制引起的牽連關係。

    (2)由用益物權引起的牽連關係。

    (3)由用益權引起的牽連關係。

    (4)由享用物權引起的牽連關係。

    (5)由單一佔有權引起的牽連關係。

    (6)由制度優先權或者普通優先權引起的牽連關係。

    (7)由制度信託物權或者普通信託物權引起的牽連關係。

    (8)由地役權引起的牽連關係。

    (9)由相鄰關係權利義務引起的牽連關係。

    (10)由固化物權與半固化物權、非固化物權引起的牽連關係。

    (11)由積極物權與消極物權引起的牽連關係。

    (12)由排他權或溯及權、物權請求權引起的牽連關係。

    (13)由一物一權主義物權原則引起的牽連關係。

    (14)由普通債權引起的牽連關係。

    (15)由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引起的牽連關係。

    (16)由普通法引起的牽連關係。

    (17)由專門法引起的牽連關係。

    (18)由習慣法引起的牽連關係。

    (19)法定的牽連關係。

    (20)意定的牽連關係。

    (21)人民法院強制措施的牽連關係。

    (22)由信託關係引起的牽連關係。

    (23)由對世關係引起的牽連關係。

    (24)由社會關係引起的牽連關係。

    (25)由勞動或人事關係引起的牽連關係。

    (26)由業主關係引起的牽連關係。

    (27)由婚姻家庭關係引起的牽連關係。

    (28)由有物權與無物權、零物權與除物權、加物權與減物權、正物權與負物權、惡意物權與善意物權、現實物權與未來物權、**物權與下放物權、固化物權與流轉物權、公益物權與自益物權、靜態物權與動態物權等物權關係引起的牽連關係。

    (29)由其他有利或者不利因素、主觀因素或者客觀因素引起的牽連關係。

    (30)由佔有條件、性質、形態、過程和目的意義引起的牽連關係。

    4.普通物權關係的法律效力

    (1)大眾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2)個體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3)合作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4)社會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5)模式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6)自由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7)等級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8)扁平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9)促進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10)促退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11)促廣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12)促狹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13)原則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14)合同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15)自然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16)法制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17)廣譜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18)單純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19)大型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20)小型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21)功利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22)無功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23)排他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24)聚合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25)公益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26)共益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27)自益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28)他益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29)私益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30)合益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31)有益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32)無益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33)自主物權的法律效力。

    (34)他主物權的法律效力。

    (35)普通物債權的法律效力。

    (36)普通債物權的法律效力。

    (37)單一物權的法律效力。

    (38)複雜物權的法律效力。

    (39)高級物權的法律效力。

    (40)中級物權的法律效力。

    (41)低級物權的法律效力。

    (42)特定物權的法律效力。

    (43)有物權的法律效力。

    (44)無物權的法律效力。

    (45)零物權的法律效力。

    (46)除物權的法律效力。

    (47)加物權的法律效力。

    (48)減物權的法律效力。

    (49)正物權的法律效力。

    (50)負物權的法律效力。

    (51)善意物權的法律效力。

    (52)惡意物權的法律效力。

    (53)現實物權的法律效力。

    (54)未來物權的法律效力。

    (55)**物權的法律效力。

    (56)下放物權的法律效力。

    (57)固化物權的法律效力。

    (58)流轉物權的法律效力。

    (59)靜態物權的法律效力。

    (60)動態物權的法律效力。

    (61)初始物權的法律效力。

    (62)消滅物權的法律效力。

    (63)整頓物權的法律效力。

    (64)磨合物權的法律效力。

    (65)遁形擔保物權的法律效力。

    (66)遁形制度物權的法律效力。

    (67)制度物權法的法律效力的優於普通物權法的法律效力。

    (68)擔保物權法的法律效力的優於普通物權法的法律效力。

    (69)特別優先權的效力優於一般優先權、無優先權的效力。

    (70)成文法的效力優於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的效力。

    相關法律:物權法各條款

    相關名詞:

    物權法實施日期簡述物權法立法意義概述物權法之執行效力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物權法之溯及效力

    中國21世紀物權立法重點與基本原則中國21世紀物權立法的主要特色中國三大類物權法的主要特色中國21世紀物權法與舊物權法的比較優勢制定中國物權法典的重要意義制定中國物權法典的可行性

    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

    系統物權法當代物權法古典物權法宏觀物權法微觀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技術物權法非成文物權法習慣物權法道德物權法自然物權法邏輯物權法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巨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點

    普通物權關係,系指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一般物權關係。包括所有制關係、所有權關係、用益物權關係和用益權關係、有償或者無償的使用權關係,地役權關係、共有關係、相鄰關係、繼承關係、勞動關係、分配關係,各種場合發生的有權佔有關係與無權佔有關係,使用權關係、利用權關係、作用權關係、優先權關係、排他權關係、溯及權關係、追擊權關係,以及制度信託關係和普通信託關係。

    主要方式又分為不動產與動產、有形物與無形物或者智慧物等方面的一般物權關係。其中一些特殊的物權關係往往牽連至所有制關係或者擔保制關係,是內容最全面、形式最活潑、適應性最廣泛的大眾化物權關係。

    普通物權關係譜,是基礎性、廣泛性、權源性、常用性、深邃性、活潑性、易融合性和許多錯綜複雜性的物權關係譜,是基本的民事關係譜、基本的權源關係譜、基本的財產關係譜。當制度物權或者政策物權融入普通物權體系後,轉而構成了雜交式的物權關係譜,使得本來非常複雜的物權關係愈加複雜。客觀上迫切需要運用系統工程原理與一般均衡原理平衡各個利益階層的物權關係,當代物權法比古典物權法、宏觀物權法比微觀物權法更容易解決複雜的物權關係的矛盾,物權法的立法目的意義更加明確,一些基本的層面可以管用100年。

    物權法理學有很多獨到之處,很多疑難問題經濟學解決不的,物權法理學可以迎刃而解。如國有企業法人的產權關係怎樣界定與理順?無權佔有關係是否需要保護,以及如何保護和如何消滅?在存在特別優先權的情勢下如何重新理順物權關係?究竟是選擇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模式好,還是選擇公平優先、兼顧效率模式好?許多大大小小的難題,就是經過透析普通物權關係法得到的新穎而正確的答案。
上一章    本書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