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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辭條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50-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50-2

    系統物權法

    提要系統物權法的原理、原則、規則、規律和適用範圍等,是當代物權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命題,對於指導立法、普法、學法、用法、執法和修法均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本文提供了基本概念與新穎性的思路,可以認為是一種好的建議與初步的構想。各界知識精英和物權法愛好者們,可以對此集思廣益,不失時機地共同做好這個大課題,為整個社會的物權法制建設貢獻力量。

    一、基本概念

    1、簡單定義

    系統物權法,包括清一色系統物權法與混合系統物權法,指基於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立場觀點,運用系統工程原理與一般均衡原理來全面解析各個大小、內外系統之科學技術物權法,是當代物權法之宏觀物權法理學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理解物權法條文的思維能力與應用技能,對於充分利用有限的法律資源深入普及物權法、最大限度地充分發揮效力,具有特別重要的指導意義。

    建立系統物權法模塊的目的,在於以憲法為根本依據,以系統工程原理與一般均衡原理為思想工具,科學、全面、透徹、準確地理解執行物權法,拋棄孤立、片面、靜止地看待當代物權法的物權觀,旨在建立一種持久和諧的物權新世界,共同創造更加美好的物權新生活,最大限度地保障各種物權人在各種物權環境中的合法權益,為整個物權社會的政治文明、法制文明、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奠定堅實的基礎。與此同時,不失時機地建立計算機模型和制訂科學的法律標準,逐步由普通法過渡到判例法,大大地提高普法水平和執法效率。

    確切地說,每種當代物權法、古典物權法、宏觀物權法、微觀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都有一個內部系統與外部系統。即使是習慣物權法、道德物權法、自然物權法和邏輯物權法這些非成文的物權法,同樣都有一個內部系統與外部系統。對內系統方面,信託所有權關係法顯得格外重要;對外系統方面所有權關係法顯得格外重要。

    目前的物權法體例上,著重於對外系統的大量規定,對內系統的規定相對很少。越是出現這樣的問題,越是需要冷靜地思考與運用系統物權法的原理來彌補物權法條款欠缺方面的問題。

    民事活動中有一個比較通行的規則,那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這是民主權利中意思自治主義的指導性理論。問題在於,民事主體中發生的物權關係本身就非常複雜無比,而且會連鎖性地反映到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人事關係、分配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和社會關係上來,甭說一部物權法,即使是十部物權法也明文規定不過來。

    況且,每個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每個人既是一個單獨性的公民,也是一個群體性的社會人,需要遵守各種各樣的行為準則和公民守則。物權法定原則,平等保護原則,物的合理利用原則,以及遵紀守法原則、公平公正原則、公共利益優先原則、遵守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權力不得濫用原則,都是平整物權關係的精髓。違背、破壞任何一項原則,就有可能破壞物權關係而發生侵權行為。

    系統物權法的系統化、一體化、立體化、網絡化、社會化原理,就是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就是針對複雜的物權關係和「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等問題解剖麻雀,就是要把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與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以及技術物權法合併起來統一實施。只有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勢下,才可以慎重地利用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和邏輯法的好辦法,避免虛無主義和自由主義現象的發生,及時妥善地處理相關的物權爭議問題。

    所謂系統物權法,既大量存在於各種民法、商法的內容之中,又大量存在於各種經濟法、行政經濟法之中。其中數量最多的是存在於行政法規和政策法規系列之中。

    關於系統物權法的思維方式與指導方針,物權法都有相應的規定。物權法第8條明確規定:「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38條明確規定:「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自從人類由農業社會、農村社會邁向工業化社會、城市化社會以來,遂由封閉式單一化物權社會邁向開放式多元化物權社會,物權社會化與社會物權化的格局往往定格在系統物權法層面,對於立法者、執法者、學法者和用法者都是新的嚴峻考驗。關鍵問題還在於,面對整個社會林林總總的物權類型、物權關係及其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等,內容單薄的物權法條文不堪重負,即使是制訂出一部物權法典同樣是不堪重負,出路也在於系統物權法的研究與應用。

    整個社會的物權運動是循環往復的,物權等級制度是客觀存在的,人們的物權關係是錯綜複雜的,物權面孔是變幻無常的,物權生活是豐富多彩的,物權矛盾是層出不窮的,客觀上要求人們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物權觀來掌握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運用系統工程原理與一般均衡原理來促使有限的法律資源充分發揮出最大化的效能效用與效力。這樣的基礎理論與應用理論工具,就是系統物權法。

    系統物權法不僅僅是一種思想工具,更大程度上是一種應用工具。利用這種法律工具,就可以將有限的法律資源充分發揮到極致,又可以勘正立法中的瘕疵、糾正執法過程中的誤判。人們或許能夠將現行的《物權法》條文背記得滾瓜爛熟,但面對極其重要又極其深奧的物權法也不一定能夠全部弄懂弄通。許多事情又由終點回到原點,迫使「知途迷返」的當事人重新審視自己的立場、觀點與方法,重新拜系統物權法為師,練就十八般武藝件件精通,不再遭受人為的物權損失,不再上當受騙,解決物權糾紛也游刃有餘。

    2、與宏觀物權法的關係

    系統物權法與宏觀物權法基本上是同一性法律關係,卻不是全等於式法律關係。宏觀物權法能夠為系統物權法夯實基礎,系統物權法則是在此基礎上建立的摩天大廈。

    系統物權法是最大化、最優化、最龐大的物權法體系,涵蓋宏觀物權法與微觀物權法、當代物權法與傳統物權法、普通物權法與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與政策物權法、技術物權法與科學物權法,以及非成文法中的習慣物權法、道德物權法、自然物權法、邏輯物權法等。所針對的不是一種物權法,而是涵蓋各種物權法體系。總體上分為成文法體系與非成文法體系,物權社會化和社會物權化特徵更加明顯。

    宏觀物權法,有時候亦稱系統物權法,與微觀物權法或者古典物權相對,與當代物權法相近。是在揚棄微觀物權法基礎上推陳出新,得以擴展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和社會關係的超大載體的當代物權法。不過,這種「系統物權法」主要是針對微觀物權法的,對於微觀物權法不是完全相融通的,或者說是在揚棄微觀物權法基礎上發展壯大起來的。然而,系統物權法,一方面,它承認微觀物權法合理性的一面,需要吸取微觀物權法的精華、剔除微觀物權法的糟粕,從而建立嶄新的科學的物權法體系,並為全新的系統物權法奠定基礎;另一方面,宏觀物權法應當是獨立的物權法體系,可以與系統物權法分庭抗禮,但大多數情勢下與系統物權法對接。

    總之,宏觀物權法與系統物權法在大多數範圍內是相同的,但與微觀物權法並不兼容;系統物權法可以與各種成文的和非成文的物權法兼容並包,甚至於可以包含宏觀物權法在內。

    3、偉大意義

    系統物權法是格以致用物權法、聯想聯絡物權法,無論是對於公有制或者私有制社會,也無論是計劃經濟社會或者是市場經濟社會,都是必不可少的定制物權法,只不過是側重點有所區別而已。最有效的宏觀調控,最可能的利益均衡,最大限度的定分止爭,最後的殺手鑭就是系統物權法。因此,系統物權法不是一般的指導意義,而且具有偉大的、特別重要的指導意義。

    對於公有制物權法系而言,已有公共物權法加入民商事物權法,國家、集體、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的對弈關係已經明顯地擺在面前,自然而然地聯想聯絡到系統物權法。對於私有制物權法系而言,民商法中很少介入公共物權法,已有的物權法條文遠遠不能滿足普法用法的需求,更加迫切地聯想聯絡到系統物權法。

    對於計劃經濟社會而言,社會資源、自然資源和其他資源的配置采政府干預主義的物權化方針,大系統是計劃經濟的,中系統是商品經濟的,小系統是市場經濟的。對於市場經濟社會而言,采企業自由競爭的物權化方針,大系統是市場經濟的,中系統是商品經濟的,小系統是計劃經濟的。當計劃經濟或者市場經濟走向極端時,需要依賴於更大的系統物權法來重新規範與調整。

    物權法是最古典又最現實的法律類型與法律現象,採取形而上學的方式,是不能全面理解當代物權法與古典物權法、宏觀物權法與微觀物權法,以及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和技術物權法、科學物權法、系統物權法之精神實質的。

    二、一般分類

    系統物權法,實為系統網絡物權法,基本形態是內部系統物權法和外部系統物權法。由這兩個系統物權法,能夠派生出由內向外和由外向內的系統物權法,以及雜交系統物權法。各種直系、旁系、雜系系統物權法中,肯定存在母系統與子系統、主系統與從系統、大系統與小系統、長系統與消系統等等類型的系統物權法系。

    以內部系統而言,均存在某種程度上的關聯性。譬如,所有制與所有權的關聯性,所有權與用益物權、用益權、一般佔有權、享用權的關聯性,自物權與他物權、本位物權與信託物權的關聯性。又如,最高額質權的近親是動產的一般質權,遠親是動產的最高額抵押權和一般抵押權。一般而論,受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的制約概率較小,仍然是相對自由的中級擔保物權。區分最高額質權與動產的一般質權、權利質權,以及區分最高額質權與最高額抵押權、一般抵押權,以及區分最高額質權與留置權,需要有系統物權法、宏觀物權法的立場觀點,力求做到精益求精的地步。

    1、成文法系

    成文法系之系統物權法,見諸於各種法律、法規之中,除了《物權法》稱之為系統物權法之外,其他法律、法規統稱為系統財產權法。實際情勢是,財產權法體現在具有金錢價值的狹義物權法;物權法除此之外,還包括沒有金錢價值、卻有物權價值的的廣義物權法。系統物權法的概念,遠遠大於系統財產權法的概念。但是,講財產權法通俗易懂,講物權法晦澀難懂。所有這些,在成文法系之系統物權法中充分體現出來,形成各自的成文法特色。

    第一系統:制度物權法系,政策物權法系,俗稱行政法系、行政經濟法系。主要集中於當代物權法、宏觀物權法,擁有少量的傳統物權法、微觀物權法。

    第二系統:擔保物權法,普通物權法,俗稱民商法系。主要集中於傳統物權法、微觀物權法,大多數不動產、少數動產和派生性財產融入了部分的制度物權法或者政策物權法,擁有少量的當代物權法、宏觀物權法。

    第三系統:技術物權法系,科學物權法系。這兩個體系的系統物權法成分,大多數集中於成文法中,少數存在於非成文法中。

    2、非成文法系

    非成文法系之系統物權法,是成文法系之系統物權法的配套工程,一般會在法無明文規定時偶爾利用到它們。制度物權法系、政策物權法系的強制性因素很濃厚,基本上不與非成文法繫掛鉤;部分的擔保物權法系規律性因素較濃厚,也不容易與非成文法繫掛鉤。普通物權法系是最自由的一類物權法系,所涉及到的物權項目特別多而雜,非成文法系之系統物權法基本上集中在這一板塊之中。

    第一系統:習慣物權法系。此處的習慣,系指交易習慣,對於小額度交易、無關緊要交易、順其自然交易和無需簽訂合同之類的交易等,不一定要按照成文法的規定來實行。日常生活和一般消費領域,城鄉居民到農貿市場購買食品、肉食品和蔬菜等,到小商店購買小型日用消費品等,不一定要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一般均適用於即時交付之類的習慣物權法。

    第二系統:道德物權法。此處的道德,系指公民道德、職業道德和社會道德等。道德物權法,一部分存在於成文物權法中,一部分存在於非成文法之風俗習慣、道德風尚物權法中。

    物權法、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中有些明文規定,有些還沒有規定到。一般而論,很多民事物權法的物權化方針是權利在前、義務在後。道德物權法卻往往是義務在前、權利在後,甚至於有些是純粹不計較權利、光計較履行義務的。如愛護公物、拾金不昧、睦鄰友好、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義務勞動、救死扶傷等等,無論是否有法律規定,一般是義務付出性質的,主要依靠當事人平時一點一滴的道德修養。

    法律法規不是什麼雞毛蒜皮的事情都要明文規定的,有些是不便於明文規定的,故非成文法之道德物權法一直是代代相傳,而且做出了一些土標準、土辦法。值得一提的是,中國古代社會幾千年來制訂的法律並不多,主要依靠儒家、法家、釋家、道家等幾大教宗來感化國民,治國、安邦、修身、持家、平天下別具一格。這就是道德物權法的奇妙之處。

    第三系統:自然物權法。此處的自然,系指因自然物、天然物、人造物的自然屬性而形成的物權法,影響到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小部分存在於成文物權法中,大部分存在於非成文法之自然物權法中。

    某些自然物容易**變質、自然消亡或者滅失,這是非法律所為、非人力所為的客觀存在,即使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然而大家一致公認自然物權法,尊重自然物的客觀規律。

    某些天然物是無形物、不可稱量物或者不可控制物,物權人不一定要享有財產權,只需要享有其他物權或者人身權即可。物權法「相鄰關係」章節中,已經涉及到部分的清潔衛生權、通風權、采光權、觀光權、眺望權等方面的天然物物權,但仍然是留有餘地的法律規定,還要依靠非成文法之自然物權法進行微調。

    某些人造物也有使用壽命,使用期屆滿後,自然而然地消滅了原有的物權法,進而產生了自然物權法。還有些人造物也是一次性消費物,消費完畢後就歸於自然物權法。法律法規不一定要對此進行明文規定,大家心知肚明就行了。

    第四系統:邏輯物權法。此處的邏輯,基本類型是真假物權、真假系統物權法,以及真假法律要件、真假事實要件和真假權利義務等,對於物權當事人和法官至關重要。

    形式邏輯物權法,是基本推理物權法,這裡面很深奧,許多大學生也覺得很生疏。白馬非馬論,這是中國古代偉大的邏輯學家公孫龍(約公元前320∼250年)提出的著名的邏輯問題,出自《公孫龍子?白馬論》,簡直如現代的哥德巴赫猜想數學難題一樣的令人費解,至今仍然有很多人為此爭論不休,但誰也難以說服說服誰。將形式邏輯物權法引入系統物權法,可以化干戈為玉帛、化腐朽為神奇,而要解決全部的老大難問題並非易事。

    辯證邏輯物權法,是運用唯物主義物權法來對抗唯心主義物權法,對立統一規律、量變質變規律、否定之否定規律是解析系統物權法的有力工具,比形式邏輯物權法更勝一籌。更有甚者,有的人形而上學猖獗,不是他們不懂辯證邏輯物權法,而是故意歪曲事實、歪曲真理,故意作難別人,瞞天過海地在物權法大觀園中拈花惹草,真正有良心的法學家和哲學家們對此嗤之以鼻。

    系統邏輯物權法,包括數理邏輯物權法,是運用系統工程原理與一般均衡原理來逐個解析物權體系,批判地繼承傳統物權法、微觀物權法的優良作風,高屋建瓴、氣勢磅礡並周密推理、所向披靡地解決各種物權矛盾,從而收到提綱挈領、舉一反三的良好效果。

    關於系統工程原理與一般均衡原理,經濟學家比物權學家懂得更多,什麼統籌優選法、帕雷特最優法、全面質量管理法、系統工程法、計算機在管理中的應用等等,其實主要的是數理邏輯物法在經濟領域中的廣泛應用。

    現實中,可能還有一些人對於系統物權法不以為然,有的人著書立說多年來仍然停留於淺嘗輒止的境界,這對於普法教育是很不利的。物權法科學是綜合性、邊緣性學科,老是用簡單的思維方式來解析形如蛛網式的物權法,很有可能因小失大、誤人不淺。

    相關法律:

    物權法各條款

    相關名詞:

    當代物權法古典物權法宏觀物權法微觀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技術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本文要點

    系統物權法,包括清一色系統物權法與混合系統物權法,指基於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立場觀點,運用系統工程原理與一般均衡原理來全面解析各個大小、內外系統之科學技術物權法,是當代物權法之宏觀物權法理學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理解物權法條文的思維能力與應用技能,對於充分利用有限的法律資源深入普及物權法、最大限度地充分發揮效力,具有特別重要的指導意義。

    系統物權法,實為系統網絡物權法,基本形態是內部系統物權法和外部系統物權法。由這兩個系統物權法,能夠派生出由內向外和由外向內的系統物權法,以及雜交系統物權法。各種直系、旁系、雜系系統物權法中,肯定存在母系統與子系統、主系統與從系統、大系統與小系統、長系統與消系統等等類型的系統物權法系。

    系統物權法的系統化、一體化、立體化、網絡化、社會化原理,就是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就是針對複雜的物權關係和「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等問題解剖麻雀,就是要把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與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以及技術物權法合併起來統一實施。只有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勢下,才可以慎重地利用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和邏輯法的好辦法,避免虛無主義和自由主義現象的發生,及時妥善地處理相關的物權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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