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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辭條 第1002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55-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55-2

    自然物權法

    一、基本概念

    (一)定義

    1、自然物權法

    自然物權法,此處主要指原始的「自然而然」的物權法-是指尊重自然和尊重自然規律的非成文物權法,部分內容為成文法所吸收利用,也是成文自然物權法的補充物權法。其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思想體系,適用於客觀的法律標準並排斥主觀主義的法律標準,於成文法與不成文法兩個方面均表現出色,要求處理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之間的法律關係時尊崇自然之美,不超越自然的法度,對於不正確的物權關係進行糾正,從而更好地彰顯法制社會的法治理念。

    自然物權法,壓根兒是「很自然」的形態物權法,其中已有一些被被成文物權法所吸收,但其主要成分是非成文物權法的主要類型之一,也是成文物權法的重要外援部分。其中,制度信託物權和普通信託物權,雖然物權法、擔保法等許多法律法規中沒有明文規定,卻是不可或缺、不可否認的最大板塊的自然物權法。類似於「不成文物權法」的例子很多。至於「辦法」之類的自然物權法,官方的多數存在於成文法,民間的多數存在於不成文法,法的意義與實際效力大不相同。

    自然物權法與習慣物權法、道德物權法和邏輯物權法一樣,對於成文物權法均起著「拾遺補闕」的幫助作用。某種意義上說,在自然辯證法法理上更有獨到之處。因為事物的發展過程都有內在的聯繫、客觀的規律和特定的因果關係,且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利用客觀標準來規範各種物權行為更有技術含量,可以迴避主觀主義法律思想導致的錯誤傾向,故自然物權法以正確性、精密性、永恆性、前瞻性見長,成為很有特色的物權法品種之一。

    (1)正確性。是指自然物權法基於客觀真理上的正確性。

    自然物權法遵循自然規律,堅持真理、秉承正義、崇尚自然、修正錯誤,確立了正確的法律思想體系和法理上的客觀標準,排除了主觀標準,擠出了主觀臆斷,對於錯誤的法律思想進行了堅決的抵制,甚至於於實踐中對於成文物權法中不當的、過時的地方進行修正。所有這些都得力於堅實的理論基礎和群眾基礎,對於推動法制民主化和科學化進程具有很大的幫助作用。

    (2)精密性。是指自然物權法行為科學上的精確性。

    自然物權法有一套定性分析系統和一套定量分析系統,這兩個系統結合在一起容易將模糊物權法變成為精確物權法。

    關於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法律責任的追究機制,都需要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上的精確性。

    如將所有權精確為4項基本權能,將用益物權精確為3項基本權能,將留置權精確為獨佔權能,將質權精確為佔有控制權能,將抵押權精確為精神控制權能等,實際上是利用了自然物權法的法理進行了精確的設計製造。

    不動產登記生效主義是對於不動產登記對抗主義的精確設計,動產交付生效主義是對於合同生效主義的精確設計。另外,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佔有改定是對於直接交付的精確設計。無權佔有是對於有權佔有的精確設計,善意佔有是對於惡意佔有的精確設計,佔有保護請求權、物上保護請求權是對於物權保護請求權的精確設計。國家、集體、私人財產保護防火牆是對於物權保護請求權的精確設計。168種土地的類型及其用途,是對於城鄉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利用權和作用權的精確設計。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3)永恆性。是指自然物權法的客觀規律於人類社會中普遍存在、永恆不變的行為規範。

    所有制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擔保物權關係法以及其他的物權關係法和佔有關係法中,普遍存在物權等級制度,高階級的物權優於中低階級的物權,高品位的物權法優於中低品位的物權法,都是永恆不變的客觀規律。

    「有恆產者有恆心」也是一種普遍規律。財產、財產權和財產關係的一體化保護與否,印證了自然物權法的發展演變過程。物權的設立、行使、變更、轉移、消滅的整個過程,只要是交易公平的,同樣適用於「有恆產者有恆心」這種普遍規律。其中,物權和物權關係的自然消滅,也是很常見的自然物權法現象。如吃貨們安心地購物、安心地消費,也是另類形式的「有恆產者有恆心」。

    其實,自然物權法是很自然、很本能的物權法,很多方面幾乎可以忽略人的高低貴賤,有產者享有的權利無產者也應當享有。如嬰幼兒呱呱落地就要吃奶,要喝水,要保暖,要有個地方睡覺等,這是最自然、最本能的物權法。無論成文物權法是否有這種規定,這種自然物權法始終是永遠存在的。父母親或者監護人未盡哺養的義務,導致嬰幼兒傷亡的,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類似於此類自然物權法對像還有許多,不勝枚舉。

    (4)前瞻性。是指自然物權法於《物權法》制訂之前就產生了法律思想體系,並以超前意識為廣大民眾所接受。

    物權社會中有許多處女地需要自然物權法來開墾,在目標責任制煽情下自然催生了自然物權法的法律思想體系。為了為物權立法提供有力保障,以瞻前顧後的態度完善自然物權法運行機制,以此保證物權法頒布實施後可以平穩地繼續幾十年。

    無論是富人或者是窮人,也無論國家是否已經制訂出現存的物權法,每天都要過物權生活,於是乎人們自然而然地形成了習慣性的自然物權法。理論家、思想家們則通過系統的研究,將一些樸素的習慣物權法、自然物權法的原理加以歸納,遂成為法律思想體系,用以指導日常生活和立法實踐。於物權立法之前,立法者就要明確目的意義,需要以法律思想作為根基,法律思想和法律條文都需要超前意識。

    當物權法由不成文法上升到成文法時,其間有一個過渡階段。由於牽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關係,並且物權法是非常深奧的一類法律,一旦制定下來也不能隨意修改,將準備工作做充分就要有前瞻性意識作指導。為了完成立法的任務,隨便弄些條款湊合一下,必然會影響到立法的質量,欲速則不達。

    法律未明確規定的自然物權法,有些行得通,有些可能行不通。法律思想體系對此應當有個預判,否則,自然物權法就變成了自由化的物權法了。凡是不成文的自然物權法,與其他的不成文物權法一樣,法律效力會低下一等,理論上對此也應當有個預告。

    2、自然法

    所謂自然,主要是指在自然規律之下自然而然而形成的物權類型與物權模式。此外,中國物權法的精細化程度不高,自由民事主體中或多或少會殘留一些原始自然物權法成分。

    關於自然法,總體上應當包括物權和人格權兩種自然法。根據羅馬法的分類方法,民商事法律可以分為成文法與不成文法、公法與私法、自然法、市民法、萬民法、裁判官法等類型。

    江平、米健合著的《羅馬法基礎》第72頁至第73頁對「自然法」的解釋是:

    自然法在羅馬法專家看來「自然教導一切生命物的法律」,「是自然本身所提出的見諸一切民族法律之中的法律。」自然法觀念對於羅馬法的進步和發展產生過巨大影響。可以說,沒有自然法,就沒有後世成熟的羅馬法。「從整體上講,羅馬法在改進方面,當受到自然法理論的刺激時,就發生了驚人的進步。」(註:引自梅因《古代法》,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33頁)在近現代,自然法一般是實在法的對稱。它反映人類的理性;人類社會中普遍存在、永恆不變的行為規範,它凌駕於實在法之上,是後者賴以存在的基礎。然而,無論是羅馬時代的自然法,還是近現代的自然法,都只不過是一種法律思想而已。

    自然法思想完全成熟並形成一種思想體系只是在近代,即十七、十八世紀西方啟蒙思想運動時期。但其源流溯及古希臘的詭辯大師普羅塔格拉、亞里士多德、伊壁鳩魯以及早期斯多葛學派。其思想內容的核心是強調自然理性對人類本身的束縛與指導作用。在羅馬,首先系統地繼承斯多葛學派的思想並加以闡發的羅馬法學家是西賽羅。他是羅馬當時著名的政治家、雄辯家、法學家,曾長期出任執政官和元老院議員。著有《國家論》、《法律論》、《義務論》等。他認為,人定法是自然法的精密化。自然法普遍適用,永恆不變。國家與個人的最高行動準則均在自然法當中。

    根據以上定義,自然法大概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自然法是賦予原物以生命活力的法律,或者是按照自然規律自然而然形成的法律。如人長大以後,就應當懂得愛祖國,愛科學,愛勞動和愛護公物等,房子蓋好以後歸誰所有、歸誰居住和該怎麼利用等,即使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同樣具有「自然」的法律效應。

    整個地球村的生物共用一個地球,生態環境保護是全人類共同擔負的責任,各國政府須承擔主要責任。聯合國科教文組織頒布實施了野生動植物保護法、海洋保護法,這是最大板塊的自然保護法。自然法由國家法升格到國際法,要求全世界的公民共同遵守並共同行動,說明了自然法是極其重要的和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無論哪個國家、哪個地區,肆意破壞生態環境終究會得到報應,一定會大禍臨頭,為自己的亂作為和不作為付出極大的代價。如有的地區無序化的放牧、墾荒、開山、伐木,導致長期的水土流失,沙漠化、風沙化、土地貧瘠化隨之而來,造成生產生存環境難以為繼,最後只有依靠政府的救濟過日子。而退耕還林、退牧還草的措施只是事後補救的措施,經濟代價非常之大,不知道要等到多少年才能恢復原來良好的生態環境。

    二是,自然法是「法中之法」。既可以游離於成文法之外,又可以形成於成文法之中。人生活在宇宙之中應當崇尚社會規律與自然規律,對於社會財富與自然資源的索取應當有一定的法度。

    每種民族都有一定的風俗習慣和道德標準,自然法卻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自然法不適用於主觀標準,只能適用於客觀標準,只有客觀標準才是對於每個民族是統一適用、且公開公正和符合公平正義的。

    三是,自然法有比較完整的法律思想體系,應用範圍應當大於實在法。自然法就是人類征服大自然和在整個社會中平整物權關係的「**」,闡述自然法當然不能搞本本主義,不能生搬硬套。而實在法最多只能規定到自然法其中的一部分,剩下的大部分仍然需要完整的法律思想體系來完成。

    西方學者著有《國家論》、《法律論》、《義務論》等,也把政治物權法與自然物權法扯在一起了,說明了這種辦法具有普遍性的意義。那裡有組織,那裡就有自然法與自然物權法。每個國家都有中央政權,每個中央政權背後都有一個執政黨,每個執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都是自然法和自然物權法。由此可見,自然法與自然物權法並不都是「超意識形態」和「超階級」的產品。

    四是,自然法的思想內容的核心是強調自然理性對人類本身的束縛與指導作用。自然法以其凝重、渾厚的理性認識解析自然法理,用自然辯證法來說服人、教育人、挽救人和管制人,管法先管人,管人先管思想,至於管物則是在其次。

    所謂自然關係法,就是基於自然法理的人類關係法和物類關係法,任何權利不受他人的制約與法律的束縛是不可能的。每個人在行使權利時都應當履行一定的義務,權利與義務相對均衡是永恆不變的真理。

    因為帝王將相的權利不受自然法約束,政治生態環境的惡化會造成社會生態環境的惡化,整個社會就不能安定團結,政治崩潰之時就是人權關係和物權關係徹底崩潰之時。

    因為壟斷資本階級的權利不受自然法約束,經濟生態環境的惡化會造成社會生態環境的惡化,整個社會就不能安定團結,經濟崩潰之時就是人權關係和物權關係徹底崩潰之時。

    (二)基本類型

    自然物權法,從動態平衡方面來看,有些是一成不變的非實在法,另有一些是由非實在法變更為實在法。一般而論,無論法理含量如何,實在法的效力優於非實在法的效力。只有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時,非實在法之「唯一性」效力才能體現出來。

    對於自然物權法的劃分,當然可以區分出多種類型出來,如政治生態的、經濟生態的和自然界生態的、人類社會生態的,以及人權狀態的、物權狀態的,各種各樣的都有。這裡不妨作一個最簡單的劃分,今後有機會時再作專門的研究。

    1、常態的自然物權法

    常態的自然物權法,一般是主體的和定然性自然物權法,是經常發生的、不容易消滅的自然物權法。在整個物權社會中是最典型的自然物權法之一。

    通過認真分析研究,整個物權社會充滿了制度信託物權和普通信託物權。本來應當歸納入成文物權法之列的,遺憾的是沒有具體規定,遂成為非成文自然物權法。

    因為客觀上有許多物權不是物權人親力所為,而是通過中間人進行行使,於是乎在正物權、主物權之下附加了副物權、從物權或者亞物權。所有這些副物權、從物權或者亞物權,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制度信託物權或者普通信託物權。

    制度信託物權法,已經成為最大板塊和最重要的非成文自然物權法。公共、公司物權制度中常規性地設立這種物權法,默認信託物權人代替物權人行使物權或者管領標的物。

    所謂制度信託物權,指基於所有制制度而構成的制度信託所有權、信託用益物權、信託用益權(佔用權)、信託單項使用權、信託享用權,以及各種制度信託擔保物權、信託債權等等。

    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的權屬關係,對外往往稱之為所有權,對內往往稱之為制度信託所有權,反正真正的所有權人是全體人民或者全體集體成員。而且分為一級制度信託物權和二級制度信託物權。這種信託式物權制度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目前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某些法律中有這樣的意思表示。無論如何,任何人都得承認這種制度式的物權與物權關係,亞物權人也不得越權與失職,否則也是違法的。

    所謂普通信託物權,指基於所有權制度和他物權制度而構成的普通信託所有權、信託用益物權、信託用益權(佔用權)、信託單項使用權、信託享用權,以及各種普通信託擔保物權、信託債權等等。目前已經頒布實施了信託法,但主要是指「對外」物權關係的法律,「對內」物權關係的法律層面已經被忽略。即便如此,此種信託物權應當屬於自然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範圍。

    普通民事日常生活中,經常有物權人將自己的財物交給親人、熟人保管或者使用等,於是就產生了普通信託保管權、普通信託使用權等。普通法人從在經濟活動中,經常出現普通信託佔有權、信託使用權、信託收益權、信託處分權,以及普通信託擔保物權、普通信託債權等,往往是屬於勞務性質的普通信託物權。

    加工承攬、托運、托管、倉儲、代理廣告、代理理財、無因管理等方面的物權關係,都是常見的普通信託物權關係,物權人不是全能型物權人,需要按照所有權人的指示辦事,否則就越權或者侵權了。此種信託物權也應當屬於自然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範圍。

    2、非常態的自然物權法

    非常態的自然物權法,一般是客體的或偶然的自然物權法,是指呈不規則性發生、偶然性出現並容易隨機消滅的自然物權法。

    普通公民、自然人於戶外活動中,偶然取得一些果實,受恩惠取得一些用品,撿拾到廢品賣幾個小錢等,這跟物權、物權交換或者物品交換沒有必然關係,法律沒有規定、也未禁止時,遂成為非常態的自然物權法對象。

    誠然,成文法、實在法中也有一些非常態的自然物權法,可惜並不多見。《物權法》關於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和文物、野生動植物、孳息物等方面的物權關係,是比較有代表性的自然物權法,基本上是把非成文法變成了成文法所致。

    農村原野地役權系列中,出現自然物權法的概率是比較高的,有些細節問題法律不便於作出硬性規定,只好讓習慣法和自然法來解決。如蓄水權、引水權、用水權、排水權、飲水權和通行權、放牧權等,有些地方是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的。

    非成文自然物權法,與非成文習慣物權法有著同樣的淵源,比各種成文物權法早成千上萬年,亦比習慣物權法的應用範圍更加廣泛。但是,隨著地球人口的暴漲、城市化工業化社會對自然物天然物無止境的索取、眾多法律法規對自然物天然物歸屬的硬性規定,導致非成文自然物權法比非成文習慣物權法更加萎縮。

    另外一面,儘管法律法規對於自然物、天然物歸屬的條文最多,仍然有許多規定不到位或者留有餘地的空間。法律法規條文重點規定的是自然資源、天然資源的所有權、用益物權、使用權,對於相關的利用權、作用權的規定甚少,這也為非成文自然物權法開了一個豁口。

    新中國沒有明文規定先佔取得制度,事實上的先佔取得始終作為社會生活的自然法、習慣法而廣泛存續。除了法律明令保護的野生動物、野生植物以外,對於進入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森林、荒原、灘涂上小捕魚、砍柴伐薪、採集野果、藥材並取得獵獲物、採集物的所有權,國家不禁止的,也存在取得撿拾拋棄物、無主廢物而取得所有權的情況。

    3、變態的自然物權法

    變態的自然物權法,是指該種物權法以雜交物權法形式出現,但基因仍然保留的一類自然物權法。

    自然習慣物權法、自然道德物權法、自然邏輯物權法等,基於自然物權法的染色體均可以形成變態的、雜交的自然物權法。不成文的與成文的自然物權法混合在一起,同樣可以形成變態的、雜交的自然物權法。

    自然習慣物權法,亦即自然物權法與習慣物權法組合而成的雜交物權法。這兩者之間性格很接近,很容易自然形成雜交物權法。自然物權法的理論基礎比較紮實,習慣物權法的理論體系不太完整,兩者之間正好可以優勢互補,相得益彰。

    自然道德物權法,亦即自然物權法與道德物權法組合而成的雜交物權法。這兩者之間基本上是平行作業的,但側重點有所區別。道德物權法社會化功能比較強烈,應用理論體系更加完整,義務性物權法占主導地位;自然物權法的功能是隨機性的,偏重於基礎理論體系,權利性物權法占主導地位。整體上講,法律效力方面,自然物權法次於道德物權法。

    自然邏輯物權法,亦即自然物權法與邏輯物權法組合而成的雜交物權法。這兩者之間應當存在交集,但側重點也有所區別。自然物權法基於自然辯證法哲學思想,運用辯證邏輯和實證主義揭示物權法的規律,很多結論是在經過實踐經驗之後作出的。邏輯物權法基於思維邏輯方式,運用形式邏輯判斷物權法對象,很多結論是在演繹過程中得出的。這兩種物權法結合起來之後,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兩者的特長均得以充分發揮,可以借此得出更加精密的結論出來。

    變態的自然物權法形式多樣,也不止上述那幾種形式。

    問題在於,中國人研究自然物權法的並不多,存在很多薄弱環節,這種落後的現狀亟待改變。每種物權法都有它的特色與功能作用,適用範圍與物權化方針有所不同,多瞭解一種物權法就多一種法律工具,解決問題就容易迎刃而解。

    二、適用範圍

    1、概述

    自然物權法,處在社會主義的法治新時代以及每個歷史發展階段,往往會被賦予新的內含與外延,其適用範圍相應的擴大與縮小都是可能發生的。可以肯定的是,每個單位、每個人身上或多或少地存在自然物權法的權利與義務,這一點幾乎是常態化了。

    自然物權法與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以及技術物權法都有兼容性的一面,不能排除並且應當優先考慮成文法、實在法方面的適用範圍。多數情勢下,自然物權法是與民事責任掛鉤的,與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掛鉤是為少見。因為多數自然物權法存在於不成文法裡面,而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全部由成文法決定,所以往往是輕量級的法律責任。

    國內的學者熱衷於研究熱門的物權法,對於冷門的物權法而棄之不理,這種挑肥揀瘦的研究風向對於普及自然物權法存在不利的一面。西方國家對於自然物權法的研究成果早已是汗牛充棟了,中國對於這方面的研究還有很多空白點,也跟如火如荼的物權化新社會很不相稱。

    俗話說得好,荷花雖好,還需要綠葉扶持。自然物權法作為一種旁系的物權法,可以為主系的物權法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樣是不可忽視的法律工具之一。整個社會大大小小的物權關係不計其數,現行的全部法律也無法「一網打盡」,自然而然地留下一大片「自留地」給了自然物權法以及其他的非成文法。

    2、法律關係

    物權法第7條明確規定,物權的取得與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這種規定是超前性的預警信號,對於任何成文物權法和不成文物權法都是統一適用的基本原則,對於自然物權法也概莫能外。

    現行的自然物權法,基本上是不動產相鄰關係自然物權法、自然資源利用權物權法或者地役權物權法,有一些本來應當由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卻沒有規定,或者已經規定了卻難以實行,故自然而然地留下了非成文的自然物權法。

    其中一些面廣、價值大、影響全局和對絕大多數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自然物、天然物已經為成文自然物權法所規定,另有一些面窄、價值小、關係個別和對少數人有利的自然物、天然物游離於成文自然物權法之外,成為非成文自然物權法。

    自然物權法,與習慣物權法肯定存在一些交集。所謂習慣成自然,就是這個道理。

    通常,人們將交易習慣列入習慣物權法範疇,也可以將民族習慣、族群習慣、土著習慣之風俗習慣列入道德法範疇,將民族習慣、族群習慣、土著習慣之及物習慣納入自然物權法範疇。

    譬如,某地村民逢初一、十五到集市上趕集,可以以物易物,也可以以貨幣購買用品等,這屬於習慣物權法範疇。

    又如,有些少數民族的人熱情好客,外地人到那裡去可以免費大吃大喝,客人無需付錢,這屬於民族習慣、族群習慣、土著習慣之風俗習慣,仁義道德之類的物權法。

    又如,當地居民把餓得奄奄一息的流浪犬帶回家餵養與治療,好了以後再歸還失主。這裡也包含著自然物權法的某種成分。

    說到自然物權法,容易誤解為僅僅是農業社會才有的另類物權法。其實不然,在城市社會中也會存在這樣那樣的自然物權法。在法學界和其他的理論界,人們感興趣的是成文的自然物權法,對於非成文的自然法則束之高閣。因此,人們對於自然物權法的研究是很不全面的,需要認真對待、認真研究。

    當然,首先要從思想上打破常規,打破禁區,打破條條框框,應當敢想敢說敢幹。不能唯官唯上,努力探求真理,一定不會錯的。

    自然物權法,不僅僅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型自然物權法,肯定會有一些大破天的大型自然物權法。譬如,農村中一些大片無主荒地歸誰所有的問題,這不是小事,也不是小型自然物權法的適用範圍。

    自然物權法的法律思想體系中,確實存在一些偏門、冷門的學問。比如,對於違章建築,正統的物權法理論是投資建設人不具備房屋所有權,法律上並不認可這種不動產所有權。然而,自然物權法卻另有所指,雖然是違章建築,投資建設人依然是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因為有違章建築存在,所以自然而然地存在該建築物的所有權,投資建設人理所當然是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

    自然物權法是客觀物權法,只承認事實上的適用範圍,反對以主觀主義推定適用範圍。在確認、保護、利用與規範、調整、限制物權等方面不墨守成規,儘管不是很完善,卻是有一些過人之處。

    三、法例之外

    法例之外的自然物權法,是指外國有法律規定的、本國卻沒有法律規定的自然物權法。或者是本國有相當的規定、但無細緻規定的物權法,最後也歸納為自然物權法。

    一般是基於自然物或者天然物利用權而成就,非以自然物或天然物的所有權、用益物權或者擔保物權而成就。

    以德國、瑞士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物權法中,微觀物權法有獨到之處。除了大量規定自然資源、天然資源的所有權、用益物權、使用權以外,還規定了一些利用權或者作用權。譬如,法律允許非所有權人到所有權人的地界裡刈草、撿枯枝、采蘑菇、採野果甚至打獵、捕魚等等。

    1、習慣成自然之物權法

    《瑞士民法典》第699條規定:「任何人得於地方習慣容許的範圍內,進入森林入牧場,並取得野生漿果、香菇(草)及其他出產物;但主管官署為耕作的利益,個別限定範圍禁止之者,不在此限。關於為狩獵及捕魚之必要而進入他人所有地,州法得為詳細的規定。」

    這是一種習慣自然物權法的規定,主要適用於農業社會的物權對象,精密度比中國物權法高出一籌。由於情況複雜和立法權限的限制,該民法中僅僅作出簡要的規定,剩下的問題由行政法或地方法規作出明細的規定。中國的自然物權法對象也應當有類似的問題,但物權法上卻沒有此類明文規定。

    2、應對自然之物權法

    《瑞士民法典》第700條規定:「物因水、風、雪崩、或其他自然力或偶然事件而移至他人地內者,土地所有人應許權利人入其地巡查取回。」

    上述的物,包括動產、動物,均為可移動之物。物因偶然因素而發生位移,脫離了所有權人的視線範圍,並不發生物權變更行為,即物的所有權並未改變。誠然,權利人巡查取回的範圍僅限於國內,邊境上出現「出國」的物,巡查取回就沒那麼容易了。

    3、原物利用之自然物權法

    德國民法典第961條至第964條分別規定:、、、等對於我國的自然物權法有借鑒與示範作用。

    《德國民法典》第962條規定:「蜂群的所有人,在追蹤之際,得進入他人之土地。蜂群移住他人的空虛蜂房時,蜂房所有人,為捕獲蜂群,得開啟蜂房,取出蜂窩或破壞而消除之。」

    農耕社會中有以養蜂為業的,而養蜂人對於蜜蜂的控制就沒那麼容易。依據自然物權法推斷,蜜蜂進入他人的蜂窩則有權追回,否則就難辦了。問題還不僅僅於此罷休。如追回權人破壞他人的蜂窩是否需要補償,法律對此沒有、也不好作出詳細的規定。

    中國近些年來從國外引進一些歐洲良種蜜蜂,這種蜜蜂非常野蠻,為了佔領他人的蜂窩可以大量殺死本地的中華蜂,豢養中華蜂的養蜂人因此而損失慘重。用自然物權法的理論解析,只能由良種蜂的養蜂人賠償損失,而且只論事實真相,不論當事人本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

    4、限制式自然物權法

    各國物權法中之不動產相鄰關係法、地役權法等,大量規定了限制式自然物權法,但遺漏的部分就成了非成文的限制式自然物權法。

    示例中國物權法第90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環境保護法》第24條規定:「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以上限制式自然物權法,應當結合技術物權法來一併規定的,遺憾的是沒有具體規定。再者,該細化的項目而沒有細化。就是說,在技術物權法、微觀物權法兩個方面,沒有下足功夫。這樣就會倒逼非成文的限制式自然物權法的存在與應用。

    看看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條文所列是相當細緻的。

    《德國民法典》第906條規定:不可稱量的物質的侵入

    「(1)土地的所有人,以干涉不侵害或只是非重大侵害對其土地的使用年限,不得禁止煤氣、蒸氣、氣味、煙氣、煤炱(註:由煤凝結成的黑灰)、熱氣、噪聲、振動和來自他人土地的類似干涉的侵入。依法律或行政法規確定的估值的干涉不超過在此種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或者標準值的,通常為非重大侵害。對於在依《聯邦公害防治法》第48條發佈、並且能夠反映技術發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規定中規定的數值,適用相同規定。」

    「(2)在重大侵害為因按當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並且不能通過在經濟上可以要求此種使用人採取的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內,適用相同規定。所有人依此應容忍干涉的,在干涉對按當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其土地或對其收益所造成的侵害超過可以要求的限度時,可以向他人土地的使用人請求適當的金錢賠償。」

    「(3)通過特殊的管道的侵入為不准許。」

    中國台灣地區民法第793條規定:限制式自然物權法基本範疇「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有煤氣、蒸氣、熱氣、臭氣、煙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4、可能私了之自然物權法

    在中國,已經陸續頒布實施了很多種環境污染法,但實際成效很不理想,往往被眾人垢病。

    主要原因在於,某些地方政府唯生產力論作怪,壓制地方法院,壓制受害的當地群眾,與違法企業沆瀣一氣,拒不執行環境保護法之類的自然物權法。違法企業的歪理是,我們來這裡投資不容易,也為當地解決了部分就業問題,還為當地政府交納了稅收等等。誠然,不排除某些無良企業主向當地官員甚至法官行賄,從而逃脫了法律的制裁。

    萬般無奈之下,當地一些財產權、身體健康權受到損害的弱勢權利人,在當地無良政府或者無良司法人員的斡旋之下,被迫向施害人以私了的方式解決矛盾糾紛。目前來說,這樣的案例不是個別的,而是有相當代表性的。

    全國很多基層法院的環保法庭,一年到頭都接受不到幾個案件。不是當地的環境保護工作已經做到了盡善盡美,也不是受害者沒有原則性訴求,而是一些弱勢者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很多案件未等到向法院立案,已經在各種場合之下雙方私了啦。

    據報道,2013年6月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二審。與初次審議相比,草案二次審議稿在吸收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學者、社會公眾和各方面意見基礎上作了大幅度修改。如明確建立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加強對農村環境的保護;增強環境信息公開、公眾參與等內容;為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問題,引入按日計罰制度加大處罰力度;明確了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等。(中國節能網2013-07-28《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可以預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這種「自然物權法」頒布實施之後,可以消除該行政法「外強中乾」現象,法律的執行效力一舉得以提高,受害者的維權途徑得以拓寬,「私了」現象會跟著減少。

    18大4中全會以鐵腕手段號召「依法治國」,標誌著將會利用一切法治手段來整頓社會的政治、經濟、物權秩序,強力反侵權、反**的利劍已經出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會在全國各地得到認真的貫徹執行。

    在眾多的高官貴族同樣地被繩之以法的同時,人們自然而然地反思多年來的政治文明、法制文明、精神文明和物權文明建設中的遺留問題,一個個重大的惡性侵權案件無不怵目驚心。很多人自以為神通廣大,連刑法也不放在眼裡,對於物權法更加鄙視,最後一個個自投羅網,悔恨終生。

    相關法律:

    物權法各條款

    相關名詞:

    當代物權法古典物權法宏觀物權法微觀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技術物權法習慣物權法道德物權法邏輯物權法

    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八)

    本文要點

    自然物權法,此處主要指原始的「自然而然」的物權法。是指尊重自然和尊重自然規律的非成文物權法,部分內容為成文法所吸收利用,也是成文自然物權法的補充物權法。其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思想體系,適用於客觀的法律標準並排斥主觀主義的法律標準,於成文法與不成文法兩個方面均表現出色,要求處理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之間的法律關係時尊崇自然之美,不超越自然的法度,對於不正確的物權關係進行糾正,從而更好地彰顯法制社會的法治理念。

    自然物權法與習慣物權法、道德物權法和邏輯物權法一樣,對於成文物權法均起著「拾遺補闕」的幫助作用。某種意義上說,在自然辯證法法理上更有獨到之處。因為事物的發展過程都有內在的聯繫、客觀的規律和特定的因果關係,且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利用客觀標準來規範各種物權行為更有技術含量,可以迴避主觀主義法律思想導致的錯誤傾向,故自然物權法以正確性、精密性、永恆性、前瞻性見長,成為很有特色的物權法品種之一。

    18大4中全會以鐵腕手段號召「依法治國」,標誌著將會利用一切法治手段來整頓社會的政治、經濟、物權秩序,強力反侵權、反**的利劍已經出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會在全國各地得到認真的貫徹執行。

    在眾多的高官貴族同樣地被繩之以法的同時,人們自然而然地反思多年來的政治文明、法制文明、精神文明和物權文明建設中的遺留問題,一個個重大的惡性侵權案件無不怵目驚心。很多人自以為神通廣大,連刑法也不放在眼裡,對於物權法更加鄙視,最後一個個自投羅網,悔恨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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